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市民社会”

2012-08-15 00:46袁世海
重庆开放大学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市民社会黑格尔市民

袁世海

(西南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 北碚400715)

再论“市民社会”

袁世海

(西南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 北碚400715)

市民社会理论是马克思建构唯物主义历史观的一块重要基石。实际上,“市民社会”一词历史悠久,涵义丰富。无论是洛克的“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理论,还是黑格尔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理论,都说明市民社会与国家有着紧密的联系。与黑格尔试图从国家这一实体去超越和解构市民社会不同,马克思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上,认为对待市民社会问题不能寄希望于国家,而只能是在市民社会中解决。

市民社会;国家;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

市民社会理论在马克思创建历史唯物主义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就曾论述到:“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1]88作为历史唯物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是不会忽略“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的。因此,可以说,市民社会理论是马克思建构唯物主义历史观的一块重要基石。

一、“市民社会”的由来

“市民社会”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丰富涵义的术语,其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在亚氏那里,所谓“市民社会”系指一种“城邦”,后经西塞罗于公元1世纪转译成拉丁文,“不仅指单一国家,而且也指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这些共同体有自己的法典(民法),有一定程度的礼仪和都市特性 (野蛮人和前城市文化不属于市民社会)、市民合作及依据民法生活并受其调整、以及 '城市生活'和'商业艺术'的优雅情致”[2]。

市民社会在早期自由主义思想那里开始与自然状态相区分,但其含义依旧是指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政治社会或国家,而不是指与国家相对的实体社会。尤其是在中世纪,市民社会完全淹没在国家的权威里,正如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所说,“在中世纪,财产、商业、社会团体和人都是政治的;国家的物质内容是由国家的形式设定的。每个私人领域都具有政治性质,或者都是政治领域;换句话说,政治也就是私人领域的性质”,“在中世纪,人民的生活和国家的生活是同一的”[3]42-43。直到近代,或许是由于哲学上认识论的转向而导致主体意识的苏醒,或许是资产阶级的诞生对传统封建国家的解构,市民社会从国家中分离了出来,重新恢复了活力。

洛克提出了“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的架构。在他看来,人类最初生活的社会(自然状态)乃是一种完美无缺的自由状态,期间的人乃是理性人;他们与生俱有生命、自由和财产三大权利,而其中财产权最为根本。为了约束所有的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互相伤害,每个人就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有权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虽说洛克的市民社会是一种比较完满的状态,但毕竟因其间个人私欲间的冲突所导致的缺陷,而促使人们愿意建立政治社会,即国家。国家一方面对公益负责,保护市民社会中的个人财产权,“政府除了保护财产之外,没有其他目的”;另一方面还需要对各大利益集团加以平衡和协调。在这里,国家之于市民社会,只具工具性的功用,是手段而非目的[4]。

二、黑格尔论“市民社会”与“国家”

“市民社会”作为一个哲学和社会科学概念,定型于黑格尔。众所周知,黑格尔对古代“市民社会”概念的改造和重新界定主要集中在他晚年出版的 《法哲学原理》一书中。在该书中,黑格尔将概念本身的内在差别分为三个环节:抽象法、道德、伦理,而伦理作为前两个环节的统一,本身又分为三个阶段:家庭、市民社会、国家[5]7。

关于这三个阶段的关系,黑格尔是这样规定的:家庭作为“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是伦理的第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主体性和客体性、特殊性和普遍性还处于“实体的统一性”当中。而到了伦理的第二个阶段,即在市民社会中,这种统一性开始发生分裂,个人像原子那样成为自立的特殊性。但是,由于特殊性无法自足,为了生存,个人又不得不与他人联合起来,结果社会生活又呈现出互相联系和互相依赖的普遍性。不过,这种普遍性是以个人的利己需要为目的,以保障人格和财产安全的法律体系为中介的联合,因此在本质上仍然是特殊性,或者说充其量是“形式的普遍性”。因而,要真正实现主体性和客体性、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以及伦理向更高层次的统一性的回归,还必须设定一个“实体性的普遍物”阶段,即国家[5]16-17。

