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德民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党建与政治研究所,河南郑州450002)
当前,我国正处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重要历史时期。这一时期,是公权力最易于扩张和被滥用的时期。如何制约公权力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的行政权,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已成为当下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要有效防止地方政府权力的扩张和滥用,就必需加快推进对地方政府权力制约的法治化。加快推进这一法治化进程,对于加强对地方政府权力的制约,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防止公权力的扩张和滥用,维护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行政权是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权力的范畴。近年来,这种公权力在一些地方呈现出恶性膨胀和无序扩张的趋势。公权力的过度膨胀和肆意扩张,势必会对公民的私权利构成侵害,带来一系列严重的后果。一个时期以来,个别地方兴起了一场以侵占农民宅基地和强拆民房为主要标志的轰轰烈烈的拆村运动。在这场拆村运动中,一些地方政府利用和曲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竟将其作为以地生财的新途径,违背农民意愿,突击强拆农民住宅、征用农民宅基地,将大批农民赶上高楼。更有甚者,有的地方居然让农民到指定地区自建住房或购买商品房,但由于拆迁安置补贴根本不够买房、建房的需要,寒冬里很多农民露宿村头,甚至住进了猪圈[1]。这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公然践踏。有评论指出:“这种几乎没有底线的强拆,其直接推动因素无疑在于某些基层公权的肆意妄为。”[2]近年来在一些地方,暴力拆迁、暴力执法、暴力维稳等现象也屡见不鲜。2009年3月,24岁青年王帅在通过网络在线信访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当地政府违法征地问题未果的情况下,在网上发了一个帖子进行举报、批评,却遭当地公安机关的跨省追捕,并以“诽谤”的罪名在看守所被关押了8天,直到其家人答应当地政府要求,砍掉自家地里的果树,他才被以取保候审的名义获释[3]。这种公权暴力,是公权力恣意扩张和非法滥用的极端表现。
公权力的过度膨胀和肆意扩张,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使一些地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政府官员接二连三落马;容易损及政府的威信和形象,致使政府公信力缺失或下降;容易使地方政府权力恣意扩强,影响中央政令畅通;容易造成政府与民众的对立,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突发性群体事件。例如,近年来以阜阳为中心的皖北地区先后有18名现任和原任县委书记因腐败被查处;公共事件在一些地方一旦发生,“不明真相的群众”宁可相信流言,也不相信政府;中央调控楼市新政受到一些地方政府的冷遇,有的地方政府甚至公然抵制中央新政,继续充当高房价背后的推手;邓玉娇式的自卫性抗争、唐福珍式的自残性维权、杨佳式的报复性攻击,以及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的发生……所有这些,都是公权力过度膨胀、涉嫌侵害私权利导致的后果。
当今中国地方政府权力的膨胀和扩张,是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基础的。20世纪30年代席卷资本主义世界的严重经济危机,暴露了完全自由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和市场机制自发调节的局限。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把经济危机归结于市场失灵,特别是经济自由化导致的结果,主张实行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调节,以政府行政之手弥补市场缺陷、矫正市场失灵。他的主张得到许多西方国家的认可。从此,政府干预主义开始在西方理论界和决策层占据主导地位,行政权力也随之开始了其不断扩张的历程。历史上缺乏民主法治传统,“官本位”、“权本位”意识至今仍根深蒂固的中国,天然地容易接受凯恩斯的理论和政策主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中国改革和发展,都是由政府主导和推动的,中国的市场经济更是由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30多年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靠的是强势政府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优势,靠的是政府的强大资源动员能力和对市场乃至生产成本的有效行政管制。所谓的“中国模式”,实际上就是强势政府主导和驱动的发展模式。因此,中国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度和规模在世界上是数得着的。2008年为应对世界金融危机,中国政府出台实施了4万亿的一揽子经济刺激计划,采取了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和宽松的货币政策,成为全球干预经济最积极、最彻底的政府。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曾经评论说,“中国是最大的凯恩斯主义国家或者说是最主要的国家”[4],是“凯恩斯经济学最好的学生,既学习市场经济,也学习政府所起的作用”[5]。对于这一点,至少学界是有人认同的。中国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曾经坦言,我们的确是受到了“凯恩斯理论的影响”[6]。国际著名中国问题专家郑永年博士则愈加深刻地分析道:“在西方,政府从属于市场。尽管从总体上看,政府的经济功能在不断强化,但政府毕竟还是市场的一部分……但在中国,市场从属于政府。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的空间在扩大,其功能也在不断强化,但市场还是政府的一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市场只是政府实现其经济社会目标(或者政治工程)的一种工具。”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远远超越了凯恩斯主义”[7]。
