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晨钟 龚福鹏
摘要:文章在界定了供应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概念的基础上,从理论上分析了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的产品供应链建立的可行性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供应链的运作流程,最后就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供应链对绩效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得出了建立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的产品供应链有利于其绩效提高的结论。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产品供应链 绩效
中图分类号:F3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11-177-03
一、引言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企业面临的经济环境更加复杂,经济竞争日趋激烈,单纯依靠提高自身技术求得发展的潜力越来越小,而企业面临的市场需求却更加多样化和个性化。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和提高自身竞争力,企业之间逐渐相互联合,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由于相互联合的企业间存在供需关系,所以当把所有企业连接起来,便呈现出链式结构,及所谓的供应链。20世纪90年代初,涉农供应链管理的出现,使得农产品的供应链研究呈现出新的局面。农产品的生产者意识到在将农产品由生产推向市场的过程中,建立有效的供应链是获得利润的一条有效路径。世界各地的农业产业企业和龙头农业公司纷纷开展供应链实践。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就其宗旨而言,具有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双重属性,其经济效率的实现是社会公平的基础和保障。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产生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其发展也伴随着诸多问题,直至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其发展才走上了正规的路径。伴随着合作社的发展,其内部治理问题,生产标准化问题,产品的市场销路问题等都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促进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是最终研究的目的。
从以上可以看出,如果实现产品的供应链管理,将会对组织的发展产生有利的影响,那么,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的产品供应链的存在是否具有可行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供应链中的运作流程怎样,农产品供应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绩效会产生何种影响,将是本文探讨的问题。
二、概念界定
1.供应链。对于供应链,学术界至今没有统一的概念界定。国内外学者以及相关单位基于供应链发展的不同阶段,对其进行界定。就国外而言,史蒂文森(1989)认为供应链包含增值过程和分销渠道控制,它是从供应商的供应商到用户的用户的流,从供应的源点开始到消费的终点结束。
哈瑞森则认为供应链是一种功能网链,它执行原材料的采购,并且将它们转变为中间产品和成品,再成品销售给用户。马丁·克里斯托弗(2001)将供应链定义为涉及将产品或服务提供给最终消费者的过程和活动的上游及下游企业组织所构成的网络。美国供应链协会认为其是涉及从供应商的供应商到客户的客户的最终产品生产与交付的一切努力。供应链管理包括贯穿于整个渠道来管理供应与需求、原材料与零部件采购、制造与装配、仓储与存货跟踪、订单录入与管理、分销,以及向顾客交货。
在我国,马士华(2000)指出,供应链是一个整体的功能网络结构模式,它以核心企业为中心,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从原材料的采购开始,制成中间产品以及最终产品,最后通过销售网络把最终产品送到消费者,其节点包括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以及消费者。我国2001年发布实施的《物流术语》将供应链定义为在生产及流通过程中,涉及将产品或服务提供给最终用户活动的上游及下游企业所形成的网链结构。本文认为马士华对供应链的定义更为具体,所以本文采用其对供应链的定义。
2.农民专业合作社。2007年以前,我国许多学者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定义,如池泽新(2005)、狄金华和钟涨宝(2006)等,2007年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定义为一种互助性的经济组织,其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它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由于此定义的应用较为广泛,本文中也将采用此定义。
三、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的农产品供应链的可行性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必然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这就要求提高合作社的盈利能力。现阶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以销售初级产品为主,很少有能力开展农产品的精深加工,因此其获利空间小,社员得益少,而且在初级产品的销售上,合作社与营销大户相比不具有明显的优势。如果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的农产品供应链得以建立,相应的农产品的精加工和深加工的水平就可以得到提高,畅通农产品的销售渠道,从而吸引更多农民入社,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
2.农民专业合作社占据核心优势。首先,在农产品的供给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相应的优势,使得其他连接处的组织不能替代。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户在自愿民主的基础上自发形成的经济组织,农户(社员)就是农产品的提供者,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完全掌握初级产品的来源。与此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据市场需求信息,有目的性的组织社员生产特种农产品,这同样是其他经济组织很难做到的。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连接生产者和消費者的中介机构,能够通过多样的渠道、各种各样组织获取市场供求信息,从而居于供应链上的信息中心。再次,农民专业合作社受到政府政策的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仅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更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政策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种种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与此同时,国家鼓励并且支持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相应的服务。各地政府制定并落实税收优惠、保护性补贴、基础设施建设补贴、信贷支持、人员培训等多种政策与措施,以引导、扶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持续稳定发展,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四、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的农产品供应链的运作流程
建立并保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供应链中的主体地位,必须具备严格的供应链的运作流程,即包含以下五个方面:制定农产品各环节计划、进行农产品的采购、进行农产品的精深加工、进行农产品物流配送、实现农产品的退货。
1.制定农产品各环节计划。农产品的各环节计划是农产品供应链的首要部分,在供应链的所有流程中居于首要的地位,甚至整个供应链的运作性能在一定程度上都由它决定。农产品的各环节计划主要包括前期采购决策的制定,精深加工方案的确定,产品的分级、筛选、清洗、包装方案的制定以及配送、退货方案的制定等方面。农产品各环节计划为农产品从种养殖农户到消费者的各个环节提供了标准和规则,从而为确保农产品供应链的效益和效率打下基础,是进行农产品供应链优化的依据。
