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编辑加工过程中的著作权意识

2012-04-29 04:15赵文青赵鸥
科教导刊 2012年2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著作权

赵文青 赵鸥

摘 要 在期刊编辑出版过程中,人们往往关注的是对作者的权益保护而忽视了对编辑的著作权保护,编辑在编辑出版过程中不光要注意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同时也要加强对自己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为避免在编辑工作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发生,应从编辑、期刊社和国家有关部门三方面着手,合三方之力,才能有效降低甚至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关键词 著作权 法律保护 编辑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

Talking about the Copyright Awareness in Editing Process

ZHAO Wenqing, ZHAO Ou

(Editorial Office of "Jiangsu University Journal", Zhenjiang, Jiangsu 212003)

Abstract In the process of editing and publishing journal, people tend to concern is the author's rights protection at the expense of editing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the process of editing and publishing editors to pay attention to not only protect the author's copyright, but also to enhance their awareness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To avoid the editing process of the violations occurred from editing, journal clubs and national authorities three aspects, combined the power of three,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reduce or even avoid such incidents.

Key words copyright; legal protection; edit

随着著作权法在我国的建立及日趋完善,人们的著作权保护意识有了一定的提高。在期刊编辑出版工作中如何保护著作权,不少专家学者和编辑从业人员或从整个编辑工作流程或从编辑人格与著作权的关系等方面对编辑的著作权保护意识进行了探讨。在具体的编辑加工实践中,加强著作权保护不光是要保护作者的权益,同时也不能忽视对编辑的著作权保护。

1 依法保护作者的著作权

1.1 谨慎使用修改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规定,作者享有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编辑如果想对作品进行修改必须征得著作权人(作者)的同意,否则将视为侵权,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同时也规定,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那么,编辑在编辑活动中如何正确行使 “修改权”呢,笔者认为应注意把握修改的“度”。

笔者认为,若只对文章进行文字性的修改和加工,对文章不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部分进行加工,对政治敏感性词汇和语句进行更正,对文章小部分的不影响整体结构和内容的删节都可以不用另行通知作者并征得作者同意。

例如,在有些文章中,经常会出现“上个世纪90年代”、“上个世纪初”这样口语化较严重的语句,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对期刊的格式的要求,编辑在编稿过程中一旦发现上述情况会将之改为“20世纪90年代”、“20世纪初”等较为精确的表述。

又如,笔者在编辑稿件时曾遇到过如下情况,原稿中作者是这样表达的:日本、朝鲜、阿拉伯等国家……事实上“日本”和“朝鲜”都是某个具体的国家,而“阿拉伯”泛指阿拉伯世界,包括22个国家和地区,显然在这里将阿拉伯和日本、朝鲜并列并不合适,于是笔者将原稿改为:日本、朝鲜、阿拉伯国家和地区……

再如,众所周知,港澳台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是有些作者无论是在行文还是表格中经常将港澳台地区与其他国家并列,这是不对的。当出现这种情况时,编辑通常会立即改正过来,而不再通知作者。

另外,为保护他人的著作权,对作者在文章中引用他人已公开发表的文献但未标明出处的可要求作者进行修改。

但当出现文章删减幅度较大,结构内容调整较大时应征得作者同意,请作者自行修改或者是经作者授权后编辑帮助作者修改,避免出现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等侵权行为。

目前,由于各高校和科研单位对评职称、课题结题以及硕博毕业的论文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要求,很多科技期刊尤其是一些核心期刊、权威期刊稿件量较多,而每年刊发的论文数量是有限的。为了能尽可能排上更多的文章,很多编辑就擅自对作者的文章进行大幅度的删减,删减后的文章经常面临观点阐述不到位、内容有跳跃、结构不完整等现象,大大降低了论文的学术价值。

一般来说,作者将文章投给期刊社,也就达成了作者允许编辑对其文章进行修改和加工的协议,但为了不侵犯作者作品的完整性,编辑不应随意对文章进行大范围的修改和加工,如果确实需要,也应经作者同意。

1.2 作者的署名权

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是作者也可以是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常见的编辑侵权方式有:编辑为了金钱和人情等私利要求著作权人给未参与作品创作的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作品上进行署名;编辑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就擅自在自己仅作文字修饰的作品上署上己名;编辑未经作者同意随意增减署名、随意调整署名顺序等。

1.3 作者的发表权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著作权人有权利决定自己的文章是否发表,何时发表,以何种形式发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形式的发表都属于侵权行为。编辑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发表著作权人的作品和编辑未经合著者许可擅自将自己与他人合著的作品以唯一作者形式发表都属于侵犯作者“发表权”的范畴。

