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饶让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影响

2012-07-07 09:13李红梅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东道国优惠税率

李 鑫,李红梅

(1.东北财经大学 研究生院,辽宁 大连 116025;2.辽宁大学 数学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

一、问题的提出

当今世界,以各种税收鼓励措施来吸引外国直接投资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以下简称FDI①FDI,我国一般称为外商直接投资,包括来自香港、澳门和台湾等地区的投资。),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国家为数甚多,这些国家中既有发展中国家,也不乏发达国家。然而,在世界上大多数居住国实行外国税收抵免的环境下,东道国为吸引外国投资者而提供的诸如减免税、降低税率等形式的税收优惠,并不能发挥作用,这是由税收抵免法的特点所决定的。由于抵免法具有税率就高不就低的特点,所以,居民纳税人的外国来源所得的最终税负,是由东道国和居住国双方中较高税率决定的。如果东道国税率较高,纳税人在东道国已纳税额超过居住国的抵免限额,则超过部分不能抵免;反之,如果居住国税率高,东道国税额低于居住国应纳税额的差额部分又需在居住国补征。如此一来,本国投资者就不能从东道国的低税率和减免税中受益,这就使东道国为吸引外来投资和引进先进技术,而以减免税形式放弃的收入,转化为投资者居住国国库的收益,投资者本身却得不到税收鼓励的实惠。国际税收实践中,实施税收鼓励的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不希望看到他们放弃的税收收入由于上述原因成为流向发达国家国库中的一种捐献。因此,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为了保证自己的税收优惠措施能够真正发挥吸引FDI的积极作用,提出了税收饶让抵免 (简称税收饶让)问题。税收饶让主要是要求投资者的居住国对其居民在国外所获减免的税款,也视同已向东道国缴纳的税额,在应向本国缴纳的税额中抵扣。

二、税收饶让对FDI的影响

伴随着国际经济格局的新变化,FDI已成为当今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最重要、最活跃的因素。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2011年7月公布的《2011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10年全球FDI小幅上升了5%,总体流入量达到1.24万亿美元,预计2011年将进步增长,持续复苏,总量将达到1.4至1.6万亿美元,从而回到全球金融危机前的水平。由此可见,FDI作为一种长期的、稳定的国际资本,既可以促进东道国税收收入的增长、新技能和新技术的引进,又有利于提高东道国的就业水平。因此,各国政府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纷纷放松对FDI的准入“门槛”,并从政治、经济以及税收激励等方面采取众多措施以吸引FDI的流入。笔者认为,一国在吸引FDI流入的过程中,除考虑上述鼓励因素之外,还应考虑税收饶让在吸引FDI中的作用,因为税收饶让对东道国FDI的流入具有有效性。

1.税收饶让对FDI流入影响的机制分析

税收饶让是一种通过完善居住国税制使投资者获得东道国税收减免优惠全部好处的方式[1]。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若签有国际税收协定,协定中又含有税收饶让条款,一般来说,发达国家在对本国居民在发展中国家已经支付的税收予以抵免的基础上,还会对发展中国家明确的减免税视同已经征收并予以抵免,进而使税收优惠政策由投资者真正享有。由此可见,税收饶让就是为保证东道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得以实现。在居住国同意税收饶让的情况下,东道国为吸引外资而采用的各种税收优惠待遇基本上都可以加惠于纳税人身上,因此,流入东道国的外国直接投资量也会相应增加。

本文通过美国和日本两个对税收饶让态度不同国家在同期FDI投向及数量的比较来说明税收饶让在吸引外资中的重要作用。日本和美国都规定本国居民必须对其境内外全部所得,向居住国政府承担无限纳税义务,由于纳税人的境外所得还需在国外所在国缴纳税款,因而产生重复征税现象。为避免这种现象,两国都对本国居民已在国外缴纳的税款实行税收抵免,但日本是对税收饶让抵免持比较积极态度的发达国家之一,允许对在某些国家的投资实施税收饶让抵免,而美国则反对税收饶让抵免政策。1957年美国与巴基斯坦草签的税收协定中原包含税收饶让条款,经参议院讨论后,虽然批准了该协定,但在原协定中剔除了税收饶让条款。之后1959、1960年美国参议院又否决了与印度、以色列政府商议的税收饶让条款,美国至今仍不打算在任何税收协定中给予对方税收饶让。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的James和Hines[2]研究了67个获得日本、美国投资的国家,其中有14个与日本签署税收饶让协议。从1990年日本和美国FDI数据来看,日本对与其签署饶让协议的14个国家的FDI占其全部FDI的比率的中位数是0.60%,平均数是0.94%,而美国对同样国家投资的同口径数据分别为0.36%和0.72%。综上所述,日本投资者更愿意向和日本签署税收饶让协议的国家投资,从东道国角度说,就是签署税收饶让条款有利于吸引FDI的流入。有研究表明,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税收饶让条款能增加140%—240%的 FDI[3]。

2.税收饶让通过影响东道国降低税率行为促使FDI流入

由于税收饶让协议会刺激FDI流向东道国,因此,东道国会向提供税收饶让国家的投资者提供更为特别的税收减免优惠,从而又进一步促进了FDI的流入。跨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的实际税收负担是由投资所在国和本国税负所共同决定的。外国投资者投资所得的实际综合税率 (所得的总体税收负担,包括东道国与居住国政府)可以用以下公式表达:

