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前
(厦门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财政史研究一直是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的重要内容。对辽金二朝财政体系内的各环节,史学界已有一定探讨,[1]但是尚缺乏综合系统的总结。笔者不揣浅陋,拟从财政体系角度,对辽金二朝财政史作系统梳理,敬请方家指正。
由于史料奇缺,辽朝财政的全貌已很难掌握,但仍可通过零星线索管窥辽朝财政的时代特色。
辽朝对游牧民族契丹等族和农业民族汉、渤海等族分别采用南北面官制治理,即对游牧民族实行部族制,对农业民族实施州县制,财政收入相应有所区别。对农业区,辽朝在“五京及长春辽西平州置盐铁转运钱帛诸司,以掌出纳”。[2]圣宗统和十二年(994年)冬十月,“诏定均税法”,[3]划一全国税制。土地税征收农产实物,规定:“北地节候颇晚,宜从后唐旧制,大小麦、豌豆六月十日起征,至九月纳足。正税、匹帛钱、鞋、地、榷曲钱等,六月二十日起征,十月纳足。”[4]这里所谓“正税”,是依唐“两税法”办法,随土地税征收的杂税,以货币形式征收。另据《辽史·耶律抹只传》载:“州民岁输税,斗粟折钱五,抹只表请折钱六,部民便之。”[5]说明随着辽朝商品经济的发展,税收出现货币化倾向。此外,辽朝还根据各地出产决定税收种类。如“灵锦显霸四州,地生桑麻贝锦,州民无田租,但供蚕织,名曰太后丝蚕户”。[6]
同为州县制管理,辽朝还有一种头下制,其征税方法又与汉化州县有所区别。所谓“头下军州,皆诸王外戚大臣及诸部从征俘掠或置生口,各团集建州县以居之。横账诸王国舅公主许创立州城,自余不得建城郭。朝廷赐州县额,其节度使朝廷命之,刺史以下皆以本主部曲充焉”。由于头下主对头下城官员有较大任免权,所以得以控制税收的较大份额,即“官位九品之下及井邑商贾之家征税各归头下,唯酒税课纳上京盐铁司”。[7]比头下城地位更高的私城为皇室私有的斡鲁朵州县。开泰元年(1012年)十二月,辽朝开始向斡鲁朵州县征税,诏令“贵德、龙化、仪坤、双、辽、同、祖七州,至是有诏始征商”,[8]标志着中央行政权威的进一步加强。
据宋人观察,辽朝民众的税收负担较沉重,所谓“虏政苛刻,幽蓟苦之。围桑税亩,数倍于中国。水旱虫蝗之灾,无蠲减焉”。[9]
由此推断,实行部族制的游牧经济区,理应实行贡役制,征收内容也当以实物为主。具体情况如何,因资料缺乏已难以查考。
辽朝杂税,据宋人记载,“所谓税者,商税盐税皆是也”。二百年间岁入由四千万缗增加到四万万缗。[10]其中以盐税最为大宗。诸多记载可证明其丰饶。《赵为干墓志》载:“命监永济盐院,任循一载,课余万缗。”[11]《丁文通墓志》载:“旋出为景州龙池冶监……亲时铸炼,所收信于常绩,复更征商榷酒等务,烦剧皆办”。[12]《刘怙墓志》载:“历诸道商权官……岁满,积羡帛三万五千…后再督权盐院,聚帛镪五十余万。”[13]《常遵化墓志》载:统和二十四年,“奉命授朔州榷场都监。山积宝货,功作云兴”。[14]
辽朝边境榷场贸易以对宋贸易最为重要。辽宋双方所置榷场基本在宋境内,有东部边境的雄、霸二州和安肃、广信二军以及西部边境的久良津五处。辽境内西京道面对宋久良津榷场,辟有东偏头村榷场一处。宋金榷场贸易额,仅河北就达到年入一百五十万贯。虽然在与宋朝的贸易中,辽朝一般处于入超地位,但是仅就关税而言,辽朝仍然可以获得巨大收益。[15]此外,辽朝在“雄州高昌渤海亦立互市,以通南京、西北诸部、高丽之货”。[16]辽朝另外还可以得到北宋缴纳的巨额岁币,这对经济相对落后的辽朝常可补充其岁入之不足。岁币最初为银十万两绢二十万匹,后经过协议增加至银二十万两绢三十万匹。
