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结构的研究最早出现于20世纪30年代,开始于对股权制度的探索,后研究逐渐逐步扩展到股权激励与公司绩效和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等。随着传统薪酬制度缺陷的显现,股权激励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国内外对于股权激励与企业管理的研究存在争论。研究至今,多数学者认为股权激励与企业绩效存在相关关系。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所有者保留剩余索取权,而将经营权利让渡,从而导致非对称信息博弈的出现。法玛(Fama,1980)认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经济组织发展的有效形式,但委托代理问题随之产生。委托人指定、雇佣代理人,并且赋予代理人一定的决策权利,通过契约来约束代理人的行动, 并根据代理人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詹森(Jensen,1986) 指出,当代理人对收益仅拥有部分索取权时,他们往往倾向于制定使自己效益最大化的经营决策,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不一致,代理成本就随之产生。同时,他还认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代理人凭借自身信息资源优势,在经营管理决策时,可能会违背委托人的意愿选择投资净现值为负的项目。葛洛茨曼(Grossman,1980)认为,在股权结构高度分散的情况下,分散的小股东无法实现对经理人的有效监督,“搭便车”现象极为普遍。因此,可通过授予经理人一定股权,降低对其的监督成本。代理理论认为应设计一套激励机制促使代理人为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使资源分配实现怕累托最优而努力。
内部人控制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另一种是合法化的内部人控制。合法化的内部人控制比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更有控制力,对公司外部的各种威胁也更有谈判力。增加公司经理人持股比例,可使管理者从本质上讲更趋于合法化的内部人。Jensen和Mecklin认为拥有较多股权的内部人更有能力巩固自己在企业中的地位,增加自己的权利以追求更高利益,甚至可能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投资决策。
预期回报与代理理论的推理逻辑相反。该理论认为企业绩效的提高引致了管理层股权的提高,而不是代理理论研究认为的管理层所有权的增加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绩效。一方面,当企业业绩提高,会相应制定股权激励计划以更好的提高管理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管理层基于其信息优势,会对企业未来发展有更准确地预期,从而更倾向于选择取得股权作为回报。Holdeness, and Krosner(1999)研究发现管理层股权比例与公司绩效及公司规模呈“U”型的关系。
股权激励制度将公司价值设为了经理人收入函数中的重要变量,实现了股东利益与经理人利益的一致性。股权激励使将经理人自身效益最大化建立在公司价值达到最大化的基础上。长期的实践证明,股权激励作为长期激励机制比传统薪酬机制如基本薪金和年度奖金等有更好的激励效果。并且,整体薪酬的业绩弹性和整体薪酬的激励效果随着股权激励长期激励机制使用规模的扩大而增强。
为吸引和留住优秀员工而提供高额的薪金和奖金会引起公众的注意。相比之下,股权激励机制可以更加经理人隐形财富。 股权相对于现金报酬对经理人的吸引力更大。 即使经理人离开企业,仍可通过股权分享公司的未来收益。期权计划一般针对于企业重要成员。给予核心员工期权作为报酬的一部分, 可以营造更好的内部竞争环境, 激励员工更加努力地工作。并且,由于期权的价值在于企业未来收益,股权激励能有效留住绩效高、能力强的核心员工,预防人才流失。此外,股权激励制度对于刚进入企业的新员工带来了很强的收益预期,对吸引人才具有重要作用。
对管理层业绩的考察一般建立在其为公司创造效益的基础上,这种考察方式的固有局限极易导致管理者进行经营决策时产生短期行为。只顾短期收益而放弃具有长远收益的战略性长期项目。激励制度将企业本期实现的财务指标和企业将来的价值综合纳入评价体系,因此股权激励能有效减少短期行为,促使管理层关注企业长期目标,更加注重主营业务的发展,着力于企业未来价值的提升。
股权激励在企业实际应用中,方式多种多样。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虚拟股票、延期支付等在全球范围的企业中广泛应用。将激励效果与税务、现金流量以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出适合不同企业性质的股权激励方案。
20世纪50年代股票期权在美国开始出现,现在发展成为最常用的股权激励模式。股票期权是风险与报酬相对应的长期激励方式,目的在于解决企业委托代理问题。被授予股票期权的对象拥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以约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企业股票的权利。股票期权约定购买股票的数量、价格与时间。在约定条件实现时,激励对象可支付一定现金行使权利。行权时,激励对象的收益体现为市场价与行权价之间的差额。通过这种股权激励,管理层将自身利益与企业长远发展联系起来,形成利益共同体。因而更加关注企业未来价值的提升。
