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月岩
(首都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北京 100089)
恩格斯在1874年《德国农民战争》一书的《序言》中明确指出:“社会主义自从成为科学以来,就要求人们把它当作科学看待,就是说,要求人们去研究它。”[1](P636)马克思恩格斯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有力批判和剖析了封建专制主义和资产阶级民主的弊端,吸收了以往民主学说的有益成果,在总结无产阶级革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创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是科学社会主义民主观的奠基石,是无产阶级争得民主的锐利思想武器。认真学习和研究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对我们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民主首先是一种国家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重要内容。马克思早在1843年写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时就明确指出:“民主制是作为类概念的国家制度。君主制则只是国家制度的一种,并且是不好的一种。民主制是内容和形式,君主制似乎只是形式。”[2](P280)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一书中明确指出: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3](P172)民主制也好,君主制也好,都是一种国家制度,都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上述观点提出的理论意义就在于,马克思和恩格斯深刻揭示了现实国家制度不过是“私有财产的国家制度”的实质。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的物质内容是私有财产,私有财产是国家制度的基础,而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又是占有制。这就是说,私人财产占有制是国家和法赖以建立的基础。正是这一理论的提出,为马克思创立历史唯物主义国家观奠定了重要的前提基础。
马克思从上述观点出发,进一步得出了理想的国家只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这一重要结论。19世纪上半叶的德国还笼罩在封建专制主义的阴影之下,普鲁士反动政府在政治上实行君主官僚统治,人民被迫远离国家的政治生活。而欲为德国君主制存在作理论论证的黑格尔,在极力强调君主作用的同时,又把君主主权和人民主权混同起来,矢口否认它们之间的对立性,提出君主主权是人民主权的代表和象征的观点。不难看出,黑格尔的目的是企图彻底否定人民主权,为君主制的“合理性”进行辩护。对此,马克思针锋相对地指出:“主权这个概念本身就不可能有双重的存在,更不可能和自身对立地存在”,“不是君主的主权,就是人民的主权”。[2](P279)
君主主权指的是在君主身上实现的主权,人民主权则只能是在人民身上实现的主权,这是两个完全对立的概念。所谓代表和象征人民主权,最终只能是对人民主权的践踏。因此,马克思态度鲜明地主张:坚决反对黑格尔所推崇的君主立宪制,主张民主制,实现人民主权。人民主权原则的真正实现,又必须在彻底废除财产私有制的前提下才能达到。
马克思和恩格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把阶级社会的民主首先看做是国家制度,并提出反对君主制,主张民主制等重要观点,这对于搞清什么是民主,民主的本质是什么,有着深远的指导意义。这也为批判封建专制主义、剖析资产阶级民主锻造了科学的武器,成为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理论基石。
如果说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无情批判是创立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起点,那么,他们运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对资产阶级民主进行透彻分析,并尖锐地指出资产阶级民主的本质,则是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创立的重要内容之一。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资产阶级民主作为资本主义的国家制度是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资产阶级民主作为一种区别于君主制度的国家形式,是对封建专制的否定。它用议会制代替君主制,用选举制代替世袭制,用任期制代替终身制,用制约机制代替独断机制,如同资产阶级第一次把生产的社会化带入人类的经济生活一样,资产阶级也第一次把近代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带进了人类政治生活,因而它具有历史的进步性。但是,在资产阶级民主表现出进步性的同时,其阶级实质和局限性也逐渐地暴露出来。马克思和恩格斯正是在深入研究资产阶级民主的基础上,剖析了它的局限性。
马克思和恩格斯深刻揭露了资产阶级民主的实质无非是资产阶级专政,是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的专政。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资产阶级生存和统治的根本条件,是财富在私人手里的积累,是资本的形成和增殖”。[4](P284)这就是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在私有制条件下,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没有经济上的平等可言,更谈不上资产阶级所标榜的公民政治上的平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资产阶级民主由于其私有制的固有矛盾,不能根本解决金钱操纵政治的弊端,政治实际上成为劳动人民无法真正涉入的“彼岸领域”。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要想真正获得政治上的平等,就必须“铲除全部旧的,一直被利用来反对工人阶级的压迫机器”,用无产阶级专政取代资产阶级专政,用社会主义民主取代资本主义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要求平等的实际内容,即消灭阶级的要求。
