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特与中俄第一次交收东三省谈判

2012-08-15 00:45
大连大学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满洲维特俄国

张 丽

(辽宁师范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9)

义和团运动时期,帝俄不仅派兵参加了列强在京津地区的共同侵略行动,而且还单独出兵东北据我河山。东三省是清朝皇室的发祥之地,是帝俄的重大利益之所在,也是日本长期觊觎的一个地区,所以围绕着交收东三省问题而展开的中俄交涉便成为当时东北亚国际政局中的一个中心问题。为了解决交收东三省的问题,1901年1月至3月中俄双方在圣彼得堡进行了第一次谈判。中俄第一次交收东三省谈判历来受到研究者关注,有许多论著或涉及或专门论述这一问题①重要的著作有:陈复光《有清一代之中俄关系》;王芸生编著《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四卷;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著《沙俄侵华史》第四卷上,等等。重要的论文有:郭双林《晚晴驻外公使与义和团运动》(载《史学月刊》2001年第2期);陈勇勤《杨儒粉碎沙俄吞并东三省阴谋的外交斗争》(载《北方文物》1996年第2期);王世安、高明《试论1901年前后的中俄交涉》(载《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2年第6期)以及拙文《杨儒在交收东三省谈判中的态度转变及原因》(载《西伯利亚研究》2004年第6期),等等。。但所有的研究成果都是从中国和中国谈判代表杨儒的角度出发来阐述问题的,对帝俄财政大臣维特在这次谈判中所起的作用尚没有专门研究。

实际上当时俄国远东外交政策的缔造者维特不仅亲自参与了这次谈判,而且在谈判中起了重要作用。在谈判过程中俄国之所以对杨儒做过两次重大让步:同意废除增阿暂约并对俄国第一约稿进行了有限修改,当然与杨儒不辱使命坚持斗争有关,但也与维特在谈判中愿意作出有限让步有关。本文拟对维特在第一次交收东三省谈判中的态度及其原因作出探讨。

一、维特与中俄交收东三省谈判之缘起

1900年5月起源于山东、直隶的义和团运动迅速席卷京津地区,6月中旬以后义和团在奉天出现并迅速发展起来。愤怒的义和团民到处烧教堂、扒铁路、拆桥梁。6月中下旬英、法、俄、美、德、日、意、奥八国以保卫使馆、代为剿匪为借口联合侵略中国。沙皇俄国不仅参加了列强在京津地区的共同侵略行动,而且还以保路护侨为借口于7月下旬兵分五路,大举入侵东北。

义和团运动爆发之时正是中东铁路及其南满支线紧锣密鼓的建设时期,俄国在华全部的经济利益都集中在满洲,而在京津地区它并无直接利益,所以维特最关心的是满洲问题的解决,最重视的也是今后如何长期保障中东铁路安全的问题。为此1900年9月当俄军基本控制了中东铁路沿线和东三省的局势后,维特便派乌赫托姆斯基前往中国与李鸿章就满洲局势进行私人接洽。

1900年9月29日乌赫托姆斯基抵达上海,他从李经方口中得知只要俄国不把满洲据为己有,中国除了答应向俄国“分期偿付战争和破坏造成的损失外”,还准备把与俄国“相毗邻的蒙古和喀什噶尔的资源无条件交给我们(指俄国-笔者)开发经营,并准许俄国往那里大批移民,用一些虚构的私人公司的招牌把给与俄国政府的租让权掩饰起来”[1]229。但随之维特又对李鸿章父子的影响力产生怀疑,更不满于李经方在许诺中没有把俄国最重视的满洲地区的经济权益包含其中,所以对与李鸿章进行私人接触的兴致越来越低。与此同时,俄军虽然占领了中东铁路,路区秩序重新恢复,但满洲个别地区特别是南满还处于混乱之中,没有中国地方政府的协助和支持俄国军事当局很难稳定满洲的局势。所以1900年10月6日维特奏请沙皇直接与满洲各省地方官员进行交涉达成协议以巩固俄国的战果。

在维特和拉姆兹多夫②外交大臣。的授意下,库罗帕特金③陆军大臣。电令关东地区首席长官阿列克谢耶夫直接与盛京将军进行谈判,1900年11月9日阿列克谢耶夫指派的外交代表廓索维慈在旅顺口将俄单方面拟定的协议草案强加给盛京将军增祺派出的外交代表周冕,史称《奉天交地暂且章程》,亦称增阿暂约。

