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群英
(中共湖北省委党校,湖北 武汉 430022)
中国共产党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的实践历程
郭群英
(中共湖北省委党校,湖北 武汉 430022)
中国共产党的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一次明确提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从而将党内民主建设又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作为党内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之一的“党员主体地位”概念,它的提出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党的发展历程中,在党的不断实践的基础上产生的。中国共产党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的实践历程主要经历了三大阶段:一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对保障党员主体地位进行初步的探索和实践;二是在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时期党在探索保障党员主体地位方面出现了曲折变化;三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员主体地位建设得到长足进展。
党员主体地位;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
党的十七大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党员主体地位”这一命题,它的提出是党内民主发展的必然结果,但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在党的整个发展历程中,党员在党内的实际地位是不断发生着变化的。
政党的党内民主实现程度受到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双重作用的影响,例如内部的组织结构、思想文化传统和外部的社会历史发展水平等因素都能对党内民主发展产生影响作用。在民主革命时期,幼年的中国共产党在初创阶段缺乏经验,再加上长期处于白色恐怖的包围中,党内民主的发展受到很大限制,党员主体地位建设也是一波三折,历经了三个主要阶段。
第一阶段,从党的建立到国民大革命失败,这是党的幼年时期。在党创建的初期,高度集权的组织制度与当时党所处的恶劣环境和面临的残酷政治斗争是分不开的。由于受到时代特征的局限,党员享有的民主权利很有限,主体地位难以体现。“早期的中国共产党人不仅缺乏经验,而且缺乏机制和传统的积累,因而,在思想和行动上往往比较机械,从而使党内政治生活趋向简单化,要么简单无序,要么简单压制”[1]。所谓“简单无序”就是“极端民主化倾向”,所谓“简单压制”就是“家长制倾向”。在建党初期,党致力于建立的党组织是一个高度集权、高度集中的组织,党通过同各种非马克思主义派别的思想论战,逐渐认识到应该将重点放在“民主集中制”的“集中”上,党强调集中的重要性,强调党员必须服从的义务。在反对“极端民主化倾向”的过程中,党却走进了一个误区——以“家长制”取代集体领导。作为党的创始人“南陈北李”之一的陈独秀,在党成立后成为党内第一位主持党的中央工作的领导者,然而他却大权独揽,独断专行,不允许党内有不同声音,对其他党员的意见充耳不闻,表面上强调民主集中制原则,实际上却实行“一言堂”。“家长制”作风,破坏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广大党员甚至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权利受到压制。
第二阶段,土地革命时期。在这一阶段,王明的教条主义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他实行“极端恶劣的领导方式”,仇视不同政见者,对他们采取残酷斗争和无情打击,广大党员干部的民主权利受到压制,在人人自危的情况下,党员个人意见表达不畅,党员主体地位得不到保障。但是另一方面,以毛泽东为代表的早期中国共产党人,通过深化对民主集中制的认识,创新党内民主形式,使党内民主在艰难中得以继续发展。
首先,把党内民主与军队民主相结合。1927年9月,毛泽东带领秋收起义余部撤退到江西省永新县三湾。为了改变队伍中存在的军官随意打骂和侮辱士兵等现象,毛泽东对部队进行了整编,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三湾改编”。改编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整编队伍,二是在部队中建立党的各级组织,三是在部队中建立民主制。三湾改编不仅确立了党支部建立在连上的原则,而且还克服了残存在军队中的各种弊端,实行了民主集中制。此后,为了进一步统一军队内部思想,1929年12月,红四军在福建省上杭县古田村召开了第九次党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红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决议案》,明确规定:坚持官兵平等,实行民主主义制度。长官应该爱护士兵,普通士兵的民主权利要得到切实保障,同时士兵要自觉接受长官的管理,克服极端民主化和平均主义等错误思想。[2](P39)三湾改编和古田会议成功地实现了党内民主与军队民主的结合,在发扬党内民主的同时,把民主的良好气氛带到军队中,不仅保障了党员的民主权利,而且也充分体现了士兵的意愿,提高了士兵的积极性和战斗力。
其次,采取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式,发挥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土地革命战争后期党在革命发展的关键时刻召开的遵义会议,解决了军事上和组织上的问题,同时也充分发扬了民主作风,党内民主重新步入了正常轨道。在遵义会议上,党员的民主权利得到了发挥,每个人都有发言权,可以各抒己见,毫无保留地表达自己的看法,可以积极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可以对有争议的问题保留个人意见。遵义会议在保障党员主体地位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一是允许党内分歧者进行申辩,允许他们保留个人意见,充分保护党员民主权利,维护了党章的权威。二是在处理党内矛盾和党内斗争中,坚持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正确政治生活原则,促使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发表个人意见,不再有后顾之忧。在这次会议,王明等人的家长制作风受到批判,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权利得到了充分保证。
第三阶段,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党逐渐摆脱幼年时期的稚气,开始走向成熟。这两个时期也是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党内民主发扬得最好的时期,党内民主通过党的各项重要会议和整风运动得以完善。
一是六届六中全会。1938年10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六届六中全会,它是六大以来开会时间最长、出席人数最多、讨论问题最深入的一次全会。这次全会对党内民主的突出贡献就是完善了党内法规,推进了党内民主的制度化进程。全会系统阐述了党的干部路线、党员队伍建设、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组织纪律,加强了党内法规建设,通过了《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决定》以及《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这些法规的颁布,使党员民主权利有了制度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有了政策依据。
