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林
[摘要]在我国,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就业问题与每个人、每个家庭都息息相关。就业腐败直接损坏了我们党和国家的廉政制度,破坏了我们整个社会的公平竞争体制,同时就业腐败也是一种权力的腐败。就业腐败问题的不断产生,不仅践踏了社会公平正义,伤害了大多数人的利益,也必然会使政府的公信力大打折扣,严重影响我们整个社会肌体的健康有序发展。只有坚决遏制就业腐败,才能建立一个积极、健康的就业环境。
[关键词]就业腐败;治理;对策探析
[中图分类号]D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2)12-0054-04
就业腐败,主要是指机关、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公开遴选公务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考等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违规操作,为其子女、亲友或者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特殊照顾的行为。就业腐败直接损坏了我们党和国家的廉政制度,破坏了我们整个社会的公平竞争体制,同时就业腐败也是一种权力的腐败。就业腐败问题的不断产生,不仅践踏了社会公平正义,伤害了大多数人的利益,也必然会使我们政府的公信力大打折扣,严重影响我们整个社会肌体的健康有序发展。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经济转型的战略机遇期和挑战期,只有坚决遏制就业腐败现象,才能建立一个正常、健康的就业环境,才能保持我国就业形势的稳定和社会和谐的发展。
一、就业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设置门槛,量身招聘
我国个别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虽然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人员招录制度,在形式上貌似公平而规范,但在具体的招录过程中设置了许多限制性附加条件,人为的抬高准入门槛,为照顾某些个别人就业而“量身定做”职位。如媒体报道,福建省宁德市某县财政局下属的收费票据管理所最近公开招聘一名工作人员,但是在招聘公告中,除了基本的招聘要求外,还要求应聘者既是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还必须持有国外某所大学的学士学位证书。这样的招聘条件一出随即引起广大网民热议,多数网民认为这次招聘内定的可能性极大。从招聘工作的结果来看,和大多数的网民猜测相似,招聘只有一人报名成功,并且没有考试被直接录取。再比如某市招聘条件:“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拥有两年以上海外留学经历,工商管理专业,大学英语四级,本地户口,女,年龄26周岁以下。”有网民说,这样的招聘条件恐怕只有江苏省徐州市某县的××领导的女儿才符合。谁都能看出来,这样的暗箱操作量身打造职位的手法也搞得太过明显,公开、公平、公正的招聘流程只是走了一个过场,可以说,“量身招聘”是向现行公开、公平、公正人事招录制度挑战的试探信号。
(二)权权交换,交叉安置
拥有权力的人互相办事,互相都不收钱,可以说是“权权交换”最简洁的一个定义。部分掌握权力的领导干部,不直接利用自己的权力获取直接利益,而是与另一掌握权力的权力人达成一种默契,以双方互派第三者,通常是其子女或亲友至对方单位,相互“打招呼”,予以关照,进行权力交换,通过第三人的参与转移广大人民群众的视线,规避有关法律或规定,将非法利益合法化。这些权权交换,交叉安置子女或亲友的行为,以前是被人们深恶痛绝的,现在却是司空见惯,其最巧妙的方法是相互交换,你给我儿子安排岗位,我给你解决女儿工作,如此这般,各得其所,皆大欢喜。据网民爆料,江西省某县作出了内部规定,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子女就业可以在本县各局委之间相互交叉安排。也就是说税务局长的儿子可以名正言顺的安排到财政局去上班,财政局长的女儿可以顺理成章的到税务局就业,工商管理局长子女进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局长子女到工商管理局。在我国对部分掌握着公权力的领导干部来说,利用自己手中的特殊权力名正言顺地安排自己的子女或亲友进入自己所在单位,或者通过其广阔的人脉关系进行权权交换,交叉安置的办法,安排子女或亲友进入其他好的单位并获得相应编制,充分利用自己“隐性”的特权,以多种方式帮助自己的子女或亲友获得待遇优越的工作岗位现象值得我们反思。
(三)垄断就业,特殊招聘
