王 燕
(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南京 210095)
政治文明标志着社会在政治层面的进步程度和状态,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把“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完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乡村治理机制”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五大目标之一,明确提出要“发展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此后,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完善与农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的乡镇治理机制等重大改革创新举措,既为农村政治文明建设指明了前行方向,也为引导农民政治行为良性有序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导。因此,从政治文明的视角对当前农民政治行为的实践进行分析,界定其所具有的深远意蕴,梳理出影响和制约农民政治行为良性发展的因素,进而提出突破当前困境、提升农民政治行为水平和层次的举措,最终实现从动态中把握农村政治文明建设。
在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政治文明建设的首要问题是推进基层民主。只有不断激发农民参与政治的热情,支持和扩大其有序政治行为,并且从制度设计和政策支持等方面切实鼓励农民在实践中探索出更多有序政治行为的形式,才能从根本上有效减少各类无序政治行为的发生,才能使农民在政治生活中的行为能力得以提升,从而为农村政治文明建设塑造合格的主体,从政治文明的视角去梳理政治行为与政治文明的辨证关系就成为必然。
政治文明不是抽象的概念或固定的状态,而是具有时代特征和意蕴的政治发展过程,就其内容来看,政治文明是由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构成的完整体系[1],这三者分别构成了衡量政治文明的精神、规范和动态维度。其中,政治意识文明反映的是政治文明的精神状态,政治制度文明则是政治文明的规范要求,政治行为文明是政治文明的外在表现。而农民政治行为是指农民为了表达、维护和增进个人或群体的利益,以特定方式试图影响公共事务和政治决策的行为,其行为的实践表征既受到农民自身政治认知、政治参与技能、政治态度等因素的影响,同时又受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环境的影响,是政治主体与政治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
在农村政治生活中,农民的政治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政治文明建设的实现水平。一方面,政治文明包含着政治行为文明,后者是政治文明的题中应有之义,它需要在政治文明的土壤中孕育,受到政治意识文明的影响,又是由特定的政治制度塑造的;另一方面,政治行为文明又在以特殊的方式影响着政治文明的进程,它不仅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保障。如果农民政治行为文明的目标未能实现,农村政治文明建设的目标也不会实现。由此可见,这两者是紧密联系而又相互促进的,是在动态中实现共同发展的,具体来看,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农民政治行为实践为农村政治文明建设塑造了合格的政治主体。政治行为实质上是人们实践政治认知、提高政治技能、锻炼和养成民主精神的过程,因此农民政治行为的具体过程,实质上也是其自身政治主体性不断彰显的过程。在当代中国农村的改革与发展中,农民的政治主体性和创造性精神起到了重要作用。徐勇曾提出,“农民改变了当代中国”,在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构成的基层社会的推动下,农民为改变自己的生活和命运,以其一系列的自主行为,不断突破政策和体制障碍,并创造出新的替代性体制模式,从而表现出伟大的作为和历史首创精神,超越了农民政治行为的经典模式,形成了特有的创造性政治,这是中国实践和中国经验对人类政治发展进程的重要贡献[2]。农村基层民主的推进、政治文明的建设则需要具备正确政治认知、掌握一定政治技能的新型农民,要求他们能够创造性地、能动地影响政治生活,而农民政治行为的良性健康发展正满足了这一要求,因为理性有序的政治行为意味着主体政治人格的发展、政治能力的增强、政治主体性的成长。
二是,农民政治行为是在特定政治制度环境中形成的,同时又对规范和制度提出较高要求,并在实践中促进着政治制度文明的进步。在当前农村政治过程中,政治制度对农民政治行为的选择和发生,起到动员、规范、支持或是反对、抑制的作用,农民的政治行为需要通过制度获得权利、方式、途径和保障等方面的认定。农民在政治活动过程中,一般首先会寻求在制度空间内进行利益表达和维护,如参加村民大会、与县乡镇人大代表或村委会成员进行接触、到信访部门反映问题等等,而当这些行为难以顺利实现目标时就会转而采取制度以外的方式。在近年来各地陆续出现的越级上访事件中,几乎都可以看到类似上述的行为模式及其转变。因此,为避免制度化政治行为的转变,应结合农村现实情况和特点,进一步完善农村政治生活中的制度规定,增加政治生活的透明度,如将村务公开制度、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章程等落到实处,使广大群众更好地了解政治过程,更好地知政、议政和参政,为农民制度化政治行为提供切实保障,并实现政治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结合学术界对部分地区农村社会现实发展的考察,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农民利益表达越充分,对政府决策的影响力越大,那么政府制定的政策就越能满足农民的利益需求,政府组织就越得到农民的认同和支持,农村社会才能实现长久的良性发展。
