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慧慧 杜静然 李 睿
(1、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00;2、内蒙古财经学院会计学院 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51;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处 天津 300000)
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中小企业发展所面临的一个最普遍和最关键的制约因素就是融资问题。在我国体现为“三难”:贷款难、上市难、担保难。其中一个主要根源是融资市场的非对称信息。因此,中小企业选择何种融资方式,按照这种融资方式能否取得资金,都取决于能否成功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拉动经济的新增长点。然而,中小企业的规模扩张普遍伴随资金紧张的局面,此时,外源融资中的银行贷款支持变得尤为重要。据调查,当企业资金紧张时,主要采取向银行借款的方式来缓解资金困难(占比62%)。由此可见,我国中小企业现阶段面临着融资渠道过于单一,融资面过窄的不足。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特别支持、渣打银行主办的首届中国最具成长性新锐企业奖评选复选结果近期公布,与此同步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中小企业主最受“资金”困扰,54%的企业主认为影响其创业的主要外部因素是“融资困难”,有38%的企业主希望通过“降低企业成本”来缓解资金压力。同时87%的企业创业资金来自“自身积累”,而下阶段的发展资金仍然以此为主要来源。另据调查,中国中小企业贷款占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的50%左右,但由于数量众多,平均每家中小企业获得的贷款金额约是大型企业的1/180,而中小企业外部融资金额近99%依赖于金融机构贷款,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无法采用包括股权融资和债权在内的直接融资,而获得政府支持的资金也极其有限。融资难的原因有许多方面,但由于中小企业其外部资金来源绝大部分依赖银行贷款,因此银企间信息不对称是融资难的重要原因。
(一)逆向选择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某些参与人拥有但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张维迎,1996)。”中小企业融资中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为银行借贷中的信息不对称。由于规模与信息披露条件的限制,股票市场通常只面向规模企业融资,中小企业的外源融资模式实际上主要集中在银行信贷市场。在银行信贷市场上,银行和中小企业掌握的信息经常是不对称的,企业往往比银行掌握更多的信息。因此,中小企业有可能利用这种信息优势在事先谈判、合同签订或事后资金的使用过程中损害银行的利益,使银行承担过多的风险。可以说企业融资问题就等价于企业与投资者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徐良平等,2002)。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经济后果主要是“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是指由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和市场价格下降产生的劣质品驱逐优质品,进而出现市场交易产品平均质量下降的现象。也就是说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信息优势方的行为人可能会故意隐瞒信息,以求在交易中获得最大收益,而信息劣势方则可能受损。在融资市场上,中小企业和银行是交易双方,企业融资可以看做由中小企业和作为投资者的银行之间博弈的结果。一般情况下,中小企业比银行具有更多的信息优势,对投资项目的未来收益和风险,中小企业都有较清楚的了解,而银行并不能直接获得资金运用的相关信息,其只能通过中小企业间接了解资金运用情况。但银行虽然不能确切了解到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的风险,却可以根据已经掌握的局部信息形成对融资市场的期望风险值,在决定是否放款时,银行根据风险期望值调整放款利率。按照风险—收益对称的原则,银行对风险较高的资金使用者收取较高利率,而对风险较低的资金使用者收取较低利率。虽然银行在投资项目之前要进行信息审查,但总会有很多甚至是关键信息被一些资金使用者隐瞒。为了保证盈利,银行只能将利率提高,直到可以弥补平均违约风险。其结果导致风险较低的资金使用者退出信贷市场。该过程循环重复,低风险资金使用者不断退出,最终融资市场上就只剩下高风险的资金使用者,这就是在当事人签约之前,信息不对称会导致融资过程中的逆向选择。
(二)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Moral Hazard)”是指参与合同的一方所面临的对方可能改变行为而损害到另一方方利益的风险。也就是说交易双方在订立合同之后,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任一交易方所做出的不道德行为的可能性,道德风险主要存在于以下情境中:由于不确定性或不完全性,或者限制的合同使负有责任的经济行为不能承担全部损失(全部利益),因此,他们不承但其行动的全部后果,当然也不完全享有行动的所有好处,此时道德行为就可能产生。一般而言,道德风险是基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产生的。在中小企业向银行的融资过程中,银行是具有信息劣势的一方,可以看做委托人,中小企业是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可以看做代理人。由于银行和企业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银行的目标通过向贷款发放者按时收回本息等获取最大化收益,而中小企业的目标是利用借款进行投资等以获得最大的收益。中小企业为了实现其利益最大化,往往在取得资金后改变合同约定,从事偏离银行目标而利于自身利益的活动,如从事高风险投资活动、故意拖欠借款、逃废债务等行为,从而形成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后,信息不对称会导致融资过程中的道德风险。道德风险的存在使得银行在向中小企业银行发放贷款时更加谨慎,甚至可能放弃提供资金。