2.进行农产品的采购。因为农作物从播种到成熟具有特定的周期,为了采购到符合市场需求的农产品,从农作物的播种开始,农民专业合作社就应该与农户订立合同,使农户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求进行特定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在产前生产资料的采购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采取统一采购的方式或者监督农民根据合同的要求选取作物品种以及相应的化肥、农药等。同样,农产品的产中服务也应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农户提供,特别是产中的技术服务,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农户生产的农产品符合一定的标准,从而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农产品经过农民的标准化种植(养殖)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收购农户的农产品。
3.进行农产品的精深加工。对于具有资金优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建立自有的农产品冷库和精深加工工厂。加工工厂所处地理位置应当交通便利,环境良好,以方便初级农产品的运入和成品的运出。对于农产品的精深加工,科学合理的加工流程是重中之重。与此同时,应当建立起农产品的检验检疫系统,对于进出厂的农产品都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和检疫,检验达标才能进入市场进行流通。对于资金欠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与冷库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形成合同关系,以进行农产品的储藏和精深加工。农产品的精深加工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决定了农产品的质量层级以及进入市场后的价格。在农产品的精深加工环节,应当完成农产品的筛选、分级、清洗、包装、检验检疫等任务,确保产品质量。
4.进行农产品物流配送。农产品配送主要包含两个环节:一是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到分销商或零售商;二是从零售商或分销商到消费者。对于特定的农产品,其对物流运输的要求较高,比如生鲜农产品,由于其易腐烂,所以最佳的选择是实行全程冷链运输,以防止其在运输过程中变质腐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产品配送中居于主体地位,由其统一进行需求信息的管理,统一对农产品进行调配,同时,应适当简化供应和配送体系,有效利用运输车辆,提高运送效率。
农产品的配送具有自身的特点,对于物流车辆和设施要求相对严格,物流基础设施投资较大,许多合作社因为资金实力而无法建立自身的良好的物流配送体系。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寻求与物流公司的合作,这样可以充分发挥第三方物流公司的优势。第三方物流公司一般有信息网络系统的支持,可以缩短物流时间,提高配送效率。相对而言,第三方物流公司专业化程度较高,冷链物流比较容易实现。
5.实现农产品退货。农产品是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必需品,具有购买次数多,购买总量大的特点,与大型工业产品相比,退货流程也相对简单。农产品的退货通常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消费者退回农产品。实现产品的退回是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主要包括退回过期和质量安全不达标的农产品。二是实现废弃物的回收。就农产品而言主要是实现农产品包装的回收。回收后进行材料的重复利用。农产品产生的其他废弃物则进行相应的处理,在处理过程中不能对社会和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在农产品的退换过程中,也形成了供应链中逆向的信息流和物流。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供应链对绩效的影响
在对组织绩效的管理中,其重要目标之一在于降低成本,实现信息快速流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高产品竞争力,而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建立农产品供应链,将会在以上几个方面产生作用,从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绩效产生正向影响。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有助于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从而用较低的成本获取相对较高的收益。确保能收回所付出成本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获得利润。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借助其组织优势向上游延伸,将生产环节与销售环节有效衔接,缩短上游流通环节,并且向下游延伸,使农产品直接进入零售市场,减少了流通过程中发生的损耗。而且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统一采购、统一加工、统一配送,有效降低流通成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时对农产品进行分级、加工、包装,这样就减少了大量不必要的物流成本,降低了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损耗。
2.有利于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我国农产品大多是小规模生产,产品生产经营产业化和规模化程度较低。农产品竞争能力低。与此同时,农产品的产品质量问题屡见不鲜,主要原因是农户个体实行分散生产经营,流通渠道的复杂多样、不规范的农产品生产以及缺少必要的检验检疫措施等都使得农产品的质量难以得到保证。而就市场需求而言,消费者对农产品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构建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核心企业的农产品供应链,能为农产品实现生产经营的产业化和规模化提供有利条件,同时为农产品的质量提高创造有利的条件。因此依托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的产品供应链的确立,是提高我国农产品竞争力的必要条件,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的提高奠定了基础。
3.有利于实现农产品信息流的共享与快速流通。高效的供应链可以保证信息流的畅通。目前,有多种信息技术和信息网络可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息平台,为经营农产品实现信息快速获取、交流提供了信息支撑。例如在供应链的下游,超市通过其内部网络将其内部营销、库存等情况全部由计算机管理,同时通过外部网络,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供应链节点组织之间的快速沟通以及现代化的电子方式的财务结算。供应链的建立可以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组织之间信息分享与流转,缩短信息流通时间,从而更加迅速的履行客户的订单,削减多余的库存,提高顾客满意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的提高提供保障。
六、主要研究结论
本文从理论的角度分析了供應链的发展及应用,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与供应链结合起来,提出建立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的农产品供应链,并且通过分析,认为建立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的农产品供应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建立产品供应链过程中具有核心优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产品供应链中须执行以下运作流程,即制定农产品计划、进行农产品的采购、进行农产品的精深加工、进行农产品配送、实现农产品退货。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的产品供应链通过降低流通成本,实现信息快速流通与分享,提高产品竞争力,从而有利于合作社绩效的提高。
(基金资助:基于供应链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绩效评价研究,四川广播电视大学2009年度科研课题立项,项目编号KT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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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吕晨钟,四川广播电视大学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农业经济;龚福鹏,四川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主要研究方向:金融管理 四川成都 610073) (责编:纪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