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瑞红
“爱立信倒戈事件”,起因于中资银行无法提供“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转让业务”,这一事件凸现我国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和业务创新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一直以来,“融资难”问题困惑着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在这种背景下,国内商业银行适时创新推出了国内保理业务,为我国中小企业融通资金和加速资金周转提供了新的业务思路。本文简要介绍了我国保理业务发展的现状,揭示了我国保理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发展我国保理业务的建议。
一、保理业务概述
在当前国内外贸易不断扩张的形势下,为了维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卖方企业一般都会给予买方企业一定的赊账期,但是由于买方企业的信用层次不齐,卖方企业就很可能面临由于赊销而遭受到的资金紧张和买方信用风险等问题。如何能更好地权衡这两方面问题。一种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就应运而生——保理。目前在国内,保理作为
项新兴的业务正在逐渐被广大银行所推出,被广大企业所采用。
所谓保理是指:保理是指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之间存在的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卖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
保理业务的优势:对于供货商,首先可以为企业的客户提供更多的具有竞争实力的付款条件,既维护了良好的客户关系,又能够确保资金的及时回笼,加速了资金的流通,增加了企业的利润。其次,开展保理业务之后可以由银行进行账款的催收和信用风险的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将风险转嫁给了银行。此外,相比较信用证交易的繁琐,保理业务的手续相对简便。对于进货商来说,由于银行为供货商提供了提前的资金融通,因此供货商可以给予进货商更优惠的付款条件,有利于进货商的业务扩大,利润的增加。
保理业务的基本分类:在实际的运用中,保理业务有多种不同的操作方式,一般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有追索权的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银行(即保理商),供应商在得到款项之后,如果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商有权向供应商进行追索,要求偿还预付的货币资金。当前银行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为了减少日后可能发生的损失,通常情况下会为客户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无追索权的保理则相反,是由保理商独自承担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供应商在与保理商开展了保理业务之后就等于将全部的风险转嫁给了银行。因为风险过大,银行一般不予以接受。
第二,明保理和暗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是按照是否将保理业务通知购货商来区分的。明保理是指供货商在债权转让的时候应立即将保理情况告知购货商,并指示购货商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而暗保理则是将购货商排除在保理业务之外,由银行和供货商单独进行保理业务,在到期后供货商出面进行款项的催讨,收回之后再交给保理商。供货商通过开展暗保理可以隐瞒自己资金状况不佳的状况。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供应商在对自有应收账款转让时,须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且必须通知买方。因此,这就决定了目前在国内银行所开展保理业务都是明保理。
第三,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折扣保理又称为融资保理,是指当出口商将代表应收账款的票据交给保理商时,保理商立即以预付款方式向出口商提供不超过应收账款80%的融资,剩余20%的应收账款待保理商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全部货款后,再行清算。这是比较典型的保理方式。到期保理是指保理商在收到出口商提交的、代表应收账款的销售发票等单据时并不向出口商提供融资,而是在单据到期后,向出口商支付货款。无论到时候货款是否能够收到,保理商都必须支付货款。
二、我国保理业务发展的现状
2011年,我国的货币政策稳中趋紧,央行6次上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一次下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3次上调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并实施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市场资金流动性逐步收紧,进一步加剧了中小企业融资难。导致我国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出口企业面临的资金链压力非常大。一方面,进口商坚持赊销,延长还款期,加重了出口企业面临的进口商信用风险、汇率风险、账务管理成本和账款催收成本;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可抵押资产,中小出口企业很难通过传统贷款模式从银行获得贷款。而国际保理业务由于可以为出口企业承担100%的坏账担保,并且无抵押地为出口企业提供应收账款承购服务(融资服务),正好可以解决出口企业面临的困境。因此,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潜在市场需求巨大。从我国保理业务的成交额变动来看,这一潜在需求正在快速地转变成现实需求。