三是,农民政治行为理性、健康的发展会推动政治体系和政治过程各要素的和谐有序,为动态发展的政治文明提供持续动力。政治文明本身是一种政治状态的反映,它指政治体系中的各要素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生共长的一种良性状态,是社会稳定和有序的最高体现,同时,它又具有开放性和动态性,是政府与公民在政治过程中互相平衡博弈的结果,它需要公民通过政治行为来实现对政府公共权力和公共决策的监督,实现公民与政府动态中的协调一致。在农村政治生活中,只有通过农民有序、理性的政治行为,真正实现对权力产生和运行的监督,提高农村政治发展的透明度,实现政治过程的公正和公开,才能充分保护农民进行政治活动的积极性,保证农村政治体系的高效化,使国家、政府和政党等政治主体有较高的能力、能量、高效率和高效益,才能实现政治过程的动态和谐。如果缺乏农民广泛而有效的政治行为,政府公共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无法得到充分保障,而且可能出现政府的不规范行为,这既削弱了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权威,影响其凝聚力的发挥,又伤害了农民的感情,加重了政府公权力与农村社会各阶层的剥离。
在农村政治生活中,农民是主体,其积极、理性、有效的政治行为是农村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其行为效果直接关联着农民政治权利的实现,折射出农民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我国目前仍是农民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国家,农民政治行为的实践发展与农村政治的发展进步密切相关。曾有学者指出,中国政治的本质是农民政治,没有农民的积极政治参与就没有中国的民主政治发展[3],因而,从动态中把握农民政治行为实践非常必要。
从总体上看,当前农民的政治行为实践正呈现出健康、良性发展的态势,其对农村政治文明进程的推进作用也在日趋显著地表现出来,但与此同时,以村庄为场域的农村政治体系及其运作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民作为政治生活的重要主体,其政治行为表达、利益诉求缺乏相应制度支撑,消极参与、政治冷漠现象仍较突出,大量非制度化的政治行为在消减着政治文明建设的成果,导致现有政治资源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政治体系各要素之间还远未实现良性互动,农民政治行为的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和矛盾之处。
首先,农民政治行为的主体意识在增强,但同时政治行为的被动性、消极性仍十分突出,“我要参与”和“要我参与”并存。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的发展,当前农民的政治行为不再是单纯的服从性行为,开始由过去的被动卷入政治转变为具有权利主张的政治行为形态,部分农民参与政治的动机已从维护自身利益的单一考虑上升为关心国家的大政方针,参与的方式和手段增多,主动性参与的水平也有很大提高。但从总体上看,农民政治行为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较低,被动性仍非常明显,多数人并没有把参与政治生活看作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他们参加选举并不是出自维护自身权益的要求,而是出于听从村民委员会的要求或受别人鼓动等原因,真正具有明确的政治行为意识并且经常性地参与政治活动的人很少。此外,由于几千年的封建专制基因、解放后长期实行精英式政策模式,我国农民公共参与实际上被限定在农村范围内,参与内容主要涉及农民自己的日常事务,甚至在村民自治方面,一些农村公共事务管理的参与也常常受到来自基层村委组织和乡镇机关的干涉[4],上述因素严重制约着农民政治行为积极性的发挥。
其次,农民在政治实践中表现出强烈的政治活动要求,但自身政治行为的能力受到主客观因素制约,仍处于较低水平,成为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阻碍因素。农民受教育的程度、参政意识和民主观念等状况,直接关系到他们政治行为的水平,也影响着社会政治体系的发展水平和程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的基本素质已经明显提高,已经具备了初步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等,传统观念也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中发生着嬗变,掌握了进行政治活动的基本知识。但是,诸多调查和分析中,仍然反映出当前农民的政治认知和行为能力还是与政治文明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如农民中较普遍存在的依附观念,缺乏合作意识、平等意识、自主意识,往往不把自己作为权利的主体,而是寄希望于“上级”、“领导”甚至期盼出现“包青天”式的人物来为自己做主;宗族宗法观念在农民头脑中依然有一定市场,一些非民主甚至是反民主的心理、习俗(如家长制、家庭制)等仍然存在[5]。