二是整风运动。党在抗日战争时期,为了统一思想、加强团结,在全党范围内开展了整风运动。通过这次运动,在全党确立了正确的思想路线,为党内民主建设提供了思想动力;总结和确立了党的群众路线,为发扬党内民主提供了方法论依据。尤其是在党内确立了“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民主生活方式。这一方式是建立在充分肯定和相信人的自觉性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的基础上,党员群众彻底丢下思想包袱,进行客观而公正的批评与自我批评,这种做法充分调动了党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党员在党内的主人身份也得以体现。
三是党的七大。在延安整风取得良好成效的基础上召开的党的七大,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将有关党员权利的规定写入了党章,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七大党章明确规定,凡党员均有四项权利。这次大会将党员的权利写入党章对于保障党员主体地位有重要意义:首先,党员在党内的地位不再只是作为党组织的管理对象,而成为积极参与党组织活动的主人;其次,从制度上规范了党员民主权利,使党员行使权利有据可依;再次,大大提高了党员民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
总体而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国共产党正处于战争年代,党内民主的发展受时代的局限发展较为缓慢,党组织对党员的重视不够,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也较为困难,但党在这一时期对保障党员主体地位方面所做出的积极探索也是值得肯定的。
新中国成立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党经历了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阶段,在这一过程中党积累了成功经验也遭受了巨大的失败考验,党内民主的发展以及党员主体地位建设也呈现出曲折的变化。
第一阶段,从1949年建国到1956年党的八大期间,党发扬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优良传统,党内民主生活比较正常,党员主体地位与建国前相比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尊重。
首先,通过整党整风运动,拓宽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渠道。毛泽东在建国前就未雨绸缪地认识到,只有“民主”才能帮助党跳出“历史周期率”。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为民主革命奋斗了二十八年的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掌全国政权的执政党,角色的转变必然会对党内民主建设和党的领导方式提出新的要求。为了使党在新形势和新的条件下保持纯洁性,1950年,党中央发出了在全党全军开展整风运动的指示。通过这次运动,基本确立了这样的理念:发展党内民主是保持党的优良传统、改善党的作风、提高党的领导力的重要途径。[2](P110)整党整风运动创新了党内民主生活形式,使广大党员能够通过整风运动中形成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式积极参与党内活动。
其次,通过加强党组织建设,为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提供可靠平台。1951年,中共中央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刘少奇在会议上对党的组织工作进行了全面分析和部署,要求对党的组织进行全面整顿,“适当地扩大党内的民主,实际地而不只是形式地建立党的各级党委制、代表会议与代表大会制,并使他们加强工作,是加强我们党的各级组织机构的重要环节”[3]。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不仅为党的执政提供了组织保障,而且也为党员发挥主体作用提供了可靠的媒介和平台。
再次,通过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为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提供制度保证。党的八大的召开,在保障党员主体地位方面是继党的七大以来又一次重要会议。一是将党的集体领导原则制度化、法制化。第一次将“党的各级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原则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重大问题都由集体决定,同时使个人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写入《党章》,将集体领导原则作为党内法规正式确立起来。二是探索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在保障党员主体地位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一方面它有利于充分发挥党代表参政议政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党代表是常任的,因而必须向选举他们的党员负责,这有利于疏通党员民主诉求的反映渠道。三是完善党员权利保障制度。党的八大党章在党的七大规定党员四项权利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三条民主权利,即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创造性;在党组织对自己做出处分或者鉴定性的决议的时候,有权力要求亲自参加;对于党的决议如果有不同意的地方,除了无条件地执行之外,可以保留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同时,八大在党的历史上还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如何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即“党员和党组织的负责人如果不尊重党员的这些权利,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应当给予批评和教育;如果侵害党员的这些权利,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应当给予党的纪律处分”[4],这样党员享有民主权利就有了刚性的制度保障。
第二阶段,从党的八大召开后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这段时期党相继经历了“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和“文化大革命”等政治运动,在这一过程中党内正常的政治生活被“家长制”和“一言堂”所破坏,广大党员积极性受挫,主体地位的实现受到严重影响。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的发展开始走上正轨,党内民主也在逐渐得以恢复,党员民主权利受到尊重,主体作用得以发挥,主体地位也日益凸显。以党的十六大为界,前一阶段是党员主体地位在党内得到重新的认识和尊重,后一阶段是在党内民主逐渐完善和健全的过程中,党员主体地位逐渐成为党内共识,广大党员的主体意识得到明显提升。