据调查,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的业务量很小,提供保理服务的银行往往没有独立的保理业务机构,普遍存在业务职能分散、专业性不足等问题,难以为客户提供全流程、系统性、专业化的解决方案。为了减少调查成本,商业银行目前只对大中型企业开展保理业务,而将中小企业拒之门外,无论是从绝对量还是从相对量来看,国内保理业务都还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统计,2009年,我国保理业务成交额达673亿欧元,比2003年增长了646.6亿欧元,占全球保理业务成交额的比重由2003年的0.35%提高至2009年创纪录的5.24%。虽然上述数据中包含国内保理的数据,但从我国出口企业对国际保理业务的需求和我国商业银行争相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供给情况来看,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前景非常可观。
三、我国保理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信用机制缺失。国内保理业务是建立在信用经济的基础之上的,而目前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企业信用度较差,赖账、欠账情况较严重,追账成本较高,这使得银行在开展国内保理业务尤其是无追索权保理时,面临的风险较大。银行为了规避风险,目前开展国内保理业务的对象均为信誉卓著、实力强、违约风险较小的大中型企业。这也是银行在我国企业整体信用度不佳的环境下做出的现实选择。社会信用机制不健全也使银行不能及时发现应收账款本身的质量问题,一旦发生公司伪造虚假合同恶意骗取银行信用的情况,容易产生提供预付款后无法回收的风险。
(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保理业务作为一项金融服务,无论是从国家宏观管理的角度还是从其自身微观发展的角度都需要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来进行规范和约束。国际上已经形成一整套通行惯例用于规范保理业务,如《国际保理公约》和《仲裁通则》等。而我国保理业务所能依靠的法律只有《合同法》中关于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以及《民法通则》中相关条款,没有专门的立法对从事保理业务机构的经营资格、经营范围及各方当事人的义务做出明确规定,在实
际业务操作中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指导。
(三)缺乏统一的行业规则。目前,国内并没有形成整个银行系统统一的保理业务操作标准。这使得国内保理业务涉及到的相关内容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相比而言,国际上保理业务发展良好的商业银行都参照FCI制定的统一的行业规则,目前我国各商业银行各自为战的局面大大限制了保理业务规范的有效发展。
(四)保理产品定价机制不健全。保理产品定价机制的不健全反映了我国金融产品定价机制的种种不足。一是没有形成健全的保理产品价格全面管理组织体系。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的收费标准不一,产品的实际定价管理分散于各银行的业务管理部门,没有基于客户差异来确定多样化产品的价格。二是保理产品定价中的利率市场化还没有形成。一方面,这不利于形成有利于银行规范经营的外部环境,银行无法形成自己独特的客户市场。另一方面,不利于形成银行保理业务的经营自主权。商业银行没有自主定价权就不能在综合考虑到客户的信用风险大小、保理期限长短,利率覆盖风险的前提下实现收益最大化。
(五)宣传力度不够。保理产品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产品,很多企业甚至一些银行相关业务人员自身都对它比较陌生。这使一些需要这种产品的企业由于自身信息的缺乏和银行业务人员的介绍不足而不了解这种金融产品,不能充分认识到保理业务的优势导致保理业务无法快速、广泛地开展。
(六)业务流程不规范。在资信调查阶段,国内保理业务主要参考的是商业银行信用贷款的资信调查模式,并没有根据保理业务的特性形成套适用于保理业务的资信调查方法。在审批阶段,有些商业银行的审批权限过低。如对某国有银行的调查显示,该行没有审批权限,需要总行对保理业务操作方案进行审批,由于信息在总行、分行之间来回传递,一笔业务审批下来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这与保理业务融通企业短期资金便捷、快速、及时和周期短的特点相违背,使保理业务的优势难以发挥。
(七)银行的专业管理能力滞后,缺乏专业的保理人才和保理文化。我国开展保理业务的各银行之间及其与国际保理机构和资信评估机构之间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信息交互网络,这大大降低了信息的传递速度和准确性,而且目前国内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保理市场秩序,保理业务的运作还停留在半手工状态,银行缺乏专业的保理人才和保理文化,企业缺乏保理意识和经验,这些管理能力的滞后,严重制约国内保理业务健康快速发展。
四、发展国内保理业务的几点建议
(一)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信用立法工作,从法律层面保证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以及公共信息、征信数据的规范。应着力培育并促进民间建立专业权威的企业信用评估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督促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财务管理和风险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为国内保理业务的拓展提供信用支持。注重开展社会诚信教育,利用各种媒介提高全民诚信意识。此外,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并大力宣传、推广国际保理业务。应在涉外经营领域大规模宣传国际保理业务的重要意义,应充分利用现存的分支机构网络,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大力宣传国际保理业务知识,增强外贸企业国际竞争力和适应国际市场的应变能力。
(二)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西方国家开展保理业务电子化、网络化服务设施水平很高,而这些设备与技术对于国际保理业务先期的信息传递、数据交换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在首次与国外客户的贸易往来中对于对方资信的调查,对于贸易伙伴国所在地法律、法规、经济政策等诸多方面的分析研究必须通过完善、高效的信息传输系统才能得以实现。因此,我国应尽早与FCI其它成员国和各大银行以及各种咨询机构建立信息交互网络,以便进行广泛的交流和正常协作,制定合理的数据使用规程,解决银行企业间信息不对称、无法准确对企业信用进行准确评估的难题。人民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公安等征信体系应加强资源共享,保证征信系统信息的准确性、广泛性和权威性。建立合理的失信惩罚制度,加大对不能及时履约偿还融资客户的银行同业制裁力度。加快信息交流机制,通过举报、信息互换、黑名单等形式对失信进行惩处,加大其失信违约成本。
