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外发达国家科技金融现状与异同

2012-08-15 00:49
中国商论 2012年36期
关键词:金库小企业信用

科技金融在政府、金融机构、资本市场和科技型企业为了推动科学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开拓新型融资渠道而推出的一系列专项政策与服务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与金融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推进科技金融创新是促进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产业创新活力的必要条件,较高水平的科技金融创新是国家进入产业转型升级的主要支撑。科技金融创新的主体是高新中小企业,但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中小企业都面临融资难的困境,因此,为了提高我国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凸显其活力创新的优势,就必须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以此来探索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高新中小企业科技金融体系。

1 国外发达科技金融发展现状

1.1 美国科技金融体系

1.1.1 政府层面

立法体系。美国的中小企业立法体系比较健全,涉及中小企业融资、政府采购、技术创新、技术转移等多个方面。最早的专项法规可追溯到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主要内容是反对垄断;1934年修改了《复兴金融银行法》,旨在促进银行向小企业的贷款;1953年颁布的《小企业法》,奠定了小企业的政策基础;1964年颁布的《机会均等法》,规定了由小企业管理局对小企业提供专项贷款;1975年颁布的《公平信贷机会法》,提出商业信贷机构在为小企业提供贷款时不得出现歧视性行为;1980年颁布的《平等执业法》,规定了小企业与联邦政府进行诉讼时,可以得到诉讼补偿费;其后政府和国会又先后出台了《小企业技术创新法》(1982年)《国家政策性技术转移法》(1989年)《小企业研究与发展促进法》(1992年再次修订)和《小企业再投资法》(2000年)等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

设立联邦小企业管理局。美国政府于1953年设立联邦小企业管理局(SBA, 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其职能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1)为中小企业提供直接或间接融资支持(2)对中小企业进行经营开发,并提供技术上的援助,如提供相关科技信息、专业技术培训等方面的帮助(3)为中小企业争取政府合同,有助于中小企业直接参与政府采购(4)担当中小企业代言人,通过对中小企业的详细宣传争取政府支持政策。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主要分为三种模式:(1)提供直接向中小企业发放的限额为15万美元的贷款,此类得到直接贷款的中小企业必须是发展前景好、创新程度高的中小企业(2)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发放的限额为15万美元的联合贷款,并与金融机构共担风险(3)为金融机构单独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额为贷款额的90%或50万元(4)风险控制方面,硅谷公司只贷款给受风险投资公司支持的中小企业,进行贷款资格审查,并与风险投资机构实现资源共享。此外,硅谷银行还采取了风险隔离(即将创业投资的资金和一般业务的资金分割保管,避免二者的相互影响)和组合投资(即有针对性得对不同行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实施风险控制组合)等方式来减低风险。

1.1.2 市场层面

银行体系。硅谷银行,隶属于硅谷银行集团,创于1983年,在全球科技银行领域处于领先地位,目前已经拥有超过1万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客户。硅谷银行独特的运营模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点:(1)资金来源方面,硅谷银行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吸收企业和风险投资公司的存款,从而使得资金来源专业化,提高了承担风险的能力(2)债权运用方面,硅谷银行只从客户的存款中提取部分资金,贷给属于初创阶段的中小企业,作为它的创业资本,目的是为了减少募集资金的数量和花费。(3)股权投资方面,即以银行入股的方式,在对高科技中小企业收取贷款利息的同时,取得企业部分股权和期权,从而能更注重中小企业的长期发展,保障银行收回贷款的可能性。

资本市场。纳斯达克证券市场,成立于1971年,是世界上第一个电子股票市场,现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无形交易市场。纳斯达克证券市场的二板市场(NASDAQ),为高科技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提供了灵活的渠道,该市场具有如下特点:(1)上市不上市股票均可在此交易;(2)股票不挂牌,估价自由协商;(3)没有固定场所和时间。

1.2 日本科技金融体系

1.2.1 政府层面

立法体系。为了保障中小企业的权益和推动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日本政府早在1949年就颁布了《中小企业信用法》和《小企业信用保护协会法》,并在1963年同时颁布了《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援助法》、《中小企业指导法》、《中小企业投资扶持股份公司法》和《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其后在鼓励金融信贷、知识产权保护、风险投资方面为“高度技术工业集地区”、“特定产业有关地区”的中小企业相继颁布了专项法律,如《中小企业振兴事业团法》(1967年),《防止中小企业倒闭破产法》(1977年)等,逐步形成了以《中小企业基本法》为主干,50多部专项政策法规为辅助的完整体系。

