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国林 王石英 何伟
摘要:剩余法是城镇居住用地地价评估重要方法之一,但是由于地价受时间因素的影响,在评估时应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此外由于剩余法计算方式较多,应结合实际选用正确方法。文章通过一应用案例来分析剩余法各计算方式的差异,得出动态算法(二)是比较正确的算法,它以利息不计利润为前提,是动态方法(一)的一种改正。在实际估价中,应合理预测地产开发周期及费用支付特点等情况,在此基础上适当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影响,运用正确的评估方法,这样才能得出科学的评估结论。
关键词:地价评估居住用地剩余法城镇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4(c)-0212-02
我国经过土地制度、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的形成,房地产业发展迅速[1],导致土地市场政策和价格不断变迁,城市居住用地地价跟随基准地价的不断调整而变化。居住用地价格作为房价的基础,逐渐成为政府、开发商和城市居民普遍关注的敏感热点问题[2]。居住用地价格可以被认为是反映了作为竞租者的开发商在对不同居住用地地块特征和开发潜力评估基础上所愿意支付的成本[3]。居住用地地价的评估也是地产开发商首要解决的问题,其评估方法有多种,而剩余法是地价评估中广泛采用的方法之一,在城市居住用地地价评估中经常被使用。但其方法运用时有多种解法,每种方法計算结果都不一样。因此,对居住用地怎样合理的估价,如何正确看待剩余法的应用尤其重要。
1居住用地地价评估常用方法概述
根据全国土地分类规定,居住用地指供人们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基地(有独立院落的包括院落),通常分为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和空闲地四种,其中单一住宅用地是指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用地、公寓用地和别墅用地;城镇混合住宅用地是指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工业或商业等混合用地;农村宅基地和空闲地分别指农村村民居住的宅基地和村庄内部的空闲旧宅基地及其他空闲土地等[4]。对于居住用地地价的评估,可以结合该宗地的具体状况,可以选用如下评估方法: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和剩余法。市场比较法以代替关系为途径,接近市场情况,但它必须以发育健全的地场市场为基本条件,没有充足的交易实例资料就不能使用;收益还原法以取得土地纯收益为途径,只适用于有现实收益或潜在收益的土地,但其纯收益和还原率的确定比较困难;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具有快速、方便评估多宗土地价格的特点,主要用于已完成基准地价评估、具备基准地价和相应修正体系成果的城镇中的土地估价,其精度与基准地价及其修正体系的精度密切相关[4];剩余法根据最有效使用原则和合法原则来确定土地利用最佳方式,它假设在开发期间租金与交易价格不变,各项成本投入是均匀或分段均匀,也不考虑物价上涨影响,它的理论依据是地租理论和价格构成理论,是一种科学实用的估价方法,在城镇居住用地地价评估中经常使用。
2剩余法在居住用地地价评估中的应用
城镇居住用地地价评估中,市场比较法是首选方法,对于新开发完成的居住用地,还可以使用成本逼近法。但是在很多情况下,最常用的是剩余法,在运用剩余法时,必须注意其资金的时间价值。下面进一步说明剩余法的应用。
2.1 剩余法及其资金时间价值概述
剩余法又称假设开发法、到算法或预期开发法。它是从待估对象土地所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的预期销售收入减去有关开发建设成本、税费及正常利润后,求取待估对象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5]。其公式如下。
地价=楼价-建筑费-专业费-利息-利润-锐金
式中:(1)建筑费依据社会一般发生费用及行业惯例预算。
(2)专业费包括建筑师、工程师、测量师的收费,一般以占建筑费的百分比i计算,即。
专业费=建筑费×i。
(3)正常利息率为r,则利息=(建筑费+专业费+地价)×r。
(4)正常利润率为p,则利润=(建筑费+专业费+地价)×p。
(5)与地价有关的税收为t。
(6)按上述每项费用的具体计算方法汇总,即可得到。
地价=楼价-建筑费-建筑费×i-(建筑费+专业费+地价)×r-(建筑费+专业费+地价)×p-t。
整理后即:
(1)
土地开发项目从投资建设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需要一定的周期,在这一周期过程中,各项资金费用的投入和回收都与它们发生的时点紧密相关,即资金的时间价值运动形态时刻贯穿于地产开发的全过程中。据此,剩余法中所涉及的土地取得与开发费用、建筑费用、专业费用等的投入和销售收入的获取都表现为开发周期内不同时段上的现金流动量,充分反映出资金运用的时间价值规律特征,因此,假设开发法在实际评估中运用的关键是判断好各项费用发生的时点,运用资金时间价值运动规律进行估算,才能使估算的结果准确可靠。资金的时间价值,是通过时间和利息率来体现的,有借贷款,但无借贷时间,如马上就还,则利息为零。在剩余法评估地价时,全部预付成本=建筑费+专业费用+地价,或者,全部预付地价=土地开发费+生地地价,是计算利息的基础,但是,利息额的大小则与开发过程长短有关,开发过程越大,利息额越大[6~7]。针对这一情况,现就剩余法的具体计算公式、利息、利润的计算案例进行讨论。
2.2 剩余法应用的案例
(1)委估对象:某七通一平的空地,面积2400平米,允许用途为商住混合楼,容积率7,覆盖率≦50%,土地使用年限50年。
(2)估价要求:2007年10月出售,求购买价。
