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宗法制度在汉代社会保障中的现实意义

2012-08-15 00:46古丽娜阿扎提
黑龙江史志 2012年2期
关键词:族人宗族

古丽娜·阿扎提

(伊犁师范学院人文学院 新疆 伊宁 835000)

中国古代社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依赖建立在宗法制度基础上的伦理观念加以维系。宗法是一种与宗族紧密联系,以父权、族权为特征的制度和规范体系。中国宗法制度因氏族制度瓦解不彻底,容留了族权 (即父系家长凭借血缘关系对族人进行管辖和处置的权利)而形成的一种文化现象。“文化是人类所特有的一种创造,有了人才有文化,从某种意义上说,文化即人化。广义文化包括人类的一切创造,由三个部分组成: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观念)精神文化。”[1](p1)梁漱溟先生曾说:“中国的家族制度在其文化中所处地位之重要,及其根深蒂固,亦是世界闻名的。中国老话有‘国之本在家’及‘积家而成国’之说;在法制上,明认家为组织单位。中国所以至今被人目之为宗法社会者,亦即在此”。[2](p11)宗法制度在中国持续了几千年,至今还在发挥着重要影响。著名学者梁启超曾指出:“吾中国社会之组织,以家族为单位,不以个人为单位,所谓家齐而后治国是也。周代宗法之制,在今日其形式虽废,其精神犹存也。”[3](p432)

一、宗法的涵义及宗法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何谓宗法?海内外学者见仁见智,从不同角度作了界定,但至今众说纷纭。钱宗范先生认为“宗法制度,这是一种以父权和族权为特征的、包含有阶级对抗内容的宗族家族制度。”[4](p1)瞿同祖先生认为:“宗法原是封建贵族的亲属组织,封建制度破坏以后,宗法组织亦随而瓦解……而且严格言之,宗道兄道也,宗法的中心组织在于以兄统弟,后世根本没有这种意识,也没有这种组织。”[5](p21-22)张晋藩先生认为宗法是“在血缘外衣掩盖下的、以加强王室权力为中心的、统治广大平民百姓的重要工具。宗法上的等级名分由于得到礼的确认和认证,而更具有确定性和约束力,进而形成了贵贱有等、上下有别、尊卑有序的等级制度。”[6](p48)阎步克先生认为宗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宗法,是指西周与春秋时代的与封建制度相互配合的那种以确立大宗小宗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宗统体制。广义的宗法,则还包括一般性的维护族权、父权与夫权为中心的宗族关系规范体系,即所谓的“族规”“家法”。[7](p64)概括而言,宗法包含两层涵义:第一,作为统治阶级维护政治和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宗法是在血缘外衣掩盖下、以加强王权为目的、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以确定大宗小宗权利义务为内容,通过等级名分的区分而形成的贵贱有等、上下有别、尊卑有序的等级制度。第二、作为一种规范体系,宗法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维护族权、父权与夫权为中心,标榜崇拜共同祖先,维系血缘亲情,在宗族内部区分尊卑长幼,并规定继承秩序以及不同地位的宗族成员各自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的族法、家规。

宗法是从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组织蜕变而来的。由于中国原始社会在走向阶级国家的过程中,氏族解体不彻底,氏族内的血缘关系不仅没有被地缘关系所取代,反而因其与政治结合而得到加强。禹在将王位传给自己的儿子启建立夏朝时,中国的王朝便以“家天下”的形式出现,并从此成为常态。在中国历史上,夏商周三个朝代的最高统治者的姓氏尽管不同,夏代姐姓,商朝子姓氏,周代姬姓,但都实行同姓宗族统治。

“周朝建立以后,为了在广大的统治区内巩固统治秩序和适应封建建国的政治需要,建立起一套远比商朝完备的宗法制度。使宗法血缘关系与国家政治关系高度结合,家国一体,亲贵合一,国是家的扩大,家是国的基础,周王政治是天下的共主,血缘上是姬姓大宗,在血缘与政治二重原则的作用下,构建成典型的宗法国家”。[6](p48)完整的宗法制度在西周已形成。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剧变,血缘关系松弛,具有完整意义的西周宗法制度开始瓦解,作为天下大宗的周天子式微。到了战国时期,一些不同于西周礼制的新制度,如郡县制、官僚制、傣禄制、符玺制等,出现在历史舞台上。秦统一后,继续厉行法治,加强法律的统一适用,以法来推进政治、文化和思想上的全面专制。秦朝的厉行法治与儒家的主张(即实行“仁”政,恢复那种宗族亲缘与政治行政混溶不分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秩序)冲突,其结果是秦朝严刑峻罚,焚书坑儒,使儒家遭受了灭顶之灾,秦王朝的暴虐也使它很快灭亡。