政府市场干预成为国家发展模式的核心,地方政府权力的膨胀和扩张也就难以避免。市场经济是一种分权的经济。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政府权力是自上而下、高度集中的结构。中国要成功实现经济转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核心问题是“放权”,即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放权,政府向市场经济市场主体放权。这是由中国深化改革的内在逻辑所决定的。就目前情况而言,尽管政府向市场经济市场主体放权这方面我们做得还不够,但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放权这方面还是迈出了很大的步伐,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高度集权已经被成功地分解了,已经初步形成了“中央政府小,而地方政府大”[8]的基本格局。
中国地方政府权力的膨胀和扩张,同时还是由地方政府权力缺乏有效制约的状况决定的。权力本身天然地具有侵略和扩张的本性。孟德斯鸠说过:“任何拥有权力的人,都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9]公权力过度膨胀和扩张,极容易导致权力失控、行为失范,使公民的私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这就要求通过加强对公权力的制约,把我们无意中放出来的这个“魔鬼”重新放进“魔瓶”里。然而,当下中国许多地方制约政府权力的状况并不令人乐观,权力过分集中、一权独大的权力结构没有得到明显改善,权力制约机构及其职能弱化、虚化的情况相当严重,公众与政府间信息不对称、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缺失的状况令人堪忧,政府权力越位、错位、缺位和“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相当普遍,政府公司化、官员商人化、权力金钱化问题不容忽视。这是一些地方政府公信力严重缺失的原因所在,也是一些地方公权腐败得以滋生和蔓延的重要政治生态。温家宝总理曾经指出:“我们要健全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为人民谋福利。中国曾经是封建主义影响很深的国家,新中国成立后曾经历十年‘文革’的浩劫,在开放的环境下又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发扬民主,健全法制,加强对权力的有效监督,仍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10]温总理的这一重要论述,是对地方政府权力膨胀和扩张根源以及遏制权力膨胀和扩张任务艰巨性的深刻阐明。
遏制权力腐败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课题,因为人类始终面临这样的选择:“赋予治理国家的人以巨大的权力是必要的,但是也是危险的。”[11]面临这一课题,人们唯一正确的选择是通过制定规则和制度来约束和规范权力。这样的规则和制度的缺失,或者规则和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势必影响制约权力的实际效果。
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当下一些地方之所以出现上述种种滥用公权力、侵害公民私权利的腐败现象,并非是缺失规制和约束权力行使的制度,而是这些制度对地方政府权力的制约尚缺乏足够的有效性。这里面,既有制度执行不力的问题,亦有制度本身不科学、不规范、不严密的问题,更有制度法治化程度低下、刚性严重不足的问题。大量事实告诉我们,要有效防止公权力的滥用,不仅应把地方政府对权力的行使纳入法治轨道,同时还要把对地方政府权力的制约纳入法治轨道,推进其法治化进程。
所谓地方政府权力制约法治化,是指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框架下,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就依法限制地方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所作出的具体制度安排。它是国家法治原则和基本法治制度在地方政府权力制约中的具体化,同时也是法治制度在地方政府权力制约中的实践创新。
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从概念要素上说,法治不仅包含民主理念、民主过程和普遍守法、良法之治在内,更包括了限制公权力这一核心内涵。限制公权力、尊重和保障私权利,是法治的第一要义。规制和约束公权力,是现代法治的题中应有之意。法治社会制定法律,目的是要保障公民私权利。所有法治国家,无不对公权力施以规制和约束;所有法治社会,私权利都会得到有力保障。依法行政之法须是保障公民私权利之良法,而非限制公民私权利之恶法。与处于强势的公权力相比,私权利总是处于弱势。要切实保障私权利,就必须对公权力施以有效制约。惟有如此,才能使私权利免遭公权力的侵犯。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不仅要有效规制和约束公权力的行使,而且还要着力推进权力制约本身的法治化。限制公权力是现代法治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涵。法治不仅意味着政府要严格依法行政,还意味着要把对政府公权力的制约同时也纳入法治的轨道。对政府公权力的制约,也不是没有规则可循的无序的随意之举,它同公权力的行使一样也要严格依法行事,也要以法律为依据,受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亦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依法治权。依法治权是依法行政的核心和关键,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路径。只有依法治权,才能保证依法行政,实现行政法治。
