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 娟
(宜宾学院美术与艺术设计学院 四川 宜宾 644007)
高校做好济困工作的前提是准确评定贫困生,目前在贫困生的界定中存在诸多问题,这对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障碍,严重影响了贫困生资助政策的实施和资助效果,影响了有限济困资金的使用效能。尤其是高校伪贫困生现象的出现与发展,不仅对真正的贫困生以及伪贫困生本人造成了不可弥补的危害,而且对校园诚信氛围与社会诚信建设带来负面影响。
1.1.1 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经不起考验和调查
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者都必须拿出由乡镇以上民政机关出具的贫困证明。但是有关系和背景的家长仅需动用一点点人脉关系,在饭桌牌局间,便可搞到一张“货真价实”的“贫困证明”。还有就是基层民政部门为了“帮助”本地学生争取助学金,常常是有“求”必“证”,结果导致不真实的官方证明材料满天飞。
1.1.2 对胡乱开具贫困证明的政府工作人员无处罚和问责制
不仅学生家长热衷于伪造贫困证明,那些手握公章的基层政府工作人员,也乐得做这样的顺水人情。因为这类贫困证明开出去之后,即便被戳穿,学校也既无权力也无精力来追究这些工作人员的责任。更何况对胡乱开具贫困证明的政府工作人员无处罚和问责制。唯一受损的只有政府公信力和高校本该拥有的诚信氛围。
1.1.3 政府至今还未制定出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贫困生认定体系
高校很多时候只能凭某一单方面的标准或办法,如学生困难情况调查表、学生生源地贫困证明或学生个人的贫困申请,这使高校贫困生资格认定缺乏科学性、针对性与可操作性。邓小平曾经说过,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有许多“伪贫困生”本身是有道德判断力的,但是制度“贫困”导致造假的普遍化,也使他们由内疚逐渐转为漠然。那一张张盖着公章的“伪贫困证明”证明的不只是道德上的贫困,更是一种“制度的贫困”,而后者恐怕是“伪贫困生”现象越来越猖獗的主因。
1.1.4 政府没有成立专门的贫困生调查监督机构
我国颁布的高校贫困生认定制度原则性太强,具体操作性不强。真正起到落实效用的为各高校的各项规定,很难避免“一校一法”“各自为政”的现象。监督更多停留在校方是否“对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并没有第三方监督力量涉及到“贫困生”层面。
1.2.1 评定依据不合理
调查显示,所有高校都会将贫困证明作为认定贫困生的权威依据。生源地的基层政府把关不严,认为反正是国家的钱不拿白不拿,就顺水做个人情,只要听说是支持大学生读书,就毫无犹豫把公章盖上,这样可信度不高的证明材料到了高校它却成为高校贫困生认定的重要依据。[1]所以基层职能部门的失察或者失职,刺激了假贫困生的诞生。在奖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公示后,即便有人要举报,也必须拿到同样盖着公章的证明来证明那张“贫困证明”不符事实,否则有关部门将无法采信。
1.2.2 高校无法承担核实学生家庭信息的高额成本
“撒网式”资助,模糊了真正的受资助主体,达不到真正的资助效果。但是靠学生的贫困证明来资助又极易造成不公平现象的发生,也是违背资助目的和原则的。虽然文件要求各高校要不定期地以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核实部分受助贫困生信息,但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学生来自全国各地,真正要核实这些信息将付出巨大的成本。贫困生来源复杂使界定成本大大提高。低成本的界定所带来的非准确性又将一部分济困资源用在非贫困生身上。而高成本的界定对于高校来说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要逐个核实全国数百万个助学金申请者的信息,成本之高可能是个难以想象的天文数字。
1.2.3 高校通常采用的直接评定和民主评议模式皆不合理
直接评定模式是由贫困生提出资助申请,辅导员依据学生在校期间消费水平及日常表现直接界定,上报学校。目前高校辅导员的师生配备比较低,辅导员的日常工作极其烦琐,通常情况下,很少能把大量的精力集中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上,于是又出现“轮流享受”和“平均享受”现象,个别班级甚至采取由“教师指定”资助对象的错误做法。此模式会使得学生认为辅导员有个人主观感情因素,从而产生抵触和不满情绪,导致辅导员后续工作可能无法正常有序地开展。
民主评议模式则由学生申请—辅导员审核—班级评议小组讨论—全班投票—学院复核—学校批准。决定权掌握在贫困生所在班级全体同学中,有可能出现拉票、卖票的不端行为,使得真正的贫困生漏报、假冒的贫困生谎报。使形式上的“公开、公平、公正”掩盖着事实上的不公正和不公平。
1.2.4 按比例摊派贫困生的做法影响了审批工作的合理性
多数高校贫困生的分配方案是根据各个院系总人数进行名额摊派,其名额是由学校、院系、专业、班级按学生比例逐级向下分配。实际上高校中贫困生的分布并不均匀,有些专业贫困生较集中,而有些专业则数量较少,均摊违背了贫困生资助的初衷。即使同一个学校、同一个专业的不同班级,贫困生的比例也不尽相同。这就直接导致那些平均生活水平较高的班级为了避免名额浪费,默许一些并非贫困的同学成为了“贫困生”。
1.2.5 现行贫困生救助体系中存在着权利义务失衡,即高校资助方式的无偿化加剧了伪贫困生的出现
