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的现实抉择

2012-06-11 11:50赵义
南风窗 2012年15期
关键词:贪腐腐败制度

赵义

不要产生错觉

反腐,是中国社会的一个持续性的热点。最近的两个事件,让当下的反腐大业透露出一丝更加沉重的气息。

一个是山东省原副省长黄胜案。黄胜案正式见诸舆论是在2011年末—新华网北京12月1日电,据中央组织部新闻发言人证实,山东省副省长黄胜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半年之后,今年的6月25日,新华网报道,日前,中共中央纪委对山东省原副省长黄胜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经查,黄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钱物,并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道德败坏。

从1982年到2011年,因贪腐被追究司法责任的省部级官员有90余人。可以说,省部级官员在反腐中“落马”,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但“巨额钱财”、“严重经济损失”、“道德败坏”这样严厉的字眼同时集中在一个人身上,足见问题的严重性。

舆论除了关注所谓坊间流传的黄胜贪腐的种种说法之外,还尖锐提出了一个并不新但渐成痼疾的体制性问题:问题如此严重的官员,不是一天变成这个样子的,为什么还能“带病”提拔?与之相关的问题就是,仍然“带病”工作的官员还有多少?

另一个事件是一则言论。在近日的2012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夏季高峰会上,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俞敏洪就商业道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这个问题本身就是“扯淡”,理由之一就是:在中国的经商绝对不是真正的经商,有多少政府领导自己的亲戚、朋友、孩子不参与到经商中间去的,他们的经商是真正的经商吗?一个女市长查出来资产23亿,中国有多少官员比她的岗位大,有哪个政府官员说“老子家里就没有一个人做生意的”,如果让政府领导发誓,有多少敢这样说?

俞的观点有偏颇之处。正当商人,想做长久生意,有竞争和破产压力,是有较大可能注意商业道德的,比如诚信,但并不绝对,因为还存在和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只有信息绝对对称情况下,才有绝对的诚信,但那只是存在于理想状况。但这段话对于我们讨论的反腐的意义在于:这么多年的政府主导已经异化出一个可怕的后果,即官员及与权力接近的群体对于经济活动的日益广泛的卷入,在甚少约束的情况下,已经大大恶化了经济世界的竞争环境。

其实,不独商业世界,在社会领域也是如此,在医疗、教育、住房等问题上,种种不公和贪腐现象,在普通民众负担日益沉重的背景下,显得格外刺眼。相应的,医德、师德等这些年也是大幅度滑坡。

事实上,这些年国家的重大战略动作,无论是投资刺激经济增长、保障房建设、高铁建设,还是城市、工业反哺农业等,党和政府都要同时和相关的贪腐现象作艰苦的较量。即便如此,已经披露的贪腐问题也是很惊人的。我们需要警惕腐败真的演变成社会的“癌症”。

现在,无论是舆论导向,还是制度建设上,我们都不应该再满足于惩治一个个大贪巨恶的“泄愤”,而必须实事求是承认贪腐的严重性,寻求解决问题的共识,并落实到行动上。执政者不应该因为民众对于一个一个贪官刷新贪腐纪录的故事感到麻木,而产生错觉。

基本矛盾

对于腐败严重性的实事求是的判断,在执政党的表述中早已存在。腐败处于高发期,这样的判断至少已经有10年。如今,正式的说法比如今年初中纪委全会的公报的表述,“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呈现出成效明显和问题突出并存,防治力度加大和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并存,群众对反腐败期望值不断上升和腐败现象短期内难以根治并存的总体态势,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

因此,反腐败面临的基本矛盾是高发期和有约束力的制度建设滞后的矛盾。高发和普遍发生其实是一个意思,承认“短期内难以根治”也就意味着承认普遍发生。首先,在整体判断上,“绝大多数是好的”可以是一种良好的愿望,但不能作为政策制定和法律制定的出发点。总结过往经验,凡是刮过所谓“反腐风暴”的领域的行业,贪腐问题一定是积累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这和对某个社会问题恶化到一定程度,政府往往要“专项治理”是一个道理。这也决定了“反腐风暴”也往往和特定条件下的“豁免”(比如限期交代问题可按不同情况免于追究司法责任)结合在一起。