(一)中小企业的财务核算不规范 首先,缺乏一套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我国关于中小企业的会计研究仍处于起始阶段,尚未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的理论框架(蔡海静、汪祥耀,2010)。以企业规模作为划分标准,我国将企业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在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城市商业银行、商业保险公司、母子公司中有一方系上市公司的企业,基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需要,都必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盖地、杜静然,2009)。另外,非上市的非国有大中型企业、法人小型企业、非法人小型企业有多种会计核算标准可以选择。由于非国有中型企业、法人小型企业和非法人小型企业提供会计信息时有多个标准可供选择,企业基于经济后果的考虑,总是选择有利于自身的会计核算标准。结果是难以保证这些企业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可理解性及可比性。银行在审查这类企业的财务报表时,并不能够准确获知其核算依据,也难以对其信息精确判断,从而造成了信息在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的不对称。其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设置不规范。由于大部分中小企业规模相对小,出于成本考虑,一般没有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在数量上往往无法满足内部控制关于会计工作岗位职责分工的要求,会计岗位不完全,不相容职务未分离。而且,在会计人员任用方面,倾向于雇佣企业主的亲属或朋友,较少考察其整体业务素质和能力。使用兼职会计现象也比较普遍,兼职会计的流动性强,经常会造成对资金运动过程会计记录的中断。会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不合理使得会计信息无法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银行难以掌握企业充分、真实的资金运动状况。
(二)中小企业的信用管理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机制和信用担保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首先,信用评价可以通过对借贷信用行为的可靠性、安全性进行分析,提供借贷行为风险程度的信息,保障借贷行为的可能性和安全性。西方发达国家的信用评价相当完善,形成了国的财务导向型、日本的经营导向型、德国的偿付能力导向型,以及英国的系统评价等几种主要的企业信用评价模式(段金锁,2010)。相对而言,我国信用评价机制建立较晚,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1997年,仅有9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的评级机构被中国人民银行认可,其他信用评级机构为规模较小的地方性公司。而且,我国信用评价缺少统一的行业规范,没有统一的评价办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造成不同评级机构评价结果,不具有可比性和权威性,企业缺乏进行信用评价的积极性。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结果表明,在我国中小企业中,仅有39%参加过资信评估,这其中的大部分企业资信度较低,更有61%的中小企业没有参加过资信评估,没有任何资信记录。由于社会信用评价机制的建设处于起步阶段,许多中小企业的信用情况难以被银行准确掌握,中小企业在融资后屡屡发生不道德行为。其次,担保机构参与到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交易中,能有效降低银行所面临的中小企业的“道德风险”,促进贷款实现。我国虽然已经建立起““一体两翼四层”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但仅仅依靠政府财政力量难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需求。因此,我国已经逐渐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型转变。企业、民间组织、个人等社会出资的担保机构越来越多。尽管经过转变,担保机构无论从种类上还是从资金量上都有了较大幅度增加,但很多体制性问题从信用担保机构一出现就制约其健康良性发展,担保条件设定较为苛刻,很多担保机构是以被担保企业的反担保抵押充足状况作为首次担保的唯一条件,均要求担保企业法人代表、大股东及其家庭承担担保的无限责任,且必须提供有形资产作反担保,降低了中小企业接受信用担保的积极性,将一些不具备反担保抵押条件的中小企业拒之门外。因此,我目前的信用担保体系仍然难以满足银行在对中小企业贷款时的担保要求,信用担保的不足,也使得中小企业在融资后屡屡发生不道德行为。
(一)健全中小企业会计核算制度 我国中小企业可以分为上市的中型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非上市的国有中型企业、非上市的非国有中型企业、法人小型企业和非法人小型企业五类。这五类中上市的中型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按照证监会的要求都必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非上市的国有中型企业按照国资委的要求也必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而对于非上市的非国有中型企业,由于由于它们为社会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而具有公众责任,也就具有了公众利益?责任与利益是一对孪生兄弟,公众责任与公众利益一致,对公众负责就是维护了公众的利益(刘永泽、孙光国,2007)。因此本文建议非上市的非国有中型企业也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对于法人小型企业和非法人小型企业,依照会计国际趋同的原则,制定符合我国具体情况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法人小企业和非法人小企业适用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应符合税法导向原则,其会计核算制度应简化、通用,最大限做度地保持与税法的一致性,以降低法规遵从成本(盖地,2000)。