辽朝末期面临金朝军事压力,为解决军费问题,不得不向富民派捐。“辽国屡年困于用兵,应有诸州富民子弟,自愿进军马,人献钱三千贯,特补进士出身,诸藩部富人进军献马,纳粟出身,官各有差”。[17]但是此为战时派征,并非常态。
金朝前史时期尚无财政观念,“税赋无常,随用度多寡而敛之”。[18]立国后受辽、宋政治制度浸染,始建立财政制度,并日益形成体系。金朝试图改革前朝弊政,如收国二年(1116年)五月,太祖“诏除辽法,省赋税”。[19]天会年间,“时承宋季之弊,民赋繁重失当”。河东北路转运使范承吉“乃为经画,立法简便,所入增十数万斛,官既足而民有余”。[20]大定十九年(1179年)三月,世宗表示:“以承荫人主榷沽,此辽法也。法弊则当更张,唐宋法有可行者则行之”。[21]
金朝与历代封建王朝一样,以土地税为主体的正税以及盐税等杂税,作为财政收入的主体。同时金朝通过所谓“通检推排”评估城乡居民的财产状况,以此为基础按照等差征收物力钱。除此之外,金朝每年还可以从南宋得到丰厚的岁币。天眷议和议定南宋向金朝支付银二十五万两、绢二十五万匹,世宗初减至各二十万两、匹,章宗末年为报复韩佗胄北伐又把岁币额度提高到银绢各三十万两、匹。
1.土地税
《金史·食货志》载:“金制,官地输租,私田输税。租之制不传,大率分田之等为九而差次之。夏税亩取三合,秋税亩取五升,又纳秸一束,束十有五斤。夏税六月止八月,秋税十月止十二月,为初中末三限。州三百里外纾期一月。屯田户佃官地者,有司移猛安谋克督之。”[22]上述记载表明,金朝土地税分每年夏秋两季征收,这与汉族中原王朝相近。同时魏晋以来产生并沿用到唐初的调捐,自唐“两税法”税制改革后不再以户为单位征收,而是摊入田亩中。这一变化金朝继续沿袭。
金朝土地税以实物缴纳,“夏秋纳麦粟草三色”。为平衡各地物产差异,“以各处所须之物不一,户部复令以诸所用物折纳”。世宗曾“命太府监,应折纳之物为祗承宫禁者,治黄河薪刍增直二钱折纳,如黄河岸所用木石固非土产,乃令所属计置,而罢它应折纳者”。[23]同时金朝还注重地区间土地税的综合考量。如章宗明昌年间,“河东北路田多硗瘠,大比时定为上赋,民力久困,朝廷命相地更赋,(石抹)元毅以三壤法平之,民赖其利”。[24]
金朝对私有土地没有限制,所谓“民田各从其便,卖质于人无禁,但令随地输租而已”,[25]同时,金朝国家掌握大量国有土地即官地,提供给猛安谋克女真户,以及汉族农民耕种。对于官地,金朝有特殊优惠政策以鼓励农业生产,“凡官地,猛安谋克及贫民请射者,宽乡一丁百亩,狭乡十亩,中男半之”。官地租佃率虽记载模糊,但从现存资料观察,可知租佃率根据所佃土地品种决定等差。“请射荒地者,以最下第五等(即九等地之第五等——作者注)减半定租,八年始征之。作己业者以第七等(即九等地之第三等——作者注)减半为税,七年始征之。自首冒佃比邻地者,输官租三分之二。佃黄河退滩者,次年纳租”。[26]由此可知,土地肥沃的黄河退滩地,优惠幅度较小,租佃率远远高于一般荒地;同时,上述资料还证明国有土地即“官地”的租税额要低于私有土地。至金朝后期,国有土地管理出现混乱现象。泰和八年(1208年),户部尚书高汝砺发现,“向者小民不为久计,比至纳租之时多巧避匿,或复告退,盖由元限太远,请佃之初无人保识故尔”。他建议缩短宽限期限,以打击借故意模糊起租年份规避租税的行为,“请佃者可免三年,作己业者免一年,自首冒佃并请退滩地,并令当年输租,以邻首保识,为长制”。[27]