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虽然它的形成比国家晚。“市民社会是在现代世界中形成的,现代世界第一次使理念的一切规定各得其所。”[5]197但是,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存在巨大的缺陷,“市民社会在对立中以及错综复杂的关系中,既提供了荒淫和贫困的景象,也提供了为两者所共同的生理上和伦理上蜕化的景象”[5]199。因此黑格尔把希望寄托在国家上,“只有通过有权控制它的国家才能达到调和”[5]200,国家高于市民社会。虽然黑格尔也承认,市民社会从家庭这一狭隘的伦理的不自由中走出来具有时代的进步性,但是由于市民社会所演化出来的缺陷,黑格尔对市民社会中所呈现的相互联系和互相依赖的普遍性持有偏见或者说是重视不够,从而拒斥了市民社会的建构。

当黑格尔试图从国家这一实体去超越和解构市民社会的时候,他忘记了国家本不是 “伦理观念的现实”,更不是听从其理性的头脑的意志的安排即“理性的形象和现实”。正如恩格斯后来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里对国家的定义一样,国家实质上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6]。总之,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恩格斯在理论和逻辑上证明了黑格尔的国家观是错误的。

因此,黑格尔并没有解决市民社会和国家这一棘手的难题,但也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深化了市民社会问题,这为后来马克思进行深入的思考、探索、超越和解决作了启迪,开辟了新的路径。

三、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解构

马克思在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研究之后认为: “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找。”[7]32马克思承认黑格尔所认可的在现代国家中“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也就意味着马克思和黑格尔在 “市民社会”问题上有一定的同构性。在马克思看来,市民社会也就是各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的整个商业和工业生活,“真正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但是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 “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1]130-131。

在马克思看来,市民社会本质上就是人类物质生活中的社会关系总和。因此,市民社会的成员是以获取经济利益、私人财富为其核心目的的。在《论犹太人》中,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这一原则阐释道:“实际需要、利己主义是市民社会的原则;只要市民社会完全从自身产生出政治国家,这个原则就赤裸裸地显现出来。”[3]194由此可见,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实质上关注和侧重强调的也就是马克思所生活的时代,即资本主义社会;市民社会中的金钱也就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灵魂,即“资本”。

但是,虽然马克思默认了黑格尔对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分离的这一事实,这并不代表马克思完全赞同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马克思不仅不赞成黑格尔的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这一唯心主义的思想,而且与黑格尔有着本质区别。在马克思看来,市民社会并不是像黑格尔所说的由国家来决定,反而国家“是从作为家庭的成员和市民社会的成员而存在的这种群体中产生的”, “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自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对国家来说是必要条件”[3]12,“家庭和市民社会使自身成为国家”[3]11,“政治国家根源于家庭和市民社会”[3]44。同时,马克思还分析了黑格尔之所以会产生这些谬论,是因为黑格尔“抽象地、孤立地考察国家的各种职能和活动,而把特殊的个体性看作与它们对立的东西”,“他忘记了特殊的个体性是人的个体性,国家的各种职能和活动是人的职能;他忘记了'特殊的人格'的本质不是它的胡子、它的血液、它的抽象的肉体,而是它的社会特质,而国家的职能等等只不过是人的社会特质的存在方式和活动方式”[3]29。

因此,与黑格尔不同,马克思认为,对待市民社会问题不能寄希望于国家,而只能是在市民社会中解决。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主义社会必然代替资本主义社会,因为资本主义社会已经滋生了无产阶级这一掘墓人。资本主义社会是为社会主义社会作铺垫的,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这就是说,当黑格尔在为“群氓”而感到“惊恐”和“苦恼”的时候[5]199,马克思已经站在历史的高度上看到了无产阶级肩负的历史使命,看到了资产阶级的掘墓人的力量,看到了新的社会的希望。

但是正如我们一贯所坚持和强调的,作为历史唯物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看问题始终是历史和辩证的,市民社会理论也不例外。在马克思看来,虽然社会主义社会必将取代资本主义社会,但是社会主义社会不是凭空而出的臆想。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应遵照一定的规律,具备一定的条件,因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7]33。

如前所述,马克思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终其一生去思考和实践将人类社会从资本主义这一奴役、异化的市民社会中解放出来,建立新的社会。同时,也正是因为对市民社会的研究,马克思建构起了历史唯物主义,完成了哲学革命。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戴维.米勒.不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4]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5]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6]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A81

A

1008-6382(2012)02-0028-03

10.3969/j.issn.1008-6382.2012.02.007

2012-03-01

袁世海(1985-),男,贵州遵义人,西南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与社会发展理论研究。

(责任编辑 玫 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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