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 艳
(周口师范学院,河南 周口 466001)
法律英语的一词多义现象及意义确定
杜 艳
(周口师范学院,河南 周口 466001)
一词多义现象是一种语言现象,也是语言经济性和灵活性的一种体现。法律语言作为语言的一个分支,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多义词,其形成过程即有历史的原因也有语言本身的原因,法律词语多义现象的产生有其必然性。法律词语的这种多义现象容易引起歧义,造成法律语言的不准确性。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应借助法律语境、搭配习惯等因素来确定词义,从而达到正确理解和翻译的目的。
法律英语;一词多义;意义确定
(一)历史和社会的发展
一词多义现象的产生是历史和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一个词在刚开始产生的时候大多是单义的,后来在使用过程中,与其相关的意义也开始用这个词来表达,从而就变成了多义词。以“律”字为例,“律”最初表示音乐,后来其表“音乐”的本义逐渐淡化,“军律”之义慢慢占据了中心地位。最后,人们用“律”表示“法律”,强调法的重要性和权威性。人们还根据生活的需要在此基础上又创造了、“纪律” 、“律师”、“刑律”等词语。又如,“right”原本用来表示“法”,后来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原因,人们也逐渐用其来表示其他概念,最后发展到用“law” 代替 “right”,来表示“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规则”。
一词多义现象的产生与词的本义的演变和派生也有很大关系。词的本义是一个词的有历史可查的最初的意义,是产生这个词的其他意义的基础[1]。而由本义衍生出来的意义叫派生意义。派生义以本义为基础一步一步扩散开去。例如,“law”本义指“法令、法规”,它的派生义有“普通法”即“common law”; “律师执业” 即“lawyer”;“行政诉讼和法律诉讼”等语义。
(二)语言经济原则的要求
语义学创始人的布雷尔(M.Bréal)(1921)认为一词多义是由语言经济原则造成的[2]。在语言产生初期,一个事物或一种现象只用一个词表示,但随着新事物、新现象的出现,一个词只表示一种意义不能满足表达的需求,必须用新的词来填补这种空缺。但另一方面,一个词只表示一种意义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如果每个词只表达一个意思的话,语言中的词汇就会无限地扩大,超过大脑所能容纳的范围,给人们的记忆和交流带来困难。因此,基于语言经济原则,就出现了一词多义的现象。
不难看出,一词多义现象及词义的模糊性满足了语言经济原则的要求。一词多义使语言在不增加词汇数量的情况下,扩大了意义的表达范围,体现了经济原则。因此,一词多义现象是语言经济性和创造力的表现,是语言的一种优点,而非缺点[3]。
(一)词语使用范围的转移
法律语言一般要求准确、严谨、权威;要求一个术语只表达一个概念,同一个概念只用同一个术语表达;要求词义单一而固定[4]。但许多英语法律词语并不能满足这一条件。因为部分法律英语词语源于民族共同语,在使用过程中扩大或缩小了的原有含义的范围,或者使用范围发生了转移。如,两百年前“burglary” 指的是“the breaking and entering of the dwelling house of another person at night with the intention to commit a felony of larceny inside”,即普通法上的“夜闯民宅罪”,指行为人以犯重罪或盗窃为目的破门窗闯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而现在“burglary”却已经演变为制定法上的“破门入室罪”,可包括在一天中任何时间进入,而非一定是破门闯入任何建筑物意图犯重罪或其他轻微犯罪的行为。
(二)普通英语词汇在法律语境中被赋予特殊专业意义
不少普通英语词汇在法律语境中具有特殊语义。如“box”在日常生活中表示“盒,箱 ”,而他再法律语境下表示“证人席,陪审席”。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如“appeal”的一般词义是“恳求”,“呼吁”,而作为法律术语则表示“上诉”,“complain”的普通词义是“抱怨”,在法律语境中则表示“起诉,控告,原告”。“exhibit” 的普通含义为“展览” 而在法律语言里则表示 “证据”、“特征”等。
诸如以上此类词语一般都具有多义性,因为他们同时具有了一般意义和法律意义,从而形成了多义。一般大多数人只熟悉其一般含义,只有法律工作者才能懂得词语所揭示的特定法律概念。
(三)词语本身内部形成了多义
法律词语本身释义的不统一也破坏了词义的单一性和准确性,也是造成一词多义的其中一个原因。如“libel”一词可以表示“诽谤”,“诽谤罪”,“文字诽谤”,“书面诽谤”,“原告的诉状”五种词义。
(四)由于修辞用法而产生多义
如“old dog”不是“老腿”,其法律含义为“惯犯”;“yellow dog contract”也不是“黄狗合同”,而是“不准(雇员)参加工会的合同”;“black letter law”不是“黑字母法”,而是“公认的基本法律原则”;“blackmail” 不是“黑色邮件”而是“敲诈勒索” 或 “黑租”;“kangaroo court”不是“袋鼠法庭”而是“不公正的法庭,非法法庭”。以上各例都是由于普通单词的特殊用法而产生的修辞意义。
法律语言特点是精确、严谨。法律词语的这种多义现象容易引起歧义,造成法律语言的不精确或模棱两可,使人有空子可钻。
下面以法庭上讯问证人时证人和律师的一段对话,这段话可以说明一词多义在法律语言中所造成的歧义现象。
“Do you know the prisoner well?” asked the attorney.