以上征收办法只针对中原汉族农业居民。对猛安谋克女真户,金朝专门征收名为牛头税的土地税。牛头税又称牛具税,“猛安谋克部女真户所输之税也。其制每耒牛三头为一具,限民口二十五,受田四顷田亩四亩有奇,岁输粟大约不过一石,官民占田无过四十具”。天会四年(1126年),太宗“诏内地诸路每牛一具赋粟五斗,为定制”。[28]牛头税负担较汉族农户为轻,除作为统治民族的特意优待外,女真族农业生产水平较中原汉族低下也是重要原因,其生产能力制约了可提供农产品的数量。因此,金朝对牛头税采取自给原则。世宗表示,“猛安谋克牛头税粟本以备凶年,凡水旱乏粮处就赈给之”。[29]同时,牛头税的征收单位为“具”,而不是以亩为单位,也符合女真族农业生产集体粗放经营的特点。
金朝还有一种二税户,属于寺院债务奴隶。二税户为辽朝历史遗留问题,源于“辽人佞佛尤甚,多以良民赐诸寺,分其税一半输官,一半输寺,故谓之二税户。辽亡,僧多匿其实,抑为贱”。大定二年(1162年),金朝正式在法律上“诏免二税户为民”。可是问题并未有效解决。于是章宗大定二十九年(1189年)十一月,二税户问题又议上朝堂。宰臣之间意见分歧很大。“省臣欲取公牒可凭者为准,参知政事移剌履谓凭验难明,凡契丹奴婢今后所生者悉为良,现有者则不得典卖,如此则三十年后奴皆为良,而民且不病焉。上以履言未当,令再议。省奏谓不拘括则讼终不绝,遂遣大兴府治中乌古孙申和、侍御史范辑分括北京路及中都路二税户,凡无凭验,其主自言之者及因通检而知之者,其税半输官半输主,而有凭验者悉放为良”。[30]阻挠问题解决的最大障碍在于所谓因年代久远而无法确证的凭验问题。章宗采取稳妥的折中方案,以“有凭验者悉放为良”为准处置,二税户问题的解决更加有章可循。
总之,金朝土地税的征收既继承前朝成例,又具有时代特点;不仅有体现女真民族特点的牛头税制度,而且还残留有债务奴隶性质的二税户,因而呈现出复杂而丰富的经济生活内容。
2.杂税
盐税是金朝杂税的最主要税种。“金制,榷货之目有十,曰酒、曲、茶、醋、香、矾、丹、锡、铁,而盐为称首”。[31]金朝主管盐税征收的机构为盐司。几经兴废,至世宗朝末,“惟置山东沧宝坻营解北京西京七盐司”,[32]盐务范围覆盖全国。各地盐引单位有所差别,山东、沧州、宝坻为袋,“斤三百为袋,袋二十五为大套,钞引公据三者具备然后听鬻。小套袋十,或五,或一,每套钞一,引如袋之数”;解州为席,“斤二百有五十为一席,席五为套”,由陕西转运司负责销售;西京等场则以石为单位。[33]
金朝除盐税外最重要的榷务为酒和茶。“金榷酤因辽宋旧制,天会三年始令榷官以周岁为满”。[34]金朝在酒榷问题上留下沉重历史教训,盖因金朝对酒榷实行监官责任制。海陵庶人时期,“定立商酒课,不量土产厚薄,户口多寡及今昔物价之增耗,一概理责之,故监官被系,失身破家,折佣逃窜。或为奸吏盗有实钱,而以赊券输官,故河东有积负至四百余万贯,公私苦之”。自陕西路转运使毛硕“请自今禁约酒官,不得折准赊贷,许收用实钱,则官民俱便”起,[35]金朝基本革除此弊政。
金朝鉴于茶为敌国南宋特产,于承安三年(1198年)“以谓费国用而资敌”名义专门设官尝试种植茶叶以求进口替代。次年“于淄、密、宁海、蔡州各置一坊,造新茶,依南方例每斤为袋,直六百文”。但由于茶味不佳,走私猖獗,不得已于泰和五年(1205年)“罢造茶之坊”,但“命七品以上官其家方许食茶,仍不得卖及馈献”,[36]限制消费数量。
金朝的商税征收以大定二十年(1180年)商税法为准,“金银百分取一,诸物百分取三”。[37]金初对民间金银开采采取放任态度,故“大定三年,制金银坑冶许民开采,二十分取一为税”。[38]
