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守任,宋飞虎
(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安徽 明光 239400)
社区矫正工作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是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举措,是中央提出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经中央批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2003年开始,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据统计:截至2011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88万余人,累计解除矫正48.2万人。相关社区矫正的配套法规也不断出台,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笔者通过对我市司法所近年来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查,发现一些突出问题并拟提出解决对策:
目前司法所普遍存在着人员编制不足。我市17个乡镇司法所,有31名司法助理员,其中3人所1个(桥头),1人所5个。随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行,使基层司法所承担的职能作用和业务范围也在不断的增加,就目前司法所承担着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九项工作职能,事多人少十分突出,这就使得司法所分身无术,有时难免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社区矫正工作也无法落实到位。
一是专业不专。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起步比较晚。司法所干警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存在业务不精,工作不规范现象。
二是工作人员不专。司法行政工作重头戏在基层司法所。上边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司法局所有工作最后要由司法所来落实。这就出现了司法所工作量大,工作人员少,很难能够有人沉下心来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我市2011年司法局分配给司法所的经费具体情况是:1人所的每年给2000块钱办公经费,两人所的每年给3000块钱办公经费,3人所的每年给6000元办公经费。如有汽车的所再给2000元油贴。仅凭司法局有限的一点财力很难解决社区矫正经费难的问题。
少部分矫正对象无故不到司法所报到,不参与司法所组织的劳动、开展的教育,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些社区矫正对象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玩起了“躲猫猫”的游戏。
(一)增加司法所工作人员,加大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力度。
1、积极争取编制,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尽快解决司法所工作人员不足现象,充实基层、充实一线工作力量。
2、实行专群结合,坚持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既是社区矫正制度的特色,也是实践经验的总结。以矫正小组为依托,立足社区、依靠社区,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促进公众参与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帮助,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模式。在试点试行工作中,各地对此进行了积极探索,普遍成立了社区矫正小组,吸收社区矫正人员的亲属、基层组织、所在单位或学校及有关单位的人员参加。这些人员与社区矫正人员有密切的联系,最贴近社区矫正人员,最能了解、掌握其思想动态和矫正情况,对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肯定了这种做法,对这一工作机制作出规定,明确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每一名社区矫正人员的具体情况,为其组建专门的矫正小组,协助执行机关开展工作。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成员组成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包括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工作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以及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中应当有女性成员。在工作中,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确定矫正小组的组成人员,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指导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充分发挥矫正小组的作用,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构建社会化的矫正模式。
(二)加大培训力度,探索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创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力度,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综合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以适应新形势下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要加强:一是及时造册建档,对每一个社区矫正人员及时建档,做到不托管不漏管;二是具体做到坚持“四必谈”,即在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波动时、工作不满意时、身体有病时、家庭出现变故时,找其谈心,给予精神鼓励。三是及时家访,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动员其家人共同做好思想转化工作;四是及时进行法制教育,通过赠送法律常识读本,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使他们遵纪守法。
(三)加大社区矫正经费投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大对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经费调研,出台社区矫正经费管理办法,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明确社区矫正经费来源,加强社区矫正经费审计监督,确保社区矫正经费真正用于社区矫正工作。通过多种融资途径解决社区矫正及组织建设经费到位。
(四)做好社区矫正衔接工作。据统计,自2008年我市开展有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接受社区矫正对象665名,目前在矫对象为153人。有一部分没有进入社区矫正。主要是社区矫正对象没有按时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矫正。法院一般在判决生效后,将判决书寄至司法局,司法局再转至司法所。当司法所接到社区矫正判决时,却找不到社区矫正对象了。因为法院判决生效后,释放了罪犯,有的打工走了,没有下落。有的即使找到了,也不愿接受矫正。建议采取:
1、法院在释放罪犯时,让他交纳社区矫正报到保证金,在矫正对象报到后,矫正对象凭司法所已报到证明到法院领回保证金;
2、减少判决书路途时间,让司法所第一时间内掌握矫正对象去向;
3、建议对那些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法院可以组织社区矫正工作者提前介入,配合人民法院审前调查,客观公正提出评估意见,为日后罪犯进入社区矫正做好铺垫。在决定适用社区矫正前开展调查评估,统筹考虑适用非监禁刑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对社区的安全产生不利影响,是否可以实现有效监管,有利于社区矫正的依法规范实施,有利于发挥社区矫正制度的作用。社区矫正试行工作中,人民法院对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罚的被告人,在量刑前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实践效果良好。刑法修正案(八)将对社区有无不良影响作为判决缓刑和裁定假释的重要因素或条件,为确立调查评估制度提供了法律 依据。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并具体规定了调查评估的基本内容和程序要求。
4、对那些拒不按时报到接受矫正的罪犯,影响较大的,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加大建议收监力度。
(五)加大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的处罚措施。
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直至收监执行,是刑罚执行强制性、严肃性的体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监管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包括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收监执行等,并明确列举了六种应当予以警告的情形、五种应当撤销缓刑和假释的情形及八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情形。实施办法针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特殊性,明确这类罪犯受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就可以收监执行,较之其他社区矫正人员,罚则更为严厉。同时,为了严格规范执法,实施办法规定,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禁止令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作出相应处理。这些规定,明确了执法责任主体,规范了相关国家机关的执法行为,建立了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罚执行的制度对接,可以有效发挥处罚措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警示和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