其中,τ*为东道国和居住国实际的综合税率,τ为东道国优惠税率,τh为居住国税率,τf为东道国没有税收优惠条件下的税率,即名义税率。参数γ为居住国税收重要程度,如果跨国投资者被排斥在居住国税收管辖之外 (或因为在国外已缴纳税款超过抵免限额或有可能实施无成本与无限期的推迟纳税),则γ=0;如果跨国投资者根据国内外税率差额,全额向居住国缴纳税收,则γ=1。通常情况,跨国投资者无法完全规避居住国税收,但受一些原因影响,如税收筹划、推迟纳税等,不会全部根据国内外税率差额缴纳税收,很可能规避一部分居住国税收,所以γ应在0、1之间波动。参数α表示税收饶让,当居住国允许税收饶让时,α=1,否则α=0。

求 (1)对τ的偏导,可得下式:

(2)式说明了税收饶让影响东道国政府确定税率的机制。税收饶让加大了综合税率对东道国优惠税率的敏感度。当没有税收饶让,即α=0时,=1-γ ;当 α=1时,=1。因此居住国允许税收饶让时,东道国降税的收益就越大。这就说明税收饶让也许会激励东道国政府向外国投资者实行特别税收减免政策。而东道国特别的税收减免措施,又反过来进一步吸引FDI的流入。

Hines对与日本签订税收饶让条款的7国进行了研究。在7个国家中,日本公司平均税率为28%,而美国公司平均税率则为32%;平均税率中位数差异更大,日本公司中位数是23%,而美国公司则是39%。这进一步说明了模型的内在机制,税收饶让能激励东道国降低税率,并且东道国更侧重于将税收优惠的收益更多地给予和其签订税收饶让条款的国家所属跨国公司。据有关研究表明,税收饶让条款可使FDI的税负降低23%。

三、结论与建议

随着利用FDI的全面深入,我国引进利用FDI的战略和政策也应该根据利用FDI投资环境变化和当前我国利用FDI的主要特点和趋势,做出相应的转变和调整,以实现利用FDI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在引资方面虽然取得了重大成就,但并非不再需要外资。而从另一角度看,现时环境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已完成合并工作,原有对外资的大量税收优惠随之取消或减少。也就是说,过去主要通过税收优惠措施来吸引外资的方法已不适用。然而,在激烈的国际税收竞争环境下,我国还应积极采取措施以吸引高质量、高水平的外资。为此,在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FDI已不再实施大量税收优惠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增加签署税收协定数量或完善现有国际税收协定,并在协定中订立税收饶让抵免条款等方式来吸引FDI的流入。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对外协定网络不断扩大,协调程度也在不断深化。通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我国较为有效地解决了外来投资的国际重复征税矛盾,消除了来华投资的税收障碍,促进了FDI的流入与有效利用。从中外税收协定确定的减除重复征税方法看,外方主要采用了免税法和抵免法,这两种方法,对于我国引进外资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不过,对于采取抵免法的国家来说,只有在其同意税收饶让的条件下,我国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方能发挥有效作用。而从实际情况看,有很大一部分尚未同意签署税收饶让协议,例如,2006年,在我国已经生效并执行的79个税收协定中,仅有15个在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中包含有税收饶让协议,而81%的国家未实行税收饶让制度[4]。因此,尽管外国投资者的重复课税在抵免法下得到了一定的减除,但其享受我国税收政策而得到减免的税款并没有得到减除,而是转变为对资本输出国的一种让渡。

当一项投资、经营活动跨国、跨地区时,便会发生税收管辖权如何确定的问题,这不是由一国的国内税法就能解决的,需要两国就相关问题通过签订税收协定的方式进行明确。有没有税收协定,跨国投资者的经营利益是不相同的,所面临的税收风险存在很大差别。从我国的状况看,未来一段时间内最有可能享受产业政策导向优惠的企业,仍将是外资企业,因为国际上有一大批企业具备高新技术企业的起点,仅从节能降耗的角度,一些外资企业就有相当的优势,而我国对这样的企业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考虑到以减免税为主要措施的税收优惠格局较难在短期发生根本变化,虽然我国已实现对FDI无差别税收优惠政策,在国际税收协定谈判中也应争取明确税收饶让条款,使我国在统一税制基础上,同等地给予外国投资者的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我国至今与美国签署的税收协定中尚没有订立税收饶让条款,这也是导致美国资本在我国外资结构中份额较少的原因之一。因此,我国应积极采取措施,争取与更多的国家谈签税收协定,尤其是应注意签署多边国际税收协定,并且只要减免税仍是我国对外资优惠的重要措施,就应该坚持在签订对外税收协定时明确饶让抵免条款。这样,对于吸引那些原本与中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尤其没有明确税收饶让条款的国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那些节能企业投资于中国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同时,也使税收优惠政策能在改善国内投资环境、吸引外国投资中充分发挥作用。

[1]张海玮.税收饶让与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J]. 上海会计,2004,(5):41-43.

[2]James, R., Hines, J.Tax Sparing and Direct Investment in Developing Countries[R].NBER Working Paper,1998.

[3]罗振华.税收饶让的有效性及其对政府行为的影响[J]. 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2,(4):88-91.

[4]郭培源,王海勇.“两税合一”并不会影响外资的流入[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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