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家谱看明清徽州普通妇女的家庭地位

2012-08-15 00:47刘平平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2012年9期
关键词:徽州妇女家庭

刘平平

(安徽大学 历史系,安徽 合肥 230039)

从家谱看明清徽州普通妇女的家庭地位

刘平平

(安徽大学 历史系,安徽 合肥 230039)

家庭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是以男女间的经济分工为基础而组成的。明清时期的徽州由于特殊地理、社会环境,在徽州本土形成了一个以妇女为中心的留守群体,因此普通妇女尤其是母亲和寡妻在家庭中具有较高的地位。她们不仅为家庭创造财富,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和控制权,对家庭重要事务及主要成员有相当的决策权和发言权;而且还走出家门,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并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尊重。

明清时期;徽州;族谱;普通妇女;家庭地位

在“男尊女卑”的中国传统社会中,妇女受到诸多封建礼法的束缚,被排除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之外,扼杀了她们发挥才能、贡献力量以争取自身社会地位的机会。家庭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成为妇女生产生活的主要阵地,在这一阵地里她们积极参与家庭劳作,承担家庭义务,成为家庭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和参加者,成为家庭权益的直接授受人。因此,研究明清时期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有助于从另一个侧面反应当时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

目前,鲜有对于明清时期徽州普通妇女家庭地位的研究。[1]徽州地区山多田少,地狭人稠,每年收获的粮食,往往不足三个月的食用,因此明清时期,经商之气盛行,男子“十七在外”,把老幼妇孺留在家中,形成一个以妇女为中心的特殊留守群体。在这样一个特殊的环境下,妇女在家庭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文试图以明清徽州家谱中的女性传记为中心,考察明清时期徽州普通妇女在家庭中的真实生活面貌,分析其家庭地位。

关于明清徽州普通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首先将其概念界定为“普通妇女”即为非富非贵、非贱非俾的普通劳动妇女在家庭中所做的贡献、所享有的权利以及所得到的认可程度等。

一、在家庭劳动中的作用

就一个国家而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就一个家庭来说,经济能力也是决定一个人家庭地位的重要尺度。明清时期的徽州男子大多因经济的压迫、环境的困苦而离开家乡,出外谋生。然而男子外出经商未必都能如愿成为巨贾,大多数还是小商小贩或者小学徒,即使把所赚的一部分薪金寄回家中,也是杯水车薪,不足以赡养家室。理想的“男耕女织”的传统社会分工,也因徽州地区地狭人稠,成年男子大量外出而使女子兼事耕、织,承担起养家糊口的重任。

纺绩。管子说“一夫不耕或受之饥,一女不织或受之寒”,生动反应了女子纺绩的普遍性和重要性。在明清时期的徽州,女子从小即被教以纺织、刺绣等女红,所以徽州妇女勤于妇功,无论是富商巨贾之女还是官宦之妻都不废纺织。“女人织木棉,同巷相从,绩纺常及夜分,人谓妇功,月得四十五日…凡冠带履口之属,咸手出”[2]。如果上层妇女纺织是为了消磨时间、教化乡里的话,那么劳动妇女纺织除可以满足家庭成员的日常需求外,还可以用此来养家糊口。在一个普通家庭中,妇女可以通过纺织来分担丈夫压力,增添家庭经济收入或供纳徭役,部分地解决家庭经济问题。徽州文献中有大量的记载。如《又五十八世廷鸿公暨金宜人合传》中廷鸿公家少贫,宜人经理于内,并“日夕勤事针黹,以添薪水。”[3]《双节坊记》中恒典公妻,因恒典公常远贾,“独操井臼,先世烝尝、户役皆氏力撑。”[4]妇女在夫死子幼,翁姑年迈,没有经济来源,生活难以为继的情况下,靠纺织奉养老人及抚育幼子。如《明节妇叶氏传》中的节妇叶氏,婚后五年夫卒,剩下幼子及翁姑,于是节妇“织纴纺绩,营甘旨以奉二老人。”[5]《张孺人姑媳节孝合传》中,张孺人生子五岁后,夫卒,家贫如洗,孺人“勤习女红,以敬侍舅姑,抚育宗启…纺织为生,克勤靡阻。”[6]可见纺织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尤其是在一些缺乏男劳力的家庭中,纺织成为家庭经济的主要支柱,是维持家庭生计的最主要途径。妇女靠纺织不仅可以养老抚幼,还可以通过纺织来积蓄资财以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如《太祥君孺人程氏贤母传》中程氏“不辞劳苦,穷日纺绩,百计以成家。及财日裕,好拓产业,每遇产辄委簪珥以成”[7]。《徐母黄节妇传》中黄节妇翁姑及处士相继去世后,仅留一幼子,家用无所仰赖,于是节妇“勤勤家计,不遗余力,日鸡三号而起,夜课女工不休,甚而达旦…节妇蓄日富…制田数十顷。”[4]形象的说明了妇女靠纺织所积蓄的钱财购房置地,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经济实力,使生活由贫窘走向富裕。