目前,高校现行的助学模式体系,不需要受助者承担任何的义务,实际上是一种全免费的资助形式,也就是无偿资助。这种“免费午餐”对每个大学生来说都是一种潜在的利益和诱惑,在倡导教育公平的今天,势必会引起众多非贫困生产生不公平感。这种典型的不附带义务的权利,形成了一种不拿白不拿的心理。这种不公平感以及大学生身份的相对隐蔽性必然会促使他们向这种有限的资助资源伸手。
1.2.6 贫困生资助反馈跟踪工作未能跟进
伪贫困生“申助”的热情不减与其自私心理、贪小便宜心理、从众心理、虚荣心理等心理密切相关,尤其在这个很多人穿假名牌扮“富家子弟”的时代,也有人“打补丁装穷小子”。爸爸暂时可以做“农民”,妈妈暂时可以当“下岗工人”,老人暂时可以是“卧床不起”,自己就暂时当一回“贫困生”。同时也与其屡屡得手、缺乏监管的状态密不可分。
非主流的市场经济商业文化,诸如权钱交易、弄虚作假、坑蒙拐骗、巧取豪夺、不择手段等,无时无刻不在潜移默化地侵蚀着学子们的头脑。互联网中的消极、暴力、色情等非主流文化也侵蚀着大学生的灵魂。尤其是上网成瘾使很多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以及认知方式、行为方式等都发生剧烈变化,严重的导致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网络游戏”、“虚拟交友”、“QQ爱情”、“网络迷信” 等带来的颓废、萎靡更是举不胜举、防不胜防。再加上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失误严重影响大学生的价值观。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只关注成绩和升学率,使学生不懂得汇报和感恩,以自我为中心,只要权利,不尽义务,追求实惠,唯利是图。
甚至很多大学生失去了对主流意识和主流文化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甚至造成对政治信仰认同的破灭。同时,家庭和社会官本位、商本位、钱本位的潜在影响也让大学生变得很现实,甚至连幼儿园里孩子们的理想都很“非主流”了,当孩子们的理想从过去的当解放军、当科学家变成了当处长、局长、经理、老板了。
2.1.1 政府牵头建立贫困生生源地评定机制
生源地认定应是高校贫困生认定方式中最可行、最有效的一种方式。[2]笔者建议将贫困生认定提前到高中阶段,也便于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学校实地走访查证,明确地方政府和经办人员的责任。为了防范虚假贫困证明的开具,国家应尽快出台关于贫困生生源地认定的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生源地认定部门的责任与义务,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严厉惩罚造假的当事人,将造假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数据库,以及制定相应的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责任意识,做到规范认证,提高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的可信度,从而在源头上遏制伪贫困生现象的发生。
2.1.2 政府牵头建立由贫困生所在大学、生源所在地政府、原就读中学共同判定的三位一体的贫困家庭信共享平台
全国统一建立贫困家庭信息共享平台,地方政府的扶贫部门负责调查、资料上传与更新。这样高校在进行贫困生评定的过程中,就可以在收到学生申请后,直接在网络信息平台上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确认该生的各项所需信息,并以此信息作为学生参加贫困资助金评定的依据。
2.1.3 政府应该出台建立专门的独立于学校和学生的监督、审核机构
监督更多停留在校方是否“对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并没有第三方监督力量涉及到“贫困生”层面。对“贫困证明”的核实,对申请助学金的学生家庭情况的了解,都应有与校方和学生无关的独立机构监督、审核。政府应该出台建立专门的独立于学校和学生的监督、审核机构。
2.1.4 政府应当出台制定公民个人财产申报制度
我国只在1995年颁布过 《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而公民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利用的是第二代IC卡公民电子身份证号码唯一、终生不变、可电脑验证和读取数据的特点,利用电子计算机网络为每一个公民设立唯一的个人帐户以及税号,由相关机关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统一的在线记帐和管理,真实有效地收集和分析公民的各种信息资料,并对不同资料来源进行核对,对其收支情况进行有效的监控。
2.1.5 借鉴英、美、日等国家制定颁布有关大学生资助的法律法规
由政府牵头,指定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开展调研,设计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高校贫困生认定指标体系,更科学地来认定贫困生。迫切需要借鉴英、美、日等国家制定颁布有关大学生资助的法律法规。[3]
2.2.1 对贫困生进行跟踪调查,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
高校可以在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时,在备注中加上“当地民政部门需对本表的真实性负责,经办人员署名并留下联系电话,以备学校核查”。这条备注善意地提醒政府经办人员的责任,并表明学校将在以后的工作中进行核查。