目前在对政府公权力的制约问题上,不少人在思想上存在一种认识误区,亦即只要论及权力腐败和权力制约,动辄谈制度,言必称制度。在他们看来,制度似乎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只要有了制度,就什么问题都能解决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是患上了一种“制度崇拜症”。的确,在制约政府公权力、防治权力腐败方面,制度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机制,是解决导致腐败滋生的深层次问题,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治本之策。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制度十分重要,但它并不是万能的。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道格拉斯·C·诺斯曾为制度下过一个定义:“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12]依笔者之见,作为一种游戏规则,制度并非是一种单纯的技术性规范,它既包括制度规范的制定,亦包括制度规范的施行。制度规范一经制定,就要贯彻实施。但是制度规范的制定和它的贯彻实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种制度规范制定出来了,并非一定能够得到很好的贯彻,并非一定能够对政府公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制度规范是有约束力的,但是如果以为有了制度规范,就能够遏制乃至杜绝对公权力的滥用,那只是一种良好的愿望。
当下中国重视和强调制度反腐。为了强化对公权力的制约,各地都出台了一些制度规范,作了相应的制度安排,有的还经过法定程序将其上升成为地方性法规。但是,有了制度规范和地方性法规,并不意味着就解决了权力制约问题,就能够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失范。从各地的现实情况看,在制度建设不断取得进展的同时,却出现了一种令人尴尬的局面,亦即“制度下的腐败”:制约权力的制度规范愈益增多,然而滥用权力的腐败案件却有增无减;新的制度规范不断出台,权力腐败案件依然多发频发。有些制度规范不能说制定得不好,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往往被打了折扣,有的甚至成了连麻雀都难以吓住的稻草人。以至于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上不得不专门强调制度执行力问题。
制度规范执行效果不甚理想,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既有制度规范本身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亦有缺失制度规范执行保障机制的问题,但从根本上说,是制度规范尚未法治化的问题。加强对地方政府公权力的制约,有效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和施权行为的失范,不仅要靠制度、靠法制,更要靠法治。
制约政府公权力的制度取向,是当下中国构建公平公正社会的迫切要求。法治表现为制度规范,但是并不简单的就是制度规范,其中不可或缺地包含着法律至上、善法之治等法律信仰在内的人文精神。“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13]。法律信仰是法治的精神要件,是法治的内在构成要素之一。缺失这一精神要件和构成要素,即便有成套的法律规范,也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正如有位学者所言:“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那么就是再多、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无法促成一个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那么要建成法治社会和合理、公正的法治秩序也只能是一种空想。”[14]
由于受到历史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还尚未在社会层面上形成现代法治国家所应有的成熟的法律信仰心理,这是我国法治不健全、不完善的一个深层原因。也正是因为如此,对政府公权力施以制约的法治化程度还相当低下,远不能适应预防和治理权力滥用与失范的要求。这也正是目前在一些地方虽然有制度规范、但是权力滥用和失范现象仍然易发频发的一个重要根源所在。
作为一种基本价值维度,权力制约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从本源意义上说,所谓法治就是要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法治化的权力制约是一种刚性的制度约束,惟有这样的权力制约才更为有效。推进地方政府权力制约的法治化,既要通过一定的权力制度体系来实现和维系权力制约的合法性,又要着力推进相关制度体系的法治化。
推进地方政府权力制约法治化,是破解当下一些地方制约权力的新的制度规范不断出台、而侵犯私权利的权力腐败案件却多发频发这一困局的关键所在,同时也是增强制度规范刚性、提升制度规范执行效果的重要保障。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加快推进地方政府权力制约的法治化,确保地方政府权力的正确行使。
1.要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地方政府权力制约法治化,培育全社会特别是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法治精神是前提。法治精神是与人治精神相对立的先进、科学、文明的法治价值观,它涵盖了善治精神、民主精神、人本精神、公正精神、和谐精神等内涵,主要体现为信仰法律、遵从法律、维护法律的观念和习惯。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如果缺失法治精神,缺失对法律的信仰和严格遵行的自觉,再好的法律、再完备的法律体系都将沦为“法律花瓶”,徒具观赏价值而无任何实际意义。法国社会学家克洛德·德尔马说过:“实现政治自由的最大危险不在于宪法的不完备或者法律有缺陷,而在于公民的漠不关心。”[15]同样,实现法律最大的危险不在于法律的不完备,而在于人们对法律的漠视。不解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问题,不改变人们对法律的冷漠态度,任何良善的法律都会成为漠不关心的牺牲品。一个地方政府要成为法治政府,推进培育法治精神这一基础性工程很重要。要通过推进这一基础性工程,着力提高人们对法治价值理念的理解和认同度,大力营造以现代法治精神为核心的法治文化氛围。
