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 乔 健
探索和谐劳动关系新政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 乔 健
职工的就业状况基本稳定
尽管经济增速连续三个季度出现下滑,但2011年前三个季度的GDP增长仍然保持在9%以上,经济发展正趋平稳。2011年前三季度国内生产总值为320692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9.4%。其中,一季度增长9.7%,二季度增长9.5%,三季度增长9.1%。从环比看,三季度GDP增长2.3%。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为30340亿元,增长3.8%;第二产业增加值为154795亿元,增长10.8%;第三产业增加值为135557亿元,增长9.0%。在经济仍保持较快增速的带动下,职工的就业状况保持基本稳定。1~9月,全国城镇新增就业994万人,完成全年900万人目标的110%;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436万人,完成全年500万人目标的87%;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139万人,完成全年100万人目标的139%。到三季度末,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1%,与二季度末和去年同期持平。另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员透露,近年数据显示,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在70%~75%之间,年底就业率基本能达到90%以上。
根据中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监测中心对全国102个城市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2011年第二季度市场供求信息的统计分析,在102个监测城市中,用人单位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招聘各类人员约525.8万人,进入市场的求职者约492.9万人,岗位空缺与求职人数的比率约为1.07。总体上看,与去年同期相比,市场用人需求略有增长,求职人数有所减少,与上季度相比,劳动力供求人数均有所减少。
又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对全国31个省7500多个村和7.4万户的农民工的监测调查显示,2011年三季度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继续增加,农村劳动力流动继续呈现省内就近转移加快的趋势。三季度末,全国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总数为16382万人,比上年同期增加606万人,增长3.8%。其中,住户中外出务工劳动力13112万人,比上年同期增加394万人,增长3.1%;举家外出劳动力3270万人,比上年同期增加212万人,增长6.9%。
职工收入继续增长,劳动争议保持平稳
截至2011年9月末,北京、天津、山西等21个地区继续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增幅度为21.7%。全国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深圳市的13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北京市的13元。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2月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前三季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总收入为17886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301元,同比名义增长13.7%,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8%。同时,居民消费价格(CPI)同比上涨5.7%。从数据对比可以看出,前三季度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增速比CPI增幅快2.1个百分点。在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总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同比增长11.9%,转移性收入增长11.2%,经营净收入增长30.4%,财产性收入增长23.4%。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同比增长21.9%,家庭经营收入增长20.4%,财产性收入增长6.2%,转移性收入增长22.0%。但是,也有研究观测认为,2011年上半年在中国15个城市的4个重点行业中,工资涨幅输给了物价涨幅,实际工资呈下降态势。
在职工就业局面基本稳定和工资增长的背景下,2011年进入法律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与上年度相比基本持平。2010年各级仲裁机构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60.1万件,比上年减少12.2%,涉及劳动者81.5万人,比上年减少19.8%。其中集体劳动争议0.9万件,涉及劳动者21.2万人。当期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63.4万件,比上年减少8.1%。2011年一季度共立案受理争议案件12.6万件,同比下降9.2%,涉及劳动者人数16.7万人,同比下降16.7%;其中10人以上劳动(人事)的集体争议案件0.2万件,涉及劳动者人数4万人。二季度,全国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共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27.2万件,涉及劳动者35.0万人。1~9月,全国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93.3万件。其中,各级仲裁机构共立案受理42.8万件,涉及劳动者55.3万人;当期审结案件40.8万件,结案率为86.9%。与2010年前三季度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4.31万件相比,2011年同比下降3.41%。
