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险保单贴现制度本土化法律问题研究

2023-12-15 07:55何雨晴西南财经大学
上海保险 2023年11期
关键词:人身险持有人保单

何雨晴 西南财经大学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人身险保单贴现作为一项另类投资吸引了众多世界顶级机构投资者入场。巴菲特创建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早在2006 年便通过人身险保单贴现业务获利9200万美元,该公司自2013年起每年持续配置约6 亿美元的保单贴现另类投资。此后,传统金融投资机构积极投身保单贴现的浪潮,2014 年,美国规模最大的上市投资管理公司黑石集团配置了面值19 亿美元的保单贴现资产;2016 年,英国最大的银行英格兰皇家银行配置了5 亿英镑的保单贴现资产。以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密歇根大学基金会、新西兰养老基金、加利福尼亚州政府职员退休基金为代表,涉及健康、教育、养老等社会民生领域的知名大型机构投资者也都积极进入了保单贴现市场。

人身险保单贴现业务起源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美国的临终者保单贴现(Viatical Settlement)。在艾滋病盛行的时代背景下,美国出现了许多因早期储蓄意愿低而难以支付现期高昂医疗费及保险费的感染艾滋病的保单持有人,为保单贴现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土壤。从保单贴现业务的供给方来看,晚期艾滋病患者为获取高于退保所得现金价值的现金流愿意放弃保单权利,将其持有的人身险保单出售给第三方获得保单贴现价值;从保单贴现业务的需求方来看,保单投资人通过向保单持有人支付低于保险金额的费用获得保单所有权,当被保险人死亡后获得死亡赔偿金。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保单贴现人的范围从末期疾病患者扩展至一般老者。2005年后,保单贴现制度衍生出源于陌生人的人身险保单(久保英也,2009),保单贴现的动机由短期变现需求转变为长期投资需求,保单投资人从被动接受保单贴现人的贴现需求转变为主动寻找潜在的保单贴现人。人身险保单贴现制度将静止的保单价值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流转,使阻塞的现金流在保单贴现人、保单投资人和保险公司间持续融通,实现三方共赢。在利率下行、经济环境持续震荡、市场避险情绪扩大的趋势下,人身险保单贴现投资在海外发达资本市场正被愈发普遍地运用。

2018年1月,原中国保监会发布《人身险保单贴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保单贴现指保单贴现人(即保单持有人)通过保单贴现机构将保单受益权转让给保单投资人以获得保单满期或保险责任发生给付折价的资金,保单投资者在保单满期或保险责任发生时领取保险金的行为,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始尝试引入保单贴现制度。同时,《征求意见稿》将保单贴现类型划分为普通贴现和重疾贴现,为无力续费或不愿意继续持有保单以及患有重大疾病的保单持有人提供当期贴现资金以满足其短期资金需求。

二、人身险保单贴现制度引进的可行性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老年人(65 岁及以上)占总人口比重在近十年快速攀升,从2013 年的9.7%上升至2022 年的14.9%,而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由2010 年的74.83 岁上升至2020 年的77.93 岁。《健康老龄化蓝皮书:中国大中城市健康老龄化指数报告(2019~2020)》指出,本世纪上半叶,我国人口老龄化水平将从本世纪初的10%上升至34%,远高于世界平均增速。与此同时,我国保险市场在近十年处于快速发展期。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保险年鉴》公布的数据,我国保险业原保费收入由2013 年的17222 亿元上升至2022 年的46957 亿元,保费规模稳居全球第二;保险密度整体呈上升趋势,从2013 年的1368 元/人 上 升 至2022 年 的3326 元/ 人,增长了143.13%;保险深度从2013 年的2.90%上升至2022年的3.88%,增长了33.79%。而与人身险保单贴现密切相关的人身险保费收入由2013 年的11010 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63.9%上升至2022 年的34245 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72.9%。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以及以人身险为主导的保险市场规模扩张,退休或患重疾等财务状况不确定的保单持有人通过人身险保单贴现获取现期资金流,以覆盖保单期满或保险责任发生前养老、医疗等支出的需求增加,人身险保单贴现市场潜力巨大。

对于保单贴现的供给方即保单持有人而言,在保单满期或保险责任发生给付前,获得保单价值的方式主要有退保和保单质押贷款两种。退保所得资金在扣除退保手续费后低于保单保险金额,而根据《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保单质押贷款所得资金最高只能为申请贷款时保单现金价值的80%。对于传统的长期寿险而言,采用退保或保单质押贷款的方式变现保单会给保单持有人带来一定损失,但维系保单所需缴纳的保险费不以人的健康状况或年龄增长为转移,陷入财务困境的保单持有人难以挣脱两难的处境。但是,采用保单贴现的方式,《征求意见稿》没有明确规定贴现金额占保险金额的比例,只规定了保单贴现人可以获得资金的上限为保单满期或发生保险责任给付折价,这给保单贴现这一保险退出机制较大的回转空间,使保单贴现人能够尽量弥补人身险保单前期高昂的沉没成本。同时,在保单持有人和保险机构关于保单贴现的交易谈判中还有第三方保单贴现机构,其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健康状况进行个性化、差异化报价,给予保单持有人更多的保单变现选择。