在与乌赫托姆斯基进行的私人接触中获悉俄国的撤军条件不仅要使铁路获得保障,而且要“巩固……在满洲的全部势力”[2]之后,李鸿章曾于1900年11月建议维特公布俄方条件尽早开始就满洲问题进行单独谈判,目的是运用“以夷制夷”的策略来遏制俄国的侵略要求。维特识破李鸿章的用意,因此于11月23日拒绝了签订单独协定的建议。

而驻京公使格尔斯则主张利用列强各国对中国进行报复之机,尽快与清政府进行单独谈判。12月15日他致电圣彼得堡,建议“通过驻京使团和中国全权代表或外交大臣与中国驻彼得堡公使互换照会的形式与中国签订单独协议,以保证俄国获得在满洲及整个势力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修筑铁路的租让权。”[3]9因为这些权利现在“也许很容易就办到,以后要想获得中国同意较困难。”[4]41

格尔斯的建议受到维特的重视,12月18日他致信沙皇和外交大臣指出:“目前中国政府和中国居民都对欧洲列强以及德国统帅瓦德西坚定不移地实行的恐怖和报复政策怀有普遍不满,而且现在对列强所提要求感到不满的中国正在寻求我们的支持,在这种局势下中国或许将在单独谈判中做出对我们有益的让步;如果局势发生变化,如果欧洲列强及时与中国签订和约或者德国改变自己的政策,以宽大的态度来代替恐怖的惩罚政策,那么与中国政府的单独谈判将变得更困难一些。到那时中国政府又将采用其惯用的谈判手段,一方面表示准备向我们提供所有的优惠和特权,另一方面又以其他国家的反对为由完全拒绝这些优惠和特权。”[3]9

所以他同意立即就结束义和团暴乱所引起的俄中不正常关系并调整俄国在满洲地位的问题与清政府进行谈判。为保证谈判能够快速进行并取得有效的结果,他建议由中国政府授权驻俄公使杨儒在彼得堡进行谈判。而东三省是清皇室的发祥之地,无论是最高统治者,还是各级朝臣、各驻外公使等,对俄国占领满洲一事都极为重视,力图尽早与俄国罢兵言和、收复失地,因而同意俄方建议,于1901年1月1日下旨“杨儒着授为全权大臣,与俄外部商议东三省接收事宜。”[5]55

这样在奕劻、李鸿章与列强十一国在北京进行谈判的同时,从1901年1月至3月驻俄公使杨儒又在圣彼得堡与俄国进行了22轮会谈,史称中俄第一次交收东三省谈判。

二、维特与增阿暂约的废除

由于俄国已于1900年11月8日逼迫奉天将军增琪派遣革职道员周冕在旅顺签订了增阿暂约。因此杨儒在圣彼得堡的谈判事实上与1881年曾纪泽出使俄国时一样都面临一个先废旧约后订新约的问题。

从1901年1月4日—2月8日是谈判的第一阶段。杨儒与俄国财政大臣维特进行了五次会谈,与外交大臣拉姆兹多夫进行了两次会谈,焦点是关于增阿暂约问题。维特坚持中国政府应先批准暂约、后谈正约,而杨儒则坚持须先废暂约后谈正约。

1月8日杨儒第二次拜会维特,从其口中得知确有一个增阿暂约9款存在,当即表示了自己对此暂约不能苟同之态度,他说:“各款中有断然难照办者,”“如诸款中遣散华兵、交出军火、毁拆全省炮台火药局、俄派驻员预闻要公各节,不但夺其兵权,且干预内治,侵我主权。其他款亦多不便之处。”“故我想政府未必知情。”[6]15此后他在与维特会谈时又多次强调:增阿暂约是革职道员周冕擅自订立的,并非政府敕订,所以政府不能批准。而俄国通过增阿暂款获取了巨大利益,岂肯轻易放手。于是维特和拉姆兹多夫都提出让中国政府先“批准暂款,再商正约。”[5]74杨儒则表示不废暂约,不便开议正约。在杨儒的坚持下,1月23日维特终于放弃了要中国政府批准增阿暂约的立场。

在第一阶段的会谈中,虽然维特曾要求中国先批暂约,再谈正约,但他并未特别坚持这一立场,我们看到1月23日在第五次与杨儒会晤时他便放弃了原有的立场。维特为什么比较容易同意废除增阿暂约呢?