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地方各级领导干部是地方政府权力的行使者,地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则是地方政府执法权的行使者,应把他们作为法治精神教育的重点。着力提高他们的法治观念,消除传统的人治观念和特权思想对他们的影响,引导他们学习法律、尊重法律、敬畏法律、信仰法律,牢固树立法律至上意识,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懂得法治乃规则之治,它只承认法律规范的至上权威,并明晰法治在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上奉行两条基本法则:不允许存在游离于法律以外的任何权力;不容许存在高于法律之上的任何权威,从而对法治精神有深刻的理解和高度的认同,自觉秉持“行政要依法、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受追究”的基本理念,真正把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内化于心、外践于行,做到言必讲法、行必守法,尊重、服从和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
2.要确保地方政府行政权力依法规范运行。推进地方政府权力制约法治化,促使地方政府权力依法规范运行是基础。地方政府系统的权力滥用行为,多发生在行政审批、执法监督、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和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中。究其深层次原因,主要是行政权力运行不规范。要从根本上解决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的问题,必须加快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一是要以明确的法律规范确认权力行为主体行使权力的法理基础。权力主体的施权行为,必须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任何缺乏法律依据的权力运作行为,都是非法的和无效的。根据权责对等原则,应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明确权力行为主体违法行使权力行为的种类,规定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要明晰权力运行的边界。这是权力规范运行的基本前提。在现代法治社会,权力运行须有明晰的边界。权力边界混沌、模糊,必然导致权力越界运行。要明确界定权力主体的职权范围和行权边界,并使之法律化、制度化。权力边界的明晰及其运作监督,有赖于制度的刚性约束。权力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权力边界和职权范围运作权力,越界行使权力并对私权利构成侵害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要有科学、严密的权力运行程序。这是权力规范运行的重要保障。程序是制约权力运行的重要机制。程序构成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则。这些规则是权力运行必须遵循而不能背离的刚性约束。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曾经说过:“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16]程序缺失或者程序失灵,必然导致权力运行的随意性。要保证权力运行程序的规范化和严密性,必须对权力运行程序的各个环节进行合理设定。尤其要明确规定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的方式、方法和步骤,使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在时间和空间上相互衔接,在功能上相互协同。为此,必须着力推进权力运行程序的法治化,这是彰显权力运行程序刚性与尊严的有效途径。
3.要积极构建依法制约地方政府权力的制度体系。推进地方政府权力制约法治化,构建依法制约地方政府权力的制度体系是根本。当下地方政府权力制约制度不健全和功能失灵,是导致其滥用公权侵犯私权现象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要确保权力制约制度的健全与有效,惟一的路径就是推进其法治化。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克服人治语境下权力制约的主观随意性。对政府权力制约制度进行法治化构建,即以纵向分权制约和正当程序约束为原则,将传统的权力制约制度纳入法治轨道,使其成为法治内在的构成部分,通过法治化的公法体系和与之相匹配的机制,对政府权力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和严格规制,以有效防止权力滥用现象的发生。
从权力制约模式上说,最高层次的制约机制是以法律制约权力,而从权力制约制度上讲,最有效的则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是指不同权力体系之间或同一权力体系内部不同权力之间的制约。作为一种权力制约机制,以权力制约权力是建立在权力制约理论基础上的。权力制约理论要求在各权力系统之间均衡地分配权力,使之既互相独立、分离,又互相对应和制衡,保持一种权力之间彼此相互牵制的均衡态势。以权力制约权力,既要在地方政府系统内部适当分解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使决策职能、执行职能、监督职能由不同部门相对独立行使,着力构建不同性质的权力既相互制约、相互把关,又分工负责、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又要高度重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权力的制约,从制度上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与此同时,还要通过改革和探索,逐步实行司法独立,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即做到像马克思所说的“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17],法官除了向法律负责不向任何人负责,以加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司法审查是规制行政权力的一种有效机制。所谓司法审查,亦即司法裁判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审查。具体说来,就是司法裁判机关通过诉讼程序审查并纠正不法行政行为。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审查无疑是规范行政权力的最关键和最核心的部件或要素。在美国著名宪法学者伯纳德·施瓦茨看来,司法审查已经成为“宪法机器中绝对必要的部件,抽掉这个特制的螺栓,这部机器就化为碎片”[18]。在着力构建法治国家的当代中国,设置司法审查权不仅是合理的,同时也是迫切需要的。应先从地方和基层做起,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司法审查制度。