此外,金朝从边境榷场贸易中也可以得到相当丰厚的收入,其中又以对南宋贸易最为重要。榷场始建于熙宗皇统二年(1142年),是年九月,“命寿州邓州凤翔府等处皆置”。海陵伐宋战事起,榷场贸易中止。世宗大定四年(1164年),“以尚书省奏,复置泗寿蔡唐邓颖密凤翔秦巩洮诸场”。[39]金朝对西夏开放“兰州、绥德、保安三榷场行边界贸易”,后借口“宋人喜生事背盟,或与大石(指西辽主耶律大石——作者注)交通”,于大定十七年(1177年)罢市。大定二十一年(1181年),应西夏请求,金朝考虑“保安兰州无所产,而且税少”,只恢复绥德一处。但章宗承安二年(1197年),保安、兰州二榷场也终于恢复。[40]金朝对榷场贸易的管理十分严格,要求过关商人必须以一半货物作抵押保证交易量,所谓“凡榷场之法,商人货直千以下者十人为保,留其货之半在场,以其半赴南边榷场博易。俟得南货回,后易其半以往。大商悉拘之,以俟南贾来”。[41]榷场贸易虽然偶因战争影响而停市,但是总体运行良好,为金朝带来丰厚货币。如泗州场,“大定间岁获五万三千四百六十七贯,承安元年增为十万七千八百九十三贯六百五十三文”。[42]
以上杂税大略不出历代王朝征榷范围,税负亦轻。但宣宗迁汴后,金朝四面楚歌,财政日蹙,开征诸多新杂税以期摆脱危局。前辈多有述及,不赘述。[43]
金朝财政收入较前代最大的时代特色是对物力钱的征收,而这又是在经过所谓“通检推排”即对居民财产状况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实现的。大定四年(1164年),世宗宣布:“承正隆师旅之余,民之贫富变更,赋役不均”之际,鉴于“兵役并兴,调发无度,富者今贫不能自存版籍所无者今为富室而犹幸免”的现状,派张弘信等十三人“分路通检推排天下物力而差定之”。[44]通检范围“计民田园邸舍车乘积畜种植之资藏镪之数,征钱有差,谓之物力钱”。名义上“遇差科必按版籍先及富者。势均则以丁多寡定甲乙。有横科,则视物力,循大至小均科。其或不可分摘者,率以次户济之”,力求体现公平原则。对房屋的物力资格规定:“凡民之物力,所居之宅不预。猛安谋克户、监户、官户所居外自置民田宅,则预其数”。可见,居民自住住宅不计为物力。另外,墓田、学田作为国有专用土地可免物力。[45]物力钱既然是一种财产税,就与征收对象的身份相关。金朝居民“男女二岁以下为黄,十五以下为小,十六为中,十七为丁,六十为老,无夫为寡妻妾,诸笃废疾不为丁。户主推其长充,内有物力者为课役户,无者为不课役户”。[46]所以,无论户内人口多寡、成分如何,决定户等户差的是物力多寡,这便改变了前代以户为单位征课捐税的弊端。
通过“通检推排”掌握居民财产状况,并以此作为征收物力钱的根据,这要求金朝必须定期开展这一普查掌握相关动态。大定五年(1165年),“有司奏诸路通检不均,诏再以户口多寡贫富轻重适中定之”。特别是在这一年制定通检地土等第税法,指导通检推排工作。大定十五年(1175年)世宗又以“天下物力自通检以来十余年,贫富变易,赋调轻重不均”名义派遣二十六名官员分路推排。[47]章宗继续“通检推排”,于泰和八年(1203年),“诏(贾)守谦等一十三员分诣诸路,与本路按察司官一员推排民户物力”。章宗规定此次推排的重点是核准所谓新强、销之户。他希望推排工作务必细心,“虽集众推唱,然销乏者勿稍不尽,如一户元物力三百贯,今蠲减二百五十贯,犹有不能当。新强者勿添尽,量存气力,如一户添三百贯而止添二百贯之类”,[48]从而尽可能准确把握居民财产变动信息。
由于物力钱作为财产税,不以身份高下而优遇豁免,因此来自权贵规避物力的阻力便成为推排工作的难点。张汝弼、梁肃等权贵为规避物力,在世宗面前百般狡辩:“天下民户通检既定,设有产物移易,自应随业输纳。至于浮财,须有增耗,贫者自贫,富者自富,似不必屡推排也”,遭到世宗讥讽:“宰执家多有新富者,故皆不愿也。”[49]结果,部分权贵超标侵占的土地在推排中被查出。如纳合椿年“颇营产业,为子孙虑,冒占西南路官田八百余顷。大定中捡括田土,百姓陈言官豪占据官地,贫民不得耕种……诏诸家除牛头税地各再给十顷,其余尽赋贫民种佃”。[50]