第一阶段,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六大召开前,党员主体地位在党内得到重新认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党的建设的重大转折,党员的民主权利得到恢复和发展,党员在党内生活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重新得到重视和肯定。全会决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党规党法,反对个人崇拜。强调一定要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在党内加强集体领导,严格执行纪律。
为了全面恢复被“文化大革命”破坏的党内民主,1980年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鉴于“文化大革命”期间制定的党章取消了党员的权利,《准则》不仅对党员基本权利作了具体规定,而且还指出各级党组织必须切实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是严重违反党纪的。《准则》还规定了选举的原则:各级党组织应按照党章规定,定期召开党员大会和代表大会;候选人名单要有党员或代表通过充分酝酿讨论提出等等。这些原则及规定为此后党员权利保障机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1982年党的十二大,制定了新的党章。新的党章恢复了对党员民主权利的规定,党章规定共产党员享有八项基本权利和义务,例如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等。党章作为党内的根本法规,成为保障党员权利的根本法规。这些规定使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重新有了制度保障,党员权利保障机制初见端倪。
党的十三大强调加强党内民主的制度建设,并提出了具体的措施:一是从中央做起,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制度,解决好集体领导、集体决策的问题;二是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三是切实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民主权利,制定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具体条例;四是疏通党内民主渠道和健全民主生活,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了更多的了解和参与的机会。从1988年开始,经中组部同意,在浙江、黑龙江、山西、河北、湖南5省的12县(市、区)先后开展了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进一步探索如何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十三届四中全会后,党对党内民主的重要性认识更加深刻。1994年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就选举的规则、工作程序、候选人的资格等问题作了规定。《条例》明确规定:“选举应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选举人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5]。选举是体现党员主体地位的重要渠道,《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使党员权利保障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第二阶段,十六大以后,党关于“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的认识进一步推动着党内民主实践的发展,党员主体地位在这一阶段得到充分重视,并逐渐成为党内共识。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的领导集体在完善民主集中制、完善差额选举制度、由预选差额渐渐向正式选举差额过渡、逐步建立质询、罢免制度、继续扩大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鉴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2003年底党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将“保障党员权利”作为党内监督的七项重点内容之一。同时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分办法。2004年9月中共中央正式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该条例共计五章三十八条。《条例》是党关于保障党员权利的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把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八项权利具体化,同时,还规定了保障措施和责任追究,这将有利于调动党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了党内民主制度化的进程。
党的十七大第一次在党的代表大会上明确指明“党员主体地位”,标志着党员主体地位已经成为党内共识,只有切实保障党员在党内事务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决定权、选择权、批评权和监督权,党内民主建设才能迈出更大的步伐,党的创造力才能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十七大报告中所提出的发扬党内民主的各项举措,使党员权利保障机制更加完善,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更加畅通,党的活力与创造力得到更大的解放。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在十七大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作为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举措,以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党员是党内民主的主体,实现党员的民主权利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逻辑起点。只有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才能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从而进一步推动党内民主建设。
[1] 林尚立.党内民主——中国共产党的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12.
[2] 高新民,皱庆国.党内民主研究——兼谈民主执政[M].青岛:青岛出版社,2007.39.
[3]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171.
[4] 中国共产党党章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10-111.
[5]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3.
D26
A
1672-4445(2012)06-0013-04
2012-03-22
国家社科基金《中国共产党党员主体地位及其实现途径研究》(项目编号:11CDJ013)的阶段性成果。
郭群英(1978-),女,湖北武汉人,博士,中共湖北省委党校讲师,主要从事中共党史及党的建设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