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艳红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普及,并且在农村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不过由于当前农业经济发展情况已经与过去大为不同,农业经济的转型为农业发展提出新的要求。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也应顺应经济转型的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使得农业合作社制度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农业经济转型 农民专业合作社 制度
【中图分类号】F320.2 【文献标识码】A
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简述
合作社并不是我国首创,在外国已经发展了较长一段时间,并且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了普及,除了我国之外,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也对合作社十分青睐,并将合作社与本国国情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个性化的合作社制度,通常情况下,构建合作社最重要的前提就是要出于自愿。绝大多数合作社的成员都是生产经营中的弱势群体,单靠个人的力量很难在生产经营方面有所改善。因此他们希望可以团结在一起,通过资源优化的方式,对自身经济收益情况进行改善,对生产经营水平给予有效的促进。
农村合作社在各国都有着差异性的变形,在我国主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式存在。政府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需要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方式、合作原则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且突出强调了参与者的自愿性,在合作组织内部民主思想是主导思想之一,影响着内部的管理与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有权利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工作,整个组织以自治的形式进行运营和发展。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解,可以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企业等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二者之间有着本质性的不同。其中,后者更加注重资金的投入,对成本支出有着一定的要求。而前者则更加重视经营活动,交易量的多寡才是影响收益的关键。由此可知,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上就是一个交易服务平台,其核心的职能就是帮助社员更好的完成交易活动。在收益分配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将绝大部分收益都分配给了参与合作社的社员,而分配的依据主要就是交易的多少。
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的发展
农业合作运动。农业合作运动的兴起使得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变化,从1952年开始,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开始逐步形成,并在广大农村进行了推广。之所以会产生农业合作运动主要就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的胜利果实,并且可以利用农业对工业发展进行推动。最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依据等级进行划分,可以分为两大类型:初级和高级。
就初级来说,其制度主要对农村土地私有制进行了承认,并且允许农民将土地作为资本并以入股的形式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参与合作社之后,作为股份投入的生产资料都不再由个人进行支配,而是由合作社负责具体的调度和安排。在这种制度下,参与合作社的成员成为了一个整体,共同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盈利或者亏损负责。初级合作社在当时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但是这种进步并没有得到完全的彰显,在施行一段时间后,高级合作社开始取代初级合作社。
高级合作社制度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改变了土地的所有制,土地不再归农民所有,而是划分到合作社之下。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再向社员进行股份分红,仅将劳动工分作为唯一的分配标准。并且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的社员在自主权利方面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社员已经不能像之前一样随意退出。高级合作社发展一段时间后,在1958年国家又利用强制力量,在短时间内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公社化,而就公社化而言,其在制度方面主要的特点就是否定了社员在组织内部的作用,过分夸大集体的权利,这种制度与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背道而驰,抹杀了社员的自主性,因此对当时的农业经济增长造成了阻碍。
改革开放后的新型农民合作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给中国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也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开始转变,其中较为典型的就是农民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供销关系不断改善的背景下,农业发展增加了很多新的要求,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运而生。这一阶段的合作社主要的作用就是服务农户,帮助农户搞好生产经营活动。对之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弊端进行了有效的解决,并且在对问题处理过程中强化了对实际发展的关注,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的实用性。现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制度层面较之前产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农民的自主性得到回归,自愿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构建的基础。农民的加入和退出都相对自由。其次,自治效果明显,所有参与人员都有表决的权利,所有决策都由社员共同参与完成。最后,产权结构有所转变,相关组织团体也可以加入合作社,并在其中占据较为重要的位置,而普通农户则在自己能力范围内进行入股。
