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利性“第三部门”的构想

2012-08-15 00:53马吉豹
重庆行政 2012年6期
关键词:营利营利性手段

□ 马吉豹

作者:中共重庆市委党校硕士研究生

“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又称为志愿部门(Voluntary sector),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1条的定义,“第三部门即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国际范围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政府以外的所有组织”,其中包括各种慈善机构、援助组织、青少年团体、宗教团体、工会、合作协会、经营者协会等。普遍来说“第三部门”单位通常具有以社会公益为目的,不用缴税等特质。

总之,“第三部门”被视为政府机构与营利部门之外的社会组织。当今中国“第三部门”在财政上主要是依靠政府出资或者社会赞助、捐款维持的——这也就意味着“第三部门”在经济上不独立。不仅如此,有些“第三部门”如慈善机构还需要大量的资金,这就使得资金成为制约 “第三部门”发展的重要瓶颈。一些学者已经意识到“第三部门”要做到“逐渐独立于社会,脱离行政依附,关键是要实现经济上的独立”[1]。在这种背景下,笔者提出了关于营利性“第三部门”的构想。

一、对“非营利性”的片面认识

从“第三部门”的定义上,不难发现人们对“第三部门”的规定即是非营利性。关于这种非营利性的片面认知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人们对营利持有根深蒂固的偏见,认为营利是一种企业行为,而“第三部门”是志愿部门不应该与营利性行为有任何牵连——所以只能靠赞助、捐款等形式维持正常的运转。二是,对非营利性的一种停留于字面的简单解释。营利性可以从两个维度去把握:一种是以营利为目的;一种是以营利为手段。以营利为目的,显然是属于企业行为;而以营利为手段,应当是各类社会组织的一种必然行为。试想政府是否也有营利行为呢?政府通过税收、服务性收费等手段而占有了巨大的社会财富,但是否就可以将政府定义为营利部门呢?显然不是,营利只是政府的一种经济手段,政府应当是一种以政治为主要目的的部门。同样的道理,“第三部门”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必要社会保障等为目的,物质利益、营利不是它的目的,但却可以作为它的手段,而且是一种必要手段。中国的“第三部门”应以一定的经济实体为支撑,只有经济的独立才能使其成为名符其实的“第三部门”。

在解决了 “第三部门”可以营利的问题的基础上,又产生了“第三部门”可以动用哪些手段营利的问题。一般学者还是将“第三部门”与实体经济分开,如朱光磊教授认为可以“通过创办刊物、服务咨询及会费来自筹资金,最终成为相对独立的中介性实体。”[2]这对于资金需求不大的社会中介组织,自然是可以满足的,至于一些需要大量资金注入的“第三部门”就难以为继了;而且这些营利手段也是目前已经被采用的,也就意味着并不会为“第三部门”的经济状况带来多么大的改观。当今中国的“第三部门”是挂靠在政府部门或者企事业单位的,这种“寄人篱下”的地位注定使其不能独立;如果将它们的关系反过来,由“第三部门”开办一些实体经济,那么“第三部门”跟这些实体经济就是主体与派生的关系,地位自然不可同日而语。那么为什么要如此重视“第三部门”,又为何要使得“第三部门”获得相对独立的地位呢?这是由“第三部门”的重要地位决定的。

二、“第三部门”的重要地位

就第三部门的出现而言,它是为了解决西方资本主义世界的“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的状况而产生的,是社会稳定重要的调节阀。它是产生于自发市场经济和以国家干预为手段的“福利国家”都不能解决的一些社会问题的现实背景下。传统自由主义倡导的自发的市场经济,最终导致了贫富分化,社会发展失衡,周期性经济危机等弊端,以致于许多低收入群体生活失去保障。新自由主义是对传统自由主义的修正,它强调国家的积极干预,追求“促进共同的善的制度”[3]——为福利国家的建立摇旗呐喊。然而,上世纪七十年代由生产停滞和通货膨胀并发的经济危机打碎了新自由主义者的美梦,福利国家的建设宣告流产。这也为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第三部门”迅速崛起提供了舞台。

对于中国“第三部门”的发展而言,其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及政府职能转变密切结合的。例如有些学者认为在“国家-市场-公民社会”的格局中的“第三部门”将与其它两个部门的现代化(即民主政府与市场经济的建设)同步进行,如果它失败了,中国将无现代化可言[4]。中国的“第三部门”,肩负着承接政府职能转变中移交的部分政府职能以及市场经济条件下更为繁杂精细的社会职能,以使得中国社会的整体转型有序的进行。