在民主、平等观念淡薄的情况下,农民的政治行为往往以自身利益、家族利益的需要为出发点,因而具有一定的狭隘性,不能充分体现出其作为国家公民进行政治行为所具有的社会意义。同时由于受文化水平的影响,大部分的农民不具备进行政治行为的基本能力,既不完全了解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不了解有关政治生活的基本信息,因而不能清楚地掌握政治行为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不知道应该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也不知道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基本权益,不能用最少的支出成本求得最大的社会利益。部分农民由于自身政治认知能力所限、社会责任感缺失等原因,不关心政治生活和公共利益,在村级选举中,一方面对村级领导集体有很多不满之处,评价不高;但另一方面对基层选举又缺乏参与的热情,不能也不愿正确行使宪法所赋予的选举权利,不能积极通过选举来提升村民自治的程度,不善于或不敢于用法律手段对基层政府的不合理政策施加应有的影响。因此,在现实农村社会中,农民政治行为能力的个体差距较明显,一般来说,村务管理者和乡村知识分子阶层由于文化水平较高,他们掌握的政治资源和文化资源也较多,因而能够体现出在农村政治过程中较高的影响力,而农业劳动者和农民工阶层所拥有的政治资源和文化资源相对较少,他们的政治行为能力相对较低,难以真正地融合到政策制定和对公共权力的监督过程中去,可见,农民政治认知和行为能力的缺失导致其政治行为的质量不高,功效难以真正发挥。
最后,农村政治体系中现有的制度供给与农村阶层分化新格局相脱节,也无法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参与和影响公共事务的需求。
当前农村社会的利益分化在加剧,日益多元化的阶层格局对政治行为的规范、程序和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但农村政治体系中现有的制度供给无法满足这一要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民职业分化和社会阶层流动的加剧,我国农民已分化为农业劳动者、农民工、乡村私营企业主、乡村知识分子、村务管理者五大阶层[6]。而阶层分化的过程同时也是原有利益格局被打破、新的利益分配格局形成的过程,必然要重新进行利益的分配和调整,必然产生新的利益诉求与价值取向。从当前农村社会的现实来看,农民的阶层分化已经对农村政治体系提出了挑战:一方面,农民整体表达利益诉求的参与意识增强,要求更多地参与乡村和国家事务管理;另一方面,农民的阶层分化导致利益分化,不同社会阶层和群体的利益往往是不一致的,甚至有时会存在不同程度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这就要求现实政治体系具有较高的水平,能够提供多样化参与政治的形式、畅通的利益输入渠道、灵敏快捷的政治反馈。而当前农民政治行为的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则相对滞后,还缺乏多元利益组织参与的渠道,难以适应农民阶层分化、利益格局调整的要求。从总体上看,当前农民制度化政治行为的形式主要体现为参与基层民主选举和投票活动,如县乡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罢免、村民代表的选举和罢免、村民委员会选举、参加村民会议和听取及表决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等,现阶段这些制度在促进和保障农民政治参与方面存在滞后性,无法满足农民利益表达和参与政治的需要。
由于农村基层民主制度不够完善,尚未形成健全的政治参与民主运行机制和程序,农民制度化政治行为效率较低,这是影响和制约农民政治行为的制度根源。根据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的分析,如果利益要求的输入渠道过少或不畅通,会导致输送失败,进而“示威、骚乱、群众集会等等成为表达和沟通要求的重要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对要求的阻碍并不能起到清除要求的作用。其结果是把一种源源不绝的特殊要求注入到间歇爆发的群众暴力事件之中。”[7]就当前农村政治生活实际状况而言,农民进行利益输入和政治诉求表达的渠道开放不足,农民与基层政府的沟通缺乏有效的组织载体,农民的利益表达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回应;由于农民的政治行为表达仍以个体或小团体为主要形式,而这些形式力量较弱,导致利益表达难以收到应有效果;同时农民政治代言人的缺失,致使农民政治行为的目标不明确,其利益诉求得不到合理回应,农民群体在利益代表和表达的格局中往往遭遇瓶颈,农民的表达权利受到很多限制,长此以往必然影响农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在部分地区,由于代表农民利益的合法组织缺位,甚至出现宗族组织或社会黑恶势力有机可趁的情况,他们通过各种合法或非法手段控制农村的基层政权组织,使农民受到诱惑或威胁而难以正确表达自己的意见,从而也使其政治行为实践受挫或受阻。可见,正是由于农民利益表达途径的不完善,加上正当途径的无效性,使得人们选择其他渠道甚至非制度化渠道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
