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吕宏晶 孙明凯 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国际贸易结算中电子信用证操作实务问题
■ 吕宏晶 孙明凯 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院级重点课题 制造业服务类专业群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 项目编号:JYLX2010012
电子商务对全球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将国际贸易带入了无纸化时代,信用证形式经历了由纸质信用证到网上信用证再到电子信用证的变化。电子信用证的准确、方便、快捷的特点,使其成为国际贸易结算创新领域的新工具。然而电子信用证在实务操作及应用层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电子信用证在各当事方间需要通过网络系统进行传递,这些最基本的条件SWIFT(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系统都能满足。目前SWIFT信用证已占全球信用证的80%,近乎所有银行间都开始以电子形式传递与信用证相关信息,即实现了信用证通知的电子化。例如: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以电子信用证方式支付,买方完成电子版信用证开证申请书并通过网络发送到开证行的计算机系统,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利用SWIFT系统发给通知行并由其转给受益人的电子邮箱,原先传统方式需要7天的业务可以在一天甚至一个小时完成,大大提高了效率。
但SWIFT系统也有一些不足之处。SWIFT信用证无法自动适用eUCP(信用证电子交单附则),对此SWIFT发布了SWIFT Eucp Guidelines(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信用证电子交单附则指引),但该指引并未在实践中发挥明显的作用,因SWIFT信用证运作形式的电子化程度相对较低,在这些方面SWIFT都需要进一步地努力去解决。目前,SWIFT已开始开发制订一系列的覆盖贸易合同链的全过程的基于XML(可扩展标记语言)技术的贸易融资标准,未来该标准实现的时候SWIFT贸易融资标准也将会完全适用于eUCP了。
签发电子单据在当前较容易甚至有些已经能实现。现有的一些从事保险电子商务业务的保险公司就提供电子投保服务,而投保人获取的就是电子保单。电子单据的交付需要借助互联网进行传送,然后再由签收人在计算机终端进行签收。
受益人收集所有信用证项下要求的电子单据后方能转发给开证行进行交单付款。在电子交单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第一,银行间的电子单据交付。在现阶段鉴于银行业特殊的业务保密性,共享的内部网络系统很难实现,银行间的电子化不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实践。例如:国际贸易结算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与议付行处于两个不同的国家,有时还会出现第三国的偿付行,这些处于不同国家的银行间电子单据交付不易实现。第二,第三方机构间的电子单据交付。完整的信用证操作需要海关、银行、保险、运输、质检等众多部门的协调运作,这一过程伴随着大量的单证、票据与文件。例如: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船公司或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检验检疫局签发的质量证明书和贸促会签发的产地证书等。银行系统与政府机构之间的内部操作网络就需要达成共享的状态,在当前的背景下,政府部门各司其职,行业划分十分明显,更缺乏这样的计算机网络技术支持。
在审单方面,用电子方式审查电子单据,可以通过在电脑中设置审核的标准程序让审单操作自动化,这样审单的时间也将明显缩短。eUCP关于单据审核时间问题仍然参照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银行审单时间为5个工作日,并未做出特别的少于5个工作日的特别规定。但电子单据也许不存在于同一物理位置,一套完整的单据可能来自于多个地方,这时就需要有一条信息提示所有信用证项下单据己经提交完毕,更关键的是,需要有一条信息来启动审核单据的计时。在单据电子化并未完全实现的情况下,会出现受益人将电子单据和纸质单据一起提交的情形,这样银行审单所花费的时间可能还会超过纸质单据。
发票电子化后成为格式标准的电子发票,以电子形式记录存储在计算机终端。在EDI(电子数据交换)制度中,电子记录存在易被篡改的缺陷,这使它作为财政收支凭证的法定性质与会计核算原始依据的基本功能被削弱,从而会出现买方拒绝签收电子发票的状况。再者,在电子商务下,纳税人能容易地将其电子帐簿纪录转移,这也给税收机构查证课税证据并据此征税带来了困难。
保单电子化或许给投保人带来了诸如异地投保的便利,但投保的最终目的是在发生意外事件的时候有保险理赔的保障。在CIF(即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付至目的港)合同交易条件下,买方如何向保险机构证明自己就是电子保单中的受益人,电子保单如何能做到不可复制的唯一性等,都会成为保单电子化后受益人索赔的障碍。电子保单如何实行背书转让的功能也是一个难题。
海关的电子化进程从整个世界范围看总是处于领先的地位。电子报关是指海关与报关对象(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之间运用现代通讯和网络技术等自动交换和处理报关文件,并利用海关计算机应用系统实现网上报关、网上支付、许可证网上查询以及联网监控等,及时、自动地完成整个报关过程,该系统还关系到出口货物管理等部门。无纸化报关还未在全球实现,因而已施行电子报关国家的电子报关单在一个报关未实现无纸化的国家是否依然具有其效力,不得而知。类似的还有在报关过程中需要的原产地证书等,经由出口国签发的原产地证一旦电子化后,可能会因为进口国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无法接收与识别而被拒绝。