汉朝吸取了秦朝灭亡的教训,在指导思想上作了改变。建国初期推行与民休息,清净无为,减免刑苛的黄老之学,在武帝时期转为“独尊儒术”。帝国政治因此最终为宗法精神深深浸染。

二、宗法制度在汉代社会保障中的表现

社会互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方面,主要指民间的互助和互济,它是一种非强制性的社会保障机制。族党相助、有无相通是古代宗族村社内部族人相互关系的一个准则。汉代的宗族互助有其深厚的社会基础,在汉代宗族组织虽然瓦解了,但族党相助作为一种习惯,在聚居的小家庭之间仍然延续下来。族人之间遇到疾病死亡、天灾人祸及其他困难,习惯上要相互帮助。[8](p164)

受儒家仁政思想的影响,武帝设太学,立五经博士,用儒生为官,“自此以来,公卿大夫士吏彬彬多文学之士矣。”[9](卷88儒林传)“有国有家者,不患贫而患不均,不患寡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10](季氏)儒家均贫富、救恤乡党、宗族、邻里的仁政思想,深深地影响着东汉王朝以儒学起家的豪强大族,他们深谙取舍之道,所以能对其控制下的宗族、乡党、邻里给予救助,达到维护自己利益和稳定地方秩序的目的。

两汉统治阶级倡导忠孝仁义,实行以孝治天下的统治策略。宗族大姓为了博取乐善好施的声誉,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纷纷响应政府号召,团结其族人、邻里,收恤宗族。汉代宗族互助主要表现在经济互助、散财同宗、收养族中孤弱和聚族自保等方面。

1.经济互助。关于田庄主对宗族成员的救恤,《四民月令》中有不少记载。救恤宗族成员已成为宗族的定期活动,在一年十二个月的生产和生活安排中,有四个月提到救恤宗族,赈济活动通常是由宗族大姓(族长)召集族人实施的。在崔寔描述的田庄里,农林牧副渔、手工业、商业综合经营,生、老、病、死及教育等问题,都能得到解决。[11](p48)

对宗族成员的抚恤救助,在汉代文献中有许多实例,东汉时更为突出。例如:西汉哀、平时人王丹,“家累千金……好施周急。每岁农时,辄载酒肴于田间,候勤者而劳之,其惰懒者耻不及。丹皆兼功自厉,邑聚相率,以致殷富。……没者则赙给,亲自将护。其有遭丧忧者,辄待丹为办,乡邻以为常。行之十余年,其化大洽,风俗以笃。”[9](卷27王丹传)王丹载酒肴至田间,慰劳勤奋耕作者,表明这个宗族内存在共同协作的劳动,“没者则赙给”是经济互助行为。东汉名将马援认为:“凡殖货财产,贵其能施赈也,否则守钱虏耳。”[12](卷24马援传)西汉末年,马援已有牛马羊数千头,谷数万斛,全部散给昆弟故旧。后来又将光武帝赏赐的数千头牛羊“尽班诸宾客”。[12](卷24马援传)如遇灾荒之年,宗族内的经济救助就更为经常。如章帝建初年间,南阳大饥,“米石千余,(朱)晖尽散其家资,以分宗里故旧之贫瘿者,乡族皆归焉。”[12](卷43朱晖传)汝南平舆人寥扶,“逆知岁荒,乃聚谷数千斛,悉用给宗族姻亲,又敛遭疫死亡不能自收者。”[12](卷82上方术上·廖扶传)