实现政治行为文明,不仅需要政治主体具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正确的政治认知,具备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能力,还要求政治体系对政治主体的行为作出及时而有效的回应,只有实现了这三者的有机结合,才能增强农民的政治效能感,为其参与和影响政治生活提供充足、持久的动力。
一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升农民的政治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由于经济、文化水平的制约,农民的政治认知水平和政治行为能力普遍较低,这一因素已成为农村政治文明建设的最明显短板。因此当务之急就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切实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健全农村地区公共文化服务机制和机构,丰富农民的文化生活,发展农村教育事业,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政治素质。此外,农民政治行为文明目标的重要标志就是其政治行为应当是自主、理性的政治行为,这一目标对主体在政治认知、政治信任、利益表达等方面都有相应要求,就当前农村实际情况而言,较为可行的途径就是通过村民自治实践,使农民普遍接受基本的民主训练,在这一实践中,农民通过自身行为逐渐养成民主意识和民主习惯,摆脱臣民意识、依附观念,其行为的主体意识也得到强化,进而增强对政治的信任感。同时,他们对我国政治生活中相关内容和制度会产生更深了解,利益表达能力有所提升,表达的方式和手段逐渐制度化、规范化,最终使得农民的政治认知水平和政治行为能力能够达到政治行为文明建设的要求,从而在政治规范和政治文化的塑造下,培育农村政治文明合格的“政治人”。
二是,加强农民政治行为的渠道建设,并对当前农村政治体系中制度设计和运行中不利于农民进行利益表达和政治活动的内容进行调整,为农民的政治行为表达提供可靠的制度支撑和空间。塞缪尔·亨廷顿曾指出,当一国公民政治参与需求增加时,“如果其政治体系无法给个人或团体的政治参与提供渠道,个人和社会群体的政治行为就有可能冲破社会秩序,给社会带来不稳定。”[8]而戴维·伊斯顿也主张对社会成员开放足够多的利益表达渠道:“在一个民主系统中,这就意味着,要求的通道网络必须足够广大,能够把要求提高到有关公众面前加以讨论,也能引起政治领导人或政府的注意。”[9]可见,利益表达、政治行为的渠道建设至关重要。就当前政治体系对农民政治行为的回应来看,由于长期以来农民的政治行为主要体现为一种执行性参与,即农民只需执行路线、方针、政策,响应政治体系的要求,其所能参与和影响的“政治”被限定在农村范围内,内容主要是涉及自己的日常事务管理,这一状况严重制约了农民政治行为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因此,要突破当前农民政治行为发展所面临的瓶颈,就必须加快渠道建设,使得农民的利益诉求和表达行为都能在合法、有序的渠道中进行,为农民和基层政府的沟通搭建有效组织载体;还必须提升农民政治行为的层次和深度,实现从“执行性”行为到“决策性”行为、从参与“社区性”事务到参与“国家性”事务的转换[10]。只有结合当前农村社会阶层分化的新特点,在制度设计和完善的过程中体现出政治体系的开放性、吸纳性,才能为农民政治行为健康发展提供良性的制度环境。
[1]虞崇胜.政治文明概念辨析[J].理论前沿,2002(4):21-24.
[2]徐勇.农民改变中国:基层社会与创造性政治[J].学术月刊,2009(5):5 -8.
[3]董石桃.中国农民政治参与研究:视域和方向[J].理论与改革,2010(3):149-151.
[4]张有亮.困境与突破:社会转型背景下农民参与式民主初探[J].农村经济,2012(2):16-19.
[5]李高东.我国农民政治参与意识淡漠的成因及对策[J].莱阳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0 -21.
[6]霍海燕.现阶段中国农民阶层的政治态度与价值取向分析[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6):18-22.
[7]戴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144.
[8]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的政治秩序[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8:56.
[9]戴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145.
[10]唐绍洪.我国农民政治参与的表现和多维价值[J].社会主义研究,2007(6):124-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