耕田及其它劳动。由于明清时期的徽州,成年男子大都出外营生,家中仅有田地的耕种也就落在了妇女身上,因此她们除纺织外还要下田耕作。如《万五公孺人郑氏贤母传》中郑氏“力农居积致富”[7]。《承梧公德配张孺人节传》中孺人夫死后一人独掌家政,等儿子长成后,“教之稼,以身率作,自春耕至于秋获,其间沾体涂足之事,靡不与其子共为,虽世之老农不是过也。”[8]可见,在家中没有成年男子从事田间劳作的情况下,妇女则需兼事田事,并会成为力农好手。当然,在贫苦家庭中作为家中的女劳力,即使有成年男子承担田间劳作,但在春耕秋获的农忙时节,妇女也会出田一同劳作。“北擅茶荈之美,民半业茶,虽女妇无自暇”[9],“虽女妇亦事耰锄”[9]。如若家中田少或没田,妇女还要从事其它行业来养家。如《承梧公德配张孺人节传》中承梧公弃世后,遗下三子一女及一幼媳,“嗸嗸众口,待哺一人,而家又素贫”,于是张孺人力图生计,“昼负柴薪,夜作酒腐,每日以所获之利谋饔飱焉。”[8]《徐母汪太孺人传》中文胜公妻汪氏,文胜公卒,遗子仅七岁,“中外一切倚办太孺人”,当太孺人拮据时,则“宵旦洴澼,洸治饔飧。”[4],靠漂洗衣物获取收入来维持日常生活。这些妇女通过做一些小生意或漂洗衣物获取收入来维持家计。

正是因为明清时期徽州妇女在家庭生活中靠纺织、事田、做小生意等获取收入来独当一面养家糊口,才使她们在经济上获得相对独立,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认可。而且越是下层的贫困家庭,妇女对家庭的贡献越大,其家庭地位也越高。

二、普通妇女对家庭重要事务及家庭主要成员的决策权

妇女作为家中主要成员之一,在家庭中的作用不可忽视,因此她们在日常生活中,对家庭重要事务及家庭主要成员有着相当的发言权和决策权。

首先,对家庭重要事务的决策权。

对家庭事务的发言权和决策权是衡量妇女家庭地位的一个重要标准。参与家庭经济事务,如参与或直接进行土地买卖。《徐母黄节妇传》中黄节妇靠课女红,蓄日富,“于是独架一屋、创一圃,制田数十顷,”[4]《胡节妇传》中节妇,“鬻夫遗田”[6]。主持家中丧葬大事,承担夫职、子职。如《古槐门二十八世得禄公配余孺人行状》中余孺人翁去世,且丈夫在外经商未归,于是“孺人殓殡如礼…姑殁后治丧一如丧舅。”[3]《王母程太孺人传》中程太孺人的丈夫弃世后,“孺人哭泣丧祭皆如礼法,不以家贫废事。”[6]《承楷公德配程孺人节传》中孺人夫弟一家七人相继弃世,“孺人为之殡葬,家虽贫,不惜质簮饵以助之,且以己子绍其后。”[8]妇女除为翁姑、丈夫主持丧事外,还为亲属置办丧事,一如礼法,并且深明大义,将儿子过继与夫弟,延绵香火。除购田、办丧外,有些妇女还对家庭修建祠堂、住屋等事务积极参与。如《晓川六十二世孝珍公配程宜人征诗启》中孝珍公兄,寄资建祖祠、造住屋,交给孝珍公经理,程宜人佐治,“明星警旦皎月宣劳,至于待人尤从宽厚,凡属匠工莫不称盛德。”[3]悍妇、妒妇作为反面例子,也是妇女家庭地位高的一种体现,如《雷山公传》中王某,有一妻一妾,妻先有子且娶媳,后妾有子,“嫡母不容,抱养…及长,生母与父俱殁,而嫡母犹存,终不敢携居王门”。[6]关于妒妇的恶性,族谱家规主张对其进行严重地惩罚,若妒妇专房,不准其夫纳妾的,进行劝导,如若不遵,“体[遣]回母家”,若妒妇自不生子,又不准其夫纳妾的,“房长当引至祖堂,责以大义…但为夫者,亦不得藉此罢妾凌妻,自干罪戾”[10]王妻虽准其夫纳妾,但却不容妾的孩子,其行为更为恶劣,面对如此恶行,王某既没告之祠堂,自己亦没采取任何措施,足可见得,在王某家中实乃王妻一人独大。

