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雨
摘要:中国农村人口半数以上是女性,她们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肩负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使命。农村女性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发挥直接关系到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未来。基于这一问题意识,在对山东省淄博市大旦村部分妇女选举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对制约妇女作用发挥的因素进行了分析,认为要充分发挥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政策,为妇女参与选举提供制度保障;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村民自治主流,促进妇女参与选举;开展教育与培训,提高妇女参与选举水平;推动交流与合作,共创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美好未来。
关键词:村民自治;女性;选举;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5-0045-04
引言
“十二五”发展规划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方面指出,要健全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工作,发挥群众组织和社会组织作用,提高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形成社会管理和服务合力。自1988年6月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村组法》)至今,以村委会换届选举为形式的村民自治管理模式在中国广大农村已实行多年,但总的效果不尽人意。近年来,随着农村劳动力的大量流出,农村留守妇女已成为农村人口结构的主体。与之不符的是参与农村事务自治管理的妇女比例显著偏低,留守妇女的社会地位仍未得到改善[1]。对当前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选举中的现状研究,有助于对农村公共事务管理产生积极作用,体现农村社会的民主公平。
推进农村妇女参政是加快农村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但农村妇女参与自治管理程度不高、自治管理效率低已然成为农村民主和谐发展的瓶颈。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样的:如农村妇女政治效能感低,组织行为力度弱,以致农村妇女缺少参与村务管理的兴趣[2];如男尊女卑封建思想的禁锢和家本位意识的影响,成为羁绊农村妇女参与行为的桎梏[3];如胡荣等(2006)指出,现阶段男女选民在农村选举中参与的差异是农村居民整体文化素质有较大差异造成的,要提高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水平,除了进一步推进村民自治之外,还有待于从整体上提高农村居民的文化素质和公民意识,从根本上改变妇女处于从属地位的传统性别角色[4]。从现有文献看,对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现状研究还是比较多的,但是对其原因分析还不够深入,缺乏系统性研究。为此,本文试图通过调查淄博市大旦村妇女参与选举情况,研究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选举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对其分析并找出解决方法,提出一些建议措施,以期对农村妇女维护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村民自治发挥一定的作用。
一、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选举中存在的问题
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参与状况,不仅是妇女作为农村社会“半边天”地位的集中体现,也是衡量中国妇女地位和社会进步的重要评价指标 [5]。民主选举在村民自治中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也出现了很多令人深思的问题,特别是制约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各种条件仍然有待改善。据调查显示,全国83万个村委会中,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女性仅占1%,村委会成员的女性比例目前只有16%,任正职的女性仅为1%[6]。针对这种现象,本文调查了淄博市大旦村妇女参与村民选举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大旦村是淄博市南定镇主要村之一,位于山东省淄博市中心城区——张店区近郊10公里处,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近年来村镇企业发展较快,主要以制陶业为主,村民的大部分收入为在村镇企业打工的工资收入,村里基本没有种植农作物,只有少部分土地外包出去种植棉花。该村共1 400人,350户,女性630人,约占总人数的45%。
