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元叶
(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 经法系,福建 福清 350300)
论共产主义社会与正义之间关系的争论
——以英美学者的观点为主
郑元叶
(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 经法系,福建 福清 350300)
马克思所描述的共产主义社会是否隐含某种社会正义的诉求?当代英美学者有着否定和肯定两种不同的主张。前者的观点一是认为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社会只是作价值中立的描述;二是认为在共产主义社会产品极度丰富的条件下,意识形态的正义已不需要。后者的观点一是认为共产主义社会超越了正义,而不是不需要它;二是认为在共产主义社会不同阶段,马克思有着正义的诉求,正义意味着平等。以上观点都存在着不足之处,因为共产主义社会表达了马克思系统性的社会正义诉求。
共产主义社会;正义;平等
马克思在许多文本中都对共产主义社会进行了描述。这种社会是否表达了他对某种正义原则的诉求呢?如何看待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表达的关于未来社会的劳动消费产品分配原则?在这个问题上,当代英美学者有着许多争论。他们的观点相互不同,目前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马克思在对共产主义社会的描述中没有隐含任何正义思想,它是一种价值中立的社会学描述;第二种观点认为正义作为意识形态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已经是无效和过时的,因为这种社会的消费产品极度丰富,阶级不存在,人人都具有利他动机;第三种观点认为共产主义社会是超越了正义,而不是不需要这个道德规范;第四种观点认为马克思所论述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和高级阶段,都有着正义的诉求,特别是劳动产品的分配方面。这种主要表现为平等。
第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的描述是非道德主义的,没有表达或隐含某种社会正义思想。这种观点的学者有伍德(Wood)、Miller、和Screpanti等。当伍德否定了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是以自由或正义的道德原则为基础时,他面临的问题就是:为什么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工人会期待解放呢?为什么马克思会推崇共产主义社会呢?伍德说:“在我看来,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是以这种断言为基础的,这种断言宣称资本主义挫败了一些很重要的非道德善如自我实现、安全、身体健康,舒适、共同体和自由。”[1]127也许有人会说“自我实现”从长远观点来看,也可以作为道德的观点。伍德并不否认这一点,但他认为道德可以在狭义和更准确的意义上区分为道德善(moral goods)和非道德善(non-moral goods)[1]126-127。权利和正义是道德善。伍德因此主张,马克思推崇共产主义就是因为它能够促进上述那些非道德善的实现。Miller基本上赞同了伍德的观点。他说:“马克思支持某种社会安排的部分论据是诉诸于各种各样的善,如自由、互惠、自我表达、免于疼痛和过早死亡以及一些明显是他用于支持社会主义的常见的相关善。”[2]52不过在道德的区分上,Miller不完全苟同伍德的观点[2]93。
对于共产主义社会是否需要作为道德的正义,Srepanti认为否定的回答比肯定的回答更加正确[3]3。Screpanti批评学者(如:Husami)试图把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提出的产品分配观点解释为一种平等的正义。通过一系列的分析和反驳[3]26-58,Scepanti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共产主义理论不能被阐释为是建立在平等的正义哲学基础上的良好社会教条。”[3]59“换句话说,共产主义理论不是建立在以分配正义为基础的良好社会教条。”[3]91相反,共产主义社会是建立在非道德意义的自由的基础上,这种自由表现为:“一是生产者的自我管理;二是自我实现的能力;三是选择的能力:四是共同体的自我管理。”[3]92然而,为什么要区分道德善与非道德善呢?这些学者都没能给出令人信服的回答。比如,伍德把自由、共同体和自我实现作为非道德善,而把美德、权利、正义、履行义务作为道德善。又由于这两者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而使伍德陷入了语焉不详[4]95。
