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家庭征个税不妨边走边修

2012-06-04 09:45传奇
时代金融 2012年25期
关键词:计征起征点个税

传奇

近日,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关于“我国目前按照家庭计征个税不可行”的说法,使个税能否按照家庭计征这个话题再次被热议,反对者和支持者的理由似乎都很充分。

支持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金硕仁表示:“两个3口之家,其中一个家庭只有一人工作,月收入4000元,需要缴个税;另一个家庭,3口人都有工作,每人月工资2000元,3人都不用缴个税,这样显然不合理。因此,推行以家庭为单位、综合考虑家庭负担进行征税改革,宜早不宜迟。”

2011年4月下旬,《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包括金硕仁在内的部分委员提出,现行个税征收办法对家庭负担沉重的纳税人不公平。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贺铿表示,很多人对个税征收的意见,都和个税费用扣除标准(个税起征点)没有与家庭负担挂钩有关。设置一个简单的数额,达到这个数额就对个人征税,看起来公平,实际上并非如此,毕竟各个家庭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

我国已经实行了30多年的个人所得税分类分项征税办法,手续简便,征纳双方执行起来都比较容易,但是缺乏教育、赡养老人、扶养子女等专项扣除的设计缺陷已经人所共知,在目前个人收入渠道多元化、收入差距悬殊的情形下更为突出。每次个税制度改革,公众对个税起征点讨论较多,但是,无论起征点是多少,都是针对个人的,没有计算家庭人口,没有考虑赡养人口数。这样一来,人均的税收负担差异就很大,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

反对者

今年全国两会后,中央有关部门已经准备启动全国地方税务系统个人信息联网工作,为“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做好技术准备,当时就有多名财税专家表示:在中国实行按家庭征个税,时机尚未成熟。

刘尚希认为,按家庭计征个税不可行的主要依据是,以家庭为课税单位,需要准确收集家庭总收入和家庭人口数等数据,全国有数以亿计的家庭,通过家庭诚实申报的方式收集家庭总收入,基本是不可能的,拥有灰色收入的家庭,更不可能如实申报。我国从2006年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收入超过12万元、在两处以上地方取得薪金等五类情形须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纳税,目的是想让高收入的纳税人适应自行申报个税的相关程序,慢慢建立相应意识,但实施情况并不好,个人的申报意愿与规范性以及税务机关对漏报的追查都跟不上。

另外,税前扣除额标准及家庭负担的确定十分困难。在城乡二元结构的中国,家庭负担准确核定十分困难,尤其在流动人口规模如此庞大的背景下,“家庭”的概念如何认定也非常复杂。

刘尚希还认为,按家庭征收,现行的个税代扣代缴征收方法不能适用,征收程序将更为复杂,远远超出目前税务部门的管理能力,个税征收成本会更高。

技术不是问题

对于刘尚希的说法,有学者认为,这只是个技术性问题,有关部门如果决心推进按家庭计征个税,也并非绝对“不可行”。一个现成的例证是,目前房地产限购政策就是以家庭为单位对二套房进行认定,从住建部、央行、银监会执行以家庭为单位认定二套房的实际情况来看,各部门的信息共享是可以实现的。在当前社会征信系统框架内,只要全国各地方税务系统将个人所得税信息数据库联网,然后税务部门和民政、公安、金融、工商、社保、住房等部门实行有限度的信息共享,那么,税务部门并不难核实每个家庭的收入支出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曾经表示,税收征管部门认为目前没有条件按家庭计征个税,理由不充分,这几年的“金税工程”中,国家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纳税人信息平台建设,技术已经不是问题。

发达国家普遍采用

个税的征收主旨是为了“削峰填谷”,是为了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收入落差。于此理念导引下,才有个税征收抵达公平的愿景。按目前起征点3500元为例,若一家三口只有一个人工作,收入4500元,人均只有1500元,却仍要缴个税。如果按家庭为单位核算,便不用缴个税;如果夫妻一方工资较高,另外一方工资低,现在运行的是各自按自己的税率缴税制度,但若合并按家庭核算后,一个家庭所上个税便少得多。这也是发达国家普遍采取这一征个税办法的根本原因。

按家庭为单位申报个税符合国际惯例。为了保证税收负担公平、合理,不少国家在个人所得税申报的问题上实行的是“夫妻联合申报”或“家庭申报”。比如,在美国,常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随纳税人申报状态、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没有统一的标准。美国常规个人所得税共有5种申报状态,即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夫妻单独申报及户主申报。纳税人根据各自不同的申报状态和个人情况,计算出起征点。

和谐社会,以人为本。中国人普遍有着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细胞、消费的主要单位,家庭整体收入水平将直接决定家庭成员生活水准。因此,以家庭收入征收个税符合现实国情民意,广大公众特别是家庭负担沉重的家庭对此十分期待。

希望尽快出台试点方案

有网民称,按家庭征收个税启动技术准备虽然是件好事,但是按家庭征收个税的技术准备不能无限期,希望给出一个准确的技术准备时间,让纳税人心里有个底。

个税征收应该体现法律、政策的公平性。以家庭为单位计征个税既然已经开展技术准备工作,即便目前不宜全面铺开,也可以在部分个人征信系统比较完善的发达地区先试先行,为全面推行“家庭个税制”积累经验。

当然,按家庭收入征收个税的理想要照进现实,还有许多事要做。比如,我国目前还没有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民众诚信道德水平与发达国家存在差距、税务部门没有完善的监管机制。个人隐性收入与家庭成员收入,赡养、抚养人口,家庭成员就业、教育等具体情况不好掌握,而且由于社会保障措施尚未广泛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尚未完全打破的语境下,家庭成员的界定还不能单纯以户口本来判断。再比如,税务部门面对无数家庭征税,不便由单位代扣代缴个税,给税务部门增加了工作量与工作难度。但是,有专家表示,按照家庭征税可边走边修,财政部专家不必急于泼冷水,说“不可行”。

家庭征税可边走边修

在一些反对按家庭计征个税的财税学者看来,个税征收基本上都是由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这种从源头征税的方式无论对税务机关还是征税对象来说,都是一种简捷的操作方法。如果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税务机关很难建立起一道像面对个人征收那样的关口,这使个税的征收在很大程度上只能依靠民众的自觉来完成,在缴税尚未成为民众自觉行动的环境下,税务部门为了保证足额收税,只能加强征税力量,容易激发社会矛盾。

另外,一个家庭需要赡养老人、抚养孩子,就可考虑少交税,但是,同样是赡养老人,赡养一个身体健康的老人和赡养一个常年患病的老人,其家庭开支有不小差别,税务部门该如何处理?如果税务部门只以家庭人口来收税而不考虑具体情况,那岂不是又产生了新的不公平?

“不能说这些说法完全没有道理,有些困难的确存在。”中国人民大学财税法研究所所长朱大旗教授则表示,“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是我国个税制度的改革方向,这早已是共识,如果不下决心推动,永远都实行不了。”在他看来,“任何一项新政策出台时都相对粗糙,边走边修,有问题不断解决。”

朱大旗认为,如果要真正降低居民税收负担,个税改革应把以家庭为单位计征个税作为突破口,而不能只集中在不断调整起征点的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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