近几年,待遇比较优厚的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已经成了权钱角逐的主要就业领域。一些主管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就可能会利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把自己的子女或亲友安排进入一个好的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一年挣个10万、20万的都有可能,而如果没有这种“自由裁量权”勉强进入一个私人企业,一年挣1万、2万,还会有随时可能被辞退的危险。还有一些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效益好的垄断性行业,一般都是本着“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原则,除少数特殊高精端人才外,外部普通就业者通过正常的招考途径很难进入。在我国,垄断性国有企、事业单位只吸收内部职工的子女和领导干部的亲属,外围的普通老百姓不能进入,似乎越来越成为其内部的一种“潜规则”。据媒体报道“电力抄表工年薪8万元”,“县级烟草干部年薪12万元”。由于其他行业没有惊人的垄断高薪,行业内部就自然出现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心理,自上而下都想着让自己的直系亲属“接班”,让子孙都享受这种垄断高薪待遇。当然垄断就业不一定在本单位,一些拥有权力的领导干部也可以通过互相“配合工作”的方式进行快速“就业”,例如我国吉林省一些地方就出现过以安排子女就业为条件的权权交易。还有些垄断性国有企、事业单位采取自己办校,自我培养人才,并在招收学生时明确标明,非系统内部人员毕业后不负责安排工作的条文,外系统的人来学习只有交钱的义务。更有甚者,一些垄断性国有企、事业单位你根本看不到他们举行过大型招聘活动,也不知道其招聘人员的具体要求。近期网上出现了这样一段描述“电力子女到电力,油田子女到油田,铁路子女到铁路,农民工子女到工地”,已消失多年的就业接班机制似乎仍在不断地延续着。在我国不仅铁路、邮政、银行、电力、保险、烟草、通讯等行业如此,甚至一些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的用人政策也是安排本单位本系统职工的配偶或子女。如云南省某县级市就业管理中心发出一则公告,公开招录2名事业编制人员,招聘公告上说是公开招聘、择优录取。经过公开报名、笔试、面试,在50多名应聘人员中,最后录取结果是该县公安局局长的女儿,人事局局长的儿子,当媒体大众再次对此招聘提出自己的质疑时,该县人保局的相关负责人解释,此次招聘本身就是一次“系统内”的招聘,包括在职的无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以及局系统职工的子女或配偶。该负责人再次强调,最终录用人员是根据系统内报考人员的笔试和面试后的综合得分排名、择优录取的。
(四)用人唯亲,优亲厚友
个别曾经掌握权力的领导干部,虽然离开了领导岗位或特定的职位,但其在离开之前,任人唯亲,堂而皇之地按组织程序,事先安排对自己感情深、关系好的部下或亲属得到足以利用的间接权力,继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还有一些国有大型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调动不是面向全社会,公平、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录用,而是通过变通招聘方式,将自己亲戚朋友安排到自己有关系、有门路的部门或单位,导致招聘来的新员工在工作单位里亲属集聚。如媒体报道,湖南省某县多名大学毕业生向其反映,称该县在近期的事业单位招考中,招考公告中暗含硬性规定限招正科级干部家属,而作为大多数的普通人则被排除在该县事业单位招考考录对象之外,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领导已经证实“有这样的事”。然而,如此背离选人用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政策的事件还不是一例,“姐妹篇”频频亮相在公众眼前,令人应接不暇。年初,网络上某论坛曾曝光温州龙湾区曾以所谓“稳定领导干部队伍”的荒谬理由,规定事业单位招录限招本地官员家属的事件,令人费解。而就在不久前,媒体还曝光海南省某自治县民政局局领导通过暗箱操作的方式,在安排转正的11人中,有9人是领导的亲属和司机,且该自治县民政局局长的大哥每月只需到单位签到1次,就可以继续做自己的服装生意不用上班,还能在该自治县民政局照领工资不误。
二、就业腐败的成因剖析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党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同心同德、锐意进取,在各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极少数手中掌握着公权力的领导干部,利用自己的特权名正言顺地安排亲朋好友进入自己所在的单位,或者通过自己的人脉关系安排子女进入其他好的单位,或者利用自己“隐性”特权,以变通的方式帮助其子女、亲友获得就业待遇上的优越现象已经变得越来越普遍,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制度不健全,已有制度执行力不够