从劳动争议的内容看,主要集中在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保险福利等方面。以北京市为例,2011年上半年,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案件15564件,占案件总数的53.8%;因经济补偿和赔偿金8173件,占28.25%;因保险福利3305件,占11.42%;以上三方面案件占总数的93.47%,是引发争议的主要原因,且案件呈现涉及范围广、新型案件多和常规案件疑难化的趋势。在浙江温州等地,受宏观调控、资金链断裂等影响,2011年1~9月共发生228起企业主逃逸事件,为近年同比最高,这些企业共拖欠14644名员工7593万元薪酬,欠薪人数和欠薪数额均为历史之最。
集体争议在2010年罢工潮高位运行的基础上有所回落。它包括集体劳动争议,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规定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的争议。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员透露,近期集体劳动争议的特点是:多发生在纺织、服装和电子行业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组织性、策划性趋向明显,冲突性增强,易产生连锁反应,处理难度增大。另一类集体停工事件即是工业化国家所称的“利益争议”,其特点主要呈现四个集中:一是区域集中,主要集中在珠三角地区;二是企业类型集中,主要发生在外资及港台投资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电子装配企业;三是员工群体集中,主要为“80后”、“90后”新生代农民工;四是诉求集中,近半数由加薪引发,其他还有工作环境恶劣、工时超长、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不合理等原因。但与2010年5~8月罢工潮的集中爆发相比,2011年呈现较为温和的样态,以广东为例,今年只有19起。
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稳步提高,扩面征缴和支付工作进展顺利
其特点为:一是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启动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政府积极做好《社会保险法》及配套规章的贯彻实施工作。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平稳顺利,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
二是社会保险待遇稳步提高。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逐步提高,各地普遍提高居民医疗保险支付比例,门诊统筹工作普遍开展。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参保职工工亡和伤残待遇大幅度提高。失业保险金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进一步提高。
三是历史遗留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积极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四是扩面征缴和支付工作进展顺利。截至2011年9月末,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人数分别为27497万人、46337万人、14053万人、17205万人、13472万人,分别比上年底增加1790万人、3074万人、677万人、1044万人、1136万人。1~9月,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16382.3亿元,同比增长26.9%;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支出12897.5亿元,同比增长21.2%。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进展顺利。截至9月末,全国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人数分别为3991万人、4594万人、2269万人、6580万人,分别比上年底增加707万人、11万人、279万人、280万人。
职工的职业安全总体稳定好转,职业病危害扩大
截至2011年9月末,在事故总量继续下降的基础上,重大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9.5%和29.8%,特别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77.8%和74.4%,多数行业和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但是,当前我国各类生产事故总量依然较大,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部分高危行业产业布局和结构不合理,安全监管监察及应急救援能力亟待提升,任务十分艰巨。尤其是2011年7月22日和7月23日连续发生的2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和铁路交通事故、10月7日发生的1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以及2011年以来发生的煤矿和非煤矿山透水、建筑物和桥梁垮塌、高空坠落、火灾爆炸、地铁列车追尾等重大事故,充分暴露了我国生产、建设、交通等行业仍然存在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到位、安全监管不到位、治理整顿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以煤矿瓦斯事故为例,2011年上半年全国煤矿共发生瓦斯事故62起、死亡245人,同比减少21起、少死亡111人,分别下降25.3%和31.2%。其中,发生重大瓦斯事故4起、死亡54人,同比分别下降33.3%和29.9%;没有发生特别重大瓦斯事故。但瓦斯防治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一是重大瓦斯事故还时有发生。2011年以来相继发生了4起重大瓦斯事故,且时间相对集中。二是瓦斯事故所占比例大。较大以上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国煤矿较大以上事故的53.8%和62.7%。三是部分地区瓦斯事故多发。湖南、云南、贵州、吉林、黑龙江、辽宁、四川、重庆等省(市)瓦斯事故较多。瓦斯事故的原因主要是部分地区和煤矿企业没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理念,打击非法违法生产不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瓦斯防治先进理念、技术、装备和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
