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吉林省失地农民再就业对策研究

2012-08-15 00:50:03孟丽君
长春大学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劳务输出失地农民征地

孟丽君

(长春大学 人文学院,长春 130022)

完善吉林省失地农民再就业对策研究

孟丽君

(长春大学 人文学院,长春 130022)

吉林省作为农业大省在促进失地农民再就业、落实就业政策和打造劳务品牌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面临重重困难。因此应根据吉林省的具体情况,借鉴其他省份的经验,从普及就业教育、以创业带动就业、增强就业培训的时效性、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推进劳务输出、建立失地农民失业保险体系等方面,多途径多渠道地促进失地农民再就业。

吉林省;失地农民;再就业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各地政府不断扩大城市规模,耕地面积逐年减少,城郊农民的土地被大量征用,“失地农民”这一新的社会群体日趋壮大,他们不仅失地还伴随着失宅、失业,由此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也逐渐显现。有专家预测,到2030年我国失地农民将达到1.1亿[1],如何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和发展问题,成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各级政府施政面临的重大课题。

吉林省作为农业大省,跟全国其他省份一样正在经历着为发展经济而扩大城市规模、征用农业用地的过程。由于农民数量较多,失地农民问题在吉林省非常突出。2009年以来,吉林省率先颁布实施了《吉林省促进就业条例》,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省就业工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陆续下发就业政策文件30余份,明确了吉林省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2010年,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365万人,比十一五末增加105万人。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吉林保安”、“吉林大姐”等一批劳务品牌被评为国家级劳务品牌[2]。可以说,吉林省在促进失地农民再就业、落实就业政策和打造劳务品牌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失地农民数量日渐增多,失地农民再就业仍面临重重困难,失地农民上访、信访时有发生。再就业是失地农民可持续发展的核心问题,直接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实现。为此,我们课题组专程到吉林省松原市、长春市双阳区、幸福乡和净月经济开发区等地开展调研活动。我们发现影响失地农民再就业的主要因素是:失地农民群体文化水平低、技术技能差、综合素质发展不全面,用工单位很少聘用;部分失地农民对于自身的就业问题完全寄希望于政府部门予以解决,缺乏就业的主动性与自觉性;政府践行职责不到位,尽管政府部门已把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当做一项工作来抓,但是在组织技能培训和提供就业渠道工作中带有以完成任务为目标的形式主义色彩,缺乏一套完整的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制度,不能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情况不断变化的需要;失地农民再就业责任主体不明;第三部门发挥作用不明显等等。只有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才能促进失地农民再就业,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目标。因此,我们立足吉林省的实际情况,借鉴其他省份城市化建设的经验,提出如下促进失地农民再就业的对策。

1 完善宣传途径,普及就业教育

失地农民因文化水平低和缺少专业技能而产生就业自卑心理,同时又因获得巨额征地补偿款而产生优越感,因而不肯放下架子从事普通的蓝领劳动,进而产生消极就业情绪,表现出“等、靠、要”的思想。针对上述情况,乡镇区政府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区、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还可设立再就业政策咨询电话,发放相关宣传资料,组织人员深入基层,走访失地农民,积极动员,增强其就业信心,转变择业观念,主动投入到就业创业队伍中去[3]。

2 完善就业培训,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吉林省是老工业基地之一,历史包袱沉重,一直以来,各级政府都很重视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针对城市下岗职工也有相应的政策项目扶持。然而,面对数量逐年增加的失地农民,却没有针对其特点专门为失地农民搭建一个提供再就业的平台。虽然有个别针对失地农民再就业的培训会,但培训模式和内容没有针对性,失地农民不仅参与的积极性低,实现就业的机会也很少。

为确保失地农民就业,提高失地农民素质,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工作,一定要根据其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和当地经济发展趋势、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才能收到实效。按照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原则,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不同用人单位、不同市场需求、不同行业、不同工种对从业人员的技能要求,本着实用、实效的原则,合理安排培训内容,科学设置培训课程,全力提升失地农民的技能水平,切实提高他们的就业率。同时,开展多途径的培训模式,如针对企业需求,开展订单培训;发挥企业作用,开展联合培训;加大资金扶持,开展补贴培训。此外,还要探索和建立高技能人才的培训扶持机制,制定相关培训政策,进行专业性较强的技能培训,如氩弧焊接、数控机床、服装设计、计算机相关专业等,提高年轻失地农民的转岗就业能力。

3 完善扶持机制,以创业带动就业

农民失地后,政府除了为失地农民提供回迁住房外,还按照相关文件精神给予了征地补偿费,特别是2000年以来货币安置的征地补偿方式,使农民获得了巨额补偿款。但是,失地农民对于征地款的使用缺乏规划,绝大多数人将征地款用于孩子教育投资和盖房子等,用于生意投资的人却相对较少。政府应当鼓励一部分有能力、有文化、有志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自主创业。一方面政府对这部分人群进行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培训,组织专家指导,进行产品推介,塑造其创业者应具有的综合素质;另一方面,政府应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即税收和资金等优惠。当他们在餐饮、服务等行业大显身手的时候,又可以吸纳其他失地农民就业,从而拓宽失地农民的就业渠道。