我国一些地方党政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在人员招录中,明确规定可以参照公务员人数的10%左右配备后勤服务人员,他们的工资是参照公务员由当地财政全额拨发的。对于这些参照公务员配备的工勤编制人员招聘,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没有规定明确限制和具体要求,也就是说国家没有像招录公务员一样,规定逢进必考。对于这些参照公务员配备的工勤编制人员招聘方式,全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这种状况使得许多“官二代”即使成绩不佳,不参加任何考试也能顺利就业,得到一份参照公务员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出现这一就业腐败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的招聘没有具体详细的制度规范,每个单位的招录方式、招聘条件、考试成绩以及人员面试等环节,大多或全部是由本单位自行内定的,不像公务员考试那样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招考,竞争择优录用制度。用人单位制度不健全是一些“官父母”们能够轻易地安排自己的子女就业的一个重要成因。在我国“配偶子女从业情况”早已列入党政领导干部上报个人有关事项的内容,该项制度的出台剑指就业腐败。此制度虽然不失为预防、打击就业腐败现象的有效措施,但一些群众认为仅仅制定出制度还不够,必须向群众通报防治就业腐败已有制度的执行状况,接受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就业腐败,推动廉政勤政事业的建设。但事实上,一些部门并没有向群众通报防治就业腐败已有制度的执行状况,而是采取内部消化的形式执行该项制度。一项有效、有益、有用的治理就业腐败制度,必然需要有力的执行。用人单位存在已有制度执行力不够,变通执行已有制度的现象,已经成为产生就业腐败的成因之一。
(二)就业腐败代价偏低,处罚过轻
在我国,父母安排子女的工作往往被视为是一种情理之中的事情。即使最广大人民群众对其中一些不公平、不透明的暗箱操作就业行为心存不满,也很少有人真正去有关部门举报揭发?熏甚至在就业腐败现象引起了民众的强烈抵触,严重影响到整个就业大环境时,有关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还以保持“稳定”大局,保证工作“正常”持续进行为理由,对发生的就业腐败事件轻描淡写、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样的处理方式是纵容就业腐败现象继续产生。事实上,我国现行法律对就业腐败也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所以即便在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出现就业腐败现象时,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方式,往往仅限于对在就业腐败事件中东窗事发的领导干部进行公开批评,将不合规矩的人清退,取消其人事编制。长此以往,对就业腐败问题既没有采取其他更严厉的处罚措施,也没有采用有效的措施来防范再次出现类似腐败现象,结果就造成就业腐败的违法违规成本代价低,出现就业腐败现象时处罚轻的负面效应。
?穴三?雪“一把手”权力集中,容易绕开制度安排人事
目前,我国一些地方机关、事业单位中“绝对领导”、“统一领导”和“集体领导”,再加上“交叉任职”机制,往往形成“一把手”权力过大、过于集中而又得不到有效约束的局面。其中交叉任职的制度安排,是地方机关、事业单位中“一把手”权力集中的重要成因。例如,某地方党委书记交叉任职兼任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地方党委第一副书记交叉任职兼任同级地方政府首长,地方党委成员交叉任职兼任同级地方政法委书记,地方党委成员交叉任职兼任同级地方政协主席,地方党委成员交叉任职兼任同级地方各“委、办、局”的主要领导等等,这样一来,一些地方机关、事业单位中“一把手”都是集党员、官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于一身,集决策、执行和监督权力于一身的领导干部。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经建立,体系中有关法律监督的规范完善而又翔实,但“办事一挥手,用人一句话”的情况并未有效杜绝,对地方机关、事业单位中“一把手”的权力有效监管存在不足。少数地方机关、事业单位中的“一把手”利用手中的绝对特权,通过各种方法绕开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人用人制度,安排子女、亲属进入自己所在的单位,或者通过其广阔的人脉关系安排子女进入其他更好的单位并获得相应人事编制,已经成为就业腐败现象的一大成因。
三、防治就业腐败的对策探析
在就业形势严峻、工作岗位稀缺的当下,防治就业腐败,还给就业考生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就业权力,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解决就业问题,不但要大力增加就业岗位,扩充就业机会,而且要着力解决就业腐败的问题。从长远来看,解决就业腐败问题,彰显社会公平、公正,这比解决就业问题本身还重要,就业腐败直接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安定。为构建一个积极、健康、向上的就业环境,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以下防治就业腐败的对策:
(一)强化法律监督就业腐败,加强立法保障
