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耀武
(大连外国语学院国际关系研究所,辽宁大连116044)
中日邦交正常化以来,先后签署过四个历史性文件: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1978年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1998年的《中日关于建立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以下简称《中日联合宣言》)和2008年的《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以下简称新《联合声明》)。这四个政治文件,既是中日关系的基础,也是中日关系的指路航标,这些文件保证了中日关系40年的和平友好发展。今天,回顾和总结这四个政治文件的签署及其特色,分析它们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对于了解战后中日关系的发展历史,认清当前中日关系所面临的问题和形势大有裨益。
《中日联合声明》是1972年中日两国实现邦交正常化时签署的战后中日关系中的第一个政治文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标志着战后27年、新中国成立后23年一直处于非正常状态的中日关系翻开了新的一页。《中日联合声明》在战后中日关系史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的签订,使中日关系中诸多敏感问题得以解决。
1.结束战争状态
关于“结束战争状态”的问题,当年日方曾一度提出,中日双方的战争状态早在《日台条约》缔结时已告结束,中日邦交正常化时只需重新确认即可。中方则认为,如果按照日方的观点,那就意味着《日台条约》是合法的,台湾当局是合法政府,这是中国政府所不能接受的。中日两国“战争状态的结束”只能是自《联合声明》发表之日起才结束。最终,周恩来总理为了照顾日本政府“向国会交代”①在1972年9月25日举行的第一次中日首脑会谈中,大平正芳外相表示:如果赞同中方的见解,那么,“日本政府就必须承担过去20年来一直在欺骗日本国民和国会的责任”。考虑到日方的实际困难,本着“求大同,存小异”的精神,周恩来总理提议用“不正常状态”来代替“战争状态”,巧妙地解决了这一问题。所谓“复交三原则”是指日本政府必须承认: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第二,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三,日台条约是非法无效的,应予废除。的特殊情况,提出在“正文”第一条中使用“不正常状态宣告结束”的表述,使这一问题得以解决。
2.历史认识问题
关于历史认识问题,日本首相田中角荣在致辞中表示,过去“我国给中国国民添了很大的麻烦,我对此表示深切的反省之意”。对此,周恩来总理严正指出,田中首相表示“对过去的不幸事件进行反省”,这一点“我们表示接受”;但田中首相说“给中国人民添了麻烦”这种轻描淡写的表述是中方不能接受的。面对中方的严正立场,大平正芳外相同意在《联合声明》中写入:“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的反省。”最终双方在有关“历史认识问题”的表述上达成一致。
3.“复交三原则”问题
在1972年9月26日上午举行的中日两国外长会谈中,日本外务省条约局局长高岛益郎就日方对中方提出的“复交三原则”的立场作了说明。他说:对于第一条,日本方面“没有异议”;对于第二条,由于日本在旧金山媾和时已经放弃了对台湾的领有权,所以日本政府对此“无从表态”;对于第三条,日本政府“不能承认”。他说,日本曾于昭和27年(1952年)4月缔结过《日台条约》,如果抹煞这一事实,日本外交将失去连续性。[1]针对高岛的言论,周恩来进行了严正的驳斥,指出:“如果在中日建交问题中掺入《日台条约》和《旧金山条约》,问题就变得难以解决了。因为如果承认这两个条约,那么,蒋介石就成了正统政府,而我们就变成非法的了。所以,(中日复交谈判)应在充分理解中国政府提出的‘复交三原则’的基础上”进行。[2]最终,《联合声明》的F中写明“日本方面重申站在充分理解中方提出的‘复交三原则’的立场上,谋求实现日中邦交正常化”。
4.台湾问题
在《中日联合声明》中,与台湾问题直接相关的内容所占比例并不很大,九条中只有两条(即第二条和第三条)。第二条:“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但如果把大平外相在记者招待会上宣布日台“断交”、《日台条约》作废,以及中日两国政府专门为台湾问题达成的一个“默契协定”②考虑到日本方面的实际情况,没有把有关台湾问题的事项全部写入《中日联合声明》中,中日双方就此达成一个“默契协定”,共三项,内容包括:解放台湾、日本从台湾撤出使领馆以及对日本在台企业和人员的处置等。算在内,台湾问题无疑是中日复交谈判的首要问题。《中日联合声明》的发表,粉碎了“台湾归属未定论”、“一中一台”和“两个中国”等谬论。
5.战争赔偿问题
关于战争赔偿问题,起初日本方面有人称,蒋介石曾宣布放弃要求赔偿的权利,故该问题业已解决。周总理对此予以驳斥:“日本外务省说,因为蒋介石放弃了赔偿,所以中国就没有必要再提出放弃了。听到这话,我们非常震惊。蒋介石是在逃到台湾后,而且是在《旧金山和约》签订之后,对日本提出放弃赔偿的。这是慷他人之慨,因为受到战争损害的是大陆。我们知道赔偿所带来的痛苦,我们不想把这个痛苦转嫁给日本人民。我们是考虑到田中首相提出愿意访华,并决心解决中日邦交正常化问题,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才考虑放弃赔偿的。如果认为蒋介石已经放弃了,我们就没有必要放弃了,这是对我们的污辱,我们决不能接受。”[2]看到周恩来如此激动,日方改变了态度,表示对中方放弃赔偿要求“深为感动”,但在起草《联合声明》草案过程中却提出以下修正意见:中国政府宣布“不对日本国提出与两国间战争相关的任何赔偿要求”。中方未允,最终在《声明》第五条中按中方意见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3]