(三)进一步加强有关保理业务的立法工作。我国可直接从国际上已有的各国业已形成的国际惯例、法律制度、国际公约等人类共同创造的法律文明中,汲取有效合理的法律成果,提取适于我国国情的法律条文,并参照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开展国际保理业务中的一些普遍做法,来充实完善我国的具体国际保理法律框架,从而营造一个有利于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法制环境。尽快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指导和规范保理业务开展的专门法律法规。由于国内保理业务涉及到合同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等多项法律,可在时机成熟时完善或修改相关法条,以便在发生经济纠纷时提供权威的法律依据,为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四)进一步完善业务操作流程,转变经营理念。国际保理作为一种综合性金融产品,本身可以被细分成多个业务品种,并且围绕应收账款转让的程序、授信额度的占用甚至保理业务的启动环节,还可以设计出更多的新型金融产品。随着我国保理市场准入的逐步放开,国内市场的竞争必将日趋激烈。围绕客户需求设计各种新型保理产品并不断提升产品创新的速度,将成为我国保理商提升竞争力,应对竞争性群体压力的根本之策。为此,商业银行一方面应完善研发队伍培育机制,增强研发队伍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为避免因内部机制不畅导致产品创新迟延,商业银行还应加强对保理产品创新工作的组织、安排和整合机制建设,积极转变经营思路,与信用水平高、经营状况好、产品适销对路的中小企业建立长期的业务往来,不断完善保理业务的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相关制度,扩大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对业务需求大的地区,可成立专门的保理业务部,进行专业化管理。强化保理业务的贷后管理,加强对应收账款的跟踪管理和买卖双方的日常风险控制。同时,应加快业务操作电子化水平,提高风险控制水平和工作效率。
(五)进一步加大外部环境支持力度。一是政府应出台扶持政策,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及非金融机构大力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政府必须出台相应扶持政策,使出口商、保理商都能在开展保理业务中有利可图,从而变被动发展为主动引导示范。政府应一方面激励出口企业应用保理业务以扩大对外贸易;另一方面,鼓励国有商业银行拓展自己的经营范围,大胆开展保理业务。在国外金融机构尚未进入中国开展激烈的国际保理市场竞争之机,大力发展国际保理业务,抢占先机。二是应鼓励和推动保险公司开发关于国内保理业务的保险产品,各商业银行可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与保险公司合作建立抵消部分坏账损失的保险机制。积极培育更多的市场主体,逐步放开国内保理
市场,进一步拓宽保理主体,引入民间资本和外来资本允许成立独立的保理公司,向中小企业提供国内保理业务服务。
(六)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加强银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国际保理业务跨度大、周期长、综合性强,兼具国际结算、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催收、信用担保等多种功能,涉及国际贸易、金融、法律、计算机等多个业务领域,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后危机时期,要加速推进国际保理业务发展,必须培养高水平的保理业务从业人员,将人才引进与自主培养相结合,加速保理人才队伍建设。一是商业银行一方面要通过对外举办产品推介会、上门宣传讲解等手段让更多的企业了解保理业务的优势;对内要实现业务基础知识的普及,将保理业务纳入银行营销的整体战略,使更多银行人员能够成为业务营销的排头兵。另一方面应配备稳定的保理专业人员,实施对从业人员在有关保理的公约、行业贸易、法律等诸多方面的专业培训,加强同行间的交流磋商,积极打造先进的保理团队,为实现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我国保理商可从以下着手:(1)引进国外保理研发、管理人才。我国保理商可以通过提供优惠的待遇与工作条件,引进一部分优秀的国外保理研发、管理人才,借鉴国外经验,提高自身保理团队的研发及管理水平。(2)派人员参加培训,了解业务发展动态,学习业务理论及实践知识,培养自己的保理业务人才。(3)借助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等同业交流平台,定期召开研讨会,进行业务磋商交流,促进中资保理商从业人员素质的整体提高。
(七)强化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管控。一是保理商应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防控。针对操作风险,一方面,保理商应制定、完善相应的操作流程,防范由于制度空白造成的操作失当。另一方面,应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与教育。不仅要加强对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而且要加强相应的思想政治与职业操守教育,降低现有制度下“人的因素”造成的操作失误的发生概率。二是商业银行应从国际金融的不确定因素、各国法律环境、进口国的政治、经济及贸易准入等方面入手,加强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研究,全面防控保理业务的操作风险。应在承担保理业务的部门、内控部门及信用管理部门间建立畅通的沟通与合作通道,对操作风险进行监督、检查与全面控制。针对市场风险,保理商应通过加强净利息收入敏感性分析、利率重定价缺口分析及外汇风险集中度分析等,加强对保理业务市场风险的监控。同时,还应通过开展远期外汇交易、外汇期货交易和外汇期权交易等方式对冲市场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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