在职业病方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信息显示,我国职业病危害正在由城市工业区向农村转移,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转移,由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职业病危害分布越来越广。全国约有83%的中小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近34%的中小企业职工接触尘毒有害作业。来自贵州省职业病防治院的数据显示,2010年,贵州省新检出职业病500多人,其中495人为尘肺,96%是矽肺和煤工尘肺。贵州省是劳务输出大省,外出务工农民有500多万,普遍以临时工、季节工等身份从事职业危害较大的工作。
据卫生部统计,2010年全国内地30个省(不包括西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职业病例是2000年报告病例的1.3倍;其中尘肺病例与2009年相比增加了64.3%,是2000年报告病例的1.6倍。有专家表示,由于职业病具有迟发性和隐匿性的特点,我国职业病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仍将呈现高发态势。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官员指出,职业病危害已经超过安全生产事故,成为威胁工人健康和生命的头号敌人。
当前我国劳动关系的特点
自我国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劳动关系也随之转型发展。在迈向“十二五”时期的开局之年,中国劳动关系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劳动关系市场化程度加深
首先,从中长期发展来看,伴随着民营经济成为我国经济结构的主体,劳动关系双方主体进一步明晰和独立。由计划体制下国家作为全社会代表的利益一体化的劳动关系,转变为企业和劳动者两个独立的利益主体之间的雇佣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运行机制也由政府的行政控制为主转变成市场调节为主。目前,尚有部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未被纳入市场化劳动关系,部分家政服务员、护工与其雇主的关系不适用于劳动法律。
其次,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调节基本实现了契约化,即通过劳动合同来建立市场化劳动关系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强化了我国劳动关系的契约化。据估计,2010年末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7%,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65%。
再次,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已对劳动关系产生着不容忽视的影响。1990年代,中国出口加工业的高速发展得益于人口红利和处于无限供给状态的农民工进城务工。但从2004~2011年,劳动力市场反复出现“民工荒”现象,且愈加严重,说明劳动力供求关系愈益趋向均衡。特别是近年来新生代农民工具有更强烈的权利意识和诉求行动,从而加剧了当前的“民工荒”现象,并促使劳动力价格大幅提高。
最后,劳动关系的雇佣方式更为灵活化,国企中的劳务派遣、家政业的非全日制用工及微型企业帮工等非正规的劳动关系有明显增加。尤其是2008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严峻的就业形势及企业的市场竞争压力导致劳务派遣大行其道,不仅总量跃升到6000万人,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俨然成为企业的主流用工方式。
此外,转型初期各具特点的不同所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在主体构成、劳动标准、协调机制等方面出现趋同的趋势,也主要反映了市场的影响力。但是,在市场化的同时,我国劳动关系也存在非市场因素的影响,最为突出的是国有垄断企业的劳动关系。那些控制经济发展命脉的国有垄断企业,通过其行政垄断地位、政府财政补贴和少缴利税,其正式员工的薪酬和非货币收入普遍高于社会平均水平,行业间收入差异巨大,与企业大量使用的劳务派遣工相比,也存在明显的同工不同酬现象。
第二,从个别劳动关系向集体劳动关系转变
在市场化条件下,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差别、利益分化乃至利益冲突正面临不断扩大的趋势。国企改制致使经营者与劳动者双方权利和利益迅速分化,同时,在迅速发展的非公有制企业中,劳资双方的利益差别和分化更为巨大,这都导致劳资之间矛盾和冲突不断加剧。
劳资冲突的加剧,与作为劳动者主体的新生代农民工不断增长的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和团结意识密切相关。在诉求内容上,劳动者已产生了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要求,从基本权利诉求转向利益诉求。劳动争议的集体性及诉求内容的变化反映出新生代农民工的团结意识乃至工人群体意识的初步形成。
所以,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劳动争议的重点正在从个别争议转向集体争议。2008年下半年以来,在劳动三法实施和经济危机加剧的情况下,企业裁员破产、劳资争议等矛盾纠纷显著增加。据人社部数据,全国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劳动争议案件,2000年为9.4万件,2001~2007年间,劳动争议以年均3.3万件的速度平稳增加,2008年达到改革开放后的峰值69.3万件,2010年虽有所下降,也高达60.1万件,涉及劳动者人数81.5万人。最近5年来,集体劳动争议达到了月均1000件左右的水平,集体停工等职工群体性事件逐年攀升,在2008年突升后仍然保持增长势头。据全国总工会的不完全统计,2010年各地发生的百人以上集体停工等职工群体性事件达69起,职工走出厂门进行游行、示威、堵塞道路、静坐、集体非正常上访等行为的至少有40余起。2010年2月到7月的6个月期间,在来京重复非正常上访的数据中,其中有3个月,仅仅因国企改制引发的上访事件就接近甚至超过长期居于第二位的因“农村土地征用”和“城镇房屋拆迁”引发的集体上访事件。
第三,劳动关系的全球化趋向明显
劳动关系的全球化是指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劳动关系在主体结构、劳动标准、调整方式等方面也开始出现了国际化的趋向,即劳动关系已不仅仅是一个国家内部事务,受到国内法的调整,而且也直接受到国际经贸规则和国际劳工标准的影响和制约。