1978年8月12日签署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是战后中日关系中的第二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政治文件。它的签订,标志着中日关系由普通的国家关系上升为友好国家关系的层次,为中日关系在更高层次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1.中日友好关系的法律体现《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在“前言”中确认“《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确认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应予充分尊重;希望对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安定作出贡献;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决定缔结《和平友好条约》”。
以上内容表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使《中日联合声明》所规定的两国关系准则以条约的形式得到了体现和发展,也使中日两国和平共处、世代友好的发展方向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对中日关系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代表中国在《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上签字的前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黄华曾经说,条约是两千年来中日关系史上第一个真正平等的《和平友好条约》,是基于中日关系的历史经验与教训的历史性总结,是真正反映了两国人民意愿、维护两国人民根本利益的条约。这一条约既是联合国宪章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维护和发展中日关系的法律基础[4]。
2.“反霸条款”成为焦点
“反霸条款”是《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核心条款,当年在是否将“反霸条款”写入《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这一点上中日两国存在着严重分歧,也是缔约谈判难以顺利进行的一大原因。仅从1975年1月到5月,中日两国就进行了20轮谈判,均因这一原因使谈判无果而终。
中方认为,既然“反霸条款”已经写入《中日联合声明》,而且今后两国仍需照此执行,那么将它写入《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也应是顺理成章的事。但日方却起初表示“霸权”这个词是“生疏”的,“不习惯”,不能用;继而又说条约是关于两国关系的,不能涉及和针对第三国,甚至提出“宫泽四原则”③1975年9月出席联合国大会时,日本外相宫泽喜一就“反霸条款”向乔冠华外长提出四条意见,这四条意见后来被称为“宫泽四原则”。具体内容是:(1)不仅在亚洲而且在全世界都要反对霸权;(2)反霸权不针对第三国;(3)反霸权不意味日中联合行动;(4)不接受与联合国宪章有矛盾的内容。来反对“反霸条款”。日方之所以在缔约谈判中态度如此消极,一方面是由于受到自民党内“亲台派”的牵制,而更重要的原因则是害怕因此而得罪美国和苏联。
针对日本方面的消极态度,邓小平一针见血地指出:日方反对在条约中写入“反霸条款”,是因为怕得罪美苏两个超级大国。其实“反霸条款”是美国人写进《中美上海公报》的。所以,说的清楚一点,是怕得罪苏联。难道中国人民、日本人民还愿意苏联在亚太地区谋求霸权吗?写了这一条,至少对你们解决北方领土问题有好处[5]。
1976年12月,福田赳夫接替三木武夫出任日本首相。福田内阁在得到美国卡特政府的首肯后,最终决定与中方缔约。外相园田直为条约的最终谈判成功作出积极努力并亲自访华签约。
“反霸条款”作为重要内容写入条约的第二条:“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或其他任何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同时,为照顾日方立场,单独在第四条中注明,“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关系的立场”。就这样,备受瞩目的“反霸条款”之争经过中日双方艰难曲折的谈判,终于达成了一致。这可以说是中国外交“联日抗苏”统一战线的胜利,为同时开展的改革开放创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
3.钓鱼岛问题
钓鱼岛问题一直是中日关系中的敏感问题之一。1972年实现中日邦交正常化时,双方约定不涉及这一问题。1978年签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时,双方亦约定不涉及这一问题。然而,为了阻挠《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签订,日本的一些右翼反华势力在钓鱼岛问题上制造了许多麻烦,而亲台的极右组织“青岚会”则起到了“急先锋”作用。它不仅联络自民党内及社会上的亲台势力进行各种抵制中日缔约的活动,甚至举行全体会议,提出了限制日本政府进行缔约谈判的四个条件④“青岚会”提出的四个条件是:(1)谋求保全台湾的地位;(2)在“反霸条款”问题上,要确立日本的立场;(3)要确认尖阁列岛(即我钓鱼岛群岛)是日本领土;(4)要确认《中苏友好互助同盟条约》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已经消失。,扬言如果这四条得不到满足,就不承认缔约谈判是外交谈判[6]。