大定二十年(1180年),针对猛安谋克的物力推排问题,宰臣之间发生激烈争论。焦点集中在奴婢是否应计为物力上。大多数宰臣借口“女真人除猛安谋克仆从差使,余无差役”,企图“止验财产,多寡分为四等,置籍以科差,庶得均也”,巧言令色,回避奴婢物力问题。只有完颜襄认为:“括其奴婢之数,则贫富自见,缓急有事科与一例科差者不同”,建议应该把奴婢计入物力,“拘括地土牛具之数”。世宗反诘反对把奴婢计入物力的宰臣:“一谋克之贫富,谋克岂不知。一猛安所领八谋克,一例科差。设如一谋克内,有奴婢二三百口者,有奴婢一二人者,科差与同,岂得平均。”他甚至举自己为例:“正隆兴兵时,朕之奴婢万数,孳畜数千,而不差一人一马,岂可谓平。”最后他果断决策:“猛安谋克多新强旧弱,差役不均,其令推排,当自中都路始”,[51]以中都为试点,将推排政策推行全国。金朝对猛安谋克牛头税的征收额度远低于对中原汉族农民的土地税,可享有政治特权的女真贵族仍然企图规避物力,想利用金朝对猛安谋克征税是以集体农业方式的“具”,而不是按照中原汉族地区的土地田亩数和等级为标准的特点,无偿占有奴婢劳动,逃避税收责任。因此,世宗对女真猛安谋克物力的推排客观上有消除民族隔阂的积极意义。
章宗继续世宗的推排政策,并对若干实施中遇到的新问题适时修正。承安二年(1197年),针对财产变动中出现的物力推定,章宗诏令:“已典卖物业,止随物推收,析户异居者许令别籍,户绝及困弱者减免,新强者详审增之,止当从实,不必敷足元数。”泰和二年更制订人户物力随时推收法,“令自今典卖事产者随业推收,别置标簿,临时止拘浮财物力以增减之”,[52]防止官民富户通过转移财产和户籍析分规避物力。
虽然“通检推排”有章可循,但难免矫枉过正,甚至引发局部社会动荡。正如完颜永元所指责:“朝廷以差调不均,立通检法。今使者所至,以残酷妄加农民田产,击百姓有至死者。市肆贾贩贸易有赢亏,田园屋宇利入有多寡,故官子孙闭门自守,使与商贾同处上役,岂立法本意哉。”[53]
总之,通过“通检推排”和物力钱的征收,金朝充分挖掘了所能控制的社会资源和生产资料的物质潜力,并对抑制权贵阶层垄断生产资料起到积极的社会作用。
由于史料奇缺,辽朝财政支出情况已很难查考。大略辽朝支付官俸,根据官员身份而定,“其在廷之官,则有俸禄。典州县则有利润庄”。[54]所谓“典州县则有利润庄”,根据前述头下州县记载,可知为头下主向自己委任的官员支付的官俸。如此可推断,由辽朝朝廷委任的官员,俸禄应由中央财政支付。
金朝国家财政支出以军费和官俸为大宗,另有用于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
金朝军费根据军种、地区和等级支付,以猛安谋克军待遇最优厚。“凡河南陕西山东放老千户、谋克、蒲辇、正军、阿里喜等给赏之例,旧军千户十年以上赏银五十两,绢三十匹,不及十年,比附十年以上谋克支”。以下谋克、蒲辇、正军、阿里喜依次递减,均支付银绢。镇防军、边铺军等待遇较低。如镇防军需要经过年度考核来决定收入,即“每年试射,射若有出众,上等赏银四两,特异众者赏十两银马盂。签充武卫军,挈家赴京者,人日给六口粮,马四匹刍藁”,收入并不稳定。其它军种则只支付钱和绢,而不支银两。这在货币经济发达但币值并不稳定的金朝,收入容易打折扣。如“边铺军钱五十贯,绢十匹;军匠上中等钱五十贯,绢五匹;下等钱四十贯,绢四匹”。河南、山东、陕西各路统军司属下的镇防军、马军、步军,虽然也按照猛安谋克形式编制,但是待遇远不及猛安谋克女真军,而且也是只支付钱而不支付银。如“猛安钱八贯米五石二斗绢八匹、六马刍粟,谋克钱六贯、米二石八斗、绢六匹、五马刍粟”。其它屯田军和边防驻军如是,如“诸屯田被差及缘边驻扎捉杀军,猛安月给钱六贯、米一石八斗、五马刍粟,谋克钱四贯、米一石二斗、三马刍粟”。只是如临潢永屯军,“千户钱八贯米,米五石二斗、绢八匹、饲马六匹,步军饲两马、地五顷,谋克钱六贯、米二石八斗、绢六匹、饲五马、地四顷”,[55]适应边防屯垦的特点直接授予土地。这样,从猛安谋克女真军到各级地方军和边防军,军费支付的货币成色和数量逐渐减少,且日益实物化,这充分体现了金朝民族统治的特点。
