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立力
11月21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备受各方关注的《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这部法规以规范生产者、销售者对商品的包装行为为立法目的,立法机关在法规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将特定的立法理念融入其中,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旨在减少商品包装活动中的资源浪费现象,不少制度设计上的尝试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探索意义。
重点监管和推动促进相结合
商品过度包装在当前存在一定的市场空间,消费者和企业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有不尽一致之处,不同类别的商品在消费者群体中形成的消费观念不一样,国家的管理要求也不一样,这都需要一个逐步统一的过程。例如,有的商品的使用功能更容易受到重视,消费者群体对于不实用的外包装并不“感冒”。针对这类商品的包装,国家也已经出台了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地方立法就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相比之下,有的商品的综合体验性更突出,不少购买者甚至认为只有华丽的包装才足以彰显产品的档次和自身的消费能力。针对这类商品,国家也正在跟踪调研,抓紧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地方立法暂时还难以给予严格的禁止。
因此,本次地方立法确立了重点监管和推动促进相结合的理念。首先,对于国家已经颁布了强制性标准的商品,本市给予重点监管,法规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采取监督抽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机构通过科学的检测手段,做到及时发现过度包装商品、坚决制止过度包装行为。其次,在此基础上,法规要求有关部门积极作好政策研究工作,通过协调、完善和制定相关政策,来鼓励企业主动调整经营策略,减少在商品包装问题上的资源浪费。同时,法规要求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商品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符合本市指导性规范的商品,不得采购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商品。
企业为主、行业自律、社会参与、政府管理
企业是实施商品包装行为的主体,也是做好依法依规包装的第一责任人,行业协会是组织行业自律的重要力量,社会公众通过日常消费行为对企业的包装行为产生巨大影响,政府则对企业的依法经营行为起重要的指导、规范作用。在推动商品包装物减量方面,企业、社会和政府三方所扮演的角色既紧密联系,又各有侧重。
因此,本次地方立法确立了企业自我约束、社会共同监督、政府管理引导的基本理念。首先,关于企业的责任,法规强调企业要对其经营行为负责,生产者不得违反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商品包装,销售者则不得销售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商品。其次,关于行业自律,法规要求行业协会督促企业执行好相关标准,并可以制定和组织实施严格的行业自律规范。第三,关于社会监督,法规鼓励公众发现和举报违法包装的商品,并要求公共媒体不得为违法包装的商品进行广告宣传。最后,关于政府指导,法规明确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心,各部门密切配合的执法体制,要求质监部门制定商品包装的指导性规范。
禁止过度包装和推动包装物减量并重
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过度包装行为浪费资源,助长奢靡的消费风气,往往还容易滋生消费欺诈,必须严格予以禁止。与此同时,积极推动包装技术改进、包装理念更新,则有助于从根本上回转企业在商品包装方面的行为习惯,在企业内部建立起持续、自觉的动力源,起到从源头上优化包装环节的资源消耗的目的。
因此,本次地方立法确立了禁止过度包装和推动包装物减量并重的基本理念。首先,法规针对违反包装强制性规定的行为设立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对于生产者违反强制性规定进行商品包装的,质监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于销售者销售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商品的,质监部门应当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拒不停止销售的,还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则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其次,法规专门设计了包装物减量的制度,鼓励企业优先采取可循环、可再生、可回收利用或易于降解的包装材料;鼓励企业通过明示包装回收利用信息的方式推动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鼓励销售者与商品供应方订立销售合同时,对商品包装物的回收途径和方法做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