自由、平等、博爱是资产阶级民主的理论基础,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此也进行了分析和批判。1843年秋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指出:自由的确是人所固有的东西,是美好而崇高的字眼,是进步人类的理想追求。但是,资产阶级所宣扬的“自由”原则,是建立在人与人分离的基础上,是封闭的、狭隘的。自由这项人权并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结合起来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人与人分离的基础上。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前提下,这种自由使每个人不是把别人看做自己自由的实现,而是看做自己自由的限制,因此,这种自由如同恩格斯所说,是“假自由”,是一种最坏的奴隶制,是徒具空名,这种自由是自由竞争基础上的必然产物。恩格斯《德国状况》中进一步指出:平等无非是上述自由的平等,“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在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5](P648)
博爱只有在资产阶级利益还和无产阶级利益结合在一起的时候才继续存在。
可见,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自由、平等、博爱和民主有其强烈的阶级性,有的只是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博爱和民主。但其表面的、形式上的某些东西,却具有或多或少的正确因素,具有无产阶级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的某些因素,无产阶级应该加以吸收和利用。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无情地揭露封建君主制和资产阶级民主的阶级实质并号召用无产阶级专政取代它的同时,提出了无产阶级的民主思想。1848年《共产党宣言》的发表,不仅标志着科学社会主义的诞生,也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创立。
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民主同时也是无产阶级专政。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原则上否定资产阶级民主和一切剥削阶级民主的同时,并没有忽视无产阶级民主与资产阶级民主之间的继承性。他们对无产阶级在取得政权后如何实行政治统治问题进行了认真思考和深入研究,并认为无产阶级需要利用民主共和制这种政治形式。早在1843年,马克思就曾指出:“政治的共和制是抽象的国家形式范围内的民主制。因此,共和制是民主制的抽象的国家形式。”马克思在分析1848年至1850年法兰西阶级斗争时认为,无产阶级要把民主共和机构保存起来,作为改造社会的工具,建立红色共和国。巴黎公社革命之前,马克思还谈到要用“共和的、带来繁荣的、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的制度”代替“专制的、产生赤贫现象的、使劳动附属于资本的现代制度”。巴黎公社革命之后,马克思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指出:巴黎公社式的共和国是被找到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形式。恩格斯对这一形式的阶级内容等问题也作了深入的研究。他说,像其他政体一样,共和国取决于它的内容。因此,民主共和国这种形式,无产阶级是可以加以利用的。“如果说有什么是无庸置疑的,那就是,我们的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政治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法国大革命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3](P412)
这种政权就是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即占社会大多数人的政权,它必然是一个民主的政权,同时又必然是对资产阶级实行专政的政权。无产阶级要利用这个强有力的工具,逐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资料集中在无产阶级手中,从而使劳动在政治上获得解放。因此,这种民主形式,就是新型的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是对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民主制的根本否定。与此同时,马克思和恩格斯还认为,无产阶级民主必须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因为致力于全人类解放的无产阶级革命,首要任务就是摧毁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建立社会对生产资料的直接占有制即公有制。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如果“不消灭那种将多数人的劳动变为少数人的财富的阶级所有制”,不建立公有制,“公社体制就没有实现的可能”。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民主制应对国家公职人员实行选举制,在组织形式上应实行 “议行合一”的原则。选举制是资产阶级民主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和选举法中,虽然都规定了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投票的选举原则,但同时资产阶级为了防止所谓的“多数人暴政”,又对选举资格作了种种限制,特别是对财产状况进行限制。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主张利用资产阶级选举制必须同争取普选权的斗争结合起来。1871年巴黎公社成立后建立的新型民主,在继承资本主义民主合理成分的基础上,使普选制具有了崭新的内容,即公社代表由普选产生,对选民负责并随时可以撤换。马克思还认为,无产阶级民主在组织形式上应实行“议行合一”的原则。他指出:“公社必须由各区全民投票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 (因为巴黎是公社的首倡者和楷模,我们应引为范例),这些市政委员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罢免。其中大多数自然会是工人,或者是公认的工人阶级代表。它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6](P121)
