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燕 胡智文
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草案)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众对著作权法的修法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并形成了备受关注的“草案”热点网络舆情事件。网络舆情作为收集社会公众意见的方式也凸显出其在修法过程中的重要意义,因此,利用网络舆情监测结果来服务于数字音乐版权及“草案”制定成为一个新的课题。
一、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与网络舆情的关联性
(一)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面临的困境
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问题一直是著作权法实施的难点和重点之一。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面临的困境主要体现在:1.产品的可复制性。数字音乐已经使音乐创作者及消费者从根本上解除了对音乐商品物理载体的依赖,在保证音乐品质的前提下,数字音乐易被复制和传送的特点成为盗版现象泛滥的一个主要原因。2.产品的可修改性。利用数字形式进行信息的传输,无须考虑信息的损耗,且可以被随意“结合、改变、混合和任何方式的操作”,这种产品的可修改性助长了侵权行为的产生。3.产品的可传播性。技术的创新改变了产品的传播模式,许多“破坏性创新”技术甚至可能给音乐行业带来致命的打击。如可以利用P2P技术将没有经过加密的数字音乐通过网络免费传播到世界的任何一个角落。4.技术的挑战性。如云计算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必将给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带来新的挑战。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面临的困境要求立法者在《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的制定过程中革新决策机制,科学评估社会舆情。
(二)网络舆情监测——国内外施政的重要参考
网络舆情是指由于各种事件的刺激而产生的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人们对于该事件的所有认知、态度、情感和行为倾向的集合。网络舆情信息多元、表达快捷、方式互动,具备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优势。因此,许多国家已运用网络舆情监测结果作为国内外施政的参考。美国舆情研究所、坎特伯雷大学欧洲舆情研究中心等知名学术机构常常将网络舆情监测结果作为国家民主政治(包括选举、法律制定等)决策的重要依据。在我国,2004年9月19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的要求。因此,将网络舆情监测引入《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的立法和修法过程中显得格外重要,这对解决困扰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面临的困境有非常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