本文选择大旦村作为研究对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该村男性村民大部分在临近的村镇企业打工,没有长距离外出务工,选择该村可以部分程度隔离由于村中只有留守妇女导致的女性政治参与度的偏差;(2)由于务农对劳动者的体力要求高,在典型农业村落中,男性劳动者付出更多,女性极易在家庭中沦为附属地位,势必影响其参与村民自治的权利释放。而大旦村家庭收入以工资为主,从事农务劳作的人较少,农业收入在家庭收入中的比例较低,可以屏蔽由于务农导致的男女家庭地位的天然不平等;(3)大旦村距离城区距离适中,交通便利,接受社会信息及政府政策宣传到位,在信息的传递扩散过程中,妇女更有机会接受村民自治的相关政治、法律常识,不会由于过分闭塞或过分封建的村落环境导致其无法正常参与村民自治选举;(4)该村女性人口占总人口的45%,比例接近一半,男女人口相当,女性不会因其数量过少而处于劣势。
调查以问卷发放的形式在大旦村进行,调查对象是该村的女性,共发放问卷102份,其中有效问卷96份。除基本调查外,调查小组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个别的深度访谈。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村妇女对选举的态度、基本素质以及参与意识等(见下表)。
从上表可看出,大旦村妇女参与自治管理情况主要表现为参与选举的积极性不高、参与自治管理的素质有限、参与选举的法律意识淡薄。从参加选举活动的积极性来看,在调查中发现仅有6.3%的人作为被候选人参加过村委选举,而其中认为是行使自己权利的仅有3人,其余都是说村里要求参加的。调查表明在行使选举权利参加投票过程中,以户为单位发放候选人名单时,家中男性代表了全家的意见,妇女或者无发言权或者不过问。而村民会议上,有91.7%妇女不发表自己的意见。这些无不表明农村女性在村民自治中参与选举的积极性不高;从参与自治管理的素质来看,教育水平在小学及以下的妇女占了一半以上,而高中及以上没有一个,这种低学识也直接制约着农村妇女参与选举的态度和结果;从参与选举的法律意识来看,仅1/4的妇女知道《村组法》,而在这些知道《村组法》的人群中,仅2%的妇女表示非常了解《村组法》,这说明大旦村妇女政治认知程度较低,村里相关宣传工作很不到位。
二、对问题的原因分析
通过对以上现状的进一步考察笔者发现,在这个现状背后存在这样一些原因:
1.传统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影响女性参与选举的自觉性。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都是以男性为中心,女性的身份只是在家里作为男性的附属物存在 [7]。中国传统文化对男性和女性角色的塑造严重影响着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意识,一方面,传统文化中塑造的“男尊女卑”的性别歧视和偏见,贬低了女性价值,使女性天生成为男性的附庸,“三从四德”,“女子无才便是德”等伦常纲常,从根本上抑制了女性才能的发展;另一方面,这种男尊女卑的旧观念作为一种文化心态,在社会实践上的表现就是将女性排斥在政治生活之外,这种角色差异把女性的命运锁定在家庭范围内[8]。
另外,由于传统封建思想导致女性的自我意识缺失,也影响到她们对公共生活的积极参与[9]。女性认为村民自治是男人的事,与妇女关系不大,没参加村委选举的理由是妇女不感兴趣,表现在村庄事务中,政治属于男人而女人被排除在外。再有的人认为丈夫不支持自己去参加选举,为了维护丈夫的权威,自己就不去了。他们参与政治的愿望和要求,不仅得不到社会的支持,反而遭到家庭和社会两方面的指责和干扰,以至农村女性自我意识没有觉醒,未树立起参与观念,只是安心当好家庭主妇,为丈夫和孩子贡献自己的一生,对公共政治生活缺乏了解和兴趣。正是因为思想观念的影响使农村妇女在选举过程中不珍惜自己的权利,不愿意积极主动参与到村民自治中来。再有就是有些女性在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即使选举成功,一般也只是作为村委会委员,并不能给自己带来什么特殊的经济效益,因而不愿去浪费时间。归根结底,是农村女性的自我意识还没有觉醒,没有意识到自己价值和权利的存在。
2.女性经济地位不高,影响女性参与选举的积极性。在社会环境因素的各个领域中,对政治参与影响最大的是社会经济基础,因此,经济地位影响并制约着女性权利的发展。中国社会从20世纪中期以来,农村妇女经历了两次解放历程。第一次是中国共产党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推翻了阶级压迫,使农村妇女摆脱了在经济中的边缘地位,提高了女性的社会地位 ;第二次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推动的农村改革,使广大农村妇女逐步走出了依附状态,在经济中表现出独立性,经济的独立也预示着权利的平等,中国女性享受着这一丰硕成果。
