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民族政策法规 扎实推进城市民族工作

2012-08-15 00:46乐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少数民族民族群众

乐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民族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越发突显。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对于促进社会稳定、维护民族团结、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意义重大。为加强乐山城市民族工作,乐山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城市民族工作条例》,通过政策促动、项目推动、资金拉动、完善机制等形式,扎实推进城市民族工作,促进了城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蓬勃发展。

一、基本情况

乐山市辖4个区、1个县级市、4个县、2个自治县,常住人口307.5万人,幅员面积1.28万平方公里。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乐山有彝、藏、回、苗等44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16.03万人,占全市常住人口的4.95%。乐山城市含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和享受民族县待遇的金口河区,常住人口121万人,有彝、回、苗、藏等少数民族常住人口1.318万人,占城市常住人口的1.1%,占全市少数民族人口的8.2%。城市每年外来务工经商、观光旅游、走亲访友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约1.5万人,是常住少数民族人口的1.1倍。2011年底,城市常住少数民族人均收入8940元。

二、主要做法

(一)完善法规,支撑城市民族工作

为扎实推进城市民族工作,乐山市委、市政府不断完善城市民族工作政策法规,科学规划城市民族工作,形成长效机制,确保城市民族工作有法可依。2003年,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散杂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意见》下发后,乐山市委、市政府从落实“民族、宗教无小事”的高度,出台了《关于加强散杂居民族工作的意见》(乐委发〔2003〕17号)和《关于加强迁入乐山市农村务工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管理的意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范散杂居民族工作和城市民族工作。同年,为争取解决两个自治县享受省上对凉山州同等政策待遇的一系列重大政策问题,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率队,连续三年专程赴省上汇报、反映,得到省委、省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在将马边彝族自治县纳入国家扶贫县、峨边彝族自治县纳入省扶贫县的同时,金口河区也按边远艰苦地区执行与之相应的工资类别与艰苦津贴标准、按新财税体制在8个税种上享受省上对“三州”同等待遇等重大政策,使城市民族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2006年,出台《关于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认真贯彻《民族乡工作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在散杂居民族工作部门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镇配备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切实加强城市和散杂居地区民族工作”,加强服务管理,尊重风俗习惯,保障合法权益。2007年,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在省内率先出台《乐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对扶持城市少数民族和民族乡发展经济、改善生产生活、繁荣社会事业等进一步明确了政策规定。城市民族工作政策法规体系,有力地支撑了城市民族工作,使城市民族工作逐步走上法制轨道。

(二)建立机制,保障城市民族工作

按照《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从1985年建市以来,乐山市就明确了城市民族工作的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目前,市委分管领导为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为民族工作分管领导。城市民族工作由市民委承担日常工作事务,指导、督促各区落实政策法规,依法开展城市民族工作。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金口河区党政班子中均有分管领导,成立了民宗局、民宗办两种形式的城市民族工作机构,落实了人员、编制,为城市民族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机构保证。街道 (乡镇)、社区 (村)党政班子中也设立了城市民族工作的分管领导,部分社区设立了民族工作联络员,形成一定规模的城市民族工作网络,保障城市民族工作的正常运行。四个区均对民族工作部门实行了“确保人头经费、业务经费专报专批”的保障措施。市政府从2004年起,在市级财政预算中增加“市民族工作机动金”20万元,用于扶持自治县以外的8个散杂居区 (县)和金口河区两个民族乡少数民族群众发展生产,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并随着市财力的增加逐步增加。2011年安排市级民族专项资金290万元。其中,投入城市民族工作65万元,占22%。四个区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了民族工作机动金,市中区4万元、五通桥区3万元、沙湾区5万元、金口河区15万元,配套用于城市民族。乐山城市民族工作形成了上有人抓、下有人管、工作有机构、经费能保障的良好态势。