(二)加强中小企业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重要保证。要使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各级领导和财会人员普遍提高认识,促使制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目标和规划。提高广大财会人员的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基本条件是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使得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从事会计工作。从建立账簿、取得和填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直到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整个会计循环中,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同时,要按照内部控制的要求,建立严格的会计岗位责任制。定人员,定岗位,明确分工,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应当符合内部牵制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最终向银行提供的会计信息的质量。
(三)规范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机制 在规范信用评级机构方面,应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出台行业监管制度。建立信用评级行业协会,是该行业的自律和协调作机制,为信用评级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金融机构再为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时,必须要求中小企业提供资信等级信息,从而提高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估的积极性。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建立全国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库,使银行从中获知要求贷款企业的信用状况,获取更充分的信息。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方面,要着重考虑中小企业的创新性、成长性和发展性。以财务数据为基础,建立信用等级评价模型。
(四)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首先,创造信用担保制度良好的法制环境。我国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担保法》(1995)、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1999)、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2001)和《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工作意见》(2010)这些法规颁布实施的目的虽然都有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但却不是针对中小企业担保的专门法律,而且各个部门以各自法规为依据各自为政,造成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没有统一规范可以遵循。另外,这些法规都是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原则性的内容予以规范,至于实施细节,并没有出台相应配套的法律规范。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专门和为之配套的法规,提高上述法规在实务中的可操作性,在制度层面上保证中小企业担保的平稳发展。其次,提高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国家在安排财政资金时,应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安排扶持基金,扶持担保企业的发展。另外,我国担保机构中,政策性担保机构占据主体地位,商业担保机构和互助担保机构比重较小,政策性担保机构并不能满足中小企业需要。需要大力发展多种类型的担保机构。鼓励民间资本成立商业担保机构,积极发展政策性全国再担保机构。同时也可以发展互助性担保,其优势源于于民间担保的产权结构、社区性和互助、互督、互保机制。当面临风险时,互助性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最终由会员分担,容易被潜在的被担保者接受,担保审批人与担保申请人相互较为了解,可以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现状;互助性担保将银行或政府担保组织的外部监督转化为互助性担保组织内部的相互监督,提高了监督的有效性;处于劣势的中小企业通过互助性担保联系起来,在和银行谈判时可以争取到较为优惠的贷款条件;互助性担保减轻了政府财政负担,可以为政府与中小企业沟通创造新的渠道,容易获得政府的支持。为适应今后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宜构建以互助性担保机构为主、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为补充的担保机构为基础,以地区和市级、省级、全国三级再担保机构为支撑的结构体系。
[1]林毅夫、李永军:《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经济研究》2001年第1期。
[2]王黎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中国中小企业》2009年第11期。
[3]钟田丽、弥跃旭、王丽春:《信息不对称与中小企业融资市场失灵》,《会计研究》2005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