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滥用、报复实证及中国的对策

2012-07-07 09:13李勤昌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启动成员案件

李勤昌

(东北财经大学 区域经济一体化与上海合作组织研究中心/国际经济贸易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一、反倾销滥用已经成为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

经过GATT/WTO多轮谈判,传统的贸易保护措施已经受到相当程度的制约,但是由于不完善的制度存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简称“双反一保”)等贸易手段已经演变成为当今贸易保护的重要工具,特别是反倾销措施,在最近几十年像流行病一样在全球爆发性地泛滥,演变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使用频率最高的贸易保护工具,如表1所示[1]。

表1 1995—2010年WTO成员启动的“双反一保”案件比较 单位:件

国际反倾销泛滥的长期趋势可以通过WTO成员反倾销立法数量变化得到反映。1950年以前的近半个世纪中,世界多数国家并没有把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只有加拿大、澳大利亚、南非、美国、日本、法国、新西兰和英国8个国家制定了反倾销相关法律。这一时期,反倾销措施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微乎其微,以至于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对此也只做了笼统的原则性规定,对实质损害、损害指标、价格比较、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等具体问题均未涉及。GATT成立之初大多数国家对反倾销问题的漠视,不可避免地为后来一些国家在关税不断受到约束的背景下滥用反倾销措施提供了方便。从1950年开始,越来越多的国家先后开始制定反倾销相关法律,特别是1990年以后,反倾销立法步伐明显加快。根据美国著名贸易政策研究者Prusa和WTO反倾销委员会初步统计,1950—1989年间,有37个国家制定了反倾销相关法律,20世纪90年代10年间爆发性地新增了46个,21世纪以来又新增了23个。截至2011年10月,WTO成员中制定反倾销相关法律的国家 (包括欧盟各成员国)和地区已达100多个[2]。

反倾销全球性泛滥的另一现象是越来越多的国家 (地区)开始运用反倾销措施保护本国产业。国际反倾销经历了从少数国家 (地区)向众多国家 (地区)转移扩散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反倾销启动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新启动成员案件比率逐年增大。图1显示了1980—2010年间GATT/WTO成员反倾销启动案件总数和新启动成员案件比率的变化情况。从图中可以看出,第一,30年间全球反倾销启动案件数量逐年上升。20世纪80年代早期,每年报告的案件不足100件;20世纪90年代早期,最高年份上升至320件;20世纪90年代晚期到21世纪初,最高年份上升到371件。第二,新启动成员已发展为反倾销的主要力量。Prusa整理的数据显示,1986年以前,全球反倾销案件主要由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少数发达成员发起,其后新启动成员的反倾销案件比率开始逐年上升,到1993年已经超过了50%。1995—2010年间,前述四个发达成员的反倾销总启动案件比率已经下降到32%,而新启动成员则上升到68%,成为反倾销滥用全球性泛滥的主要推手。

图1 1980—2010年全球反倾销启动案件变化情况

二、反倾销滥用中的报复因素

反倾销报复是指被反倾销国家 (地区)基于复仇心理而针对实施反倾销国家和地区采取的反倾销行为。它是一种相互的反倾销行为,这种行为一旦启动,很可能产生连锁反应,短期内,国际反倾销将因此而更加泛滥,但从长期看,它却可能成为反倾销滥用的抑制因素。事实上,反倾销行为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很难区分具体案件主要是由哪一个因素引发的,但是,只要反倾销泛滥过程中存在报复因素,对国际反倾销滥用治理的相关分析就具有现实意义。

1.相关文献

国内外已有许多学者对反倾销报复进行了研究。Prusa和Skeath考察了1980—1998年间的国际反倾销数据,认为有约50%的案件存在报复因素[3];Miyagiwa等研究认为,反倾销报复主要发生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4];Blonigen和Bown考察了美国1980—1998年间的反倾销数据发现,美国的反倾销行为受到国外反倾销立法和WTO反倾销争端解决机制中报复因素的影响[5];冯巨章对WTO反倾销统计数据分析后认为,国际反倾销中存在报复行为,但主要集中在少数成员之间,范围并不大[6];肖旭从博弈论角度分析了1990—2005年间中国遭遇的反倾销案件和出口的变化,发现反倾销立法和反倾销调查具有报复威胁效应[7]。