也就是说,无产阶级政权既是在政治上和法律上表达无产阶级意志的机关,同时也是执行和实现这些意志的机关。马克思提出的“议行合一”的原则是对资产阶级民主的“三权分立”原则的直接否定。
马克思和恩格斯还认为,无产阶级民主的发展方向是民主的最终消亡。马克思很早就认识到“历史任务就是要使政治国家返回实在世界”。在对巴黎公社革命经验教训的总结中,马克思找到了完成这个任务的现实途径即无产阶级民主。无产阶级用暴力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将利用民主政权致力于消灭一切阶级,从而消灭一切阶级统治。国家消亡即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也随之消亡,代替这种民主的是自由人的联合体,这就是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恩格斯于1884年10月出版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在深刻阐述国家的起源、本质、作用和发展趋势的同时,明确指出,无产阶级民主也不是永恒的,它也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走向消亡。
可见,无产阶级民主是人类历史上最新型的民主。它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以社会绝大多数成员,即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来掌握、管理政权;同时,它又是历史上最后一种类型的国家形式,也是最后一种类型的民主形式。它以消灭阶级统治为最终目的,以国家的自行消亡为发展方向。因此,无产阶级民主又是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要用无产阶级民主取代资产阶级民主,首先必须建设一个强大的无产阶级政党。这个党除了具备科学的世界观之外,还必须具有优良的党内民主制度。马克思和恩格斯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民主集中制”这一概念,但是民主集中制的思想却贯穿于他们的理论和实践之中,并成为共产主义者同盟和国际工人协会的根本组织原则。《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曾规定:同盟由支部、区部、总区部、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构成。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作为同盟权力执行机关的中央委员会应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各级的委员会由定期的选举产生并可随时撤换;下级地方组织必须向同盟代表大会或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盟员必须同所属支部保持联系,盟员应承认同盟的纲领,遵守同盟的纪律,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应有的处分。从这里不难看出,章程已包含了既有民主又有集中的思想。
同盟章程中所包含的既有民主又有统一集中的思想,在后来马克思为第一国际起草的章程和条例中又得到了进一步的体现和发展。《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规定:国际工人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协会代表大会,它听取总委员会的报告,选举总委员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总委员会是协会的最高执行机关,受权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国际支部有权根据当地条件和本国法律的特点拟定自己的条例。第一国际的章程和条例既允许各支部、联合委员会等地方组织有一定的独立性,又明文规定他们的章程条例必须同共同章程和条例相一致。还特别强调,每一个国家中的工人运动的成功只能靠统一力量和组织来保证。马克思和恩格斯正是运用了民主制和集中制相结合的制度和办法,在第一国际内部同蒲鲁东派、巴枯宁派、工联派、拉萨尔派的改良主义、投降主义、无政府主义、分裂主义和反第一国际的一切阴谋活动展开了原则性的斗争,并取得了伟大胜利,为马克思主义在国际工人运动中的主导地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马克思和恩格斯主张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但同时又主张允许少数、下级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保留自己的意见。1892年恩格斯在致倍倍尔的一封信中写道:“你们在党内当然必须拥有一个不直接从属于执行委员会甚至党代表大会的刊物,也就是说这种刊物在纲领和既定策略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地反对党所采取的某些步骤,并在不违反党的道德的范围内自由批评纲领和策略。你们作为党的执行委员会,应该提倡甚至创办这样的刊物。”在这里,恩格斯实际上已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重要观点:即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进行正确集中,而集中又必须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不同意见;集中的过程不是压制民主的过程,而是继续发扬民主的过程。这一思想的提出,是对民主集中制理论的重大贡献。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论述无产阶级政党的民主集中制建设时,还特别强调开展党内斗争和批评的重要性。他们认为,“批评是工人运动生命的要素”,无产阶级的代表,无论在什么地方总是在内部斗争中成长起来的,特别是大国的任何工人政党,只有在内部斗争中才能发展起来,这是符合一般辩证发展规律的。当然,恩格斯认为,积极开展党内斗争和批评不是无原则的,无产阶级政党为了不至于蜕化成宗派,应当允许讨论、批评,但是共同的原则应当始终不渝地遵守。
马克思和恩格斯还认为,无产阶级政党之间也存在一个平等、民主的问题。早在1845年,恩格斯就主张各国的无产者应“在共产主义民主的旗帜下真正地结成兄弟”。他曾多次写信给国际工人运动的著名活动家、法国工人党的创建人之一的拉法格,批评了他和一些人把巴黎看成是世界的首都,把法国看成是无产阶级革命的领导者的错误思想,希望他能够正确处理法国党和其他国家党的关系。恩格斯严肃地指出,在无产阶级政党之间,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兄弟党在采取国际行动时,必须事先协商,否则革命事业必将受到损失。恩格斯的这一思想,实际上为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无产阶级政党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个基本准则,即各国党应当独立自主地去处理一切国内外的重大问题,遇事采取民主、平等、通报协商的办法,而不能套用照搬民主集中制的某些原则。