首先,当然是与清政府坚决不批准增阿暂约以及杨儒坚决奉行政府的指令,不辱外交官的使命和气节有关。1月18日慈禧太后和光绪皇帝降谕旨“增祺委已革道员周冕,往旅顺与俄擅立奉天交地暂且约章九条画押等语,阅之殊深骇诧。此事增祺始终并未奏明,周冕系已革道员,久已摈弃不用,即系暂且约章,该革员亦无议定之权。……增祺擅行委员,妄加全权字样,殊属荒谬,着交部严加议处。”[5]67杨儒根据政府的态度,在1月23日与维特进行第五次会谈时明确告知“暂款并非我订,我奉电旨,知政府甚不谓然。贵大臣欲勉强我请为批准,徒费时日,于事无益。”“暂约批准一层,若不作罢,我尚不便开议正约。”[6]27−28

其次,从维特自身的立场而言,他认为增阿暂约具有在军事占领条件下所采取的临时性措施的特点。所以他在这个问题上才较容易作出让步。

增阿暂约内容共九款④条约全文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第978-979页。三联书店,1957年。,条约前言中规定“俄军所占奉省各地方,仍由大清国将军以及各员回署,重立从前美善政法”。也就是要恢复从前的行政管理体制。接下来在协议正文中规定了俄国在南满享有的特权和盛京将军回任后必须履行的义务。俄国的特权主要有三项:第一,为保护铁路和安定地方秩序,俄军有权驻扎奉天省城;第二,营口等处暂设俄国民政管理机关,待俄国政府查明地方确实安定再由中国官署接管;第三,将军之下设俄国委员一名,负责办理与关东省首席长官(指阿列克谢耶夫—笔者)往来交涉事务,凡将军所办要件,该委员应当明晰。条约规定回任盛京将军必须履行以下主要义务:第一,负责维持省内治安,保证中东铁路的建设;第二,遣散盛京军队交出军火,只保留马、步巡捕且不得用炮。

增阿暂约中关于俄国在南满特权和盛京将军所承担义务的规定虽然破坏了中国的主权,但它首先在前言中明确规定要将盛京省交还中国,并没有违背维特一贯倡导的不侵占满洲土地的原则,所以为维特所接受。其次,增阿暂约中虽然规定了俄国在南满享有种种特权,但在许多方面只是反映了陆军大臣的要求,这些特权中却没有一项涉及到财政大臣真正关心的关于俄国在南满的经济权益问题,在经济方面还远没有达到他在满洲要实现的目标,因而明显地具有在军事占领条件下所采取的临时性措施的特点。也正因如此维特才并未对此约条款提出异议,而且在1901年1月中俄第一次交收东三省谈判正式开始后,当中国驻俄公使杨儒坚持要废除增阿暂约时维特也比较容易就做出了让步。

三、维特与俄国协议草案的拟定

与清政府进行单独谈判的方针确定后,俄国三大臣开始对议和大纲草案进行讨论。在谈判的根本宗旨和目的问题上,维特和库罗帕特金没有本质的区别,都认为长期保障中东铁路建设及运营的安全是俄国的主要目标。而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呢?财政大臣和陆军大臣之间产生了根本的分歧。

库罗帕特金坚持以相当数量的军队来保障中东铁路的建设,主张即使在铁路全线通车投入运营之后俄国也要在北满保持八个步兵营、在南满至少保持四个步兵营的兵力。1900年12月16日他致信沙皇和拉姆兹多夫,表示:“在即将与中国举行的谈判中……我要求使我们获得在满洲驻军的权利,这比一切其他政治和经济意义更重要。”[3]8因为俄国“在满洲的主要任务是迅速完成铁路建设,并在完工之后保障其从外贝加尔通向弗拉迪沃斯托克及旅顺口两个方向的通畅运行。”没有正规军的支持即使扩充中东铁路护路军也不可能完成这一任务。所以他建议即使在铁路完工后也要在哈尔滨、吉林、齐齐哈尔及奉天“无限期地”驻扎俄国军队[3]8。实质上库罗帕特金坚持的是拒绝完全撤军的政策。