一方面,在全球化背景下,强资本、弱劳动的格局更为严峻。由于我国采取出口导向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导致为吸引外资和增加出口而压低劳动力成本,以体现廉价劳动力的比较优势,这种政策倾向进一步加大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
另一方面,国际劳工标准开始对中国的劳动立法和企业劳动标准的设置发挥直接影响。截止到2010年,中国共批准25个国际劳工公约,其中有四项核心公约,即第100号、第111号、第138号、第182号公约。此外,中国政府已经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表明,上述国际劳工公约和人权公约都将具有国内法的效力,并成为中国劳动立法的法律渊源之一。
结合国际劳工标准的影响,跨国公司在欧美市民运动的压力下开展了公司社会责任(CSR)与企业守则运动,要求中国的供应商企业必须遵守依据国际劳工标准而制定的生产守则,从而对这些企业的劳动关系规范发挥直接影响。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末,中国有223家企业获得了社会责任管理体系(SA8000)认证,22667家企业获得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18000(OHSAS18000)认证。
此外,新兴媒体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日渐明显。截至2010年底,中国网民总体规模达到4.57亿,在所有网民中,职工大约为1.96亿人,这意味着职工队伍已经并将越来越成为一个庞大的网络生活群体,劳动关系问题越来越成为网络关注的焦点之一。今年的上海港集装箱工人罢工、杭州出租车大规模停运、“GUCCI虐待门”事件都成为网络热议的话题。所谓“网上联动、网下行动”,成为当前职工群体性事件中出现的一种新现象。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新思路
针对近年来劳动争议和职工群体性事件频发的现状,2011年3月公布的“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要求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纲要将劳动争议列为当前妨碍社会稳定的五大社会矛盾之首。
从2011年4月起,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中国企业联合会和浙江省委组成31人的联合调研组,用近2个月的时间,对浙江省和北京、辽宁、福建、广东、湖南、四川等省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情况进行集中调研。调研组从浙江传化经验起步,共计到80多个县(市、区)实地调查90多家企业和30多个相关部门、单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做法和经验,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的政策文件。
2011年8月15日至16日,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在北京举行。这次会议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第一次全国性研究部署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作会议,是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特别是贯彻落实规划纲要中“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具体体现。会议规模大、规格高、内容丰富、准备充分,共有31个省、中央有关部委、央企、劳动关系“三方四家”的800多人出席。会议授予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357家企业“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授予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等43个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等)“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称号,15名典型经验交流单位代表作了大会发言,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宗庆后宣读了倡议书。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副主席习近平代表党中央向大会作了长达八千字的重要讲话。首先,他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了一项紧迫而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抓实抓好。强调企业兴则经济兴,职工稳则社会稳。
其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劳动关系工作的目标要求是形成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要坚持以人为本,把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他们的经济权益、政治权益、文化权益、社会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相统一,同时调动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企业与职工群众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要从不同类型企业的实际出发,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遵循的总的共同要求与具体的具有差异性的措施结合起来,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既整体推进,又突出重点、突破难点,既注重解决当前问题,又注重长效机制建设。同时,提出近期要着重抓好以下六项工作: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并保障其实施;合理调节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建设;努力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支持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等。
