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树立
(滕树立:贵州警官职业学院。)
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律制度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在中西方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由于自然环境以及社会环境的不同,中西方的人民对法律的认识也不同,进而也就形成了不同的法律文化,从而进一步影响到法律英语翻译的质量和效果。
法律文化属于社会精神文明,是精神文化中最为深刻的价值观念、精神和体系。由于历史发展背景和发展水平不同,导致中西法律文化各自体现着自己独有的特质。但是客观地说,中国法制现代化确实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同时这一冲突也深刻地影响着法律英语翻译工作。为此,进一步学习和了解中西两种法律文化差异、中西法律文化形成的原因等方面,对于搞好法律英语翻译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传统法文化把法仅看成是禁止性规范,是惩恶的工具。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在法律制度方面,主要有“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立法等差、良贱有别的立法指导思想,形成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刑律为主的法规体系,产生了漠视权利、详订义务的法律内容以及与此配套的各项制度。
在法律意识方面,认为法律的渊源在皇帝,皇权至上,法自君出。法律的作用在于治民、治吏等等。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
与西方法文化把法看成是目的、是权利、是管理存在冲突,西方对法的认识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的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所以,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具有镇压的职能,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
中国人强调法律的情感因素,强调立法和司法应符合具体的人情。中国法律文化提倡通过灵感、直觉、顿悟来效法自然之道,是自然的而非理性的 。在这里,一切问题都是灵感、顿悟的产物,没有抽象的理性逻辑论证。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相互融合成为我国古代法律传统之一。人情在中国古代被认为是法外之法,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过程中,都是一个不可忽略的要素。
而西方法律文化中,往往以天平为象征,天平不仅代表着公正,也体现了科学的、理性的思维方式。早在古希腊罗马时代,西塞罗就提出“法律是最高的理性,是从自然生出来的”,这也成为西方法学的主流——自然法学的主要内容。亚里士多德也指出:“法律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西方人强调法律的科学性,法律的理性是法律的本质。在他们看来,法律应当像自然科学,如数学、物理学的定律和规律一样客观稳定,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实际上,法律作为西方社会统治的最高原则,排斥了伦理、感情等非理性因素对它的影响,走上了一条理性化的道路。
所谓法的本位,也即法以什么作为其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在最早的时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扩大了的氏族为本位。但在古代世界的转换过程中,却走了两条日益分离的道路。
中国法律走上了一条从氏族、部族到宗族、家族,再到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即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国家、社会,其特点是日益集团化。
西方的法律本位则经历了一条从氏族到个人再经上帝、神到个人的道路,即表现为氏族→个人→上帝、神→个人,其特点是日益非集团化。
程序正义在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上是找不到影子的。在我国司法的演进过程中,过于注重实体正义,而忽视了程序正义的作用及其自身价值,重实体,轻程序。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造成了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从而影响了结果实现实质的正义。
西方法律文化不同于中国法律文化的另一个特点,就是体现了西方的程序正义理念。它注重达到目的或者产生正当结果的过程、手段和方式。
在现代,程序正义已经有了非常广泛的含义,它不仅仅是指程序本身的完备性,同时还指司法活动与国家其他活动的隔离,以及法官对证据支持的“法律事实”的认可,对“客观事实”的舍弃等。程序正义的好处是,把复杂的查明事实的活动变成一个可以预期的既定程序,由法官和诉讼参与人进入程序,共同查找法律事实,并由法官做出判决。程序正义要求关闭感官,以理性的态度追寻正义。
从法律文化的本质属性来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公法文化,而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是一种私法文化。
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即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即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
客观地说,中国传统法律中确有关于民事、婚姻、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性质上都被刑法化了,也即往往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来理解和处理非刑事问题。西方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传统的私法文化,其主要标志是民法和商法的发达。
伦理化与宗教性可以说是中西法律文化最具对极性的差异。传统中国的法律在西汉以后逐渐为儒家伦理所控制,儒家伦理的精神和原则日益贯穿于法律的变化和发展之中。至隋唐时,终使中国法律完全伦理化,这一情形一直延及清末而毫无变化。儒家伦理使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将法变成了一种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了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了法律的灵魂。这不仅使传统中国法律丧失了独立的品格,也从根本上阻碍了它向现代的转变。
西方法律文化则从罗马开始就受基督教的影响。到中世纪时,基督教逐渐控制了世俗的法律,从而给法律打上了深深的宗教烙印。虽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使政教分离,法律在整体上摆脱了基督教的束缚与控制,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并且深入到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和制度深处。
中国法律文化中的法则体现的完全是儒家的人治思想。儒家人治思想主张圣人之治,保持司法的神秘性,断案决狱依靠的不是客观规则,而是断案人的主观意志。它强调执法者的人格力量、品质、智慧,这成为审理案件的决定因素。
西方法律文化中,法后发制人的,且只是象用天平一样毫无偏袒衡量地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哪一方的证据充分就胜诉,哪一方的证据不足就败诉,然后用国家强制力加以处罚。法的基本法职能是“裁断”而不是发现。所以,西方法学家认为,法律是一个没有感情偏私的中道的权衡,法治优于人治。因此,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作为“中华法系”母法的传统中国法律文化是一个带有封闭性的体系,而代表西方法律文化的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是开放性的。
这种不同的结构形态是由它们所属的社会机制所决定的,并随着社会本身而变化。传统中国的法律学术主要表现为对法律进行注解的律学,缺乏西方那种围绕正义而展开的具有批判功能的法学。“律学”与“法学”虽然只有一字之别,但它是两种形态的法律文化的反映。在法律文化差异背景下,直接导致了中西法律学术研究的方向和重点不同,而这种不同实际上也反过来构成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在司法体制与司法程序方面。中国的司法与行政合二为一;西方的司法与行政分全制约。
在法律形式与司法技术方面。中国法过分依赖成文法,司法技术落后;西方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并存,司法技术先进。
在法律民族性和国际性方面。中国法的发展始终呈封闭状态,西方法的发展始终呈开放状态。
总而言之,中西法律文化差异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中西国家形成方式不同、地理环境不同、社会结构不同、经济条件不同、思想条件不同。在弄清法律文化基本内涵基础上,我们可以很明显地归纳出中西法律文化的上述主要差异。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作为人类文化组成部分的中西法律文化,在存在差异与冲突的同时,也还是有相似、相近、相通之处的,它们都是人们智慧的结晶,都是关于未来和现实社会的构想和设计,也都体现着人们对生活秩序化和正义性的追求。因此,对待中西法律文化,我们既不应忽视它们之间的差异,同时也要关注它们基于人类共性的相通性,并且要努力在这文化差异中寻求互补。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翻译更加生动,更加符合中西国情及其文化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