第二种观点认为共产主义不需要社会正义。财产权和正义在共产主义社会产品极度丰富的条件下,它们作为意识形态已经无效和过时了。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罗尔斯、Buchanan、Brenkert、Lukes和施特劳斯等。该观点主要有两种不同的依据:一是人性的利他动机;二是劳动消费产品的无限丰富。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提出,“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5]306从人性动机的角度来看,塔克认为该段表明共产主义在这方面是超越正义的[6]。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对这个说法进行了引用。这可能是引起学术界的广泛注意的一个原因。由于罗尔斯同意塔克的说法即马克思所描述的共产主义社会中成员有着强烈的利他动机,因此,他主张马克思所描述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所有人都能在其中获得他们的全部利益的社会,亦即一种在其中人们没有任何冲突的要求,所有的需求都能不经强制地协调成为一种和谐的计划活动的社会,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超越了正义的社会。这种社会排除了必须诉诸正当和正义原则的理由。”[7]249该段引用不仅表明人性的完美,而且说明共产主义社会劳动消费产品的极大丰富已经超越了休谟所说的产生于社会适度匮乏条件下的正义[8]。Brenkert提供了一种有所限制的说法:“在共产主义社会,人们仍然可以指望勇气、诚实、效率、爱、帮助人和创造性等都保持着各自的价值。……然而,其它的传统价值如正义——至少在分配意义上——是被排除在外的,并因此而不起任何作用。”[9]Lukes有所不同,他主张,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不仅仅是资产阶级权利不存在,而是那时将没有权利,没有道德和法律规则。那些是资产阶级设置来限制思想和行动范围的。超越了它们,就会没有资产阶级,没有权利。”[10]Buchanan 有着类似的说法[11]78。因为马克思把正义等道德规范都作为意识形态,它们只在阶级社会中存在,而随着共产主义社会的产品极度丰富,阶级消失了,正义也就过时了。
这些学者在论证共产主义不需要正义这个命题之后,都像罗尔斯那样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个命题进行激烈的批评。罗尔斯对共产主义社会的人性利他主义假设并不认可。他认为对人性的这种假设过于苛刻,因此,这样的社会并不令人向往[7]249。施特劳斯批评马克思“抛弃了古代和现代传统的愿望或渴求:希望与人性的弱点媾和,虽然并不是屈服于后者,同时也愿意认可有这各种弱点的现实的人类所构成的社会。马克思则梦想这样的人类状况:善人只利用善的手段而且只根据善的动机来追求善的目的。”[12]Buchanan 则说:“即使在一个没有任何团体独自控制生产资料、完全由利他主义者构成的社会中,在什么是共同善以及如何获得共同善的问题上仍然可能存在着激烈的分歧。”[11]167今天的能源危机和价值观念多元化的现实似乎证明了这种说法。总之,人类的物质资源不可能无限丰富,只能处于休谟所说的适度匮乏之中。因此,抛弃正义只能是马克思的乌托邦想法。用这种原则来指导现实的实践只会使社会更糟糕。
第三种观点不同于第一、二种,认为共产主义社会是对正义和权利的超越,这并不意味着抛弃它们。Kain明显地持这种观点。他认为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也需要一个正义观[13]180。因为,“对马克思来说,人类发展是就人们需求的产生和满足方面而被理解的。当且仅当每一个人得到发展以及更高级和不断复杂化的需求得到满足,他们才能发展各自的最高潜能。因此,作为自我决定的自由和建立在需求基础上的几何平等这两个因素所产生的共产主义第二阶段的分配正义形式是每一个人作为目的本身的最高实现所必需的。”[13]190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论犹太人问题》等前期著作中对“权利”进行了激烈的批判,认为权利导致了人与人、人与共同体之间相互分离的社会后果。这些批判说明马克思在那个时期抛弃了“权利”[13]200。但是,在马克思后期的著作《法兰西内战》中并没有坚持这一点。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说:“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5]305在 Kain看来,马克思在这句话里表明了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仍然会存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市民权利,即使那时原则和实践已经不再相互冲突了[13]201。而且,“市民权利只有首先实现,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第二阶段的时候我们才能超越‘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另外,第一阶段所存在的权利不会挫败共产主义社会第二阶段的发展,它实际上为这个更高的阶段准备了道德基础。”[13]201或者说,高级阶段的按需分配原则是以第一阶段按劳分配原则为基础的超越,而不是一种任意性的超越,更不是一种抛弃。Kain主张,对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二阶段,建立在几何比例平等和道德超越基础上的分配正义原则是绝对必需的,假如我们非常想达到实现人人作为目的自身的最高级阶段。”[13]189因为只有那样,消费产品的丰富才是有可能的。或者说,比例平等性质的按劳分配在高级阶段仍然是一个有效的前提性的分配原则。因此,伍德、Brenkert和Buchanan的观点即共产主义社会无需社会正义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第四个观点认为,马克思所描述的共产主义社会,不管是第一阶段,还是高级阶段,都有着社会正义的诉求。