税费减免支持。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基础强化税制,日本政府于1958年实施中小企业技术基础强化税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调动中小企业开展试验研究的积极性,侧重在试验研究费用上给予税收优惠”。具体规定是“中小企业在税制适用年度投入试验研究费总额的6%可以从法人税或个人所得税中扣除,但扣除额不能超过税制适用年度法人税或所得税的15%;增加中小企业研究经费的税额抵扣,日本于1967年出台了一项修改税制的政策,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的试验研究经费能够正常、合理得增加,增加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侧重于对企业在各年度试验研究经费的增加部分给予税收优惠”。具体规定是,“法人或个人使用于从1967年以前的各事业年度到该税制适用事业年度之间的各年度,以用于试验研究经费最高额为基准,其增加额的20%部分可以从法人税或个人所得税中扣除,但抵扣额以不超过应缴法人税或个人所得税总额的10%为限”。

设立中小企业厅。中小企业厅是日本中小企业的最高专门行政机构,隶属于政府的通产省。它以健全的行政管理组织为保证,以系统的立法、政策和计划为手段,以价格、信贷和税收等为杠杆,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干预和调节作用。在全国4个地区都有派出机构,各都、道、府、县也都相应设立中小企业局,负责管理和指导中小企业的活动。另外,政府还帮助建立中小企业的行业组织,如商工会议所、中小企业振兴事业团、中小企业团体中央会等等,作为推行有关中小企业政策的有力助手。

1.2.2 市场层面

金融机构。日本的地方银行、第二地方银行、信用金库、信用组合、劳动金库等民间金融机构也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及其他一些融资服务。其中,地方银行主要为当地的中小企业服务,目前日本全国共有64 家;第二地方银行是由20世纪50 年代初建立的合作性质的相互银行转变而来,它的性质与地方银行并无不同,只是在规模、人员素质、贷款结构等方面与地方银行有差别,同样也是为当地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服务;信用金库是独立的合作制金融机构,根据 1951 年制定的《信用金库法》在信用协同组合的基础上改组而成,实行会员制,且会员仅限于本地的小企业,全国信用金库联合会则是以全国信用金库为会员的信用金库中央机关。

担保机构。日本区别于其它国家的信用担保体系是建立了特有的双层担保融资模式,其一就是信用保证协会制度,这种制度主要是通过信用保证协会来充当中小企业的保证人,专门为中小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其二是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制度,这种制度主要是指在信用保证协会提供担保的前提下,由信用保证协会与中小企业保险公库之间签订一份合同,当中小企业无力偿还贷款时,由信用保证协会代为清偿,而协会也可以按照合同向中小企业信用保险金库要保险金。这类担保体系的实施,增强了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担保力度,也减轻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

2 国外发达国家科技金融发展现状异同

美国是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经济体制,且资本市场高度完善,方便了中小企业进行直接融资,而且随着银行业将重点转向中小企业,创造出一系列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方式,更加推动了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进程,所以美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干预度相对较低,只是侧重于为中小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成长与竞争环境。

日本采取的是以政府扶持的经济模式,对中小企业进行直接财政支持,通过政府集中财力,通过建立一整套完整的政策性金融体系和颁布一系列扶持性政策法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同时,与美国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不同,日本中小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则是以银行为主导的间接融资体制。

尽管两国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发展侧重点不同,但政府均制定了健全的法律法规,通过政策扶持与帮助扫清中小企业发展道路上的障碍,并鼓励中小企业的创办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税收减免,如降低税率,提高税费征收起点,并在某些特定行业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条件,同时建立专门行政管理机构,为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搭建平台,建立互利关系,为企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竞争与发展环境;在市场层面,都有符合市场自身调节机制的资本市场,从而在更大层次上为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同时兼备高度发达的银行和担保体系,在拓宽新型融资渠道的同时,又加大了担保力度。

3 结语

美国日本两国的科技金融模式与途径,为我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了借鉴与帮助,因此我国即应发挥社会主义社会的优势,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投入及资金支持,建立健全法律体系,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扫清道路,同时又应让中小企业和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在符合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前提下,发挥市场经济自身的调解体制,从而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实现经济快速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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