其次,对家庭主要成员的决策权。

子女的教育。如《良烈公暨德配张孺人传》中张孺人君常年游历在外,于是“子若孙之延师督课,多藉德配张孺人之力。”[8]《启台公德配俞孺人节传》中启台公死后,俞孺人为子“延师课读,及时毕婚”。[8]《东山六十一世巨荣公妣汪太夫人行状》中汪太夫人“里塾之修脯,围场之馈馌,一切缝纫琐屑先慈皆身任之。”[3]可见妇女不仅为子孙延请老师,而且还竭力承担延师的费用。妇女左右子女的交友与职业选择。如《王母程太孺人传》中王母程太孺人教子“慈而能严,不事姑息”,其长子廷佐喜结交朋友,且“宾从杂遝,坐客常满,孺人从帷内密觇之,辨其贤否,曰:‘某也良,当取;某也诈,当绝。’”[6]教儿子择良友而交之,俨然有欧孟遗风。《徐母方孺人完节传》中方孺人开始出资遣儿子太诱去杭经商,后发现儿子“无幹理材,一试不利,孺人辄止之”,遂让儿子回乡视畊稼,并劝慰其说“吾与妇共竭女红之力以为子助,亦足以赡俯仰矣。”[4]太诱初而习贾,后弃贾从农都是在其母亲的劝导下选择的,可见母亲在子女职业选择中的导向与决策作用。《澄源外门五十世贵旻公配钱孺人节传》中钱孺人 “御子妇有法,虽长稍有过辄鞭笞之,训诸孙必使业儒治生事。”[3]妇女决策子女的婚姻。自古婚姻即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母亲在子女婚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丈夫外出或去世后,母亲则全权主持子女婚事。如《余孺人传》中余孺人,丈夫经商在外,孺人“为伯男纳妇于张之门,良人无所苦。为仲男纳妇于汪之门,良人无所苦。”[6]孺人为二子娶妻都不用丈夫操心。《澄源外门五十世贵旻公配钱孺人节传》中贵旻公配钱孺人,“子女四人,节妇抱育之,又婚嫁之。”[3]