2.数据的选取

由于激发反倾销案件的因素是复杂的,因此我们假定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凡是两两成员间的相互案件即存在报复因素。反倾销报复实证分析中有两种统计方法:第一种是凡是反倾销成员之间的案件均统计为反倾销报复案件,而不考虑报复的具体针对性。这种方法有些泛泛,但考虑到各成员间紧密的经济贸易联系、FTA、学习效应、博弈中的先入为主等因素,其统计结果仍具有一定的说服力。第二种是纯粹统计发生在各成员间的相互针对案件,这种统计方法虽然费时,但更有说服力。本文采取第二种统计方法。报复是心理活动的反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反应可能减弱或消失,随后的政治经济关系变化也可能加强或减弱甚至消除报复心理,因此案件统计的时间区间划分会对统计结果及其说服力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不同主体“记仇”的持续性差异很难让人们客观地找出理想的时间段划分界限,任何与此相关的时间划分都具有局限性。另外,Prusa[8]的三年段短期记忆和不分时间段的长期记忆的反倾销报复统计分析结果也只是相差了5个百分点。因此,本文采用不分时间段统计方法来选取相互针对的案件作为分析样本。

反倾销数据有启动调查 (立案)和实施 (定案征税)之分,需要考虑哪一个数据更能反映报复因素。反倾销调查首先是由企业或行业提起诉讼,之后由政府相关部门立案启动的。没有诉讼,政府一般不会主动立案调查,而如果接到诉讼,政府多数情况下都会立案。因此,WTO反倾销统计中的启动调查数据更大程度上反映的是企业或行业的反倾销意愿。一国的某企业或行业在遭遇进口国同行业反倾销诉讼并被立案调查后,前者欲报复诉讼后者,起码的前提条件是这两个行业间存在竞争性产业内贸易,否则便无报复基础,而完全竞争性的产业内贸易在现实中少之又少,因此报复性诉讼也微乎其微;至于差异性产品的产业内贸易,其替代效应毕竟是有限的,即竞争是有限的,因此产生反倾销报复性诉讼的原动力也是有限的;而产业内的中间产品贸易则是产业内相互需求的结果,根本不产生竞争,也是不可能产生反倾销报复的。反倾销报复也不大可能来自进口国的其他行业,因为反倾销是有成本的,企业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行业内的同类企业在反倾销诉讼和应诉中尚存在搭便车心理,其他行业内的企业更不会为与其毫不相干的企业或行业花费成本实施反倾销报复。但反倾销定案实施则不同,它来自代表着全部行业利益的进口国政府。当政府面临本国某行业反倾销报复压力时,就很容易在对本国其他行业提起的反倾销诉讼调查过程中加入报复因素,从而越过了企业或行业间报复的不可能性而裁决定案。此外,由于进口国最终定案征税比仅仅立案对出口国的影响更大,因此,进口国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更易招致出口国的报复。鉴于此,选取两国间反倾销定案数据来考察反倾销报复因素更具合理性。由于本文收集到的文献显示,国内外绝大多数学者在反倾销报复研究中使用的是反倾销启动案件数据,所以分析结论可能会存在偏差。

3.指标的确定

对反倾销报复的考察应当从全球和国别两个层面进行。在全球层面上,通过相互间实施反倾销成员与全部实施反倾销成员的比率来考察成员参与报复的广泛性,用各成员相互间实施案件占全球实施案件的比率来反映反倾销报复的总体水平。

在国别反倾销报复考察指标问题上,有学者认为,选取两个成员相互间的反倾销案件绝对数作为考察对象最有说服力,两者的相互案件数越相近,报复的可能性越大[6]。这一观点值得商榷。首先,在报复倾向相同的条件下,若使两个国家 (地区)的反倾销相互报复案件相当,就必须假设两者之间的相互进口规模相当,而这一假设条件在现实世界中几乎是不存在的。其次,即使两国 (地区)间的相互进口规模相当,两者间的总体政治经济实力、政治体制和经济管理体制、进口利益集团的政治组织能力等也很难相同,这决定了两国 (地区)实施反倾销报复的压力和决心必然很难相同,因而实施报复的案件量也就很难相同。所以,使用反倾销相互案件绝对值指标难以反映反倾销报复程度的真实面貌。