2 注意保护编辑的“署名权”

大多数人认为,相对期刊社来讲,作者是弱势群体,而编辑作为期刊社的代表也表现出其强势的地位。在编辑加工过程中,我们一直在强调的是对作者的著作权保护,而忽略掉了另一个方面,即对编辑的著作权保护,这里主要指的是署名权。

对大多数合格稿件来讲,编辑仅是从事技艺上的加工。而在编辑的实际工作中也存在这样的稿件,他们或选题新颖,与现实联系较紧密,或编辑部急需这一选题的稿件,或发表此类文章能给编辑部带来某方面的收益,但是此类稿件也存在诸如作者表述能力较差等问题。在这种稿件非发不可的情况下,编辑就需要对稿件进行大幅度的加工甚至是重写来提升稿件的质量以达到发表要求。

而在大幅度的加工和重写的过程中,从论文观点的推敲、结构的安排,到语法,词句的运用和搭配等都融入了编辑的思想观念、价值评判、艺术倾向、审美情趣,编辑投入了大量的创造性劳动,此时的编辑已不是一般从事技艺加工的“编辑匠”,而转化为作者角色,承担了作者的责任。就编辑的整个过程来说,编辑的这种创造性劳动是客观存在的。因而,我们不光要从道德的层面去给予编辑褒奖,更重要的是在法律层面上对编辑的这种创造性劳动予以保护和承认。

关于编辑的署名权,《著作权法》中并未有详细规定,仅在第十三条规定合作作者享有著作权“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如果仅从这条规定上理解,笔者认为承认参加创作的编辑的著作权是有理有据的。

总之,承认编辑加工的著作权对编辑而言,有利于激发编辑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是对编辑创造性劳动的尊重,从法律上确立编辑的著作权是对编辑权利的最好保护。承认编辑加工的著作权对期刊社而言,有利于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到编辑的队伍中来,提高出版质量。承认编辑加工的著作权能更好地促进编辑事业的发展,促进我国精神文明的建设和发展,促进我国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3 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防范措施

侵权行为的发生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编辑法律意识淡薄,职业修养不够,期刊社管理不够规范以及国家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都是造成编辑工作中侵权行为发生的主要因素。

(1)加强编辑自身的职业道德和修养建设。作为学术期刊的编辑,应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不为金钱、人情、自身利益等各种私利发表不实署名的论文;不玩权钱交易,向作者索要钱财和礼物。编辑应认真细致的做好收稿归档,初审,送审,编校,审读工作,尽量避免论文抄袭、剽窃、一稿多投以及侵犯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权益的现象。编辑应热情地为作者和读者服务,对作者文章的状态应及时告知,对未录用的稿件应妥善处理。

(2)期刊社应注重提升编辑著作权意识,加强规范管理。为有效预防和减少著作权纠纷,期刊社应与作者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规定期刊社与作者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一般应包括文责自负、作品署名、稿件修改、录用答复期限、参考或引用、转载或摘编、稿酬、审稿费和发表费等方面的约定。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期刊社以稿约的形式将以上诸项内容明确地表述在条款中,这也是避免违反《著作权法》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

期刊社还应加强规范管理工作,制定详细的岗位责任制,用制度来预防编辑违法。

(3)国家有关部门应完善出版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我国的著作权法颁布实施也才只有十几年的时间,诸多问题如期刊社作为著作权的主体时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以及编辑有无著作权及如何保护等问题还未能得到解决,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使得各方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国家有关部门应在修订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时应积极与编辑从业人员进行沟通,听取编辑界同仁的意见和建议,为编辑出版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4 结束语

期刊编辑应认真学习和贯彻《著作权法》,正确领会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要求自己,杜绝在编辑出版工作过程中的侵权现象,既要维护作者的权益也要懂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期刊社应严格遵循《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作者、编辑及期刊社的权益。国家有关部门也应给各方的权益给予法律和政策的保护。

基金项目:江苏省科技期刊研究基金项目(JKQJX005)

参考文献

[1] 申海菊.编辑加工活动中修改权与编辑的人格追求[J].编辑学报,2010.22(6):480-482.

[2] 张雁影.论期刊编辑的著作权法意识[J].新闻知识,2010(10):82-84.

[3] 赵冰.论学报编辑的著作权意识 [J].媒体与传播,2011(1):170-171.

[4] 金铁成.科技期刊稿约应包含的著作权条款[J].编辑学报,2003(2):134-135.

[5] 张连举.编辑侵权行为研究[J].政法学刊,2008.25(2):9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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