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与融合:环境法律移植与本土化

2012-08-15 00:49王宏巍王跃先
关键词:环境法本土化环境保护

王宏巍 王跃先

(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40)

冲突与融合:环境法律移植与本土化

王宏巍 王跃先

(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40)

法律移植是完善我国环境法的重要方法和途径。在环境法的发展过程中,要善于吸收和利用世界各国所创造的共通性因素,同时更应关注中国环境法的本土资源,实现环境法移植的本土化,从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

环境法;法律移植;本土化

三十多年的环境立法实践表明,我国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环境立法的主要途径是法律移植,也就是移植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立法。这主要是由于全球环境相互依存的特点和国际政治经济合作需求所形成的。环境法是具有综合性、技术性、社会性、共同性特点的部门法,各国没有太多文化上的隔阂和技术上的差异,有较多的可以相互借鉴的东西,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外国环境法的移入也为我国环境法的创立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而且这种影响还要在一定时期内持续下去。然而法律移植后的最大问题是实施难的问题,主要是主体之间出现了利益冲突和文化冲突。因此,实现本土化的改造与融合,即与本土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资源相融合是十分必要的。

“法律是一种外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可能轻易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历史传统和客观现实是环境立法、守法和执法必须注重的本土资源。在全球化时代,中国环境法不能完全排斥外来法,相反还要吸收和移植外国法。但是移植来的法律必须从本国的文化和国情出发进行调试和改造,才能为中国民众所接受和遵守。

一、环境法律移植与本土经济资源的融合

(一)本土经济资源: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

由于西方国家的环境问题更为严重和突出,所以环境法最早产生和发达于西方国家。究其深层次原因是因为自由主义在西方国家的国民经济占据主导地位,从而导致了市场的失灵。市场失灵又是环境问题形成的经济学原因。我国长期实行的高度集中的经济运行机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是另一方面却避免了市场失灵而导致的严重的环境问题。这种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造成了中国环境法的发展相对较弱。中国目前属于经济体制的转型时期,国民经济已经由计划经济转入市场体制的初级阶段。所以又面临着新的环境问题,并且是市场经济的手段无法解决的。因此,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对环境保护的要求,中国环境法的变革成为当务之急。变革的主要手段就是移植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环境法。然而移植过程中,本土经济资源高度集中的经济运行机制与移植过来的法律相冲突,是因为我国对于移植过来的环境法缺乏实施的具体物质基础和法律环境。

(二)适应中国经济转型的转变,实现环境保护方式的市场化

要想使移植过来的环境法真正发挥效用,就必须实现环境保护方式的转变。改变过去的行政管理式的环境保护为市场化的环境保护。也就是要把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引入到环境保护当中来,关键的环节是环境法律基本制度的创新与完善。我国当代的社会转型首先是从经济体制的改革开始的,经济体制的转型既是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基本起点,又是社会转型的首要标志。最终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定为我国经济转型的目标和方向。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其目的是为了使资源的配置达到最优。因此,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确立,向我国环境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确立与传统的管制手段相互促进的环境法经济激励机制则成为我国社会转型中环境法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

在相应的环境立法中,专家和学者都曾指出,主要由市场机制引导企业从事环境保护,如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等。应由市场机制引导企业进行污染防治行为,政府就应当适当地从环保投资的领域中撤出来。环境立法历史经验已经向我们证实了,市场机制引导企业走环境保护道路的良好效果。

二、环境法律移植与本土政治资源的融合

(一)本土政治资源:强大有力的国家职能

在我国,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但是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环境问题的成因及严重程度不同,因此国家在环境保护中所起的作用也是不同。西方国家是由于经济畸形发展和过度享乐主义造成了严重的、频发的环境问题,而我国的环境问题却主要是由于经济发展不足造成的。“环境问题的严重程度决定着国家所采取的环境管理指导思想和管理制度与措施,国家环境管理的广度和深度又决定着一国环境立法的形式和内容。国家对环境问题认识的程度可以极大地影响环境立法的发展进程”。在西方,环境保护不仅是国家的职责,还是全民的职责。在我国,政府主导着环境保护职能,虽然在立法和实践中都对保护环境起到积极意义,但也因此造成了中国环境法不及西方国家发达的事实,环境法应是以社会权利为本位而不是以国家权利为本位。

(二)促进环境保护综合调整机制的形成

移植国外环境法并要在中国实现其本土化,就必须使环境保护主体多元化,避免环境保护体制过于单一的状况。在确保稳固国家职能的同时使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从而形成“政府控制、公众参与、社会制衡”相结合的环境保护体系。并且通过法律的形式使众多环境保护组织的地位和权益得以确立。