4.要着力构建法治化的地方政府权力制约机制。推进地方政府权力制约法治化,构建法治化的地方政府权力制约机制是保障。对地方政府权力施以制约有多种机制或模式。虽然这些机制或模式的具体运行方式不同,但是它们却有着共同的法治诉求。制约权力的权力,其本身也是一种权力,它和包括行政权在内的其他权力一样,自身也具有一种内在的异化机制,如果失去制约,同样也存在被滥用的风险。要使制约权不被滥用,同样需要把它们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以确保其依法行使和运行。与一般的权力行使相比较,制约权力的权力的行使具有独特的性质和特别的意义。权力制约是权力正当性的保障。如果制约权力的权力出现非法治化状态,其后果将是非常严重的,甚至比一般权力行使的非法治化更为严重。要确保制约权不被滥用,构建法治化的权力制约机制至关重要。法治要求权力制约充分有效。权力制约机制建立起来以后,随时有失灵或失效的可能。之所以如此,是由权力必须受规制和约束的性质与权力具有摆脱规制和约束的性质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的。一旦权力不受规制和约束的性质占了优势,权力制约机制就可能形同虚设。为了防止这种可能性的发生,一个最根本的路径就是推进权力制约机制的法治化,使权力根本不会有任何摆脱规制和约束的机会或可能。只有这样,才能从制度上保障权力制约机制的始终有效而不是被虚置。虚置的制约机制再健全、再完备终究还是虚置的,是不可能形成任何有效的权力制约的。
推进权力制约机制的法治化,应当按照权力制约自身的本质要求和运行规律,依法保障权力制约行为的独立性、权力制约对象施权行为的公开性、权力制约关系的对等性以及制约手段的强制性。依法保障权力制约主体活动的独立性,是权力制约特别是以权力制约权力首要的本质要求,它要求权力制约主体必须依法独立地行使制约权,而不受权力主体和来自其他任何方面的非法干涉。如果权力制约主体活动的独立性没有切实保证,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可以随意干涉,那么它就不可能对被制约对象形成有效的制约,势必会蜕变成权力主体的应声虫,从而使权力制约机制陷于虚置。依法保障权力制约对象施权行为的公开透明,是权力制约特别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又一本质要求,它要求在一定范围内依法将制约对象的施权行为过程及其结果公之于众,使其完全置于制约主体和权利主体的审视之下,严禁暗箱操作,否则亦会使权力制约机制因形同虚置而丧失其应有功能。依法保障权力制约关系的对等性,是权力制约特别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内在要求,它要求依法赋予权力制约主体与制约对象相对等的地位和权力,以保证其对制约对象形成有效制约。否则,如果制约主体处于制约对象的附庸地位,没有与制约对象平等的地位和权力,那就不可能对其形成有效的制约。依法保障权力制约主体制约手段的强制性,是权力制约特别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又一个重要要求。制约手段的强制性,是保证制约主体制约权威的重要前提。制约主体的制约活动,必须要有法治的强制力量作保证,否则它将失去应有权威,也难以取得应有效果。因此,应当依法赋予权力制约主体以强制性的制约手段。
[1]中广.江苏龙集镇村民住宅被强拆寒冬无奈只能住猪圈[EB/OL].中国新闻网,2010-12-10/2012-04-20.
[2]王艳明.江苏一镇强拆逼村民住猪圈政绩崇拜致公权滥用[N].南方都市报,2010-12-13.
[3]王俊秀等.一篇帖子换来被囚八日[N].中国青年报,2009-04-08.
[4][美]约瑟夫·斯蒂格利茨.中国是个凯恩斯主义国家[J].财经国家周刊,2010,(8).
[5]余东晖.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中国是凯恩斯最好学生[N].侨报,2010-01-21.
[6]张维迎.中国经济不能再任由凯恩斯主义忽悠了[N].经济观察报,2010-11-28.
[7]郑永年.中国是世界最富有国家,典型的经济国家主义[EB/OL].中国经济网,2011-07-19/2012-4-30.
[8]刘尚希.我国财政分权要走自己的路[N].中国经济导报,2009-09-28.
[9][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
[10]温家宝.未来中国的走向——在英国皇家学会的演讲[N].人民日报,2011-06-28.
[11][美]詹姆斯·M·伯恩斯等.美国式民主[M].谭君久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189.
[12][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刘瑞华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3.
[13][美]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1.28.
[14]王秀鹏.论法律信仰的培养[J].桂海论丛,2008,(5).
[15][法]克洛德·德尔马.欧洲文明[M].郑鹿年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121.
[16]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2.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76.
[18][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M].王军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