(三)加大扶持,推动城市民族工作

针对城市少数民族群众居住分散、发展经济难度大、生活水平普遍较低的特点,乐山市委、市政府采取项目扶持、资金拉动、帮扶促动等办法和措施,努力帮助城市少数民族群众发展生产,加快城市少数民族小康社会建设步伐,不断繁荣城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2002年至今十年中,投入四个区散杂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228万元,其中,市中区20万元、五通桥区35万元、沙湾区45万元、金口河区128万元。投入资金培育市中区肉牛养殖、五通桥区花木种养、金口河区乌杆天麻特色产业3个,修建便民村道39.3公里、便民桥1座,解决了3750户少数民族群众人畜安全饮水问题,改善了城市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了少数民族群众增收致富。“十五”期间,通过争取将金口河区金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享受贷款财政贴息近百万元。该企业共吸收120名少数民族群众就业。目前,正积极争取将市中区四川罗城牛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享受贷款财政贴息优惠政策,帮助更多城市少数民族群众实现就业。为充分尊重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风俗,解决乐山作为旅游城市没有正规清真餐馆的问题,2012年,市上投入民族资金50万元,在市中区石龙村新建清真寺中修建清真餐馆,将于8月底竣工。新建清真餐馆可同时接纳近百名穆斯林群众就餐。2006年,公务员工资套改政策出台后,取消了回族等十多个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伙食补贴。乐山市通过争取,至今仍保留了回族干部职工每人每月5元的伙食补贴。随着物价上涨,目前正积极争取提高伙食补贴金额。

(四)强化服务,提升城市民族工作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外来少数民族呈现上升趋势。目前,从省外西藏、新疆、甘肃等地和省内凉山、甘孜、阿坝等地涌入中心城区的藏族、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上千人。市内民族地区进入中心城区的彝族群众也较为频繁,每年在3000人左右。男性少数民族群众或在建筑工地、私营企业、瓷砖厂、洗车场等打工,或从事烤牛羊肉、开拉面馆和卖葡萄干、糕点、手工艺饰品、土特产等,此类经营点46个。女性少数民族群众则多在商场、酒店打工,或协助男性经营。此外,前来观光旅游的国内外少数民族每年也在5000人左右。对此,乐山市依据《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加大对少数民族群众“拒住、拒载、拒卖、拒医、拒学”等行为的督促检查力度,维护合法权益,帮助生产经营,强化服务管理,促进民族团结。在帮助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困难和问题上,采取“两帮两送”(送政策、送温暖,帮维权、帮致富)等办法措施,帮助少数民族群众加快致富步伐。针对少数民族群众在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制定优惠政策,提供优质服务。在市场经营规划中,将位于新世纪广场附近最好的地段划给外来少数民族经商,在办理有关手续时优先办理,在费用上给予减免。公开民族成份更改 (更正)政策,增强工作透明度,简化办理程序,方便办事群众。2010年以来,依法办理更改 (更正)少数民族成份85人,受到群众好评。在每年彝历新年、开斋节、藏历新年等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看望、慰问城区困难少数民族群众,近两年共看望、慰问80户,支出慰问金4万元。为帮助少数民族贫困大学新生完成学业,从2008年开始,设立“乐山市民族教育救助金”,给予少数民族贫困大学新生每人2000元到3000元的补助,以保证贫困大学新生顺利完成学业。4年救助少数民族贫困大学新生80人,发放救助资金达20.7万元。对城市少数民族子女上学给予照顾政策,2011年为569名贫困少数民族学生免除在校生活费和学习用品费。目前,城市少数民族小学生1251人、中学生540人,小学入学率、完成率均为100%,中学入学率99.71%、完学率99.80%,普及了城市少数民族学生九年义务教育。保证城市少数民族学生享受到中考加10分和招工、公务招考中的优惠政策。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在招录公务员时,都能够按照一定的比例定向招录少数民族考生。

(五)维护稳定,巩固城市民族工作

在推进城市民族工作中,乐山市坚持把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首位,以发展促稳定,在稳定中求发展。针对城市民族工作中涉及少数民族群众利益矛盾纠纷逐渐增多、涉及领域逐渐扩大、纠纷类型更为复杂的新情况、新问题,抓住矛盾主要集中在彝族、藏族、回族群众务工、经商、医患和财产受损等方面的特点,民委、公安、城管、教育等部门,建立了信息沟通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在党和国家重大会议、重大活动期间,区 (县)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每日报送稳定情况,及时掌握矛盾纠纷信息,消除矛盾纠纷隐患。在中心城区主要街道、社区建立服务平台,完善城区少数民族群众个人资料信息,全面掌握生产生活状况,了解需求,增强工作主动性。深入中心城区街道、社区开展调查研究,梳理矛盾纠纷苗头,强化应对措施,力求把矛盾纠纷扼制在萌芽状态。对已经发生的矛盾纠纷,采取政策宣传、说服教育、感情沟通、合理补偿等办法和措施,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及时彻底化解。处理过程中,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利益。2011年,中心城区回族群众因丧葬用地已用殆尽,心急如焚,怕去世后无地安葬,多次就解决丧葬用地的问题上访,强烈要求给予圆满解决,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的隐患。乐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十分重视,主持召开“中心城区回民墓地工作推进会”,专题研究如何落实回民墓地工作,敲定办结时限。市民委、市中区人民政府等共同努力,经过40天艰苦细致的工作,完成5.33亩新征墓地的工作,交付回族群众使用,较好地维护了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赢得好评。据统计,近五年来,全市妥善处置涉及少数民族群众利益的矛盾纠纷事件共218起。其中,城市矛盾纠纷67起,占31%。矛盾纠纷的妥善处置,促进了民族团结,维护了社会稳定,为开展城市民族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六)宣传造势,促进城市民族工作