而维特坚决反对无限期在满洲驻军的建议,主张在获得必要保障的前提下逐渐完全从满洲撤军,由中东铁路护路军来维护铁路的安全。1901年1月22日他在给外交大臣的信中写道:“逐渐减少在满洲的驻军并在中东铁路建成后完全撤出俄国军队、恢复满洲正常秩序是我们拟定协议中的最重要内容之一。”“逐渐撤军的声明对俄国自身的利益是极端重要的,对安抚中国人并保证与列强诸国的友好关系也是极端必要的。”[3]47

他指出:长期占领满洲“会使中国以及欧洲列强和日本怀疑我们有土地征服的意图,”[3]13这对俄国是极其危险的。“不仅将恶化俄国与起源于满洲的大清王朝的关系,也会被其他列强视为是对远东和平的长期威胁,特别是俄国的行为将会成为列强诸国在中国其他地区和日本在朝鲜采取类似行动的榜样。俄国应对这一切所付出的牺牲将远远超过镇压中东铁路区域可能发生的新暴动而付出的牺牲。”[7]143

而且维特认为:“在欧洲列强通过和平谈判保障了自己使馆区的安全并占据进入北京的交通要道之后,今后在中国居民中包括在满洲都未必会发生类似的事件。”[7]141因而长期驻军也完全没有必要,俄国应逐步从满洲撤出自己的军队并在中东铁路完工后完全撤出正规军,由中东铁路护路军来维护铁路的正常运营。

当然逐渐完全撤军并不是无条件的,而是必须要提出一系列条件作为撤军的前提和保障。最根本的条件就是要从中国获得更多的经济补偿,既保障中东铁路的安全,更能建立起俄国在满蒙和新疆的独占优势地位。1900年12月28日维特致信沙皇和外交大臣,初步列出了这些经济要求的基本内容:1、扩大俄国在满洲和长城以北地区的铁路租让权。要求“中国政府不经我方同意不得在我们势力范围所及之地即满洲和整个长城以北地区(包括满洲、蒙古、伊犁边区和喀什噶尔)自造铁路或向他国提供铁路租让权。”[3]14维特认为只要中国承担不在这些地区自行建造铁路、不向其他列强提供铁路租让权的义务,就可使俄国在满蒙新疆地区的铁路租让权得到充分的保障。2、要促使中国同意将长城以北的山海关铁路区段及其到营口的支线交给俄国,“以便由俄国根据中东铁路租让合同来接造和经营。”[3]16如果这一条件难以实现的话,就要求“中国政府向中东铁路公司提供按照中东铁路租让合同的条件建造从中东铁路干线或南满支线通向北京铁路的权利。”[3]743、取消根据1898年3月中俄旅大租地条约所规定的金州自治权。4、将中东铁路边界各站的海关管理权交给中东铁路公司,“这些税关的海关职员只能由中国人或俄国人担任,并将上述海关置于中东铁路代理人的监督之下”[3]20。5、把1895年借款本息的偿付办法由半年付款改为按月付款。

除了通过中俄两国政府间的单独协定获得上述经济权益之外,维特还试图再由中国政府与中东铁路公司订立一个协议专门向中东铁路公司提供特殊的优惠,根据他在1901年1月24日交给拉姆兹多夫的清单,维特希望为中东铁路公司争得的经济特权包括:1、盛京、吉林两省及黑龙江小兴安岭南坡“无论官地还是私地”“所有”金矿的开采权,以及在全满洲所有石油与镍矿的开采权;2、在公司“铁路区域内”“全部煤矿的”开采权,而且在沿铁路十俄里地带内与公司矿区五俄里范围内不许任何其他企业家从事经营活动;3、“五年之内”在鸭绿江流域“选择”具有“良好建筑用材”的二千平方俄里地段的权利,并有权在该处铺设铁路、电报与电话线路;4)将中东铁路沿线十俄里地带内的全部土地统统交与公司(私人土地照市价赎回)5)在秦皇岛、营口、鸭绿江口以及“江口附近的一个岛上”拨给公司地段,以建筑码头、货栈、油站和住宅;6)将南满铁路到营口的临时支线改为固定线路[1]247。