除军费外,官俸是金朝又一项大宗财政支出。决定官俸高低的根据除官品外,还有朝官和外官之差。官俸支付品种有钱粟、麴米麦、春秋衣罗、春秋绢和绵。如正一品三师钱粟三百贯石,麴米麦各五十称石,春秋衣罗各五十匹,春秋绢各二百匹,绵千两。外官另有公田分配。如正三品外官分配公田三十顷,从三品二十一顷。[56]金朝还对官员别有补贴。大定二十年正月,“命岁以钱五千贯造随朝百官节酒及冰烛药炭,视品秩给之”。[57]
金朝俸禄不可谓不丰厚,但金朝官员仍然有通过任职税务官员获得额外报酬的机会,几成惯例。“文武官不分高下,凡丁家难,未满百日皆差监关税、州商税院、盐铁场,一年为任,谓之优饶,其税课信增者谓之等筹,每一筹转一官,有岁中八九迁者”。[58]这种类似包税的将税收绩效与官员收入挂钩的奖励办法,客观上只能助长金朝财政的横征暴敛倾向。
金朝用于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来自于和籴和常平仓制度的建立。和籴始于熙宗时期,“皇统二年(1142年)十月,燕西东京河东河北山东汴京等路秋熟,命有司增价和籴”。世宗也十分重视和籴制度的维护。大定二年(1162年),他诏令:“山东东西路收籴军粮,除户口岁食外,尽令纳官,给事值。”次年他以山东为例提醒宰臣:“京师之用甚大,所须之储,其敕户部宜急为计。”六年(1166年)又诏令:“秋成之后,可于诸路广籴以备水旱。”[59]
常平仓随和籴的实施而逐步制度化。常平仓制度始于大定十四年(1174年),寻废。章宗时期,有宰臣认为“大定旧制,丰年则增市价十之二以籴,俭岁则减市价十之一以出,平岁则已。夫所以丰则增价以收者,恐物贱伤农。俭则减价以出者,恐物贵伤民。增之损之以平粟价,故谓常平”。问题是“今天下生齿至众,如欲计口使余一年之储,则不惟数多难办,又虑出不以时而致腐败也”。为解决这一矛盾,他们建议“如计诸郡县验户口例以月支三斗为率每口但储三月,已及千万数,亦足以平物价救荒凶矣。若令诸处,自官兵三年食外,可充三月之食者免籴,其不及者俟丰年籴之,庶可久行也”。[60]章宗采纳了这一建议,或许是因为其保持了和籴与民众日常负担之间的平衡。毕竟这项在凶年才得以发挥效用的财政支出,需要的是常年日常行政的积累。
辽朝北面官系统中与财政相关的机构因史载不详而无从查考。南面官体系中有关财政事务的机构,以设在五京的机构为关键,分别为上京盐铁司、东京户部司、中京度支使司、南京三司使司、南京转运使司和西京计司。[61]辽朝在五京下,根据其在地区经济中的地位,设路、州钱帛司,转运使司,计有长春路、辽西路、平州路钱帛司,山西路都转运司,奉圣州、蔚州、应州、朔州、保州转运使司和西山转运使。[62]钱帛司主要设置在东北地区,而转运使司主要设置在农业区西京、南京两道。另有东京麴院使,据《贾师训墓志》,“充东京麴院使,营督公课,绰有余羡”。[63]
金熙宗时期,“国中主计之任在燕山曰三司,在云中曰转运,在中京曰度支,上京曰盐铁,东京曰户部”,[64]大抵沿袭辽朝制度。迁都中都后,在杂糅辽宋制度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体系。金朝中央财政由尚书省下的户部主管,设正三品尚书一员、正四品侍郎二员、从五品郎中和从六品员外郎各三员。“郎中而下皆以一员掌户籍、物力、婚姻、继嗣、田宅、财业、盐铁、酒曲、香茶、矾锡、丹粉、坑冶、榷场、市易等事,一员掌度支、国用、俸禄、恩赐、钱帛、宝货、贡赋、租税、府库、仓廪、积贮、权衡、度量、法式、给授职田、拘收官物、并照磨计帐等事”,[65]几乎涉及财政收入支出的各个领域。另外尚书省提点岁赐所,“掌提点岁赐出入钱币之处”。[66]