现阶段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在农户分化、门和社会资本下乡的背景下产生和运转的,同时也形成了特殊局面。站在合作激励的角度进行分析,农民专业合作对于帮助部门和社会资本克服下乡的交易成本有着积极的影响作用。外部的下乡资本也愿意为组织农户支付一定的成本花费,因为除了能够对交易费用进行节约之外,同时还能获得由我国政府部门支付的补贴。部门掌握着公共财政对合作组织的分配渠道,一般情况下会选择与自身经营领域有所联系的产品,或者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相应的服务,使得部门的经营职能能够得到有效的扩展。如果农户以降低交易成本和不断提升组织化的程度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宗旨,从理论上进行推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规模将不断扩大,同时本身具有的实力也会有所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资本和部门垄断性的经营形成竞争的局面,对资本和部门之间存在利益空隙进行有效的压缩。因为资本和部门能够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双重利益,其实际选择就是扶持那些精英农户,对于普通的农户则是采取压制的策略,通过组建精英农户的合作社作为呈现实现对交易成本进行节约,以及保证垄断或者经济效益的最终目的。
这种由强势主体共同谋取利益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常情况下不会全面的完善合作社内部存在的合作关系,对于交易成本的节约也只是局限于合作社成员的购销需求方面。在这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落实的往往是“大农吃小农”的不科学、不合理逻辑,几个较大的农户联合起来,在购销方与农户之间以中间商的形式存在,以较低的价格从农户中购买大量的农产品,同时,以较高的价格转卖给部门和资本。或者中间商从部门和社会资本中以较低的价格买入生产资料和先进的生产技术,同时再以较高的价格转卖给农户。实质上这样存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是在部门、社会资本和农民之间增设了一个等同于合作制企业的中间商,对于提升农户在市场中占据的地位并没有任何的促进作用,同时也不能帮助农民参与到社会平均效益的分享之中。这样还容易产生虚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繁荣表象①。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困境
我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虽然很多部门都希望能够建立真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但是因为扶持资金额度有限,而且很多的“大农”已经渐渐成长起来,对以大农户为主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扶持,要比建立普通会员制的农业合作社的扶持,需要花费的成本要多很多。由资本主导的农户合作在通常的情况也只是局限于大农户对市场需求进行组织,与合作社仅存在合同购销关系,并且也不会投入过多人力、物力、财力,不能提升合作社具有的谈判能力和市场经营实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发展存在较多的阻碍。
没有完全属于农民自己的合作社来进行直接性经营,农民很容易会转变成垄断性力量的剥削对象。作为农民能够信赖的组织,合作社不仅需要帮助农民对其合法权益进行维护,还要有足够的能力来应对市场的风险,积极开拓新的市场的能力。
笔者深入研究认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面临的主要障碍就是如何破除涉农部门利益和“下乡”资本相对小农的优势地位问题。我国在2007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引导作用,但是总体上仍缓慢。这主要是因为政府部门的约束条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一些地方对于政绩的盲目性追求现象也没有得到太大改善。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占据的强势地位没有改变,大农户本身具有的约束条件也没有改变。例如:小农户具有的生产规模较小,无论是技术水平还是信息资源等都较为滞后。
“大农”吃“小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的数量越来越多,如果我国的政府部门不能够采取有力的措施对其进行改善、规范,那么农业专业合作社成员之间的利益就很难得到公平性的对待。从表面层次看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存在的规范问题,但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构建的过程中各个利益主体的资源禀赋、利益结构的比较和相互连接之间存在的问题。因为部门和社会资本与大农户相融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可避免的会包含“精英俘获”机制②,所以,真正落实由中央政府提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才能对发展建设过程中的不良情况进行调整。
另外,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体上规模小、资金投入有限,缺少抗风险能力,经营水平低,制度建设不规范。当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呈现出形式多样化、异质性的特点,停留在小微企业的层面,带动当地农户入社增收的能力普遍较弱,采购、销售等方面的谈判能力很低。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总的来说是走先发展后规范,在发展中逐步成长的路子,结果就是合作的形式多样,但是规范性不足。就是在一些颇具规模的公司化运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也存在民主机制建设不全,财务管理不专业不规范,普通农户参与度低,缺少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激励与分担机制。
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的有效途径
通过对不同历史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进行分析,从中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一直在不断变革,并且在变化过程中与经济环境、时代背景等密切相关。因此,在农业经济转型情况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应结合农业经济转型的实际需要进行制度方面的调整。
