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玲
为了做好湖北地区商业银行呆账核销、抵债资产管理及自主减免表外欠息(以下简称“三项业务”)监管工作,自2005年以来,财政部驻湖北专员办每年按照“一行为主,区域联动,有序轮动”的工作思路,努力探索、大胆创新,在实践中取得了明显成效。
从2005年开始,湖北专员办金融监管“三项业务”工作逐步常态化、制度化,一般在每年一、二季度进行。细致全面的查前准备工作是监管“三项业务”工作常态化的基础。在日常工作中,该办注意收集积累全省基础信息数据,统计分析全省中央金融企业“三项业务”工作的基本情况,为专项检查做好信息准备。每次进点检查前,坚持做到“三个到位”:一是参检人员到位,落实参检人员职责并进行系统培训,做到对相关文件和政策法规了然于胸;二是检查方案到位,科学组织制定检查方案,逐项明确检查目的、内容、方法、范围、时限等具体要求;三是通知提示到位,下发检查通知书,与被查单位相关负责人开展座谈,确保被查单位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检查方法运用得当,可以有效提高检查效率。正式进点后,湖北专员办在综合运用全面与抽样相结合、重点与一般相结合、内审与外调相结合、传统检查与计算机检查相结合、查阅资料与实地查看相结合等检查方式的同时,从重点领域和环节入手,以点带面推动检查工作迅速取得进展。
一是查看银行内部文件,看是否制定“三项业务”相关制度;二是查看业务档案,看有无集体审批会议记录,有无稽核部门的认定,有无法律顾问的意见;三是查看会议记录,看有无研究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有无与“三项业务”有关的讨论内容或决议。
一是采取多环节资料对照复核的方法,将“三项业务”台账与财务资料、信贷资料相核对,核实相关单位、金额是否真实;二是查阅被查单位有关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批复等文件和资料,从中发现与呆账核销、抵债资产接收、处置有关的线索。
在呆账贷款中,重点关注非企业性贷款单位,看是否因借贷双方存在利益关系或政府干预而违规放贷;经营不佳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看是否存在借改制之名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贷款金额大的企业,看是否因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的漏洞而导致其贷款演变成呆账;贷款时间短的企业,看贷款银行是否存在为掩饰职工违规放贷过失而积极核销的情况。
对抵债资产的接收、保管、处置的全流程进行检查,看各环节的责任人是否落实、账实是否相符、操作是否合法合规。
一是对次级、可疑、损失类以外的贷款是否实行表外欠息减免;二是对BBB级以上的贷款是否实行表外欠息减免。检查结果初步形成后,湖北专员办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既考虑历史又注重现实,以政策法规为准绳”的原则,针对不同情况综合运用整改和处理手段:对历史遗留问题和改制改革过程中发生的问题以整改为主,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成因复杂、客观存在,而改制改革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则有其特定的环境背景,银行、企业对此类问题的发生不存在主观上的责任。对此类问题,该办提出合理的管理建议,要求其切实整改,整改方式主要为限期处置、移交、继续追索等,这样有助于更加客观、公正地帮助银行、企业认识问题、解决问题,减少风险、降低损失;对改制改革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以处理为主,这类问题主要由于企业内控不力、管理不善、监管不严造成,银行、企业管理层、相关责任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按照财政监督工作规定从严处理,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到位,从而起到处罚、震慑的效果。
几年来,通过对湖北地区商业银行“三项业务”的持续监管,各银行不断加强“三项业务”管理,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得到很大程度化解。但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较多,“三项业务”监管的难度仍然较大。为了加大监管力度,除了继续坚持检查、通报等常态化监管工作以外,湖北专员办按照财政部要求,从2011年开始对在鄂金融企业进行回访核查,其中重点核查“三项业务”检查整改落实情况。通过现场核实、召开座谈会以及重点约谈等方式,对2009—2011年该办下达的检查处理决定和整改通知落实情况进行核查,确保被查单位按照财政部要求认真处理、整改“三项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从回访核查情况看,各银行普遍增强了对“三项业务”的重视,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处理和整改要求。
商业银行在“三项业务”中存在问题的成因较为复杂,深入分析思考,其中既有历史因素,也有现实责任;既有社会因素,也有其自身薄弱环节。
一是历史原因导致资料不全。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很多是陈年旧账,一些重要的追索证据,如法院强制执行裁定、工商吊注销证明、内部催收记录等丢失,给运用政策处置核销带来一定困难。
二是社会因素影响错综复杂。地方政府、中介机构受自身利益驱动,往往低价高估抵债资产。此外,抵债资产处置过程所涉税费种类繁多,过户手续繁杂,且需重复缴纳税费,增加了变现的损失和难度。
三是实际操作遇到困难较多。很多呆账贷款的抵押物和抵债物资由于历史原因存在权属不明、已被非法处置、无变现价值等因素,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处置。有的借款单位事实上已成“三无企业”,无法提供财产清偿证明。
四是银行自身内控不严。银行普遍没有形成 “三项业务”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办法,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不规范,对责任人的认定只强调客观因素,对内部人员违规操作、决策失误、管理不到位等主观因素未加以分析和认定。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提高“三项业务”管理整体水平,除了需要专员办加强日常监管外,还有赖于政府、银行的共同努力。
从政府角度而言,一是财政部应会同相关部门尽快研究修订《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2008修订版)实施细则》,提高可操作性和金融机构执行新办法的合规性,防范法律风险;二是建立包括财政、税务、工商、法院和各金融机构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就银行执行新办法中遇到的主要难点进行分析,为金融机构核销提供一个更加宽松的外部环境;三是改进抵债资产处置的司法制度,提高市场化程度,在抵债资产的司法拍卖环节增强债权银行的自主性,通过更加市场化的机制提高抵债资产的处置效率;四是减免银行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的相关税费,降低处置成本,提高抵债资产变现率。
从银行角度而言,一是应依托银行业协会建立银行间的核销信息共享机制,在保护本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实现信息共享,降低贷款核销成本;二是完善业务制度,提高操作的实效性。银行应加强对呆账核销和抵债资产的集中管理,建立损失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建立健全呆账核销和抵债资产处置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落实奖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