股票期权的主要优点是管理者自身利于与企业剩余收益相统一,极大提高管理者的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力。从而有效的解决了委托代理问题。股票期权持有人没有亏损风险。当股价下跌时,持有人可选择放弃行权,并不会造成额外损失。此外,股票期权对于企业来说成本低廉。股票期权实物实质是赋予激励对象一种选择权,不需现金支出,激励成本较低。股票期权通过股价波动实现收益,具有较大的激励力度。
股票期权也存在不足。首先,股票市场存在风险,股票价格的波动并不能完全反应企业价值变化。期权持有人行权之后面临股价下跌的风险。若股票市场持续熊市, 股票期权的股权激励效应就会丧失。其次,股票期权激励容易导致管理者为了追求行权日股票价格,而采取提升股价的短期行为,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股票增值权是一种简单易行的股权激励方式,企业授予激励对象一种分享企业剩余的权利。现金增值权是股票增值权的一般形式。被赠与股票增值权的管理层无需行使股票期权,以现金形式获得股票差价收益。采用股票增值权这种股权激励方式,企业不需要增发股份,被激励者通过股价的上升获得收益。与股票期权相比,取票增值权的不同之处为激励对象无需为行权支付现金。
股票增值权比股票期权方式更简单易行。获得股票增值权的激励对象在行权时可以直接获得股票增值的现金收益。使用股票增值权这种激励方式不需要考虑股票来源问题,并且审批程序简便。股票增值权的这些优点使得这种方式近年来迅速引发企业关注。
股票增值权的不足之处在于管理层通过这种方式无法获得真正的股票, 股票增值权与股票期权相比激励的效果较差。另外,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仍不完善的现状,以股价升值衡量企业业绩的提高公正性较差,无法起到良好的长期激励作用,甚至还可能引发企业管理层操纵股价问题。股票增值权行权时,使企业承受较大的现金支付压力。
限制性股票是企业授予或以较低的价格售予管理层一定数量的股票,但需设定服务年限、职位变化、限售期等条件限制。在完成特定目标之后,限制性股票所有人可在在满足约定的条件时抛售股票并从中获取收益。
获得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一般仅需支付部分资金或不需要支付资金即可获得企业股票,这种方式对于管理者为企业长远发展努力工作具有极强的激励作用。此外,选择限制性股票这种股票激励方式与其他方式相比更为灵活,审批程序也更简单。
使用限制性股票这种激励方式现实操作中困难之处在于目标设定复杂,挑战性和可操作性需要兼顾。另外,采用这种方式,取得用于激励的股票时面临较大现金流支出压力。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对于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权激励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股权激励方案的复杂性导致股权激励在企业的实际应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我国的资本市场尚未实现完全有效,股价不能作为对企业真实价值的评判。在目前情况下,资本市场上股票交易多为投机性交易,股价波动不能代表企业盈利能力。面对有效性不足的资本市场,企业实行股权激励额效果会受到影响。因此,完善的资本市场是我国企业顺利推行股权激励制度的前提条件。使资本市场真正成为实现资源配置的场所,股价波动才能代表企业真正价值。股权激励应用于我国管理才能达到良好效果。
许多上市公司的真正控制者是经营管理者而非股东,从而产生内部控制人问题。由于国有企业转变为上市公司的原因,往往存在股东大会职能弱化、所有者缺位的问题。此种现象的存在导致企业的股权激励决策受“内部人”控制,股权激励的本质成为自己激励自己。在此种情形下的股权激励制度可能会引发管理者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前故意降低企业利润打压股价,而在股权激励实施后释放收益提升股价,通过股价波动获得超额收益。若内部控制问题得不到良好控制,股权激励不仅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还会给企业带来风险、对股东利益造成损害。
影响股权激励制度应用成功的关键是完善资本市场上的信息制造传递过程和提高市场
整体运行效率。为使股票价格能更真实地反映管理者的经营效率和经营成果,需要我国加速进行资本市场建设,加强信息披露和政府监督,消除操纵股价和幕后交易,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股权激励制度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是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安排,处理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以实现特定经济目标,股权激励制度也是其中一部分。我国应深化企业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股权激励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经理人员激励体制。
股权激励制度在企业实际应用中面对很多法律和法规制约。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的滞后性。推进股权激励制度的应用,需要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使股权激励计划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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