4 完善政府指导,推进境外劳务输出

吉林省是劳动力资源丰富的省份,抓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输出,推进境外劳务输出是实现失地农民再就业和提高其收入水平的有效途径。新西兰、加拿大等地,由于出生率持续降低,加之缺乏技术工人,熟练的车床工、焊工、建筑工的薪水约为国内的5到10倍,这些工种往往对语言要求不高,因此吸引了国内大批熟练工前往应聘。此外,随着中国海外投资的增多,很多中国公司在海外也急需建筑类农民工。目前,吉林省基本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体制和外派劳务援助机制,有关部门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大外派劳务人员的维权力度,但全省劳务输出市场仍然鱼龙混杂,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然而,发展劳务输出这一新兴产业是大势所趋,政府部门除了要规定劳务输出的办理程序,保证出国劳务工作的健康发展之外,还应当在全省建立境外就业培训指导体系,积极培育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发展壮大经营主体,并把失地农民作为特殊的对象纳入其视野,统筹规划,促进其再就业。

5 完善品牌创新,促进省外劳务输出

劳务品牌是指一个地区外出务工人员从事的某一行业(职业、工种),人员集中形成相当规模,且专业技能突出,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信誉度的劳务名称,代表着某个职业的市场价值[4]。国外,菲佣、摩洛哥园丁、东欧油漆工等等,早已形成了品牌;国内的一些劳务大省也已开始培育各自独特的劳务品牌。与劳务输出先进省份相比,吉林省在输出规模、质量、工资性收入等方面仍有很大差距,总的看,有组织化输出程度还较低。要想做大做强劳务经济,必须有几个大的劳务输出项目来支撑,不仅要有规模,更要体现吉林特色。因此,吉林省应当继续引导劳务经济向规范化发展,在现有“吉林保安”、“吉林大姐”的基础上,还要打造“吉林家政大姐”、“吉菜厨师”、“吉林汽修工”、“吉林焊接工”等多个全国知名品牌,以此推进失地农民再就业。

6 完善就业形式,为灵活就业提供政策支持

灵活就业就是通常所讲的非正规就业,它不像正规的全日制工作那样与用人单位建立有稳定的劳动法律关系、获有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等方面不同于传统的标准全日制就业形式[5]。在现实生活中,吉林省失地农民中多数文化程度偏低、年龄偏大、缺少专业技能,不具备就业竞争优势,他们更适合从事家政服务、固定摊贩、房屋租赁、保洁、保安等职业。但是,非正规就业领域也需要形成合理共同的行为准则,这就需要政府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开展各类免费技能培训,提供法律咨询、小额信贷等,降低非正规就业人员的创业难度。

7 完善救助机制,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我国在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基础上针对政府征地行为已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各省市也出台了一些规定。但是,失地农民是社会弱势群体,由于文化程度和法律意识的局限,大部分人对征地的途径和程序不够清楚,有些人在土地被征用初期按约定就业了,但不长时间就纷纷失业下岗了。在征地和就业活动中遭到不法侵害时,没有足够的能力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政府应当为失地农民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切实保障他们在征地和就业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异议权得到尊重和实现。

8 完善保障制度,建立失地农民失业保险体系

早在2004年1月1日,四川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就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将新产生的失地无业农民纳入失业保险范围,执行四川省现行的失业保险法规政策,这在全国尚属首创。而吉林省在2003年2月1日施行的《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和2008年吉林省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的决定,都没有把失地农民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可喜的是,长春市高新区建立了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险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是失业保险制度基本功能的两个方面。失地农民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是一个边缘群体,他们既不享有土地的保障,也不享有同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是国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因此必须重视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建立。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可以由政府部门与相关征地单位、就业单位进行磋商,对在劳动年龄段且符合其他相关规定条件的失地农民办理失业保险,由社保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这样可以逐步解决一部分再就业后又失业的失地农民的困难,使失地农民不致于因此而陷入生活窘境。

[1] 韩俊.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J].科学咨询,2005:(12).

[2] 吉林省2010年就业工作和农民工工作情况[EB/OL].[2011-03-29].http://www.jl.gov.cn.

[3] 完善河北省失地农民就业安置和人力资本投资[EB/OL].[2011-01-22].http://www.lunwentt.com.

[4] 基于劳动力转移视角的劳务品牌建设[EB/OL].[2010-06-25].http://syue.com/Paper/Economic/Other/20667.html.

[5] 李郁.非正规就业概念的界定及对策[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5(6):212.

Research on Countermeasures of Land-expropriated Farmers'Re-employment in Jilin Province

MENG Li-jun
(College of Humanities,Changchun University,Changchun 130022,China)

Jilin Province,as a big agricultural province,in which there are many achievements in accelerating the re-employment of land-lost peasants,carrying out employment policies and building labor brand.But it is facing a lot of difficulties.Based on the concrete conditions of Jilin Provice and drawn experiences from other provinces,this thesis gives some suggestion on the improvement of reemployment for peasants who lost their land from popularizing employment education,driving employment by entrepreneurship,strengthening time effectiveness of employment training,providing legal aid,advancing service export and setting up the insurance system.

Jilin Province;land-expropriated peasant;re-employment

C979

A

1009-3907(2012)01-0004-03

2011-09-30

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09B110)

孟丽君(1963-),女,吉林长春人,副教授,主要从事经济法学研究。

责任编辑:沈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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