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起征点”?起征点属于减免税范畴的要素之一。其含义是税法规定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与之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免征额”,同样属于减免税范畴的要素之一。其含义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免于征税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在我国的营业税和增值税税制设计中,存在“起征点”;但是在个人所得税中只存在“免征额”。比如:
假设有甲、乙、丙3家企业,其当月的营业收入分别是1499元、1500元和1501元。规定1500元为纳税的起征点,税率为10%。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时,纳税情况是:
甲的收入没有达到起征点,不纳税;
乙的收入正好达到起征点,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50元;
丙的收入超过起征点,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50.1元。
若假设有甲、乙、丙3人,其当月的收入分别是1499元、1500元和1501元。规定1500元为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税率为10%。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时,纳税情况是:
甲的收入在免征额之内,不纳税;
乙的收入在免征额之内,也不需纳税;
丙的收入超出了免征额,需要纳税,但应税所得为收入扣除免征额部分的余额,应纳税额=(1501-1500)×10%=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