三、普通妇女对家庭财产的权力及所进行的社会活动

妇女作为封建国家的法定纳税人,有其独立的经济人格,在家中成年男子去世或者离家的情况下,妇女作为女性尊长成为户主,需要妇代夫职,承担国家徭役,分担宗族开支。如《胡节妇传》中节妇夫死后,“户逼斗役,鬻夫遗田应之”[6]。《双节坊记》中,恒典公常远贾,其妻“独操井臼,先世烝尝、户役皆氏力撑”[4]。妇女对家庭财产的继承权。明清时期徽州地区,妇女的继承权体现在对长辈财产的继承和对丈夫财产的继承。如《明节妇叶氏传》中节妇叶氏之舅宪宗病笃,于是“力疾立遗文,割膏腴之田以畀节妇。”[5]夫死后,妻子的继承权表现为代子继承,为子管业。在这里妇女对家产虽有继承权但并无所有权,所以寡妻,尤其是有产寡妻,她们的财产经常会受到来自夫族或母族中重利之人的嫉妒、破坏并逼其改嫁,此时,妇女是否能抵挡族人的威逼而改嫁,是决定其对家产是否拥有继承权和管理权的关键。如前文提到的叶节妇,舅死后,“自当家政。有利其产者,节妇词严谊正,不屈声势,以故群邪自息,而家业以存。”[5]妇女在特定情况下对家产的支配权,为女性参与小家庭之外的社会活动提供了经济基础。如《承梧公德配张孺人节传》中孺人性慷慨,乐善好施,见族中某贫想要鬻妻,孺人可怜他,对他说:“吾贷汝金,汝能留妇,吾不汝责还也”,凡当地修桥梁道路的事情,孺人都“悉乐输将”。[8]《余孺人传》中,分家后孺人“不忍舅姑仲季之伥伥也,尽出赀助之”[6]。周济贫乏困难者,积极投资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等,都是妇女支配和使用家庭财产的体现。在丈夫犯妻或无故殴打妻子的情况下,宗族保障妇女的家庭经济地位,如族谱规定“男犯有妻子者,无论妻子同出与不同出,其妻子照常回族居住,没后照常进主上谱。”[11]此时妇女作为受害者,回族居住和上谱,其对家庭财产的支配拥有了高于丈夫的权力。如果妇女本无过,而丈夫却对其百般殴辱的,“重惩其夫。夫仍不改者,责令批产给妇。”[12]在批产给妇的情况下,妇女对家产既拥有所有权,又拥有了绝对的支配权。

妇女参与社会活动是其家庭活动的延伸,从侧面反映了妇女家庭地位的提高。

解人之难。《又五十八世廷鸿公暨金宜人合传》中金宜人“里有贫乏必周恤之,夫妇反目必解之,甚有琴瑟不调,决欲再醮者,宜人必多方挽回之。”[3]前文所述程宜人“人有以贫苦患难告者,罔不厚恤而周济之,甚至典钗珥、质裙襦,曾不少吝。”[3]在邻里、亲友患难或贫乏,求告于她们时,她们不是袖手旁观,而是尽力相帮,甚至家贫亦典簪珥来助他们脱困,得到邻里和宗族的认可和赞誉。

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承梧公德配张孺人节传》中张孺人“性好善,凡修桥梁道路,悉乐输将,以故一时劝捐者皆借孺人为领袖。”[8]《清太学生王公载之传》王廷锡弃世后,其妻体夫志“于城南柘水之旁创建王氏支祠一所,庀材鸠工,不数月而告成,族人咸德之。”[6]《东山六十一世巨荣公妣汪太夫人行状》中汪太夫人,“倡义塾训族中子弟,并匀给贫户岁米…创办婺源育婴,并捐助紫阳书院膏火,修葺学宫试院…又念徽郡同乡会馆以废,饬创捐二千金俾复旧。”凡“家乡贫窭、亲友及恤灾、修路等事,凡有求于先慈者,靡弗应。”[3]得到邑民乡里的拥戴。妇女尤其是年长的妇女在主理家政外还走出家庭,踏入社会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并得到邻里宗族的认可和赞扬,被尊为领袖,奉为榜样,取得了较高的社会地位。

四、明清徽州妇女家庭地位较高的原因

明清时期徽州妇女的家庭地位较高的原因在于:

首先,特殊的地理、社会环境。徽州地区山多田少,地狭人稠,每年收获的粮食,往往不足三个月的食用,因此明清时期,经商之气盛行,男子“十七在外”,把老幼妇孺留在家中,形成一个以妇女为中心的特殊留守群体。在这样一个特殊的环境下,母亲或妻子为家中尊长在家庭事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其次,普通妇女不能脱离农业生产和其它社会活动。她们一方面要积极从事家庭劳作,如纺织耕田、饲养家畜、小本经营等等,是家庭经济的重要承担者。如《又五十八世廷鸿公暨金宜人合传》,金宜人“通幼科,治产难,活人难,以数计。”[3]《澄源外门五十世贵旻公配钱孺人节传》中钱孺人“豢鸡豕,以裕家”[3]。另一方面她们还积极参加社会活动,生活空间较大。她们与邻里交往,互帮互助;积极参与修桥、修路、建祠、建学等公共事业,提高社会影响,有较高的社会地位。