吸取失败教训,完善产权制度。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在发展过程中也经历了一些失败和困境。所以,在当前农业经济转型的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一定要对所有制和产权制度进行重视,并增强对合作所有制的肯定。在实际经验中,农民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如果合作社内部在产权方面不够清晰,对农民的利益造成损坏,就很容易打击农民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定要对社员的利益进行维护,对内部产权进行界定,让参与者能够对内部资产有一个全面具体的了解,进而提升社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满意程度。
拓宽合作范围,优化经营模式。就传统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其覆盖范围相对比较狭窄,多半以本区域内农民为发展对象,参与人数较少,组织内部实力较弱。这不利于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还会对农业经济转型造成负面影响。鉴于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拓宽合作的范围,增加组织内部的服务职能,在之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基础之上进行延伸,打破地域上的限制,进行跨区域的合作,这样不仅能够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进一步的强化,同时也能够拉近我国农业经济与世界经济之间的距离,为我国农业经济的腾飞奠定基础。
明确组织职能,平衡多方关系。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一度出现下滑现象,这主要与合作社制度的设置存在不合理有关。当然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并不是毫无建树,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刘少奇的“三项经营原则”。第一,是把他们多余的生产品推销出去,并且在价格上不使他们吃亏;第二,供应他们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并且在价格、质量和供应的时间上都不使他们吃亏;第三,供应他们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同样在价格、质量、时间上都不使他们吃亏,能较市价便宜一点。这些原则对当时的供销社经营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遗憾的是这些原则并没有被长久应用下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应该建立在满足农民实际需要的基础之上,要能够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职能内容,并将这些职能落实到实际工作之中。同时,在进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还要平衡好各方的利益,确保利益分配的公平公正,并且让每一个社员都能够在合作社之中得到真正的实惠,进而增加社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心。
坚持民主制度,实现民主自治。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农民自愿构成,其在运行过程中也应对社员的意见给予充分的尊重,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一直将民主自治摆在首要位置,赋予了社员参与内部决策的权利。随着我国民主制度的不断发展,未来我国民众的民主意识将会得到更大的提升,因此在进行农民专业合作制度构建的过程中,应继续坚持民主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度的应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解决,对影响民主制度落实的因素进行快速的排除,只有这样农民专业合作制度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③。
发挥政府作用,给予长效引导。政府是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构建的关键性因素,政府干预的正确与否直接左右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是否具有合理性。所以,在农业经济转型的背景下,政府应该积极对农民专业合作制度给予关注和引导,并且从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多个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进行支持,让其可以在实际生活中得到顺利的应用。除此之外,政府还可以从资金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扶助,例如给予专项拨款、减免税收等政策优惠。
把握变迁规律,政策优惠引入创新思维。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着一定的规律可循,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而言也不例外,虽然在每个历史时期表现出来的内容以及经营模式都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但是在变迁过程中一直将促进农业经济发展作为核心内容,并一直与农民生产经营实际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进行构建的过程中,可以对之前农民合作社制度变迁规律进行借鉴,并且引入创新思维,对陈旧、僵化的合作制度进行改革。例如,可以进行个性化合作社制度的制定,根据区域特点以及组织内部社员的差异性需求,进行差异性制度的设立。同时,在组织内部应该进一步的提升农民的地位,政府应避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过多干预。
(作者为吉林化工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本文系吉林化工学院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吉化院合字2015第092号)
【注释】
①赖静:“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对农业经济转型的影响分析”,《农业经济》,2014年第8期,第19~20页。
②王研:“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的制度经济学审视”,《北方法学》,2013年第2期,第45~53页。
③孔祥智,周振:“分配理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原则—兼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法》”,《东岳论丛》,2014年第4期,第79~85页。
责编 /张蕾 丰家卫(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