民主是公众广泛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和决策的过程,一般而言,公共事务涉及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利益,带有很强的公益性。环境问题由于其本身的广泛性、复杂性使得环境保护成为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受益的事业,因而环境保护是典型的公共事务,需要政府和公众的共同合作,需要民主思想的深入贯彻。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移植和学习环境民主原则,有助于真正适用移植过来的法律,进而解决环境问题,维护环境权益。第一,通过立法将环境权具体化、制度化,尊重和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第二,环境执法公开、透明,给予公众监督的机会;第三,在程序上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第四,建立环境公众听证会制度,召开多种形式的论证会。

三、环境法律移植与本土文化资源的融合

(一)本土文化资源:丰富优秀的环境思想

“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即使是作为舶来品引入的环境法也不能例外。中国古代具有丰富和智慧的生态环境思想,比如“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至今还是环境伦理学的主要精髓。当今社会提倡的发展经济的同时注重环境保护、合理永续利用自然资源、和谐社会发展等等一系列的战略思想都是传承古代优秀思想的结果。“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在西方传统文化中长期占据统治地位,导致环境问题层出不穷。脱离了中国传统的本土文化资源、忽视中国古代优秀的环境思想,是移植西方环境法失败的主要原因。

(二)对传统环境思想精髓的继承和发展

在我国传统文化和传统伦理思想中蕴涵着丰富而深刻的环境道德思想。正是由于这些先进的环境伦理思想,才成功地应付了来自环境的挑战,在总体上实现了与环境与人的和谐发展。这对于我们今天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解决生态危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类环境,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继承中国古代环境思想中的精髓并实现传统环境文明与现代法律制度的融合,才能使移植过来的环境法扎根我国,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环境法律移植与本土社会资源的融合

(一)本土社会资源:公民潜在的环境意识

一个国家人民对环境问题的认识程度会影响到环境保护措施的严厉程度。诚如上文提到的,西方国家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问题产生早于我国,并且程度严重。西方民众普遍重视环境问题,具有较强的环境意识。进而环境立法中的制度和原则都较为发达。我国虽然生态文明思想历史悠久,但是在现代民众中没有得到很好的继承和发展。所以中国民众的环境意识还需挖掘,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还需加强。不结合我国民众的环境意识程度简单移植西方的环境法,就会适得其反。中国环境法中公众参与原则的引入就是形同虚设。

(二)把握环境立法与中国环境意识程度相适应原则

改变观念加强环保意识是解决环保问题的关键,因此向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学习,政府首先从孩子抓起。从小学到高中,设立环保的必修课,以增加孩子们的环保知识和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等。移植西方国家的环境法并在中国实现其本土化,必须要遵循环境立法进程与环境意识提高程度相适应的原则,不可超越中国民众当前的环境意识水平而盲目地引进。

五、环境法律移植与本土法治资源的融合

(一)本土法治资源:环境法律中的法权结构

在西方环境法中,以环境权为代表的私权占据主导地位,并且以环境权为核心构建其整个环境法律体系;中国的环境法最初就是以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出现,发展到现今也以公法形态居多,并建立起以公权为核心的环境法律体系。西方国家的环境法已经从从私法到公法发展到社会法,而环境权在目前的中国环境法中提及甚少。这种不均衡的法权结构,严重影响了中国环境法发展的历史进程。现今西方国家的环境权已经逐渐向生态权转变,而中国社会的环境权问题却还是移植西方环境法的瓶颈。

(二)构筑适应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权结构

中国环境法律实践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都是由于公民环境权的缺位造成的,势必导致公民环境总体意识低,参与程度低,公众参与缺乏法律保障。所以必须在法律上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得以实现,首先建议把环境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中加以规定,然后在相应的法律中增加环境权的相关权利,也就是对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环境请求权的保障。加大法律的保护力度,真正的从理念上加以重视。移植西方以生态权为本位的环境法并要在中国实现其本土化,必须改造目前中国环境法的法权结构,充分发扬私权并适度抑制公权,在公、私权利协调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完成私权向社会权和生态权的过渡。

胡适曾在《中国本土文化建设宣言》中指出,“中国是既要有自我的认识,也要有世界的眼光,既要有不闭关自守的度量,也要有不盲目模仿的决心”。套用在环境法学的研究上,无疑说明环境法律移植和本土化要并重,只有如此,我国环境法才能在全球化背景下得到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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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flict and Integration:Transplantation and Localiza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

Wang Hongwei,Wang Yenxian
(Northeast Forestry University,Harbin Heilongjiang 150040)

Legal transplantation is the important methods and means of improvement in environmental law.In the process of environmental law development,we are not only good at absorbing and utilizing the common factors created by the world,but also should be concerned about local resources of China's environmental law and bring about localiza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 transplantation which can lead to establish environmental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environmental law,legal transplantation,localization

D922.6

A

1672-3805(2012)01-0134-03

2011-06-01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专项资金项目“法律移植与中国环境法发展问题研究”(编号:DL09BC16)的阶段性成果

王宏巍(1980-),女,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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