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座铭 张羽佳
内容摘要: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适应金融发展形势、提高市场竞争力以及实现效益增长的必然选择。本文在阐述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现实意义的基础上,分析了其制约因素和发展策略,指出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应遵循分阶段渐进的发展原则,并对相应阶段进行了具体划分和探讨。
关键词:商业银行 投资银行业务 制约因素 发展策略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现实意义
自加入WTO以来,外资银行的进入以及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使我国金融市场的竞争日益加剧。我国商业银行如何突破传统的经营模式,开发新的业务品种,有效开辟新的利润增长点已成为面临的突出问题。具体来讲,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一)适应金融发展形势的有效手段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迅速,与计划经济时代不同的是,直接融资比例逐步扩大,企业间的兼并重组进程提速,为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创造了广阔的市场氛围。要适应这一发展形势,商业银行必须通过发展投资银行业务来促进自身战略转型的完成。
(二)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目前,我国银行业传统业务竞争同质化的现象已经渐趋明显,如何避免商业银行陷入低水平规模扩张和同质竞争发展格局,在与实力雄厚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中取得优势,成为我国银行业亟待破解的难题。另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客户金融意识逐步成熟,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已远远不能满足其需求,越来越多的客户要求商业银行能提供包括重组并购、投资咨询、财务顾问以及项目融资等投资银行业务在内的全方位综合金融服务。也就是说,加快发展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投资银行业务,健全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功能,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摆脱低水平同质竞争、增强其核心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三)实现效益增长的必由之路
西方发达国家银行业的发展经验表明,当一国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商业银行传统存贷款业务的盈利空间将日渐狭窄,这亦是我国商业银行现阶段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适时、有效地配合国企改革而开展企业并购、承销以及经纪中介等投资银行业务,一方面可以改变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单一功能,降低累积性风险的发生概率;另一方面也是其拓展生存空间,寻求新的效益增长点的必由之路。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制约因素
现阶段,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模式主要分为3类,主要包括:第一,金融工具创新模式。这一模式主要是指商业银行利用科技和金融工具创新,与市场需求实现对接,在这一模式中,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根据自身的业务优势,进行广泛的功能互补性合作。例如商业银行开办的资产管理、基金托管、基金代理发行、债权代理发行以及保险代理等业务。其最大特点是商业银行借助自身的网点渠道或结算功能,代销保险公司或投资银行的标准化商品。第二,境内分业、境外混业的模式。受我国法律因素的制约,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纷纷选择在境外组建投资银行,再返回国内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经营模式,其优势在于一方面能与国内商业银行一起为客户提供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另一方面也能从法律层面规避风险,不同程度地开展投资银行业务。这种模式的代表主要有建行+中金、中行+中银、工行+工商东亚等。第三,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即在商业银行传统银行业务实行总分行制,保持总行一级法人的同时,对投资银行业务、非银行金融业务和中间业务,实行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方式。将商业银行的新兴业务组建为信用卡公司、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票据公司、咨询公司、消费信贷公司等,由总行控股成立金融控股公司。这样既保持了总行大跨度统一调度信贷资金、保证支付的规模经营优势,又能灵活适应多样化金融服务的需求。
近年来,虽然部分内资商业银行运用以上三种经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投资银行业务的开展,但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还面临着诸多因素的制约。具体如下:
(一)内在因素
认识层面。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开展投资银行业务仍然存在一定的误区,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国际银行业投资银行业务快速发展的趋势认识不足;二是对在国内金融市场全面开放和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将面临的生存、发展压力认识不足。
人才层面。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人才结构仍然主要由信贷和会计两大类组成,缺乏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的经验,这与投资银行业务要求的复合型人才尚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在实际的业务开展中,往往难以给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投资银行类服务,严重制约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开展。
经营动力层面。由于国内资本市场发展的相对滞后和企业融资习惯等方面原因,目前,依靠银行间接融资依然是我国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之一。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并没有经历过资产、负债业务萎缩的时期,利率市场化仍未触及基准利率,存贷基准利差仍然较大;另一方面,国内居民储蓄存款对利率缺乏敏感性,商业银行仍然拥有庞大的核心存款,有足够的、稳定的资金来源开展信贷、国债投资和票据投资等业务,由于传统业务仍然存在一定的盈利空间,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商业银行缺乏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动力。
(二)外在因素
制度层面。现行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国内商业银行一般无法获得股票和公司债券的IPO经营牌照,这意味着商业银行无法为企业客户直接提供IPO服务,同时也不能从事自营股票交易和普通企业的股权投资业务。股票发行承销业务一直都是投资银行业务的主要利润来源和能够带来派生收入的核心业务,目前的法律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股票的发行承销业务,这对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是很大的限制。