“Never knew him ill,” replied the witness.
“Did you ever see the prisoner at the bar?”
“Took many a drink with him,” was the reply.
“Stand down!” yelled the lawyer,in disgust.
“Can’t do it,” said he.“I sit down or stand up.”
词语 律师要表达的词义 证人所理解的词义
Well 熟 健康
bar 法庭(法栏) 酒吧
stand down 退下 站下(陈忠诚)[5]
以上引文中发话的是经常使用法律语言的律师,而那位被讯问的证人却利用法律语言中的一词多义装糊涂。这就证明一词多义在法律语言中会造成不精确性和模棱两可性。
再如,美国总统克林顿曾因与白宫实习生莫尼卡发生绯闻事件而受到法律起诉,报道里常出现某联邦律师出庭指控或传讯总统之类的内容。当时很多人不能理解美国律师为什么有权出庭指控或传讯一位被认为犯了法的现任总统呢?这位律师又是受了谁的委托?难道是美国法律特殊?后来才弄明白,原来是译者对“attorney”一词的理解及翻译出现了偏差。“attorney”在美语中可以指“律师、代理人”,如“attorney at law”指“律师”,“attorney of record” 指“记录在案的律师”,“attorney of the day”指“值班律师”。除此之外,“attorney”还有另一个重要的意义,即“检察官”。因此,当时指控和传讯克林顿的不是律师,而是联邦检察官。
从以上两例可以看出法律词汇存在的多义现象易滋歧义,会造成双方的误解甚至这种歧义会被人利用,使法律有空子可钻,因此,在各种法律场合下,对词义的确定尤为重要。
(一)依靠法律语境确定词义
弗斯指出“一个词的词义随其所在上下文而变化”,达罗夫也指出:“多义词的含义通常是通过言语的上下文来揭示。”[6]因此,语境能够限定和区分一词多义,使意义在特定的语境种只有一种理解、一种解释。同样,法律英语词义的确定离不开法律语境。如在法律语境下,“Baby Act” 便不能理解为“婴儿法”,而应理解为“规定未成年不承担某些责任的法律”,此处的“baby”意为“未成年人”。 又如“quiet possession”,如果按字面翻译为“安静占有”,则不知所云。实际上,在法律文本中,该术语表示“不受干扰的占有使用”。法律英语中这样的范例不胜枚举,在很多情况下都需要根据特殊的法律语境来确定词语的含义。
因此,依靠法律语境确定词义有利于解决在法庭上或法律文件中遇到一词多义的问题。
(二)依靠搭配习惯确定词义
法律英语中有许多由普通单词组成的词组或搭配,表示特殊的法律含义。例如,“good”一词在法律文件中,有很多意思,并不全是“好”,而应该根据其与不同词语的搭配进行理解。例如,“A good contract” 不是“好合同”而是指“有效合同”或“合法合同”;“good cause” 不是“好理由” 而是“法律上有充分理由”。“good title”指“法律上有效的所有权”。再如,“detention house” 是“拘留所”,而“detention home”则是“少年感化院”或“少年管教所”。
另外,在法律英语中还有一种由同一个词中派生出来的貌似同义的词语,这类词语也应当引起注意。如“execute”派生出来“executioner” 和 “executor” “executor” 是 “执行员”,而 “executioner” 则是“刽子手”。 再如 “wrong”和 “wrongful”,“wrong intervention” 是 “不正确的干涉”,强调“not morally right” (不道德的),而“wrongful intervention” 则是 “不合法的干涉”。因此,类此这种词语的细微差别必须区分清楚,以免造成误解误读。
多义词现象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语言的一种优点而不是缺点。作为语言的一个分支,英语法律词汇的多义现象的产生也有其必然性。另一方面,法律语言以准确性为最大特点,在表达过程中不允许因语义的模棱两可而使人误解,甚至被人钻了法律的空子。因此,在理解或翻译法律文件时,应根据其特定的法律语境及搭配习惯来确定词义,以达到使词义准确,文意确切的目的。
[1] 宋雷,程汝康.法律国俗差异及翻译[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2).
[2] 曾晓红.从认知语义学角度看多义词[J].时代教育,2009,(5).
[3] 魏红.从原型理论看一词多义现象[J].西昌学院学报,2008,(1).
[4] 刘蔚铭.法律英语的词源与专门术语[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5] 陈忠诚.法窗译话[M].北京: 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2.
[6] 孙志祥.合同英译理解过程中的“合法”前提和“求信”标准[J].中国翻译,2001,(5).
On Polysemy of Legal English and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Meaning
DU Yan
Polysemy is a language phenomenon and a reflec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economy and flexibility of language.As a result of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and language, polysemy also exists in legal language inevitably, which may lead to ambiguity and inaccuracy.Therefore, the legal context and the collocation should be used to identify the exact meanings of the legal words.Thus, the correct understanding and translation can be achieved.
polysemy; legal English; identification
H032
A
1008-7427(2012)02-0101-02
2011-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