提单作为传统信用证项下唯一具有物权凭证功能的单据,其电子化相比其他单据面临着更为复杂的障碍。现阶段电子提单仍未能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充分实践,主要归结于电子提单的效力依旧不能与传统提单等同,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的实现存在一定阻碍,主要体现在电子提单物权凭证实现的技术和法律方面的问题。传统提单可以通过背书来实现物权的转移,而电子提单无法通过盖章和签字的形式进行具有唯一性的背书。
电子信用证的申请开立与通知在整个信用证业务流程中的问题障碍较小,SWIFT系统在电子化运作程度的提高及贸易融资标准等方面的完善是解决问题的关键,SWIFT也正在努力解决相关问题,这里就不单独讨论。而信用证业务作为单据的买卖交易,单据电子化问题是其最为关键的。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单据电子化在形式上很容易实现,而电子单据应用的关键是其功能的实现,如电子发票能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电子保单能转让、能作为保险索赔的依据,电子提单能实现物权凭证功能等,笔者针对电子单据功能实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解决方案。
电子发票、电子保单等单据功能的实现,从技术上来说,一套完善电子单据对应的识别与存储计算机网络系统是可行的,譬如电子发票会计核算功能,会计核算软件在目前已经有了广泛应用。而鉴于国际贸易参与方的地域差异性,电子发票的交付需要一套统一的电子信用证参与的记账系统来解决,这套系统不仅要实现电子发票的传递与存储,而且对电子发票的真伪也要能进行识别。例如:中国A公司出口货物到美国B公司,A公司开出的电子发票要实现在A公司、议付行(中国的银行)、开证行(美国的银行)和B公司等之间的传递和存储,且各方当事人能识别电子发票的真伪,从而防止进出口企业在缴纳税收过程中将其篡改或伪造,而像这样一套完善系统的实现,必然需要一段长时间的探究过程。类似的电子保单,电子报关单等,同样可以从以上的角度去考虑保障其效力。如CIF贸易合同中,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失,美国的B公司在索赔时要向中国的保险公司证明自己就是电子保单的受益人,且要证明电子保单的唯一性和真实有效性,这就需要一套与完善的电子保单相对应的识别与存储计算机网络系统。再者,从法律角度而言,电子单据的效力也可以通过相应的立法进行强制性的规定,有了法律保障与技术层面的双重保障,以上电子单据功能的实现指日可待。
传统提单中物权凭证功能实质上与其流通功能与担保功能存在一个等同转换的关系,因此一旦电子提单实现了这两方面的内容,也就能实现物权凭证的功能。
1.电子提单的流通转让。纸质与电子化形式的差异只是由交易媒介的改变引起的,而若一旦当事各方达成了协议,认可单据内包含的信用,那一切信息包括EDI媒介在内的都可以用来转让。所以理想的流通机制的建立是实现电子提单流通性的重要条件。在技术层面,EDI信息传递具有信息的永久存储性并更快速便捷;电子提单背书功能可以通过数字签名操作来进行;利用电子商务技术中的电子认证来进行对电子提单持有人身份的确认与电子提单的转让。从法律角度,UNCITRAL(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运输法公约草案》、《鹿特丹规则》和澳大利亚海商法都在某种程度从法律性质上肯定了电子提单的流通性。例如,澳大利亚海商法规定:“电子提单在法律性质上是提单,也是权利凭证,因而具有流通性”,我国要实现电子提单的流通转让也需要相关法律的支持。
2.电子提单的担保功能。怎样分辨转让和质押中的转移占有问题,可以参考CMI(国际海商法协会)规则的操作方式,通过改进和完善银行自己的规则,并辅之以相应的电子技术,银行可以持有电子密钥与原先的书面提单类似,从而保证银行基于电子提单享有的担保权得以实现。假设电子提单持有人有一套承运人发送的电子提单和一个密码,电子提单持有人想转让或质押给银行(开证行或议付行)时,先向承运人发出通知,承运人据此向被建议的新持有人即银行发送提单内容,由银行确认后,承运人销毁原来的密码,发出一个新密码给银行,银行便成为电子提单的新持有人,可以用于出口押汇或进口押汇业务中。
电子交单等环节的障碍可以从对eUCP的改进来着手。第一,对信用证业务主体范围作出规定。例如可以用“银行或者其他相关机构”代替eUCP中各交单、审单规则中“银行”这一主体规定,因为国外一些电子商务公司也开展了电子信用证业务,例如英国伦敦的电子商务公司开发的BOLERO系统、美国纽约的电子商务公司开发的TradeCard系统和加拿大电子商务软件公司开发的CCEWeb系统等。第二,对电子单据交付与处理的“合理时间”作出规定。eUCP可以增加对电子单据的提交与签收时间的具体鉴定条款,可以参照《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记录进入信用证所指定的电子地址的日期,电子记录的发出日期为其进入交单人控制范围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统的日期”,电子单据的提交速度很快,电子单据的处理时间再规定为五个工作日就不再合理,可以将单据处理时间重新规定在一个合理且被大众接受的范围内。第三,对电子单据的“正本”作出规定。eUCP可以对某种使得电子记录具有唯一性的操作办法进行规定,从而使得唯一有效性可以代替传统正本概念的运用。
电子信用证的优势及信用证电子化的发展趋势是必然的,各国企业已开始对电子信用证密切关注,但许多企业尤其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电子信用证的实践应用仍秉着观望的态度。在国际贸易结算实践中电子信用证的普及,除了有待于在技术和法律上做出全面的调整外,商检、海关、保险与物流等各方面的电子化协同运作更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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