不仅日本国内的右翼势力如此,甚至连当年日方主持签约的最高领导人福田赳夫也利用这一问题大做文章。据日本外相园田直的夫人回忆,就在签约的前一天,出现了节外生枝的事。“据说福田首相提出首先要谈清尖阁群岛问题,并发了电报”[7]。为此,园田直推迟了回国日程,与邓小平谈了有关情况。当时,邓小平表示,中方的立场是,中日签约不应受钓鱼岛领土争议的影响,双方可搁置争议,将来考虑共同开发。
邓小平“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创意,使长达4年之久的中日缔约谈判跨越了最后的难关。
1998年11月,江泽民主席对日本进行国事访问,这是中日两千年交往史上中国国家元首首次访日。作为访问的重要成果,双方发表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中日关于建立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以下简称《中日联合宣言》)。如果说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解决了两国的邦交正常化问题,1978年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确立了两国关系的法律基础,那么,作为中日关系中第三个政治文件的《中日联合宣言》则是在上述两个文件基础上,全面总结了两国交往历程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为新世纪中日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指明了方向。《宣言》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为中日关系定位
《中日联合宣言》中“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提法,首次明确了中日关系的新型定位,这一提法不仅符合时代主题和中日两国的共同利益,而且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精神相吻合。《中日联合宣言》首次“确认中日关系对两国均为最重要的双边关系之一,并深刻认识到两国在和平与发展方面的作用与责任”,从而明确了对方在本国对外关系中的重要地位,为两国关系的发展提出了新的目标。
《中日联合宣言》还特别强调了加强互利合作和相互信任的重要性,指出:“弘扬友好传统,进一步发展互利合作是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加强两国之间的人员往来,对增进相互理解,加强相互信任十分重要”。不仅如此,《宣言》还第一次规定“两国领导人每年交替互访”,并“建立中日政府间热线电话”。这也成为新世纪中日关系在更高层面上发展的有力保障。
2.首次表明“侵略”
“历史问题”一直是困扰中日关系的最敏感的问题之一,几十年来中日之间因此而发生的纠纷不胜枚举。《中日联合宣言》中称:“双方认为,正视过去以及正确认识历史,是发展中日关系的重要基础”;日方表示,“痛感由于过去对中国的侵略给中国人民带来巨大灾难和损害的责任,对此表示深刻反省”,并由小渊惠三首相作出口头道歉。
经过对比发现,《中日联合宣言》中对“历史问题”的表述,与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相比不仅篇幅有所增加,而且对过去“给中国人民造成重大损害”的原因,也由原来的“战争”改为“侵略”,这是日本政府首次在中日双边正式文件中写明对过去侵略战争性质的认定,应该说是在“历史问题”上的一种进步。然而,中日之间因“历史问题”的纠纷并未因《宣言》的发表而销声匿迹。非但如此,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自2001年起由小泉首相连年参拜靖国神社引发的中日之间的“冷战”,使“历史问题”成为影响中日关系的主因。因此,对《中日联合宣言》中有关“历史问题”的表述,应该冷静而客观地对待。
3.唯一没有签字的政治文件
在战后中日关系的四个政治文件中,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分别由两国总理和外长签字;1978年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由两国外长签字;2008年的新《中日联合声明》由中国国家主席和日本首相签字;唯独1998年的《中日联合宣言》没有两国首脑的签字。但是,就其历史意义而言,第三个政治文件并不逊色于其他三个文件。
《宣言》发表时,相距之前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已有20年之久。这20年来,世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苏联解体,冷战结束,国际政治格局由东西方两大阵营的对峙转变为“一超多极”的态势,和平与发展成为世界的主旋律。与此同时,中日关系经过20年的洗礼,在得到长足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新的问题。在即将进入21世纪之时,中日两国急需对两国的关系重新定位,为新时期中日关系的发展指明方向。《中日联合宣言》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可谓恰逢其时。