(3)其他估价条件:①设计建筑面积16800平方米,14层,1~2层2400平方米用于商业,3~14层14400平方米用于住宅;②开发费用估计:总建筑费1200万元,专业费为建筑费的6%,利息率10%,税费按楼价的8%计;③估计建成后商业楼即可全部售出,住宅楼的30%在建造完成后即可售出,50%半年后才可能售出,其余20%一年后才能售出。预计当时售价商业楼6000元/平方米,住宅楼5000元/平方米,投资利润率为20%;(4)建设共需3年完成(到2010年10月),第一年投入50%的总建筑费,第二年投入30%,第三年投入20%。
计算方式的选择。
(1)公式法:①总楼价=6000×2400/(1+10%)3+5000×14400/(1+10%)3×[30%/(1+10%)0+50%/(1+10%)0.5+20%/(1+10)1]=65248986(元)。
②总建筑费=[(12000000×50%)/(1+10%)0.5]+[(12000000×30%)/(1+10%)1.5]+[(12000000×20%)/(1+10)2.5]=10732323(元)。
③总地价=[65248986-10732323×(1+6%+10%+20%+6%×10%+6%×20%)-65248986×8%]/(1+10%+20%)=34799943(元)。
④单地价=34799943/2400=14500(元/m2)。
(2)静态方法:①总楼价=6000×2400+ 5000×14400=86400000(元)。
②总建筑费=12000000(元)。
③总专业费=总建筑费×6%=12000000×6%=720000(元)。
④总利息=(总地价+总建筑费+总专业费)×利息率
=总地价×10%×3+12000000(1+6%)×50%×10%×2.5+12000000(1+6%)×30%×10%×1.5+12000000(1+6%)×20%×10%×0.5=总地价×0.3+2226000(元)。
⑤总税费=总楼价×8%=86400000×8%=6912000(元)。
⑥总利润=(总地价+总建筑费+总专业费)×利润率=总地价×20%+12720000×20%=总地价×0.2+2544000(元)。
⑦总地价=86400000-12000000-720000-(總地价×0.3+2226000)-6912000-(总地价×0.2+2544000)。
总地价=61998000/1.5=41332000(元)。
⑧单地价=41332000/2400=17222(元/m2)。
(3)动态方法(一)。
①总楼价和总建筑费都参照公式法的原解法,分别为65248986元和10732323元。
②总专业费=总建筑费×6%=10732323×6%=643939(元)。
③总税费=总楼价×8%=65248986×8%=5219919(元)。
④总利润=(总地价+总建筑费+总专业费)×利润率=总地价×0.2+2275252(元)。
⑤总地价=总楼价-总建筑费-总专业费-总税费-总利润。
=[65248986-10732323(1+6%+20%+6%×20%)-5219919]/(1+20%)=38647960(元)。
⑥单地价=16103(元/m2)。
(4)动态方法(二)。
①总楼价和总建筑费都参照公式法的原解法,分别为65248986元和10732323元。
②总专业费=总建筑费×6%=10732323×6%=643939。
③总税费=总楼价×8%=65248986×8%=5219919(元)。
④总利润=(总地价+总建筑费实际投入额+总专业费实际投入额)×利润率/(1+10%)3
=总地价×0.1503+1911345(元)。
⑤总地价=总楼价-总建筑费-总专业费-总税费-总利润
=[65248986-10732323(1+6%)5219919-1911345]/(1+0.1503)
=40634148(元)。
⑥单地价=16930(元/m2)。
每种计算方法所得的结果都不一样,但要注意,动态与静态方法不能在同一评估项目中混合使用,这样不仅会产生重复计算,而且使估算结果出现偏差;同一项目不能用两种方法分别计算,这样有可能出现测算结果差别较大,给人产生评估方法不科学合理的印象,使评估价格的可信程度受到影响。然而在公式法中,出现动态方法和静态方法混用:总楼价、总建筑费的计算采取折现现金流的动态计算公式;地价计算却直接套用静态计算的理论公式;利息计算存有偏差,与假设开发法的总体评估思路矛盾。静态方法是从单利计息的角度,通过地价款、建造成本、管理费用、营销费用的数量及投入时间、销售收入的数量及回收时间来计算利息,从而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8]。实际上是确定计算时点为开发之初,不考虑各项支出、收入发生的时间不同,即不是将它们折算到同一时间上的价值,而是直接相加减,但要计算利息,计息期通常到不动产开发完成为止。静态方式主要适合现有新旧房地中的地价评估。动态方式要考虑各项支出、收入发生的时间不同,即首先要将它们的价值折算到同一时点上(通常是折算到估价日期上),然后再相加减,但这一过程中,为避免重复不再单独考虑投资利息[5]。可见此题只能运用动态方法,在一些文献[9~12]中,曾出现应用公式法,静态方法和动态方法(一),但如果总利润的计算基数是总地价、总建筑费用和总专业费用三者之和,在采用动态方式计算时,不应以折现后的总建筑费用和总专业费用加总地价之和为基数计算利润额。因为,按“折现过程即计算过程”,折现后的总建筑费和总专业费中已包含利息在内,以致无形中,利息也计了利润。另外,应注意利润的取得应在商品房售出之时,无销售收入则无利润可言。因此,总利润值也应进行折现,以与其它指标相统一。据此分析,动态方法(二)是相对正确解法。该案例应采用动态方法(二)计算。
3结语
剩余法的应用在目前来说是比较成熟的,但其运用时需注意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影响。在公式法中,由于出现动态方法和静态方法混用,使得计算结果过低,与假设开发法的总体评估思路矛盾。静态方式不考虑各项支出、收入发生的时间不同,使计算结果过高,而且主要适合现有新旧房地中的地价评估。动态方法(一)实际上是假设利息计利润,但由于折现后的总建筑费和总专业费中已包含利息在内,以致无形中,利息也计了利润,造成计算结果偏低。动态算法(二),实际上是假设利息不计利润,是对动态方法(一)的改正,计算结果相对比较正确。在实际估价中,应合理预测地产开发周期及费用支付特点、融资及销售等情况,在此基础上适当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影响,运用正确的评估方法,这样才能得出科学的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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