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

2012-05-30 10:48赵义
南风窗 2012年2期
关键词:全国人大常委会强制性审理

赵义

2011年12月26日至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了2012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决定。会议的专题询问、审议修法草案等一些内容在媒体上得到了披露。作为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透明度在进一步提高。

透明度的提高非常关键。简而言之,人民有权利了解代表自己意志的立法机关是如何“治国理政”的,这与自己的切身利益也是密切相关的。

比如,此次会议的一个重点是二审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并决定将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对于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律师伪证罪,最初的草案删除了“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这样模糊、容易留下公权力滥用权力的条款,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1年8月初审的时候,仍有委员提出继续修改的意见。此次二审的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就增加了异地审理的条款: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如媒体报道的,在反腐败中,省部级高官腐败跨省异地审理,厅局级干部腐败案件省内异地审理,已是相对固定的司法惯例。反腐败的异地审理的目的是排除“關系网干扰办案”,尤其是在腐败主体已从个体走向集团化的形势下(据中国社科院《反腐倡廉白皮书》的说法),这一点也是不得不如此。

而在律师伪证罪上,异地审理的目的则是排除“自己审判自己”的司法谬误,更好地保护民众的权利。还有一个不同是,草案如果通过,就是强制性规定,而腐败案件的异地审理并非强制性规定,只是实际工作中形成的管理。

保护权利,更需要这样排除司法谬误的强制性规定。正如法学家徐显明委员所说:刑事诉讼的目的,除了追究犯罪,还在于保证无辜的人不受追究,这是一条底线。国家在任何时候都要避免以合法的方式侵害人的自由、财产和生命的错误。

通过媒体披露的委员们的发言看,全国人大常委会仍有部分委员对于草案保护权利的不足是不满意的。不得自证其罪、保证人权等这些现代法治基本精神在委员们中间是有共识的,而对于类似“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等这样的政治正确但可能给公权力滥权留下空间的条款,不少委员是持保留意见的。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陈舒也认为,将辩护律师列入了需要特别防范的潜在的“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敌对者之列。是歧视性的,建议删除“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句子”。

在委员们的理念和实际工作两者之间的一种张力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活动中是一种常态。再比如此次会议对于教育纲要的专题询问中,贺铿委员就向教育部提了关于教学评估的问题:教学评估验收,教育部大概搞了10几年了,但学校对此意见很大,“这项工作,据我所知,又是教育部下面一个事业单位牵头在做,我不知道这个事是不是教育部党组决定支持的。另外,这么多意见,教育部到底知道不知道?它的实际效果有多大?”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承认在以往的评估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足,如评估标准、评估手段比较单一,工作存在简单化形式化的倾向,并承诺进行改进。

我们期望,这样的张力能够更多的朝良性方向发展,在吴邦国委员长所说的“我国发展进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2012年,能够更加不负人民的新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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