市场环境层面。目前,国内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仍然偏低,资本市场总体规模偏小,交易工具单一,市场缺乏流动性和透明度。以股票市场为主体的市场结构,对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也造成了极大束缚。例如,银团贷款是国际金融市场普遍采用的一种贷款方式,其市场化程度要求较高,但由于资本市场环境不成熟,我国金融市场中银团贷款仍属一种新兴贷款形式,相对于外资银行和企业来讲,中资商业银行和国内企业对这种贷款形式的认知程度却不高。另外,由于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两个金融市场的相对割裂,资金无法在两个市场中自由流动,也使商业银行在投资主体、制度安排、产品创新等连通环节发展缓慢。
品牌认知层面。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时间短,经营管理水平还相对较低,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虽然我国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却长期存在着“有投行业务,无投行品牌”的尴尬局面,没有一个为市场所广泛接受和熟知的品牌投资银行业务。而许多外资投资银行在中国和国外资本市场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例如,高盛、美林、摩根斯坦利、摩根大通等,这充分说明目前中国投资银行业的品牌知名度远远落后于国外投资银行。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策略
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适应金融发展形势、提高市场竞争力以及实现效益增长的必然选择,尽管如此,但仍应遵循分阶段渐进的发展原则,不应盲目地一步到位,这主要是因为:第一,从金融机构本身条件来看。投资银行业务的专业性很强,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结构仍然比较单一,缺乏相关的业务基础和经验。这种状况决定了在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过程中,我国商业银行不能依靠自身的力量,一步到位推出所有的投资银行业务,而必然要经历从尝试到发展,再到成熟,逐步推进的发展历程。第二,从监管层面来看。有效控制金融风险,保持金融业稳定,一直是我国银行金融业发展的基本条件。,由于我国银行、证券市场制度不完善,以及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过于集中,如果贸然大幅度推进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开展,将会导致大量资金流入股市,极大地增加金融风险。第三,从国际发展经验层面来看。商业银行分阶段拓展投资银行业务也是较为稳妥的金融发展方式,这样可以在开展投资银行业务,获取相关收益、回报的同时,有效控制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总的来讲,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可分以下三个阶段来推进:
(一)第一阶段
在分业经营的大局下,允许进行小范围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实践。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来看,商业银行也并不是从严格的分业经营体制贸然转向投资银行业务领域的。在放开商业银行经营控制之前,应在维持现有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下,在相关政策和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实行“交叉经营”,对部分竞争力较强的银行机构可谨慎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的特例实践,具体而言:第一,鼓励我国商业银行在海外进行业务拓展,兼并收购外资金融机构。第二,持续深入推动银证合作,积极开展银行同业拆借和国债市场回购业务、证券抵押融资业务以及银证转账类业务。其中,同业拆借和国债市场回购业务是指商业银行进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与债券回购市场,参与拆入拆出资金以解决证券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短期资金余缺的业务;证券抵押融资是指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将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质押按照一定比例向商业银行借款的业务;银证转账类业务则是指投资者通过商业银行的柜面服务、电子银行服务和自助终端服务等方式,实现投资者银行账户和保证金账户之间资金的适时划拨。第三,促进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合作。一方面为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积累业务经验和实力;另一方面,也能为监管部门积累监管经验,确立重点监管和允许放开的领域。
(二)第二阶段
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时间较短,金融体系比较敏感。这一阶段,要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推动信托业与证券市场、资产管理领域、共同基金领域和风险投资领域的融合,逐步放开银行业和保险业的业务综合。第一,加速清理商业银行机构的不良资产,规范其经营行为,提高商业银行的盈利竞争力;第二,通过调整相应的法律法规,适度放松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允许其经营部分相对风险较小、绩效明显的交叉业务;第三,充分利用已经积累的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经验,组建以现有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为核心的金融控股公司,通过战略联盟、收购兼并等方式对国有商业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进行资源优化、重组;第四,协调《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信托法》等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适时地修改其部分内容,以适应金融形势的发展;第五,确立金融市场的竞争机制,优胜劣汰,培育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的竞争力。
(三)第三阶段
投资银行业务大多为银行业务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的交叉,由于我国宏观金融管理政策对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的限定,使商业银行无法开展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业务品种,既对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领域产生了限制,也为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留下了法律风险和隐患。目前,我国对金融业实行较为严格的监管制度,坚持“法律无明文许可即禁止”的原则,也就是说,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对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除了有较多限制外,还存在诸多空白。因此,在前两个阶段稳步推进的前提下,还应从法律上确认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合法性,最终放开对商业银行合理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限制。与此同时,应根据国际及国内金融形势的发展实际,对已有的银行金融业法律框架进行进一步调整,建立起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应中国国情的法律监管体系,拓展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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