2008年5月7日,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与日本内阁总理大臣福田康夫签署的《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简称:新《联合声明》),被称为中日关系中的第四个政治文件。这份政治文件对中日关系的发展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划,凝聚了中日两国的政治共识,从而构成中日关系稳定发展和开创未来的新政治基础,是保证中日两国今后几十年持续和平发展的新的历史性文件。如果说过去的三个文件保证了中日关系30余年的健康发展,那么新《联合声明》的签署,则意味着中日两国的关系进入了一个战略性的新的历史阶段。
1.重新定位:“战略互惠”
新《联合声明》的第一条指出:“双方一致认为,中日关系对两国都是最重要的双边关系之一。双方决心全面推进中日战略互惠关系,实现中日两国和平共处、世代友好、互利合作、共同发展的崇高目标”。“战略互惠关系”是对中日关系的新的定位,也是新《联合声明》的最大亮点。
新《联合声明》签署时,距第三个政治文件(《中日联合宣言》)的发表整整过了10年。10年的时间,在历史的长河中只能算作短短一瞬,但对中日关系而言却是不同寻常的。在这10年中,中日关系经历了“破冰”——“融冰”——“迎春”——“暖春”的过程,与此同时,两国关系的内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除继续遵循“友好合作”的原则之外,中日两国各自的核心利益以及与之相伴随的政治诉求逐渐成为影响两国关系的主要原因,《联合宣言》对中日关系“友好合作伙伴”的定位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为了使中日关系能够继续健康地发展,两国领导人审时度势,将两国关系重新定位为“战略互惠”。这是中日关系史上又一个新的里程碑。
2.定期互访,增进互信
新《联合声明》的另一个亮点就是确认要增进政治互信。《声明》的第六条指出:“双方确认,增进政治安全互信对构筑中日战略互惠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明确规定:“建立两国领导人定期互访机制,原则上隔年互访,在多边场合频繁举行会晤”,“加强安全保障领域的高层互访,促进多层次对话与交流,进一步加深相互理解和信任”。
我们注意到,在《中日联合宣言》中,双方也曾确认“两国领导人每年交替互访”,但后来由于日本政界的动荡以及领导人的更迭等原因,使两国领导人的定期互访受到影响,甚至一度中断。为了避免今后两国关系再次受到类似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中日两国领导人站在战略高度,从大局出发,在新《联合声明》中具有前瞻性地确定了两年一次的首脑互访机制,这无疑对加强高层互访,促进高层次对话与交流,加深相互理解与信任具有重要意义。
3.互为伙伴,不相威胁
在新《联合声明》中双方还确认,中日“两国互为合作伙伴,互不构成威胁”,这是中日两国第一次在政治文件中使用“互不构成威胁”的表述来表明相互的信任。这其中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互为合作伙伴”。表明中日两国的关系是建立在“合作”基础上的,而不是敌对关系。中日双方都“相互支持对方的和平发展”,确信“坚持和平发展的中国和日本将给亚洲和世界带来巨大机遇和利益”。第二层含义:“互不构成威胁”。毋庸讳言,两国在一些问题上还存在分歧,在某些方面还时有摩擦,在诸多领域也存在一定的竞争。但是两国间的分歧和摩擦通过和平协商是可以解决的,两国间的竞争也应该成为良性竞争,即在合作中竞争,在竞争中合作,而不是所谓的“零和博弈”。可以说,新《联合声明》的签订,反映了21世纪中日两国面对全球化所形成的新共识:“和则两利,斗则俱伤”。
一个和平、繁荣的亚洲,离不开稳定的中日关系;渴望友好、热爱和平的中日两国人民需要健康的中日关系。《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日联合宣言》和新《中日联合声明》这四个政治文件阐述了中日两国发展友好合作关系的基本准则,构成中日关系的政治基础。这四个政治文件来之不易,深入了解其形成过程和精神实质,对全面认识中日关系的现状和正确理解中国的对日政策是十分必要的。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中日两国仍存在各种各样的争议,在历史认识、台湾问题、领土划分、经贸投资等领域都有表现,可谓问题众多,麻烦不少。但是,只要中日双方抓住共同利益这一主线,尊重彼此的核心利益与重大关切,不相互制造麻烦,不逾越对方底线,就一定能走出一条和谐相处、良性互动、合作共赢的新型战略互惠关系道路。
中日邦交正常化40年来的历史证明,只有中日双方共同遵守四个政治文件的各项原则,中日关系才能健康发展。衡量日方是否严格遵守中日四个政治文件,关键也许不在于日本领导人说些什么,而在于实际上做些什么。维护中日关系大局,“行胜于言”。我们坚信,只要中日双方从两国人民的长远利益出发,本着相互理解、相互尊重、求同存异、平等协商的原则,就一定能够逐步解决存在的问题,克服面临的困难,使中日关系再创新局面,再上新台阶。
[1]田村重信,丰岛典雄,小枝义人.日台断交与日中关系正常化[M].东京:南窗社,2000.
[2]日本外务省亚洲局中国课解密文件.日中邦交正常化交涉纪录——田中总理、周恩来总理会谈纪录[R].1972.9.25-28.
[3]田桓.战后中日关系文献集1971—1995[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4]遵守中日间三个政治文件原则,推动两国关系健康稳定发展[N].人民日报,2005-4-28.
[5]张香山.中日关系管窥与见证[M].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1998.
[6]田桓.战后中日关系文献集1971—1995[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7]冯昭奎.对话:北京和东京[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