相反,考虑到各国 (地区)反倾销报复能力不同的现实,本文通过反倾销报复倾向指标,即国别的双向反倾销定案数与全球反倾销定案数的比率来考查不同成员的反倾销报复程度,反倾销报复倾向越高,该国 (地区)就越容易实施反倾销报复;反倾销报复倾向越相近,即反倾销报复重视程度越接近,短期内两者之间就越容易发生反倾销报复。如需考察针对某一具体成员的反倾销报复倾向,只需将下式中的分子替换为针对该成员的定案数即可。这一指标可有效避免两国 (地区)间反倾销报复能力差异对分析结果的影响。其表达式为:

三、反倾销报复实证

在全球反倾销报复总体水平的分析中,本文将WTO成员在1995年至2011年6月间40个成员的全部实施案件中的单向实施关系排除后,结果有29个成员总共双向实施了1 461件反倾销案件,涉嫌参与报复成员比率为72.5%,涉嫌报复案件比率为57.5%,其中,涉嫌报复案件比率较之Prusa于2002年使用立案数据测算的48.1%高出近10个百分点。这一统计结果表明,无论是从各国的参与程度还是从报复案件比率角度观察,反倾销报复在全球已经相当广泛地存在,且呈上升趋势。这一统计结果修正了冯巨章的“国际反倾销还只是存在一定程度且范围不太大的报复表象”[6]的研究结论。

从报复关系的经济类型角度观察,WTO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间的报复案件为784件,占报复案件总数的53.7%;发展中成员之间的报复案件为573件,占报复案件总数的39.2%;发达成员间的报复案件为104件,占报复案件总数的7.1%。很明显,反倾销报复主要发生在南北和南南成员之间,而北北成员之间的报复案件比率很小。这一统计结果修正了Miyagiwa等的“反倾销报复主要发生在南北成员之间,发展中成员运用反倾销报复发达成员”[4]的研究结论。

为确定全球实施反倾销报复的主要国家 (地区),本文选取了WTO反倾销数据库中占相互实施案件总数94.2% 的排名前15位实施成员和占相互实施案件总数95%的排名前15位被实施成员作为分析样本,排除其中单向实施的成员后,共有12个双向实施成员实施了1 059件报复案件,占总涉嫌报复案件的75%。由此可见,在全部29个涉嫌实施反倾销报复的WTO成员中,前述12个成员是实施反倾销报复的重点国家 (地区)。

按照前述计算方法分别计算这12个成员的反倾销报复倾向,如表2所示。计算结果显示,12个成员平均反倾销报复倾向为58%,除土耳其外,其余11个成员的反倾销报复倾向都很高,从40%到72%不等。表中数据还表明,中国的反倾销报复水平仅位于12个主要成员的平均数位置,应当检讨与前6个成员存在差距的原因及其意义。

表2 双向实施案件排名前12位成员的反倾销报复倾向

在国别层面上的反倾销报复考察中,本文通过计算12个主要成员两两相互间的国别反倾销报复倾向,具体观察每对成员的反倾销报复倾向差异。根据前述统计样本和计算方法,分别计算样本中12个成员的国别反倾销报复倾向,如表3所示。

观察表3数据可以发现,全球12个主要成员两两间的反倾销报复呈以下三个特征:第一,大多数两两成员间的反倾销报复倾向差异较大。在这12个成员的43对实施报复关系中,除少数报复倾向比较接近外,其余的均表现出较大差异。导致这种差异的原因是复杂的,对对方进出口市场需求的差异、各成员内部进出口利益集团间的博弈能力差异和政治经济体制差异等都会产生重要影响。从长期看,这一差异的存在为利用报复手段治理国际反倾销滥用提供了政策空间。第二,发展中成员间的反倾销报复倾向相对接近,而与发达成员间的差异则相对较大。这可能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出口结构有关,发展中成员间的贸易相对多地表现为竞争,因而对反倾销更加敏感。第三,中国的两两成员间反倾销报复倾向小于所有对应成员。表中数据显示,在发展中各成员与欧盟和美国的一一对应关系中,所有发展中成员的报复倾向均大于对方,唯有中国小于对方;在发展中各成员的一一对应关系中,中国的报复倾向均小于对方。这说明,与其他成员相比,中国尚未有效利用反倾销报复手段来保护国内产业和抑制对华反倾销。这一特征的发现对未来中国的反倾销应对与治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表3 主要成员国别反倾销报复倾向