建立贫困生资助的后续反馈跟踪监控职能。高校可以根据《调查表》上留下的当地民政部门的联系电话,组织学校和学院的老师,对所有学生的情况进行电话核实。如果某院系有个地方的贫困生特别多,辅导员也可以申请去该地区进行摸底调查,以学校的名义统一到困难学生当地民政部门,对困难学生家庭情况再次进行确认,把该地区的贫困生的状况彻底了解清楚,这样通过电话和实地调查,可以确保贫困生资料的准确性。
高校应适当推迟贫困生评定时间,尤其对新入学的大学生坚持观察两个月;贫困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坚持一年一评定制度,不能贫困生一定终身,也不能让突遇家庭变故的大学生得不到关怀。及时公示贫困生资助信息,如公布受资助学生名单、姓别、所在院系班级,家庭经济情况可以不公布,从而保护受资助学生的隐私,做到评选透明化,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2.2.2 建立综合的贫困生认定指标体系
首先,由学生本人填写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应如实、详细地提供家庭经济来源、申请资助的原因等。学生提供的贫困证明材料应包含当地乡、镇(或街道居委会)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并加盖相关部门的公章。第二,组织年级民主评议。由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小组,综合审查各班级经过民主评议后建议的名单,确定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的学生名单。第三,学院要对年级考核结果进行监督和复查,随机访谈学生,并联合学生处、财务处、后勤集团等部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审查。到财务处了解该生的缴费情况,到学校后勤集团了解学生伙食等生活费用情况等。第四,将初步名单在学院内进行公示并接受学生提出的异议与申诉。若有异议,确定该生是否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并将审查结果提出异议并向提议的学生反馈。第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电子档案。各学院和贫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档案,按困难程度登记注册,作为实施资助的重要依据。
2.2.3 高校要加大对弄虚作假学生的惩罚力度[4]
在贫困生在获得资助后,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调查贫困生的消费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取消其以后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助学金并享受高消费的伪贫困生,可考虑制定一个严厉的惩罚规则。如已领取助学金的双倍退还,同时将弄虚作假的不诚信行为记入个人档案生的消费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对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助学金并享受高消费的伪贫困生,可考虑制定一个严厉的惩罚规则。如已领取助学金的双倍退还,同时将弄虚作假的不诚信行为记入个人档案。
2.2.4 转变高校贫困生的资助模式
高校贫困生的资助模式要实现从“无偿式资助”向“回报式资助”的拓展。[5]“回报式资助”也就是受资助的学生在享受国家资助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如义务家教、义务劳动等,从而增强大学生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对党和国家的感恩之情。“回报式资助”可以使那些伪贫困生因不愿承担相应的义务而自动退出,从而实现贫困生的自动认定。
2.2.5 加强对大学生的诚信教育
完善学生的诚信约束机制。目前,多数高校在资助工作中尚未建立诚信体系和道德约束惩罚机制。对学生平时的学习、生活的表现缺乏记录和考核,对弄虚作假的学生也没有强有力的约束措施。健全和完善行之有效的诚信监督和约束机制,用制度的力量来约束失信行为,才能促使道德主体诚信品质的形成。[6]通过社会主流价值观的普及宣传来引导学生,正确看待学校出现的非主流价值观和社会上出现的诚信缺失现象,重视舆论引导,积极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与校园风气。通过开展诚信教育活动,转变学生的价值观与消费理念,培养学生的感恩情怀,让学生树立爱心回馈,报效祖国的意识,从而改变部分贫困学生获得资助而不求上进的行为和被资助后的 “理所当然”心态。甚至逢奖必争的心态。
[1]余代洪.新形势下高校国家助学金的问题与反思[J].宏观观察,2009(3).
[2]赵炳起.高校贫困生认定机制:优化与重构[J].教育财会研究,2006,424
[3]庄丽君.中美大学生资助政策的比较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07.
[4]陈秋萍.浅析高校伪贫困生的成因与防范[J].扬州大学学报,2008(2).
[5]仝泽龙.高校贫困生中伪贫困现象遏制对策研究[J].社会学:传承,2009(12).
[6]张维群,李答民.诚信约束机制的建立与实现[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