对于保单贴现的需求方即保单投资人而言,配置保单贴现类投资较配置债券类金融产品具有收益率更高的优势。参照美国保单贴现市场,根据2022 年AA-Partners 发布的《人寿保单贴现市场动态》,人身险保单贴现参考收益率在过去一年里保持在10%~15%,高于美国国债收益率。同时,相较于配置权益类金融产品,保单贴现投资的底层资产即人身险保单具有确定给付的特性,风险较低且受经济环境的影响较小,仅与被保险人的生命状况相关,能够很好地对冲市场风险。保单贴现作为一项另类投资,对保单投资人而言具有较大的吸引力。

对于保险机构而言,保单贴现仅转让了保单的受益权,被保险人不变,对承保风险没有影响。一方面,保单贴现使保单投资人成为新的投保人以承担保单到期前的缴费义务,能够使原投保人无力承担保费的保单维系下去,降低保险机构的退保率,有利于保险机构收入端现金流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保单贴现制度能够激励因保险期限长而不愿意购买保险的潜在投保人进入保险市场,促进保险业务开展。

在人口快速老龄化、资本市场不确定性加剧的背景下,我国人身险保单贴现市场有着巨大的开发潜力,能够在医疗、养老等领域为保单持有人提供较为可观的资金,增加人身险保单的流动性,促进资金在保单贴现人、保单投资人、保险机构和其他服务机构间融通流转。我国引进人身险保单贴现制度能够促进多方共赢、协同发展,具有一定可行性。

三、人身险保单贴现制度本土化的难点

(一)立法现状与问题

我国人身险保单贴现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2018年1月,原中国保监会发布《征求意见稿》使人身险保单贴现业务进入大众视野。2023 年3 月,原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决定于2023 年5 月开展为期两年的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鼓励采用保单贴现的方式将有效人寿保单中的身故或满期给付等责任提前贴现成为护理给付责任,满足人寿保单被保险人的长期护理需求。从《征求意见稿》中可知,保单贴现的实质是保单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变更,保单贴现合同正式生效后,保单受让人成为保单新的投保人和受益人。

由于保单贴现涉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即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以及第三方的保单贴现机构和保单投资人,各主体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使保单贴现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与我国现行《保险法》存在一定冲突。

1.对保单贴现发起人的规定不清晰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保单贴现是由保单贴现人(即保单持有人)发起的,而保单持有人是指对保单利益依法享有请求权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保单贴现的发起人较为明确;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投保人提出发起保单贴现而被保险人不愿意进行保单贴现,由于保单贴现涉及受益权转让给保单投资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这种情况下保单贴现无法顺利进行。但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投保人能够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以获得现金价值,但在行使保单贴现权时会受到被保险人的约束,在一定程度损害了投保人的权益。第二种,被保险人发起保单贴现而投保人不愿意进行保单贴现,若投保人同时为保单的受益人,保单贴现使投保人的受益权转移,将对投保人权益造成一定损害。投保人为避免受益权的丧失可能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造成“双输”的局面。因此,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意见冲突时,保单贴现能否使受益权顺利转让给保单投资人存在一定争议。

2.保单贴现资金的归属界定不清晰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保单贴现人(即保单持有人)获得贴现资金。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贴现资金的归属较为明确;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贴现资金的分配存在一定争议。笔者认为,人身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且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由此可知保险合同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权益。同时,为了降低道德风险,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若保单贴现资金归属于被保险人之外的人,可能损害真正对资金存在需求的被保险人的权益,这也违背了保单贴现制度设立的初衷。因此,当保单持有人发起保单贴现时,应当遵循以被保险人为中心的原则分配贴现资金。

3.受益权转让问题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保单贴现使保单受益权转让给保单投资人,当该保单满期或保险责任发生时,保单投资人可以领取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保险法》对受益人的身份未作过多限制,仅在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因此,通过保单贴现将受益人变更为保单投资人具有法律基础。但我国《保险法》及《征求意见稿》均未在保单贴现合同成立后对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二次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加以限制,可能使保单投资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当保单存在多个受益人时,《征求意见稿》未明确保单贴现后保单投资人是否排除其他原受益人的受益权,仅在第二条中规定保单贴现合同正式生效后,保单投资人受益人的身份不可撤销。当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增加贴现保单的受益人时,将给保单投资人造成损失。