其次,由于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在很多领域,制度建设往往滞后和薄弱。在制度存在各种漏洞的情况下,由于对权力的约束和制衡比较薄弱,这些领域往往也会在一段时间内积累相当程度的贪腐问题。

我们可以用审计署的审计报告作为例子说明制度建设的薄弱和滞后。每年6月份,审计署都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作上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其中专门有一部分是“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揭露和查处情况”。

在2009年的审计报告中,审计长就指出:从审计发现的案件线索情况看,大都具有违法犯罪主体侵占和转移国有资产以牟取非法利益的特征,但犯罪形式、手段和方法隐蔽多样,比如相互串通转移侵占国有资产,虚构交易、虚假担保、违规操作甚至内外勾结骗取银行贷款,利用专业优势或内幕信息操纵股价从中牟利等。

2011年的审计报告总结了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三个突出特点,一是虚假注资、虚假项目、虚假合同和虚假票据等方式,这个2009年报告中也提到了。二是利用权力“设租”、“寻租”,或培植代理人侵吞财政资金或国有资产。三是利用公共资源“借道”若干非公单位,或在多个地区实施违法违纪行为。

2012年的审计报告则提出,借道“中介服务”等第三方进行权钱交易成为一些领域腐败犯罪新形式。主要表现为,一些公司或个人利用掌握的资源或“人脉”,通过中介方介入本来可按正常程序开展的行政审批、财税优惠、信贷发放、招投标及资源配置等活动,协助取得项目或资金,并未提供实质中介服务却收取“顾问费”、“咨询费”等。

简单总结这些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特点的演变,人们可以发现:问题首先是监管手段主要依赖内部约束,但内部制度约束无力,贪腐者既看清楚这一点,自然会利用制度的漏洞。比如,2011年的审计报告举例说,现金管理及电子支付业务等制度存在漏洞,在监控大额提现、识别客户风险,特别是对法人账户转入个人账户提现等未作明确限制,个别不法人员正是利用此漏洞,在网上银行或多个账户间将资金层层倒手、或以现金私下交易来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此次审计在金融领域发现的32起大要案中,有19起以现金为主要支付手段,共提现7.43亿元;有3件以网上银行为主要支付手段,涉及资金500多亿元。

而當内部制度约束力加强和制度漏洞被填补之后,“借道”若干非公单位、借道“中介服务”等第三方这些所谓的新形式就被“发明”出来。而其根源就是审计署报告屡次提及的审批、决策、信贷发放和招投标等环节的权力集中。而恰恰在这一点上,多少年来没有根本性突破,虽然“禁止性规定”越来越让人眼花缭乱。

如何突围

执政党不仅承认腐败现象“短期内难以根治”,并且也承认“权力过于集中难以约束”是腐败深层次原因。但反腐基本矛盾多年积累下的巨大腐败“存量”,客观上已经形成对于任何深层次改革的巨大阻力。

一方面,我们看到,舆论对于政府财政公开、官员财产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离任审计也不能只是政府内部的事情,而是对于民众的公开交代。对此,政府应该给予切实的回应。即使一时难以办到,也要制定出合理的改革时间表,如此方能逐渐改变人们的预期,降低“消极腐败”这个影响执政安全的“四大危险”之一的杀伤力。

另一方面,针对腐败高发的现实,反腐的思路应增加新内容。比如,反腐中特定的“豁免”要与新制度的建立结合起来,加快贪官转移的资产的跨国追讨,规范政商“旋转门”等。套用马克思主义的一句话,其要义是“剥夺‘剥夺者”。

如此做的目的只有一个,即为改革多争取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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