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党内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思想,不仅对当时各国党的建设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而且成为无产阶级民主理论和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理论宝库中的宝贵财富。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任何民主制度都是民主与专政的统一体。民主是对统治阶级而言,专政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而言,无论哪种形态的阶级社会都是如此。恩格斯针对当时工人运动中有人幻想推翻资产阶级专政后建立起的社会主义社会将不再具有专政性质的错误观点,多次阐述了民主与专政的关系。他说:“无产阶级革命将建立民主的国家制度,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如果不立即利用民主作为手段实行进一步的、直接侵犯私有制和保障无产阶级生存的各种措施,那末,这种民主对于无产阶级就会毫无用处。”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对待和解决人民内部的问题要用民主的方法、说服的方法和示范的方法。恩格斯指出:“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 ”[3](P498-499)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无产阶级专政也应当是对敌人的专政和对人民的民主的统一。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在阶级社会,民主是有阶级性的,法律也应有阶级性,它们都是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中曾指出:“只有使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也就是说,它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 ”[2](P184)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曾指出,社会的统治阶级的利害关系,总是要使现状当作法律,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并且要把它的由习惯和传统而固定化的各种限制当作法律的限制固定下来。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不仅需要民主,而且也需要法制。工人阶级斗争的目的,就是“力求以无产阶级的法律代替资产阶级的法律”。恩格斯还进一步指出:社会主义者并不放弃特定的法权的要求。如同一般地,不论任何政党都如此一样,活动着的社会主义政党没有法权的要求是不可能的。“从某一阶级的共同利益中产生的要求,只有通过下述办法才能实现,即由这一阶级夺取政权,并用法律的形式赋予这些要求以普通的效力。因此每个正在进行斗争的阶级都必须在纲领中用法权要求的形式来表述自己的要求。 ”[7](P567-568)这里实际上已经说明,无产阶级的利益要求只有建立无产阶级专政之后并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才能够真正实现。因此,对无产阶级专政来说,法制与民主是同等重要的,二者是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
马克思和恩格斯历来反对“个人迷信”,认为这是极为庸俗的。但他们不否认任何社会都需要权威。他们认为,没有一定的权威,整个社会就无法运转;民主的社会更是以承认权威为条件。这种权威并非是指个人权威,而是指社会管理权威、工业大生产的管理权威、集体的权威、组织的权威、政党的权威、革命的权威和国家的权威。他们特别强调,无产阶级为了实现自己的解放,必须要有自己的政治权威,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和无产阶级的革命政党。马克思和恩格斯还认为,权威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无产阶级的权威并不排斥自治,而要与自治相结合。把权威原则说成是绝对坏的东西,而把自治原则说成是绝对好的东西,都是荒谬的。权威和自治是相对的东西,它们的应用范围是随着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而改变的。无产阶级的权威不排斥民主,而且还要和民主相结合,权威必须建立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维护无产阶级的权威,也就是维护无产阶级的本身。
总之,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为科学社会主义的民主观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初步构成了科学社会主义民主理论的框架,为后人去丰富和发展它提供了重要的前提。由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研究受社会历史条件限制,他们还来不及对未来的无产阶级国家的民主政体作系统研究,正如列宁所说,在达到完全的共产主义以前,任何形式都不会是最后的。十月革命后,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领导俄国工人阶级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民主国家,把理想变成了现实。斯大林则依据马克思和列宁的科学预测,在俄国构建了第一个社会主义社会的民主政治模式,对中国以及全世界的社会主义运动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在一个经济文化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建立起了崭新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并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行了艰辛的开拓和探索,丰富和发展了科学社会主义的民主理论。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理论和实践进入了一个历史发展的新时期。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