(二)运行现状与问题

我国目前尚未真正实施保单贴现制度,《征求意见稿》规定,保单贴现的参与人主要有保单贴现人、保单贴现机构、保险公司和保单投资人,在制度运行中可能存在诸多风险。一是保单贴现人较保单贴现机构在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领域具有信息优势,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如保单贴现人隐瞒真实健康状况进行保险欺诈以获得更高的保单贴现金额,而我国尚未对保单贴现人对保单贴现机构的欺诈行为专门立法进行约束。二是对保单贴现机构而言,其主要职责包括在保单贴现交易中提供专业咨询、保单价值评估、资金贴现、保单保全、保单追踪等一系列专业化服务。在保单贴现业务开展过程中,最核心的步骤便是计算贴现资金。由于被保险人身故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合理评估保单价值以及被保险人健康状况,设立科学、严格的评定标准进行保单筛选并计算贴现金额对控制经营风险、稳定保单贴现投资收益率至关重要。保单贴现机构因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和拥有更丰富的保险领域信息而掌握保单贴现资金的定价权,而保单贴现人往往缺乏精力、时间进行议价,两者间的信息不对称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保单贴现机构有可能故意压低贴现金额以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三是对保险公司而言,《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明确了保险公司在保单贴现中有向保单贴现机构提供贴现保单和相关产品的资料信息,依法识别、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义务。保险公司在保单贴现中应审慎识别保单贴现机构的资质,避免保单信息泄露,保障信息安全。同时,保险公司应严格防范保单持有人与保单投资人联合的保险欺诈行为,减少逆选择问题。四是保单投资人为保险金额的最终获得者,可以是保单贴现机构、其他机构投资人或个人投资人。相较于其他参与者而言,保单投资人的道德风险最高,因为其资金回收期取决于被保险人的寿命,其投资收益率与被保险人的寿命长短成反比。一方面,保单投资人有动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以提前获得保险金;另一方面,保单投资人可能会主动创造保单进行保单贴现,扰乱正常保险市场秩序。

四、人身险保单贴现制度本土化的建议

在保单贴现的立法方面,我国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约束人身险保单贴现业务,且《征求意见稿》与现行《保险法》仍有部分条款内容冲突需要化解。当前,监管部门应结合我国金融、保险市场实际情况以及我国保险消费者的投资、消费特点,完善扩充《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

对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且对保单贴现的发起以及保单贴现资金的归属存在争议的情况,笔者认为,基于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为被保险人的风险提供风险保障的特性,保单贴现应以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核心,同时考虑保单投保人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就保单贴现问题产生冲突时,应规定保单贴现资金在扣除已缴保费比例金额后归属被保险人,而将已缴保费的比例金额归属投保人。一方面,这体现了保单贴现服务于处在弱势地位的被保险人的初衷;另一方面,考虑了投保人投入保单的沉没成本,减少出现投保人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排除被保险人行使保单贴现权的冲突情况概率,兼顾了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作为保单持有人进行保单贴现的权利。

对于受益权转让存在争议的情况,笔者认为,在保单贴现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与制定过程中,应不得允许保单持有人在保单贴现合同成立后二次变更受益人,并规定保单贴现后保单投资人作为唯一受益人获得全部保险金额以保障保单投资人的权益。立法部门可以参考监管部门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参照美国《保单贴现示范条例》出台中国特色的保单贴现示范法,并就人身险保单贴现中的特殊问题作出解释与规范。

在保单贴现的运营方面,由于业务包含多方参与人,涉及证券、保险、信托等多行业,跨界金融风险管理不容忽视。在监管层面,应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能,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管保单贴现人与保单贴现机构间的业务流程,包含保单贴现机构资质标准的制定与审核、保单贴现过程的信息披露与合规性审查等;由证监会负责保单贴现机构与保单投资人间业务流程的监管。现阶段为防范道德风险,应限制保单贴现机构成为保单投资人。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应加强两大监管主体间的沟通,提高监管效率,共同防范金融混业发展的交叉风险。在反欺诈层面,可以参考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在《保单贴现示范条例》中对贴现保单的最低价格作出规定,以被保险人的预期寿命为依据设定不同层次的价格控制标准,保护保单贴现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就保单贴现的流程及标准进行信息公开,特别在保单筛选以及贴现资金的计算方面应做到公允、透明、合法。在防范道德风险层面,应立法保护保单贴现人的个人隐私信息,严格做到保单贴现人与保单投资人间的信息隔离。

我国人身险保单贴现制度的建立尚处于初步阶段,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应充分结合我国金融、保险市场特征,在借鉴海外发达资本市场经验的同时,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人身险保单贴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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