再次,女性受教育的机会较多。有“东南邹鲁”之称的徽州,非常注重子孙教育和宗族教育,在这种氛围中,普通女子也有受教育的机会,如《纪敬承王翁纯孝行实传》中的杜孺人,“幼授女史,诵法古人”[6]。《文仲公夫人汪氏贤母传》中汪氏“颇通《内则》、《烈女传》诸书,尤长于诗”[7]。除了女子接受教育外,宗族还组织人员对族规家法定时进行宣讲,如仙石周氏“每年正月识字者宣讲,男东女西,共听以示警惕。”[13]通过家庭教育或宗族宣导,使妇女能够颇识大体,处理事情有魄力、有胆识,如遇损害自己及家人利益的事情或诉诸宗族,或告于县庭,如《杜孺人孝慈传》中王翁纯母亲,夫死守志,宗族有人想使其改嫁,夺其财产,于是“母乃泣告于县庭,告照以示之”[6]。

综上所述,在明清时期徽州地区的中下层家庭中,妇女与男子共同劳动,分管家庭事务,撑起家庭生活的“半边天”;如若家中没有成年男子或没有男子,妇女作为寡母或寡妻,其家庭地位则被充分的表现出来成为家中的中流砥柱,主掌着家中一切大小事务。因此,明清时期徽州普通妇女的家庭地位较高,她们不仅承担家庭内外劳动,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增加经济收入,为夫分忧,对家庭财产拥有一定的继承权和控制权,还对家庭重要事务及主要成员拥有发言权和决策权;而且她们还走出家庭,更多的参与到社会活动中,得到人们的认可和尊重。

[1]阿 风.明清时期徽州妇女在土地买卖中的权利与地位[J].历史研究,2000(1).阿 风.徽州文书所见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力[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2.马 兰.明清时期徽商家庭中女性经济地位研究[D].西安:陕西师范大学,2009.

[2]同治·祁门县志·卷五·风俗[M].祁门:同治十二年.

[3](民国)·济阳江氏统宗谱·卷四·传赞[M].民国乙卯年修.

[4](乾隆歙县)·歙北徐氏皇呈家谱·卷十二[M].乾隆戊午年修.

[5](咸丰祁门)历溪狼牙王氏宗谱卷·卷十·行实[M].王修齐,等,纂修.清咸丰六年木活字本.

[6](光绪婺源)·太原双杉王氏宗谱·卷十八·传[M].王启魁,等,纂修.清光绪十九年木活字本.

[7](民国新安)·新安大阜吕氏宗谱·卷五·闺范[M].民国三十四年修.

[8](光绪婺源)·槐溪王氏宗谱·卷十·传[M].李冬华,纂修.清光绪十九年木活字本.

[9]乾隆·歙县志·卷一·风土[M].乾隆三十六年刊本.

[10](民国歙县)·蔚川胡氏家谱·卷首·家训十条[M].民国四年线装活字本.

[11](光绪绩溪)·南关许余氏惇叙堂宗谱·卷二·凡例[M].光绪十五年刻本.

[12](光绪池州)·仙源杜氏宗谱·卷首·家法[M].清光绪刻本.

[13](宣统绩溪)·仙石周氏宗谱·卷二·凡例[M].宣统辛亥善述堂刻本.

(责任编辑:徐星华)

Huizhou Ordinary Women's Family Status in the Ming-Qing Period:Taking Huizhou Genealogy as Basis

LIU Ping-ping
(Department of History,Anhui University,Hefei,Anhui 230039,China)

As the basic unit in human society,the household formation is based on the economic division of labor between men and women.During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because of the special geographical and social environment,Huizhou formed a left-behind group with women as the center,so ordinary women especially mother and widow have a higher position in the family.They not only create wealth for the family,can inherit and control the property;they have significant decisionmaking authority and the right of speech for the major family affairs and main members;but also out of the house,to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social affairs,and get the recognition and respect of society.

the Ming-Qing period;Huizhou;genealogy;ordinary women;family status

K248;K249;K252

A

1008—7974(2012)09—0068—04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项目编号:11JJD750005

2012—06—12

刘平平(1988-),女,山东临沂人,安徽大学历史系徽学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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