第三,明确各方职责,增强整体合力。习近平指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已初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各级党委要统揽全局、把握方向,及时研究和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并不断总结经验,把党政力量、群团力量、企业力量、社会力量结合和统一起来,共同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担负起定政策、作部署、抓落实的责任。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能,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决策咨询、协调服务、检查监督和调解仲裁、监察执法等工作。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加强法律援助,努力化解劳动争议。工会要发挥组织优势,积极参与劳动争议协调,及时反映职工群众呼声,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防范敌对势力打着维权旗号进行渗透破坏活动。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组织要明确各自职责,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引导企业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积极发挥作用。
第四,用正确舆论加以倡导。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政策性强、敏感点多、社会关注度高,需要用正确舆论加以倡导。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宣传报道的经常性任务,制订计划,推出高质量有分量的报道,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和强大社会声势。大力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和工作经验。除传统媒体外,还要加强对互联网、移动多媒体等新兴媒体的管理,引导和促使各类媒体共同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舆论氛围。
习近平特别指出,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劳动关系方面工作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注重从力量配置、经费投入上进一步创造条件。
张德江副总理的讲话强调加快劳动关系制度建设,创新劳动关系体制机制,形成反应灵敏、运转有序的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当前要重点抓好四个机制建设:即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当前,要着重解决四个问题:部分企业用工不规范、损害职工合法权益;部分职工,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增长缓慢;部分企业忽视职工发展需要、缺少人文关怀;劳动关系基层基础工作薄弱、能力不足。
2010年夏,中国爆发了从南到北的罢工潮。为应对危局,中华全国总工会提出实施“两个普遍”的政策方略,即用三年时间,普遍在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以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从那时以来,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一项调整收入分配失衡的重要制度取得了很大发展。到2011年6月末,全国29个省(区、市)工资集体合同覆盖企业150.9万家,覆盖职工10767.8万人,与2010年相比,分别增长31.4%、24.3%。目前已有25个省(区、市)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写入当地“十二五”规划纲要,20个省(区、市)党委和政府下发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文件,23个省(区、市)人大颁布了集体合同条例。
协商结构转向区域和行业,从分散趋于集中,是这一波集体协商开展的重要特点。涌现了湖北武汉的餐饮行业、江苏邳州的板材行业、山西吕梁的煤炭行业、上海的出租车行业、浙江的节能灯行业、北京的家政行业、海南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及沈阳的区域运作模式等新型案例。
武汉餐饮业模式:“上代下”的典型
武汉有近4万家餐饮企业,中小企业占84%,常态从业人员45万余人,年产值500多亿元。因餐饮行业技术含量低、入职门槛低,全市近4万家餐饮企业,只有15%左右有规范管理。由于采取包干管理办法,职工的基本权利缺乏保障,工资随意性很大,由此导致的缺工现象近年更加普遍,淡季时缺工3%~5%,旺季时缺工达15%,这是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基础。但长期以来,老板不愿谈、企业工会不敢谈、职工不会谈。为避免这种尴尬,此次工资集体协商采取“上代下”的方式,由上级工会组织与行业协会之间协商,避免员工及企业工会与企业直接对话。
2011年4月,武汉餐饮业签订集体合同,合同覆盖了该行业4万家企业和45万名劳动者,单个集体合同具有如此巨大的规模是空前的。该集体合同规定:武汉餐饮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30%,且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津贴。餐饮行业最低工资标准按10个工种划分。2011年武汉各餐饮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不低于9%,每日工作时间不超8小时、每周不超40小时。企业为职工免费提供工作餐、工作服、住宿和其他福利等。
但是,武汉餐饮业的酒楼、饭庄与连锁快餐及路边小吃店之间的管理模式、工作岗位和员工素质要求有很大区别,劳动同质性不强,这可能带来以后合同执行上的一系列问题。雇主协会的成员是700家资金资本相对雄厚的企业,而那些微利中小企业则可能“被代表”。因此,行业最低工资的规范不会触动大企业而会对小企业产生重要影响,以至于被认为是行业内“重新洗牌”的管理行为。此外,工会对劳动者的代表性也存在一定问题。
广州开发区:六大行业建会、协商同步推进
广州开发区化学工业、钢铁和金属加工、汽车零配件用品、食品、医药、化工等六大行业规模以上企业787家,从业者近29万人,是该地区产业集群的核心力量,近年工人涨薪诉求普遍,群体性事件集中,行业指导线作用显著,这些因素是开展行业集体协商的基础。
广州市工会将六大行业“两个普遍”作为2011年工会工作的中心任务,并形成以下特色做法:一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摸清企业情况;二是制定工作规划,争取党政支持;三是依法组建行业工会,民主选举工会联合会;四是绘制工作进展网络图,有序推进“两个普遍”;五是学习借鉴新加坡经验,形成了工资集体协商新模式。