2.收养孤弱。汉代宗族内的关系紧密,孤儿往往能得到族人收养与接济。王莽末年,“米石万钱,人相食,(第五)伦独收养孤兄子、外孙,分粮共食,死生相守,乡里以此贤之。”[9](卷41第五伦传注引东观记)任隗“所得奉秩,常以赈恤宗族,收养孤寡。”[12](卷41任光传附任隗传)

3.散财同宗。两汉宗族大姓散财同宗,与同宗共财的记载不绝于史书。例如:司马迁的外孙杨恽,继承父亲留下的财产五百万,“及身封侯,皆以分宗族”。杨恽的后母无子,她死后,数百万财产尽归杨恽,他又全部分给了后母的兄弟。[9](卷66杨敞传附子杨恽传)宣帝时,庐江郡舒县人朱邑“身为列卿,居处俭节,禄赐以九族乡党,家亡余财。”[9](卷89循吏·朱邑传)章帝时,廉范“广田地,积财粟,悉以赈宗族朋友。”[12](卷31廉范传)散财同宗在客观上起到了帮助贫穷宗族成员发展生产的效果,有助于宗族邻里的团结和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下层社会的民众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和地方秩序的稳定。

4.聚族自保。汉代宗族族人在战乱年代聚族而保的意识也相当强烈,一旦遇有外患,宗族组成武装,修建坞堡,共同自卫。王莽末年,天下大乱,义兵群起,许多地方的豪强大姓修筑坞堡,或将其田庄变成武装堡垒,聚集众多的依附民以自卫。东汉末年,中原大乱,不少宗族大姓率领宗族、宾客、徒附逃往偏僻地区避难。迁到新地区后,又修筑坞堡,聚族自保。如韩融率领宗亲一千余家,避乱密县西山中。[12](卷70荀彧传)北海朱虚人邴原逃至辽东,归之者达数百家,邴原的同乡管宁逃至辽东后,“因山为庐,凿坏为室,越海避难者,皆来就之而居,旬月而成邑。”[13](卷11管宁传注引傅子)许褚“聚少年及宗族数千家,共坚壁以御寇。”[13](卷18魏书·许褚传)孙静“纠合乡曲及宗室五六百人以为保障,众咸附焉。”[13](卷51吴书·孙静传)建立坞堡的豪强宗族大姓实际上起到了维护地方治安、保障该地民众和宗族成员不受外来势力侵犯的作用。

三、结论

在儒家文化熏陶下的宗族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延续传统文明,抵御自然灾害及解决族人在生活中遇到的生老病死等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宗族大姓对于宗族、邻里的救恤行为,在客观上对地方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是汉代民间社会互助保障的重要内容。从整体上看,汉代族人关系密切,宗族势力强大、稳固,既促进了封建国家的安定发展,也与国家政权产生了冲突。两汉豪族势力的经济基础是大土地所有制,随着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必然带来宗族内部的穷富分化。宗族内的经济互助主要表现为富室宦门对贫弱宗人的救恤。在宗族中有能力进行赈施的,主要是豪民和官僚士大夫。宗族豪民控制着族权,对族人实施赈济,是用经济手段来“收族”,增强宗族的凝聚力,使依附族人很难同豪民大家脱离关系。缩小贫富分化可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由此带来的阶级对立。但是,豪强大族大肆兼并土地,导致了广大农民的破产和流亡。贫穷宗族成员较多,不可能全部赈济,许多破产的平民不得不投靠本宗地主,成为依附民,东汉豪强庞大的庄园里,多数为带有血缘关系的宗族成员。[14](p11)

汉代族长的权力很大,甚至可以支配族人的财产。不仅如此,处于依附地位的族人还要“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率妻奴,为之服役。”[15](全后汉文卷46政论)宗族是初级的社会组织,是政府与百姓之间的纽带,一方面承担了大部分地方行政自治功能,一方面又维系着宗族内部的社会保障活动。[16](p116)宗法传统与中国社会政治文化背景高度适应,宗法的精神因有了客观的载体而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至今还在发挥影响。正如马克斯·韦伯所指出的:“中世纪的西方,宗族的作用就己经烟消云散了。可是在中国,宗族的作用却完完全全地保存了下来,它既是最小的行政管理单位,也是一种经济合股方式。而且,甚至有了某种程度的发展,这在其他地方,甚至是印度,都是闻所闻的。”[17](p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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