在开展城市民族工作中,乐山市以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为契机,组建民族政策法规宣讲团,深入基层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法规宣传;印制“三级”若干规定等民族政策法规宣传手册5万册,制作民族政策法规DVD、VCD光盘2万张,分发各地、各部门和各族干部群众,增强各族干部群众加快推进城市民族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等媒体加大对少数民族风土人情、民族文化等的宣传报道,配合市委组织部拍摄小凉山民族风情励志电影《彝寨天使》,会同乐山电视台开设《走近小凉山,感受一越千年》电视专题片,凝聚城市民族工作合力。2009年,依托乐山师范学院、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和部分社区群众文艺团体,成立了“乐山民族艺术团”,打造民族艺术精品,每年在城区、学校、乡镇巡回演出8次以上,促进民族政策法规在干部群众中的普及。举办“彝人”摄影展、彝人活态记忆热布展等,增进干部群众对民族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的了解,赢得理解和支持。在乐山新闻网—民委网站开辟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专栏,营造懂民族理论、讲民族政策、促民族团结的城市民族工作良好氛围。同时,树立典型引领城市民族工作。1985年建市以来,市委、市政府召开5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共表彰奖励模范集体289个、模范个人580人。从而使各地、各部门、各族干部群众在推进城市民族工作中胸有形象、赶有目标,把城市民族工作不断推上新的台阶。

三、存在问题

(一)地位相对偏低

城市民族工作虽然在民族工作中占据重要位置,但地位和作用却体现不够。客观上讲,乐山市民族地区有两个自治县和一个享受民族县待遇的市辖区,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市少数民族人口的92%。因此,实际工作中,民族地区是省、市民族工作的主攻方向,相对而言,对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视不够。在民族资金的投入上,除享受民族县待遇的金口河区参照两个自治县执行外,其余三个区享受的项目资金与自身承担的城市民族工作任务反差较大。从2011年民族项目资金投入比较,全市民族项目资金总量为1835元,投入城市民族项目资金336万元 (金口河306万元,其余三个区各10万元),占全市民族资金总量的18%。除金口河区外,其余三个区资金量只占1.6%,低于三区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市少数民族人口4.3%的比例。此外,受政策限制,除金口河区能够享受到民族两项资金 (2011年296万元,占26%)外,其余三个区只能从资金总量较少的散杂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争取。2011年度下达乐山市省散杂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总量仅为45万元。较少的民族资金投入,制约了城市民族工作发展。2011年底,城市少数民族人均纯收入8940元,比城市人均纯收入12430元少3490元左右。

(二)法律法规偏少

城市少数民族人口只占全市少数民族常住人口的8.2%,但却分散居住在四个市辖区,呈现人少、居住分散、流动性大、管理难度大等特点。城市外来少数民族人口的不断增加,也给城市民族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针对城市少数民族文化程度低、法制意识薄、相对贫困、缺乏市场竞争力等问题,调查研究不够,对策建议较少。开展城市民族工作只能依靠《自治法》、《若干规定》、《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等宏观法典,没有专门的市级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法规,法律法规的针对性不强。对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没有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保障。对清真食品的鉴定,只能参照成都、上海等地的管理条例来操作,或者依靠本地的清真寺管委会来监督、管理。由于缺乏法规支撑,很难杜绝监督、管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隐患。对如何做好城市少数民族群众的服务管理、帮助他们实现致富的研究、探讨不够,针对性较强的手段较为贫乏。

(三)工作机构偏弱

城市民族工作部门作为党委政府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桥梁、依法管理民族工作事务的主体、维护社会稳定的骨干力量,但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上,与其承担的工作不相适应。除金口河区外,其余三个区党政班子均没有配备少数民族领导。四个区均与宗教工作合署挂牌,除金口河区设立单独的民族宗教局、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外,沙湾区由政府办副主任兼任民宗办主任,市中区民宗办、五通桥区民宗局在统战部挂牌。在人员配备上,市中区、五通桥区都只配备了1人管理民族、宗教事务。除金口河民宗局外,都没有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实际工作中,民族工作部门的干部既是指挥员、又是战斗员,开展工作显得力不从心。加上没有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在与少数民族群众的沟通、交流上,难度较大,影响了城市民族工作成效。另外,除中心城区主要街道的社区、主要乡镇的村有兼职民族工作的干部外,尚有80%以上的社区 (村)无专、兼职干部。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事务,只能由社区(村)干部临时应对、处置。社区干部由于缺乏民族工作常识、对民族政策法规的学习理解不够,造成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服务不够。城市的街道 (乡镇)、社区 (村)没有设置民族工作专项经费,开展工作难度较大。