需要指出的是,反倾销报复对反倾销滥用会产生正反两个方面的效应。从博弈角度考虑,短期内,两成员间的反倾销很可能陷入囚徒困境,激发连环报复,推动反倾销滥用进一步泛滥;但从长期看,由于反倾销对双方的经贸关系均具有破坏作用,因此两国很可能对反倾销措施持谨慎态度,通过合作磋商,主动抑制反倾销的滥用,这正是本文主张利用反倾销报复抑制反倾销滥用的思想基础。

四、反倾销报复现实对中国应对反倾销的启示

本文利用统计分析方法对WTO反倾销数据进行了细致考察,重点分析了全球性反倾销滥用中的报复问题。分析发现,在全球层面上,反倾销报复比较广泛地存在于WTO成员的反倾销实践中,绝大多数反倾销主要成员涉嫌反倾销报复。在国别层面上,两两成员间的反倾销报复倾向差异较大,但中国不论是针对发达成员,还是针对发展中成员,反倾销报复倾向均为最小,尚未充分利用报复手段抑制对华的反倾销,这不仅不利于国内进口竞争行业保护,还可能助长对华反倾销的进一步泛滥。就反倾销报复而言,短期内,它对反倾销滥用可能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但从长期看,它将是抑制反倾销滥用的有效武器。

上述分析结论的政策意义在于,在全球反倾销滥用治理中,中国应当认真研究国际反倾销演进的主要特征及其对发展中成员经济贸易发展的严重破坏性,采取根本性措施治理反倾销的全球性滥用。必须认识到WTO《反倾销协议》是各成员国制定反倾销法规以及实施反倾销的法律基础,因此,解决问题的根本是对WTO现行《反倾销协议》的改革,而把企业和行业行为当作治理反倾销的研究重点是本末倒置。中国作为经济和贸易大国,应当积极主动地在反倾销协议的多边改革谈判中联合利益攸关成员,形成有效的国家利益集团,为限制和规范反倾销行为发挥大国作用[9]。在国际反倾销法律制度没有根本性改进的条件下,中国应当充分运用反倾销报复手段,打击日益猖獗的对华反倾销。从目前WTO反倾销谈判立场看,大多数成员支持反倾销制度改革,这有利于中国获得最佳的谈判结果[10]。因此,建议中国在未来的谈判中采取以下措施:首先,进一步团结“友谊集团”成员,协调立场,争取在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的全面、公正、详尽、透明和滥用限制改革上发出同一个声音。其次,鉴于欧盟、日本等成员在反倾销谈判中的暧昧态度,中国应当积极争取欧盟与日本的支持,孤立以美国为首的保护派,这将更加有利于中国谈判目标的实现。最后,通过“一揽子协议”谈判方法,采取“议题交叉”安排,平衡反对派利益,使其接受本来不愿意接受的议题,可将反倾销议题与美国等反对派关心的投资、知识产权等议题捆绑谈判,通过利益交换,达成对中国有利的反倾销规则。

[1]朱彤,李磊.WTO成立后反倾销之新趋势及特点[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8,(6):23-26.

[2]Prusa,T.J.Anti-Dumping:A Growing Problem in International Trade[J].The World Economy,2005,28(5):683-700.

[3]Prusa,T.J.,Skeath,S.The Economic and Strategic Motives for Antidumping Filings[R].NBER Working Paper,No.8424,2001.

[4]Miyagiwa,K.,Huasheng,S.,Hylke,V.Innovation,Anti-Dumping,and Retaliation[R].CEPR Discussion Paper,No.7916,2010.

[5]Blonigen,B.A.,Bown,C.P.Antidumping and Retaliation Threats[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2003,(8):249-273.

[6]冯巨章.国际反倾销报复表象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09,(9):86-91.

[7]肖旭.反倾销报复威胁机制分析[J].浙江金融,2010,(4):43-44.

[8]Prusa,T.J.On the Spread and Impact of Antidumping[J].Canadian Journal of Economics,2001,34(3):591-611.

[9]李勤昌.反倾销滥用的政治经济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2011,(9):71-80.

[10]唐宇.反倾销保护引发的四种经济效应分析[J].财贸经济,2004,(11):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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