其工资集体协商模式主要体现在:一是确定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在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若干个百分点;二是确定工资指导线的增长率,具体确定行业工资增长幅度;三是确定行业协商的机制和标准,确定部分工资的行业标准以及行业工资的增长机制,确定行业协商与企业协商相结合的做法(即由行业协商之外的部分工资增长标准,由企业和企业工会根据企业的特殊性、效益、经营情况进行集体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
沈阳区域协商模式:“党政主导”的集大成者
首先,沈阳市明确规定将集体合同工作纳入各级地方政府绩效体系,各区、县(市)政府是推进集体合同工作的责任主体,市政府把实现集体合同覆盖率及实施效果列入对各区、县(市)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包括集体合同覆盖率、备案率、合格率和履约率等指标),并建立健全责任目标、定期分析、联合督导、季度通报、季度报表等制度,定期向全市进行通报。同时,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不合格率超标、职工满意度低的区、县(市)及开发区,属行政系统的,实行单项一票否决;属工会系统的,实行全面一票否决,推出绩效考评。政府绩效考核不但是政府工作成果的等级评价,还事关政府官员的升迁荣辱。随后,地方各级政府纷纷成立工资集体协商领导小组,由分管副书记任组长,工会主席和人社局长任副组长,由劳动、财政、税务、工商、工会、企业家协会、外经贸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全面推进。
其次,利用各种行政手段,对雇主形成高压态势,迫使其签订集体合同。工商、外经部门对企业进行注册、年检和合同批复时,就要督促企业组建工会和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税务部门对于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不予执行职工实发工资税前扣除政策;人社部门对不能提供集体合同的企业,不予核发工资手册。集体合同制度也作为企业和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和评先选优的重要条件,没有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和企业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不能被授予市级以上各种先进荣誉称号,其经营者不得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
第三,通过一系列措施保障集体合同自上而下的签订过程。地方工会已经取代企业工会成为与雇主集体协商的谈判主体。建立和健全雇主组织,对一时来不及建立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的地方,用“协商上提一级”的办法来弥补协商主体的缺失。建立了市、区两级集体合同专家团,解决劳资双方力量不对等、职工不敢谈、不会谈的问题。在全市工会系统建立集体合同预审制度,即分级负责、下审一级,上级工会对直属基层工会的集体合同文本内容、程序等进行预审。集体协商严格执行“程序两必须,内容两具体”的要求。“程序两必须”指集体合同必须进行集体协商,必须提交职代会通过;“内容两具体”指集体合同中一定要写明具体的工资标准、具体的工资增幅。
此外,在基层工会推广“1+N”的集体协商模式。在这种模式中,“1”指区域性的集体合同,规定了区域所在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及支付保障、工作时间等通用性合同条款。然后在此基础上,工会在把区域内企业按照行业特征分为“N”类,再向企业行政发出协商要约,依据行业生产特点,签订N个行业集体协议,行业集体协议中的工资标准和增长幅度不得低于区域性集体合同。
综合我国集体协商结构近期趋向集中化的影响因素,一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和企业的投资流向,究竟是选择国内市场还是国际市场,抑或两者平衡,是影响该国协商结构的重要经济因素。在欧美国家仍处于严重经济衰退的形势下,中国经济取得了不俗的增长业绩。尽管已有部分欧美厂商不堪负担中国劳动力成本的上涨,声言要退出中国市场,但中国市场仍然是当前全球最具投资价值的市场之一,加之国家的经济政策转向开发国内需求,都会支撑协商结构的集中化趋向。
二是集中化的协商结构,更多地出现在那些赋予社会公正、平等、体面劳动更高价值的社会之中。我国政府已将构建和谐社会及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十二五”时期的治国方略,而缩小贫富差别、倡言体面劳动、公平正义是其重要内涵,近期的劳工行动也突出反映了这方面的诉求,且国家已积累了巨大财富可以进行更大规模的社会建设。可以说,集中化的协商结构与我国社会和劳工群体对收入分配平等性的呼声具有更多积极的关联性。
三是关于集体协商的特定法制环境也为协商结构创造了条件,其中有关工会组建和集体协商运作的法律规定对其有重要影响。在我国,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从而使集中化集体协商具有了法律依据。尽管遇到了相当多的阻力和困难,《企业工资条例》和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办法及一些地方立法仍在研讨制定当中。这些条件为集中协商的开展提供了法制基础。
综上,我们可以说,集中化的协商结构以工会化的劳动力市场、国内市场为主的经济环境和工会诚心为员工维权为前提条件,也与政府主张公平正义、体面劳动的价值观密切相关,还是全总和政府近期“积极稳妥”地推动集体协商的政策结果。从集中化的协商结构的现有作用来看,主要体现在协商主体转向区域和行业工会以后,其独立性有了可靠保证;协商谈判的劳动标准在当地法定最低标准的基础上有所提高;集中化的协商结构还促进了有限的工会体制改革,部分地区已将协商层级提升至市级,但其是否推动了工会内部民主和会员发声,则有待观察;集中化的协商结构还将区域、行业内所有重要企业包括在一个协商单位中,降低了劳资双方要求的弹性,制约了员工的乱跳槽,但其是否有效地创造了一个劳资双方垄断的劳动力市场,使企业将高成本转嫁给社会和消费者,是否存在着潜在通货膨胀或收支不均衡的风险等问题,则尚待进一步观察。
结语
从2010-2011年,我国劳动关系正孕育着重大变化。这表现在:劳动力市场正在从供过于求转向供求均衡和局部领域的求过于供,作为劳工阶层主体的新生代农民工的诉求正在从权利诉求转向利益诉求。作为回应,2011年夏举行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以及“积极稳妥”地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新思路,预示着我国劳工政策的重点正在从个别劳动关系的协调转向集体劳动关系的协调,且集体协商制度正在通过协商结构的集中化改革而逐步摆脱以往形式化的痼疾,在劳动关系协调中开始发挥更为实质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