可见,维特的意图是要在进一步扩大中东铁路公司权益、保障俄国在满蒙独占地位的基础上逐渐完全撤出俄国军队,即实行有保障撤军的政策。

1901年2月10日在维特与库罗帕特金相互作出妥协的基础上,三大臣共同拟定了与中国进行单独谈判的协议草案,并于2月16日交给中国全权谈判代表杨儒。俄国协议草案共包括十二款内容⑤第一,将满洲全行交还中国,吏治一切照旧。”第二,根据“东省铁路合同第六条,准该公司设兵保路,现因地方未靖,该兵不敷,须留兵一股,至地方平靖及中国将本约末四款办到之日为止。”第三,“如遇变急,留住之兵,全力助中国弹压。”第四,“中国允于路工未竣及开行以前,不设兵队,他日设兵,与俄商定数目。军火禁入满洲。”第五,“中国为保安地方计,凡将军大员办事不合邦交,经俄声诉,即予革职。满洲内地可设马步巡捕,与俄商定数目。军械除炮,供差不用他国人。”第六,“照中国前允成议,中国北境水陆师不用他国人训练。”第七,废除“金州自治之权”。第八,“连界各处,如满蒙及新疆之塔尔巴哈台、伊犁、喀什噶尔、叶尔羌、和阗、于阗等处矿路及他项利益,非俄允许,不得让他国或他国人;非俄允许,中国不得自行造路;除牛庄外,不准将地租与他国人。”第九,“此次俄兵费、各国赔款,均应请还,俄名下赔款数目、期限、抵押,与各国会同办理。”第十,“被毁铁路及公司工师被劫产业,又迟误路工贴补,均由中国与公司商赔。”第十一,“上项赔款可与公司商定,将全数分出若干,以他项利益作底,该利益可酌改旧合同,或另让利益。”第十二,“照中国前允成议,自干路或支路向京造一路,直达长城,照现行路章办理。”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资料编辑组编:《杨儒庚辛存稿》,第57-58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

这十二款内容主要涉及的是撤军和撤军保障两个方面的问题。关于撤军问题由于库罗帕特金的坚持,协议草案中并未明确规定撤军期限,但肯定了维特此前已经提出的逐渐从满洲撤军和铁路完工后中国政府经与俄国协商可在满洲驻军的原则。条约草案的最后四条有关路矿、租借方面的独占权,赔款可由向中东铁路公司提供新的经济权益来充抵以及建造向京铁路等要求是维特以建立俄国在满蒙优势地位为保障从满洲撤军政策的具体体现。

四、维特与俄国第一约稿的修改

杨儒根据政府指示要求将第六、七、和第十二款删去,并对第四、八两款提出三点修改建议:第一,“路工未竣,不设兵队,即在铁路两旁相近地段内。禁止军火,当明定年限。”第二“蒙古、满洲矿路利益,不得让与他国人,当声明中国自办,不在此例。又第三,他项利益,应须声明与此次公约各国利益相埒,并于本国主权、利权并无大碍者。”[6]45此外杨儒个人还要求对条约作出四点修改:第一,“约稿第一条内,交还东三省,似应定一限期,声明几个月内将各省全行交还。”第二,“二条末有某某办到之日,应改为与公司商定赔款办法之日,必要俟各条办到之日方撤留兵,则为时太久矣。”第三,“五条内革职字样,可否改作调离?”第四,“十条内迟误路工,似应删去,因此层实难核算。”[6]46

3月7日、11日杨儒又两次与拉姆兹多夫商谈改约。起初,俄方坚持条约不能做任何删改,只能从速照允,杨儒提醒说两国谈判只能互相退让,才能凑和了结,“不然,各国出面说话,于事大有损处。各国说话后,贵国再让,反不好看。”[6]49又表示“此次约稿,均已照本国所驳各节删改,则我无话可说,只有画押。如未照改,只有请加上一条,称异日他国向中国借口效尤为难,有俄国一面承当。”[6]50

在谈判即将陷入僵局时,维特和拉姆兹多夫最终同意对俄国草案稍加删改,3月12日将第二稿协议草案交给杨儒,并限其在两周之内予以答复。俄国的第二次约稿删去了原稿中的第六条即“中国北境水陆师不用他国人训练”一条,将限制中国在满洲驻军的第四条改为中国政府不必待中东铁路完工就可在满洲驻军,但“应与俄国政府商定在满洲驻军的数量和驻扎地点”。将第八款中关于保障俄国在中国北方各地普遍享有路矿和租让垄断权的规定改为“俄国仅在满洲享有建造铁路、开采矿山和开办各种工业企业的权利。”[7]146与第一稿草案相比,俄国的二次约稿对清政府的要索有所减少。