在问卷中通过对女性家里的经济条件、经济来源以及经济收入比例的调查得知:45.8%的女性在经济上没有获得独立,而有独立经济来源的女性说话口气明显理直气壮一些,靠家里男人维持生活的女性说话明显对丈夫有委曲求全的感觉,经济地位低下导致家庭地位低下,说明女性对男性有更多的依赖和服从。农村女性在经济上的从属地位决定了其在政治参与上的从属,一方面农村女性缺少参与政治的物质基础,没有物质作保证即使妇女有参与选举的意识也难以实现,正如恩格斯所说:人们首先必须解决吃、穿、住,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也就是说只有当人们拥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后才可能追求政治上的民主。另一方面农村女性的政治参与构成了对丈夫绝对权威的威胁。
3.受教育水平偏低,直接影响女性参与选举的能力。问卷中调查了该村女性所受教育程度,通过统计得知,所受教育在六年以下的女性占62.5%,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表明,中国妇女的受教育年限为七年,通过对比,该村女性的文化水平明显偏低。另一组统计数字表明,按中国大陆13亿人口计算,平均13人中就有1人是文盲,可见文盲比例不小。数字还表明,“在1亿多文盲中,绝大部分分布在农村,尤其是在西部地区,其中一大半是女性”。而2006年7月在第六届东亚妇女论坛会上,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赵少华就称,中国仍有5 500万妇女文盲(中新网,2006年7月20日)。由此可知,当前农村女性文化水平现状不尽人意。农村女性因为受教育程度的影响,相对来说缺乏竞争意识;因为本身文化的低下,导致获取信息渠道窄,对外界信息了解少,对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缺乏必要了解[10];文化素质低下导致女性综合素质的提高相对困难,而村民自治过程中,需要有组织和管理才能的人在村委中担当重任,农村女性受本身素质影响难以达到要求。
4.制度不尽完善,宣传力度不够,严重影响女性参与选举的可能性。现行《村组法》为保障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做出了相应规定,但比较宽泛和笼统。比如在有关妇女参与村委会选举和管理方面,第9条指出“……村委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从字面上看,“应当”一词表达了一种建议性的语气,法律效力不强;在措辞上,“适当名额”又留下了许多进一步阐述的空间,因此该法条的规定因缺乏应有的“硬性”而难以落实。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也对妇女的权益保障作了法律上的规定,但是,法律、法规的条文并未改变妇女在村委会中的弱势地位[11]。主要表现为村委组织中女性职位数量少和配角性职位明显。虽然1998年《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14条中明确规定“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没有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但从大旦村及周边历届村委组织成员看,女性村委干部几乎全是一个职位即妇女主任,并且在村委领导班子内没有什么发言权,像是一个幌子。
在问卷调查中统计有79.2%的女性认为村组织没宣传过《村组法》,更深入的调查询问“了解村委会干部的选举程序”时,仅有两人非常了解,有14人比较了解,绝大多数不了解,由此可见,村委会对选举工作的组织和宣传没有完全到位,政策执行力度不够,法律效力还不强,以至农村女性的选举权没有得到很好保护。制度的不完善使一些农村干部没有很好地领会《村组法》,他们从心里就不赞成、不喜欢、不乐意让农民特别是女性当选村委会委员,因为他们担心失去自己的权力;或者怕选乱了不好收场,影响安定;或者认为工作量太大,怕麻烦[12]。由于有着这样的认识,在选举中往往是简单从事,把一些重要的程序想当然地简化掉,甚至搞假选举,指定人选或代写选票,如自己不满意的候选人当选,就阻挠其上任,甚至以党委、政府名义将民选的村委会撤职。在村委选举时很少见到有关宣传条幅,村宣传窗也没贴什么东西。这些都违背了农民的意愿,理所当然地遭到了农民的反对,对女性权利的行使也是一种阻碍。
5.妇女组织力量薄弱,农村妇女参政缺少话语权与监督权。问卷调查显示,有90%以上的女性认为村委会妇女组织在村委会选举中没有产生作用,除此之外,还有近一半的被调查者认为村委会的妇女组织存在意义不大,作用不明显。这些数据均反映出当前农村妇女组织的力量是十分薄弱的。尽管各个农村基层组织都设定了妇女主任等,但由于缺乏农村妇女的积极支持,基层妇女组织几乎形同虚设了。正是由于这种尴尬的局面,使得农村妇女在参政时缺少其他妇女代表的支持,选举中也无法履行相应的监督权利。
三、对策及建议
农村女性在参与村委会选举和进行村民自治的过程中面临各种难题,为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改善:
1.加大宣传力度,解放思想,提高农村妇女参与自治自觉性。由于受到传统思想的束缚,农村妇女的政治不作为现象已经使得大多数妇女产生了一种“政治惰性”,这种“政治惰性”的根源还是在于农村女性自身无法转变“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只有通过社会各界的积极宣传,改变农村妇女现有的性别观念,才能从根本上扭转农村妇女的从属地位,积极争取农村妇女的政治权益。
