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法在高校法律基础教学中的运用

2012-08-15 00:47:51
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宪法形式案例

肖 寒

(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湖北 武汉:430080)

0 引言

在中国,人们一般认为案例教学法源于秦代的《云梦秦简》。在国外,人们认为案例教学法起源于古希腊著名教育家、哲学家苏格拉底的“启发式问答法”。朗代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在1870年成为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后,将案例教学法引入法学教育[1]。作为一种教学方法,在不同的课程以及同一课程的不同内容上,具体运用的情形也有很大的差异性。运用案例教学法,需要我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尤其结合教学的内容、对象和目标等要素,力求实现教学形式与内容的有效整合,实现案例教学法最大的效用。现针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结合自己教学的实践谈谈在法律基础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的原则与形式。

1 选择案例的原则

案例是案例教学的核心,案例的选择至关重要,归纳起来,选择案例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则:

1.1 启发性原则

案例教学在法律基础教学中的目标在于让学生通过案例理解、掌握和运用教材中的相关法律知识点,案例太复杂或者太简单都不利于案例教学目标的实现,案例的选取应该符合启发性原则。教学中所选的案例应该让学生有思考的余地,使学生在案例教学过程中通过分析与思考,深化自己对法律理论知识的认识,培养法律意识。例如著名的齐玉苓诉陈晓琪侵犯受教育权案中,陈晓琪侵犯了齐玉苓的受教育的权利,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却找不到具体的民事法律规定,于是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2001]25号批复,指出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他人依据宪法规定享有的受教育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案件开创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先河”。通过该案件的判决可以启发学生:《宪法》规定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获得司法救济,《宪法》可以作为法院判案的直接法律依据,从而使学生更好地理解教材中的宪法的特征: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1.2 真实性原则

案例教学的理论依据就在于“实践出真知 ”,这就要求教师在法律基础教学中做到理论联系实际,选择与学生的切身利益和未来需要息息相关的真实案例,尤其是社会热点、焦点案例,例如网上公开的许多法院的裁判文书,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的全国性有影响力的经典案例,从而体现案例教学的科学性、严肃性。这些案例在教学中能够吸引学生的关注,引发学生的兴趣和共鸣,使教学收到预期效果。例如,讲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五章的知识点“养成网络自律精神”时,我们就可以引入被称之为中国博客第一案的“中国博客网败诉南京大学教授”案,或者引入“熊猫烧香”病毒案,可以让学生通过这些案例了解到:即使在互联网,我们既不能放弃道德底线,更要坚守法律底线!

1.3 广度性原则

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课时有限,教师要讲授宪法、法理学、劳动合同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以及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知识,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所以,教学中选取的有些案例要有广度,即知识的覆盖面要广,能涉及更多的知识点。教师在法律基础教学中,通过一个案例分析,能让学生了解多个法律内容,达到多个教学目标。

现以法律基础部分的宪法和法理学为例,阐述教学案例的选取及其要达到的教学目标。例如,通过孙志刚案件导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客遣送办法》的被废除,可以启示学生:中国的法治建设虽然任重道远,但已经朝着一个正确的方向在迈进——法律体系逐步完善,依法治国的理念渐渐深入人心,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法官的素质在不断提高,司法越来越趋向于独立地办理案件。从而使学生意识到:中国是一个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国家的法律制度应当承担起保护人民群众的责任,保护每一个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又例如,通过“全国首例乙肝歧视案”——张先著状告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案,首先让学生了解该案涉及乙肝人群的三项宪法权利。一是人格和隐私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二是政治权利。《宪法》规定“人民按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三是平等权。《宪法》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这一案例分析过程中有法律内涵和法律体系等法律知识的传授、有运用法律思维方式进行的思考、有对法治观念的分析与讨论。教师可以通过案例把抽象的法理和宪法知识寓于此类案例情境中。而在参与课堂案例分析过程中,学生能领悟正义、公平、秩序等法律价值的内涵,懂得我国法治建设关键的环节之一是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2 案例教学应注意的问题

案例教学法,包括教师在理论讲授中以案说法、组织学生讨论案例、案例模拟教学、旁听案件审理等形式。由于客观条件所限,目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法律基础案例教学主要限于前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即在理论讲授中以案说法的教学形式相对简单,笔者不再赘述。第二种形式即组织学生讨论案例的教学形式,此教学形式相对复杂。

在组织学生讨论案例的教学形式中,学生讨论案例是此案例教学形式的重点和难点,是成功达到教学目标的决定性环节。讨论可以分为有准备的讨论和即兴讨论。有准备的讨论要求教师在授课前向学生布置案例和问题,学生利用图书馆和网络资源查阅相关资料,在课前对案例和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做好课堂讨论的发言提纲。即兴讨论是在课堂授课时,教师直接向学生提出案例和问题,让学生当堂进行讨论。无论是在有准备的讨论还是即兴讨论中,教师都可以把学生分成讨论小组,先分小组讨论,然后由各小组推荐代表参加全班的讨论。在这个过程中,教师要注意好三个要点:第一,要合理分配和控制课堂时间,包括合理分配介绍案例的时间、提出问题的时间、学生讨论发言的时间以及总结点评的时间,同时教师必须营造一种民主、平等、宽松、和谐的课堂气氛。第二,运用激励机制,对学生发言中的闪光点给予赞扬和肯定,增强学生发言的信心;另外,发言的同学可以得到一定的课堂平时成绩加分,最终纳入学生的期末成绩总评。而对于学生的言论误区则要及时加以纠正,但要注意保护学生的自尊心和发言积极性,从而使讨论场面热烈而不混乱,百花齐放。第三,善于分析和归纳学生的观点,抓住学生讨论的矛盾点,并结合教学内容启发学生的思考,最终引导学生围绕教学目标深入展开讨论,做到思维扩散而又不跑题。

课堂教学总结是完成此类案例教学形式的重要环节,教师可以根据案例教学所要达到的教学目标,结合学生们的讨论作出自己的总结,从而让学生们深刻理解案例背后的法学理论的精髓。教学总结的形式可以分为两种:第一,教师自行总结;第二,学生代表先总结,再由教师点评。

使用这种教学形式,能激发学生兴趣,大部分同学都能参与到案例讨论中来。学生觉得通过案例讨论,不仅能活跃课堂气氛,而且有助于增强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和发展学生的想象力和创造力,也有利于变单向灌输为双向互动交流。

另外,多媒体教学手段较之传统教学具有更强的表现力。在法律基础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搜集一些视频和录像资料,编辑后配以WORD或者PPT文档,制作成精美的教学课件。视频案例具有直观、生动的优点,例如《今日说法》、《大家看法》、《法制在线》等栏目所选案例典型,声像俱备,图文并茂,还配有专家点评。若在讲授相关法律基础知识时将其引入课堂教学,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案例就能直观地展现在课堂,从而达到化抽象为形象,让学生如临其境,激发学生的兴趣。

3 结束语

在运用案例教学法传授法律基础知识时,教师既是“编剧”,又是“导演”,还要兼当艺术表演的“演员”角色。教师要精选案例,使之成为“剧本”的生动情节;而只有注重形式,这才能够使“剧本”的生动情节得到最好的艺术展现。当然,我们也不能夸大案例教学法的运用范围和作用。正如列宁所说:“如果要开一张包治百病的丹方,或者拟定一个适应于一切情况的一般准则……那是很荒谬的。”[2]因此,教师应该不断探索、尝试、总结经验,把案例教学法与其他方法交替使用,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法律基础课教学改革的需要,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适应时代发展要求。

[1] 罗海山.论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实施[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1,(8):170-172.

[2] 列宁.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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