它主要表现为生产资料和劳动消费产品的分配平等。至少,共产主义社会在这方面仍然没有超越正义。正义作为社会的首要美德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仍然起着重要的作用,共产主义社会正义的主要特征是平等。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柯亨、Could、Husami和Geras等。柯亨毫无讳言地说:“平等价值是促使我写本书的动力。”[14]7他批评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没有把分配正义作为问题的焦点[14]12。作为马克思主义者,柯亨赞同作为前提条件的生产资料的平等分配,现在应该把生态危机、能源短缺和持续存在的物质短缺等情况作为要求平等的一个根据[14]10-11。Could 认为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社会正义观就是“每一个人对物质生产资料拥有平等的权利,也就是说,对实现积极自由的生产条件有着平等的权利。”[15]173“正如我所建构的,马克思平等的积极自由观念说明每一个人都得到平等的对待。”[15]173这种平等原则消除了任何人利用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来支配他人的可能。
在劳动消费产品的分配方面,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认为刚从资本主义社会过渡而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应该“按劳分配”。分配前要做一些必要的扣除[5]304。Husami认为马克思在此所提出的分配正义包含两个原则:“一是平等权利或待遇上平等的形式原则;二是与劳动贡献成比例的物质报酬原则。所有人都被视为劳动者。”[16]57第一个原则说明了社会主义正义消除了社会和政治权力的不平等。第二个原则说明了劳动者的报酬不是数量上的平等[16]57。这种分配原则是以劳动者的劳动贡献为单一基础的比例平等。每一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他的劳动贡献是直接相关的。马克思并不满足于这种比例平等的权利。他说:“平等的权利,对于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5]305在共产主义社会,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劳动者。然而,任何平等的原则都是就某一个方面而言的,因此是单一性的平等,从其它方面来看,它实质是不平等。Husami认为社会主义正义的失败地方就是仅仅把人看作是劳动者,而不是完整的人(the whole man)[16]57。为此,马克思提出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消费产品的分配原则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在Husami看来,这个原则说明马克思“抛弃了会产生特权的不平等,仅仅接受了能够允许个性发展的不平等。在共产主义物质无限丰富的条件下,根据需求而进行的不平等或比例性的分配是不会导致一个可怕的等级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正义是与自我实现密切相连的。”[16]61而在Geras看来,马克思主张“按需分配”原则的目标是福利平等而不是资源平等[17]。关于这个原则的分配宗旨的争论,不作梳理。这里仅仅指出不管何种性质的平等原则,它们都属于分配正义的范畴。
资本主义是由于它的系统性不正义而受到马克思的激烈批判,反过来说,他所描述的共产主义社会应该是一个系统性正义的制度构想。马克思在许多文本中都对共产主义社会进行描述,特别是《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和《资本论》。从目前所整理的资料来看,也不难看出,他所描述的共产主义包含着系统性的社会正义诉求。它包含生产资料公有制、劳动生产过程的民主、劳动消费产品的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劳动者主权等方面的相关制度。仅仅从其中的一个方面或某一个文本如《哥达纲领批判》来谈论马克思有没有正义观或他的正义观是什么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持第一种观点的伍德等人没有看到那些非道德善只有在生产资料分配为正义的情况下,才值得社会成员去欲求。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正是为人们揭示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生产过程民主和自由创造的重要性。伍德所谓的道德善和非道德善仅仅停留在字词范畴上的区别。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离开物质生产和生活实践而做的这种区分毫无意义。也可以说,伍德等人为了自己的论证而区分道德善和非道德善,确实是不必要的做法。正如 McCarthy所说的,马克思的社会正义思想既包含自由和解放,也包含善的生活、共同体、类本质和社会民主[18]。第二种观点的明显缺陷则是仅仅就劳动产品的丰富而展开争论,忽略了共产主义生产的前提条件和过程的约束。