“第三部门”的重要功能,就要求其必须是“国家-市场-公民社会”中独立的一极,并且肩负着重要的职能,因此必须予以重视。之所以要实行经济上的独立,除开前面提到的只有经济的独立才能赢得真正的独立之外,“第三部门”的出现本身就是为了解决一些经济的问题。在经济问题上,“第三部门”不是“乞讨者”,而是“协调者”——是经济与社会发展失衡时的有力调节力量。因此,目前中国的“第三部门”由于经济上的不独立,根本没有能力肩负起这份责任。

三、“第三部门”的经济手段

在前面提到了“第三部门”要使用营利的经济手段,而且要扩大其经营的范围,那么究竟经营哪些才能支撑“第三部门”的正常运转呢?尤其是当今中国正在社会改革的过渡阶段,“第三部门”的经济手段会不会对其它方面的改革有干扰?笔者认为,在当今中国“国家-市场-公民社会”的格局中应该为每一极辟出其经济范围。政府控制命脉产业,如通讯、能源、高精尖产业等等,维护社会的稳定;市场竞争机制促进技术革新、产业优化等带动社会进步;“第三部门”的经济行为参与一些无关国家命脉,无需技术革新等的服务行业,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这种条件下,“第三部门”的经济行为促进了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平衡,与之前的手段相比,有着明显的优势:其一,有别于慈善捐款,有助于培养公民的社会意识。与慈善捐款相比具有更大的积极性(日常消费即是做慈善),而且带给捐赠者与被捐赠者的心理体验不同,不是谁同情谁、可怜谁,不是谁是谁的救世主,人人平等,无差别的享受基本的社会福利。其二,有别于福利国家。有助于社会独立健康发展,也有助于培养公民的社会意识。而福利国家通过政府的高税收与高福利甚至是举债的情况支撑起来的福利政策是饮鸩止渴,加剧了社会矛盾,形成社会的惰性心理,同时政府的越俎代庖,使得公民对政府的依赖度增加。其三,具体实施的方法与途径:①进驻的行业可以是餐饮业、旅游业等行业;②创建方式可以通过和平赎买的方式(效仿汉代的盐铁政策、新中国的三大改造等)以及公益组织的积极参与(注入启动资金、义工等);③运行方式是实施高度透明制,接受全社会的监督(财政支出、人事调动、服务水平等等);④资金主要是用于全民教育、全民基本生活保障、全民基本医疗等;⑤外部的支持,政府不对其实行税收 (既分享了政府的利益,也分担国家的责任;而且转移了人民对政府的不满情绪,有利于社会的团结稳定),企业适当退出一些行业(这样也使得更多优秀的企业家趋向于参与对社会更有价值的商业领域)。

四、营利性“第三部门”实施的障碍

关于营利性 “第三部门”的畅想只是理论的构想,其真正的实施面临着巨大的现实障碍。首先,在政府免税、市场让利以及社会支持这样的有利条件下,对于“第三部门”的经济崛起创造了极佳的手段,但这些钱没有用到实处的问题客观存在。其次,“第三部门”的营利行为并非是使全体人民都受益的行为,甚至会在短时期内造成一些人员的失业、破产,进而可能引发更为尖锐的社会矛盾。所以在利弊得失上必须认真予以权衡。再次,在“第三部门”掌握大量资金时,如何正确运用这些资金又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虽然这些资金运用的大方向是一定的,然而在具体运用的时候就会成为一个问题。最后,在“第三部门”获得经济独立,蓬勃发展,在社会上有了巨大影响之后,其组织方式又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正如前面所讲的资金用途等问题,需要一定的权力组织。然而,这种权力组织如西方那种实施自治?还是半官方性质?如果是内部自治的话,对我国政府的权威是否有一定的影响?等等。

总之,营利性“第三部门”目前仍只是一种理论构想,其真正的实施尚需时日。或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框架下,“第三部门”的地位并不是那么重要;也或许“第三部门”的发展方式不是走营利性的道路,即使走营利性道路,也并非是如本文所论述的这般。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否定了理论探讨的必要性。只有进行科学的、准确的理论预见,才能更好的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

[1][2]朱光磊.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M].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年9月版

[3]T.H.Green,Lectures on the Principles of Political Obligation,Works of Thomas Hill Green,II,Chapter G.

[4]于海.志愿运动、志愿行动和志愿组织[J]学术月刊.1998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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