当前,如何有力惩治和有效预防就业腐败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难题。而法律,则是破解这一难题,有效防治就业腐败的有力武器。综观世界各国,治理腐败取得明显成效的国家和地区,一个重要的经验就是加强防治腐败犯罪的立法,使防治腐败犯罪行为按照既定的法制轨道进行。真正做到依法治理和预防就业腐败现象,我们就要一方面把公权力配置法制化,要使就业招聘制度建设程序化。另一方面要加强治理和预防就业腐败的专门工作和立法工作,明确社会各预防就业腐败责任主体在预防就业腐败中的地位、职责和工作具体程序,以及在整个就业招聘过程中失职的法律后果;尤其是具体明确有关治理和预防就业腐败的专门职能机构的法定地位、具体法定职权和工作程序,保证其职能性、权威性,把防治就业腐败建设按照既定的法制轨道进行。目前我国防治就业腐败的立法也需要加强和完善:一是尽快制定与防治就业腐败相适应的行政公开法、公务员申报法、监督法等等,加强对公职人员在就业招聘过程中行政行为的法律监控;二是对有关规定就业腐败等违法行为的法律加以完善,细化其规定,增强其科学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三是立足于预防就业腐败的目的,加快制定与预防就业腐败行为的主体、职责、措施和法律责任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使治理就业腐败问题从目前主要依靠党和政府的廉政自律责任要求,上升到国家法律责任强制的高度,增强权威性和法律性。我们对预防就业腐败的立法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将有力地推动预防就业腐败的立法进程,为国家制定治理就业腐败的专门法律积累宝贵的经验。
(二)提高制度执行力,确保公开公正
胡锦涛总书记曾经明确指出:“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必须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任何一项制度的贯彻执行,都必须建立在广大党员干部高度觉悟基础之上,只有针对党员领导干部思想上的认识不足,对症下药做好制度宣传工作,才能引导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增强制度意识,筑牢遵纪守法的思想基础。联系预防就业腐败制度建设,分析领导干部在落实制度方面存在不到位、不严格的问题,究其深层次原因主要是有的领导干部存有“人治大于法治”的思维定势,热衷于以个人的意志制定制度、以个人的权力推行制度,以至于一些领导干部认为不搞点特殊就体现不了什么是领导的地位和威信来,错误的思维方式直接影响制度的执行力。加之有的个别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错误地认为遵守制度束缚了个人作用的发挥,削弱了手中的权力,以致形成不执行制度习以为常的不良习气,导致实用、管用和能用的好制度被异化成了一张白纸。在就业腐败问题上,我们要真正执行好领导干部上报“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的有关规定,将公职人员子女的就业、安置等事项向广大人民群众和媒体公开。在选人用人过程中,出现子女或亲属报考领导干部所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必须公开考试情况,公平公正的进行就业招聘,在涉及考试内容、面试形式、审核方法的事宜时,当事人还应主动申请回避,严格执行好领导干部回避制度。只有认真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人用人制度,才能彻底杜绝“内部招聘”等行为。
(三)强化警示作用,实现“阳光”招聘
防治就业腐败不是通过执行某一项有效的措施就能完成的事,而是需要把制度的约束力和惩治的威慑力有机结合起来。这就要求我们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严格执行有关防治就业腐败制度过程中,查办就业腐败现象,查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案件,充分发挥惩治就业腐败的警示作用;通过查办案件,深入推进就业腐败专项治理工作?熏刹住群众反映强烈的就业腐败现象,对内部招聘、因人设岗、设置门槛、量身打造等不良风气出重拳、下猛药。按照“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预防就业腐败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查办违法案件力度同时,更要注重把查办案件与警示教育紧密结合在一起,做到查处一个教育一批,发挥举一反三的强化警示作用。使我们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广大党员干部切实受到警醒,深刻认识当前就业腐败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特点,自觉加强学习,常怀律己之心,增强廉洁意识。这些也是从反面典型案例教育和引导广大领导干部自觉加强自身党性修养,实现领导干部作风好转的有效措施。在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要通过防治就业腐败现象,实现“阳光”招聘,倡导公开、公平、公正招考,竞争择优录用的就业方针,发挥党员领导干部在选人用人过程中的表率作用,使之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满意拥护的人,同事部下敬佩信服的人,家属子女引以为荣的人,真正展现出党员领导干部的优秀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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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魏子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