金朝设立在中都的一些经济管理官署,行使国家宏观管理经济的职能,其中涉及财政事务者,如榷货务,“掌发卖给随路香茶盐钞引”,为金朝重要税务机构;交钞库,“掌诸路交钞及检勘钱钞,换易收支之事”,则是国家最高货币管理机构;如市令司,“惟中都置,掌平物价,察度量权衡之违式百货之估值”,[67]是金朝唯一管理市场秩序的国家机构;中都都麴使司,“掌监知人户造麴蘖,办课以佐国用”,负责酒税征收;中都都商税务司,“掌从实办课以佐国用”,以及“签署文薄,巡察匿税”,是为国家最高商税征收机构。[68]最重要的机构当属都转运使司,“掌税赋钱谷仓库出纳,权衡度量之制”。转运使司在各路均有设立,但是“惟中都路置都转运司,余置转运司”,可证中都的国家经济中心地位。
金朝地方与财政相关的机构,以各路转运使司为关键。金朝后期试图加强中央对地方的财政监管。章宗泰和八年(1208年)“诏诸路按察使并兼转运使。初设三司使,掌判盐铁、度支、劝农事”,[69]通过司法监督机构按察使对转运使职能的兼并加强中央对地方的财政监管。但三司使不久即罢。王扩批评道:“今三司职掌皆户部旧式,其官乃户部之旧官,其吏亦户部之旧吏,何愚于户部而智于三司乎”,[70]说明三司使大略为朝廷户部的派出机构,职能因而与转运使重叠而难以发挥作用。
其它与财政事务相关的地方机构计有:提举南京路榷货事,是设在中都外的最重要税务机构;永丰库,“掌泉货余银珠玉出纳之事”;南京交钞库,“掌出入钱钞兑便之事”。金朝为适应货币经济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还在各京、府及节度州设立流泉务。“大定十三年(1173年)上谓宰臣曰:闻民间质典,利息重要者至五七分或以利为本,小民苦之。若官为设库务,十中取一为息,以助管理廪给之费,似可便民。卿等议以闻。有司奏于中都南京东平真定等处并置典质库,以流泉为名,各设使副一员,凡典质物使副亲评价值,许典七分,月利一分,不及一月者以日计之。经二周年外,又逾月不赎,即听下架出卖。出帖子时,写质物人姓名物之名色金银等第分两,及所典年月日钱贯,下架年月之类。若之失者收赎日勒合干人,验元典官本,并合该利息,赔偿入官外,更勒库又验典物日上等时估偿之,物虽故旧,依新价偿”。[71]流泉务旨在对社会生活中日益增多的典质借贷问题加以规范。各州还设有“诸仓”,“掌仓廪富积受纳租税支给禄廪之事”。[72]
另外,皇宫内的太府监支应所,“掌宫中出入、御前支赠金银币帛”;太仓,“掌九谷廪藏出纳之事”,[73]品级虽低,但却因其负责皇宫财政事务,地位不可忽视。南京诸仓盐支纳官、草场盐支纳官,似也与财政事务相关,惜史载不详而难考。
综上所述,辽朝财政制度虽因史料缺乏而难见全貌,但仍可见其时代特色。辽朝财政体系紧密依托其南北面官制,充分体现其“因俗而治”的政治特点。
金朝财政在税收、军费支出方面均体现出金朝民族统治的特征。为维护女真族的政治特权,并适应女真族生产方式的特点,金朝对猛安谋克女真户征收以“具”为单位的牛头税,在军费支出上特别优遇猛安谋克女真军队。金朝在税收制度上承上启下,继唐朝“两税法“后革除按户征收调捐的弊端,落实按田亩征收土地税的政策;同时通过“通检推排”掌握居民财产状况,征收财产税性质的物力钱,充分控制和平衡社会经济资源,为中国古代财政史做出了独特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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