2.发展县域经济和乡镇企业,以吸纳更多的留守妇女,提高农村妇女的经济地位,从而摆脱长期以来的从属地位。历史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事实证明在农村女性参与自治过程中,如果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权利的行使非常困难。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充分利用大旦村交通便利这一条件,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为提高女性地位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是首要任务。因为发展农村市场经济,有利于提升农民的市场主体意识与观念,进而提升女性的政治参与意识。正如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指出的:高水平的政治参与总是与高水平的发展相伴随,而且社会经济更发达的社会,也趋向于赋予政治参与总是更高的价值。其次就是在选举过程中给妇女加大财力投入,政府经济投入主要是宣传方面的经济投入。如果财政允许,在目前的特殊情况下,政府也可以设立专项基金来干预农村妇女选举,但这种措施难度大,政府对农村妇女选举最大的作用在于制度的制定与保障实施。所以不断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妇女经济地位是列入提高村民自治的议事日程中的重要方面。
3.改善农村教育体系,加快农村村内文化室、图书室等文化基本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妇女的综合素质。文化教育是一个民族的魂,是人类进步的先导和旗帜,也是农村妇女参与自治或选举的基础。只有摈弃落后文化,接受新思想,才能有助于农村女性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参与选举。只有加强业务学习,开拓新视野,才能有助于农村女性以更高的业务素质参与自治管理。在农村内部开展的文化教育不仅能够培养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激发妇女的参政意识、竞争意识和进取意识,提高妇女的竞争能力和参政能力,使农村妇女正确认识自我,充分发挥自身的潜力,依靠个人素质和能力公平竞争,而且能够产生一定的外部效应,即通过加强农村内部文化教育,将对男性村民以及下一代村民思想的转变、业务能力的提高产生积极影响。
4.完善农村自治管理制度,在农村内部定期举行法律知识培训、维权知识讲座等,为妇女参与村务管理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一方面,需完善立法,填补相关法律制度的空白,如根据当前农村妇女参政的现状与趋势,立法增设监督机构以及确立妇女参政的比例等;另一方面,加大法律宣传力度确保农村妇女懂法、知法,特别是在村委选举中,农村妇女选举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通过正确的法律途径处理和解决问题。
5.健全农村基层妇女组织,合理合法地保障农村妇女的选举权益。在相关立法程序的配合下,积极部署与建立规划一批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妇女代表组织,提高农村女性参政议政水平。妇联组织可凭借其特殊的组织定位,充分发挥自身作为政治组织的强制作用,加强对妇女政策执行的监督,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供给推动妇女政治参与力度,为妇女进入村委会创造条件。同时,妇女组织也可以在日常生活中及时解决农村妇女的困难,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为妇女争取更多的权益。
参考文献:
[1]吴亦明.留守妇女在乡村治理中的公共参与及其影响——来自苏、鄂、甘地区的一项研究报告[J].南京师大学报,2011,(3):2.
[2]张凤华.农村妇女参与村务管理的现状及其特点[J].社会主义研究,2005,(4).
[3]张超一,王余丁,刘峰.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现状与影响因素分析——以河北省农村为例[J].广东农业科学,2009,(11).
[4]胡荣,胡康,郭细卿.影响妇女参与村级选举的诸因素分析[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6,(9).
[5]《中国乡镇发展报告》课题组.中国乡镇发展报告(摘要)[N].农民日报,2004-11.
[6]蔡一平.推进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N].中国妇女报,2004.
[7]李炎,张小青.时政纵横[EB/OL].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2003.
[8]国务院新闻办.《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2)[EB/OL].南海网,2005-10.
[9]莱斯利.里普森.政治学的重大问题[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122.
[10]方江山.非制度政治参与——以转型期中国农民为对象分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79.
[11]何包钢,郎友兴.妇女与村民选举:浙江个案研究[J].中国农村观察,2001,(2).
[12]仝志辉.村民自治有功还是有过?[EB/OL].中国选举与治理网,2001.[责任编辑 刘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