为什么维特同意对草案进行修改?为什么维特主要同意在上述三项条款上做出让步呢?从客观因素来看,是由于当时列强各国反对中国与俄国单独谈判,英、日、美、德、意等国纷纷向中国政府提出抗议,反对中国与俄国缔结任何“具有领土性质或财政性质的”[8]7−12单独协定,同时又表示支持清政府对俄国采取强硬立场。日本政府就多次向中国声明说如果由于拒绝俄方协议而引起对中国不利后果的话,日本准备对中国提供支持[7]145。在此局势下,中国政府通过杨儒表示不能接受俄国所列条件,希望能够有所减轻。光绪皇帝在致尼古拉二世的国书中也希望俄国能在中国处于困境时给予支持,而且杨儒在谈判中改约态度坚决。以上是促使维特同意对约稿进行修改的客观因素。

此外,维特同意对约稿作出修改的最主要原因是他在军事问题上与库罗帕特金存在着严重的立场分歧。从主观上讲,维特自义和团运动结束后就反对陆军大臣通过完全剥夺中国政府在满洲驻军权和永久留驻俄国军队来保障中东铁路安全及俄国根本利益的主张。1月29日维特收到拉姆兹多夫转来的协议草案,其中把俄国撤军和中国在满洲驻军问题联系在一起,规定“在俄军撤离满洲之前中国承担不在满洲驻军的义务。”[3]75维特担心这一表述方式会使俄国军方以中国没有履行不在满洲驻军的承诺为口实拒绝从满洲撤军,也容易被中国和其他国家的社会舆论理解为俄国图谋为自己制造无限期占据满洲的借口,所以他提议中国在满洲的驻军不取决于俄国军队撤离的时间,而取决于满洲秩序是否完全恢复和居民是否重新开始和平生活。正是根据这一意见在2月16日向杨儒递交的第一稿协议草案中才有了“中国在中东铁路未竣工之前不在满洲驻扎军队,铁路竣工之后应根据与俄国政府的特别协议商定驻军人数”[7]144的规定。这就决定着维特在与军事相关的问题上比较容易做出让步,所以当杨儒对第一次约稿中有关军事问题的第六条和第四条提出疑义时,维特在第二稿草案中就同意删掉北境水陆师不用外国人教练一款,并在中国政府驻军权问题上进一步作出让步:不必待中东铁路建成即可在与俄协商之后向满洲派驻一定数量的军队。

而维特之所以同意将第八款俄国享有路矿独占权的范围由长城以北各地缩小为满洲,则完全是出于俄国自身资金紧张暂时无力向蒙古、新疆等地进行大规模经济扩张的考虑。还在1900年底的一封信中他就曾分析说向中国提出在满洲、蒙古、伊犁边区和喀什噶尔等地的矿产资源开采权虽然“也是我们所希望得到的,但是它只有在遥远的将来才能对我们具有重大意义,因为目前俄国连经营本国的自然资源也感到资本短缺,因此我们恐怕没法筹措资金去开采中国的矿藏”[3]20。这表明资金问题是限制他进一步对中国进行经济扩张的重要因素,正因缺乏资金,所以他同意在扩张的范围问题上向杨儒做出让步。

1901年1月至3月的中俄第一次交收东三省谈判是关系到维特有保障撤军政策能否实现的问题,所以他对谈判非常重视,不仅参与了俄国协议草案的拟定和修改,而且还亲自参加谈判对杨儒施加压力。正因为维特奉行的是在保障俄国在满蒙新疆独占地位的前提下从满洲撤军的政策,所以在谈判过程中他才能向杨儒作出有限让步,同意废除增阿暂约,并同意对俄国协议草案的某些内容作出修改。但由于杨儒最终拒绝在俄方修改后的协议上签字,中俄第一次交收东三省谈判失败,所以维特有保障撤军的政策遇到了严重挫折。

[1][苏]鲍里斯·罗曼诺夫.俄国在满洲(1892-1906)[M]陶文钊,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2][苏]鲍·亚·罗曼诺夫.日俄战争外交史纲1895—1907[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6,186.

[3]АВПРИ.Ф.143.Оп.491.Д.3118.

[4]Боксерскоевосстание//Крас ныйархив1926.Т.1.С.

[5]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四卷[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

[6]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组.杨儒庚辛存稿[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

[7]ГлинскийБ.Б.Прологрусско-я понскойвойны.Материалыиз архиваграфаС.Ю.Витте.Петро град.1916.С.

[8]МатериалыпоДальнемуВосто ку.СПБ.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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