并且,夸大了共产主义社会消费产品的丰富所导致的道德变化。第三、四个观点相对来说是比较公允的。他们最为主要的缺陷是没有看到马克思描述的共产主义社会所诉求的正义观是系统性的。对马克思来说,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社会生产生活前提,在劳动过程中充分实现劳动者的自由创造性和民主,劳动消费产品的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并且在生产力极度提高后要过度到按需分配,并在这种经济基础上建立劳动者主权的国家和政府,这些都是马克思社会正义思想不可或缺的部分。对于马克思在劳动消费产品分配上所提出的两个原则,学者对它们是否是正义原则的争论,杰拉斯进行了详细的归纳和分析[4]151-198。我们认为“按劳分配”很明确,就是一个分配正义原则。至于“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我们在阐释的时候首先不能忽略“各尽所能”的道德约束,更不能忽略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劳动过程民主的制度性约束。从根本上说,按劳分配或按需分配是以这两者为前提的分配原则。另外,历史唯物主义抛弃的是作为意识形态的资产阶级道德,或者说仅仅是指在现实社会中促进并维护阶级对立的那种道德,而不是一般性的道德。因此,在共产主义社会里,正义等道德恰恰是劳动者在实践中共同认可的生产和生活规范,而不是与生产实践无关的可以抛弃的意识形态。持第四种观点的英美学者主要集中在劳动消费产品的分配上,显然是不够的,忽视了对劳动过程和产品分配过程的民主程序的探讨。忽略了共产主义的民主,就可能无法准确阐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原则。这个原则本身也必须以某种民主共识或共同认可的价值观为前提。从民主的视角来看,“各尽所能”就是社会成员对劳动义务的自觉承担。而且这两者是内在统一的。因此,这个原则也是一种社会正义原则,而不是任何形式的完全利他主义的主张。“按需分配”理解为每一个人的自由与个性有着平等的发展机会可能比较符合马克思的本意。至于“需要”应该是指哪些方面的问题,取决于共产主义社会成员的民主共识和程序。在这方面的分析和探讨,目前还很欠缺。
综上所述,马克思所论述的共产主义社会有着社会正义的诉求。它包含系统性的社会正义思想,包括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劳动过程的自由和民主、劳动产品的按劳分配或按需分配以及劳动者主权等方面的内容。在劳动消费产品的分配方面,“按劳分配”本身就是正义原则,“按需分配”则是一个有着民主程序约束的平等分配原则。因此,社会正义仍然是共产主义社会必要的生产和生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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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沈宏梅
On the Arguments about the Relations between Communist Society and Justice—Taking American and English Scholars'Points as the Subject
ZHENG Yuan-ye
(Economy and Laws Department,Fuqing Branch of Fujian Normal University,Fuqing 350300,China)
The contemporary British and American scholars'views on whether the communist society described by Marx has any social justice appeals are different.The former considers that Marx’s description on value of communist society is neutral;and the justice of ideology is unnecessary in the condition of abundant social products.The latter considers that the communist society transcends justice,and it is necessary indeed;Marx has appeals for justice at different stages of communist society and justice means equality.The views above have limitations because communist society reflects systematically Marx’s social justice appeals.
communist society;justice;equality
A81
A
1009-3907(2012)07-0852-05
2012-02-16
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2012B155)
郑元叶(1971-),男,福建仙游人,讲师,博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与道德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