四、对策建议

(一)加强宣传引导,提升地位作用

针对城市民族工作认识不高的问题,采取集中宣讲、印发宣传资料、借助网络媒体宣传等方式方法,进一步加大民族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将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规列入拟提党政干部考试内容,以调动各族干部学习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法规的积极性,促进民族政策民族法规的普及。充分利用新闻网、门户网站等资源,建立市、县民族工作网络,通过开展民族工作网络对话、城市民族工作大家谈等方式,澄清干部群众对城市民族工作的认识误区,凝聚合力推进城市民族工作,逐步提升城市民族工作地位。利用广播、电视、板报、宣传车等拓宽宣传渠道,探索建立健全城市民族工作奖惩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教育引导,竭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城市民族工作、支持城市民族工作、助推城市少数民族小康社会建设的良好氛围。同时,设立省、市城市民族工作专项资金,用于城市民族维稳、维护少数民族权益、帮助发展生产、建立工作网络、民族工作部门自身建设等。省、市设立的专项资金在民族资金中所占比例,应高于城市少数民族人口在少数民族总人口中所占比例。各区党委、政府比照省、市保障城市民族工作经费,使城市民族工作经费得到充分保障,确保城市民族工作的成效。

(二)完善政策法规,切实有法可依

紧紧抓住城市民族工作的特点,深入调查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形成完善的城市民族工作政策法规体系。出台市级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将城市民族工作中党委政府职责、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优惠政策、城市少数民族人才培养、监督和问责追究等,予以细化和明确,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针对城市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现状,根据城市少数民族群众的致富愿望和需求,出台扶持政策,明确相关部门的帮扶职责和目标任务,加快推进城市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参照兄弟城市的管理规定,结合乐山作为旅游城市的实际,出台乐山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办法或规定),消除可能引发的矛盾隐患。同时,省、市将城市民族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民族工作部门依法每年对各地各部门贯彻城市民族政策法规情况进行一次督查,提出改进城市民族工作的办法和措施,不断加大城市民族工作力度,齐心协力把城市民族工作不断推上新台阶。

(三)健全工作机制,增强能力素质

根据城市民族工作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民族工作部门应落实编制、配齐配强干部、充实工作队伍。配齐配强领导班子,配备专职的民族工作干部。根据本地少数民族人口状况、民族工作情况,适当配备少数民族干部。街道 (乡镇)党委、政府明确1名分管领导。每个社区 (村)、组及企业、学校,相对固定一名基层干部为民族工作联络员,负责少数民族群众的联络、服务、管理等事务,筑牢城市民族工作的基础阵地,形成上下联动、同级互动、工作主动的城市民族工作新格局,使城市民族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采取集中培训、政策宣讲、以会代训、现场观摩、考察参观等方式,由市上民族工作部门牵头,按级组织城市民族工作干部培训,使大家了解民族风俗、熟悉民族政策、掌握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服务少数民族群众的能力,提升处置民族工作事务的水平,成为城市民族工作的行家里手。定时召开城市民族工作总结表彰大会,表彰先进,鞭策后进,营造争先创优的城市民族工作良好氛围。

(四)改进方式方法,强化服务管理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管理,是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只有抓住特点,把握重点,才能取得应有的成效。工作中,改变过去顺其自然、分散管理的方式,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进行彻底摸排,分类登记,掌握人员动态、思想状况、特困人员的需求、专业特长等,每年更新一次信息,使服务管理有的放矢。管理上,在生产经营、子女教育、证件办理、劳动就业、法律援助、权益保障等方面,依法做到政策上扶持、经营上照顾、权益上保护、生活上关心,将管理体现到服务中,在提供优质服务中加强管理。加强对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教育引导,开展“守法星”、“互助星”、“文明星”、“纳税星”等评选活动,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广泛宣传先进事迹,召开会议表彰奖励,引导外来少数民族人员遵纪守法、服从管理、依法纳税,争做城市民族团结的模范,为城市的稳定和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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