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团购合同关系探析

2012-04-29 02:42樊西峰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关键词:纠纷解决

樊西峰

摘 要: 2010年一年间,我国出现一千多家团购网站,2011年更是飞速发展,目前已经达到5300多家。如此大量的团购网站集中出现,使得团购的问题也屡屡出现。许多商家在没有搞清楚为何要参加团购的情况下就去参加团购,许多团购网站也违背诚信原则,产生许多纠纷。对网络团购这一新生事物的定义和特点以及其中的合同关系进行探讨和分析,能够对团购有所界定,理清团购中的合同关系,明确团购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解决团购中的纠纷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关键词: 团购; 合同关系; 纠纷解决

中图分类号: DF41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2)02-0086-03

Analysis of the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in the Network Stations about Group Purchase

FAN Xi-feng

(Zhejiang Changzheng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 Hangzhou 310023, China)

Abstract: During the year of 2010,more than 1,000 network stations about group purchase appeared in China. The network stations about group purchase developing most rapidly this year, and the quantity of it has moved up to more than 5,300.Along with so large number of the network stations about group purchase appeared intensively, group purchase problems recurring repeatedly. Many trade companies can not make the purpose of joining group purchase clear, and join it, and many network stations of group purchase violated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and it created many troubles. This paper discusses and analyses the definition, characteristic and the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of group purchase about network stations, which is newborn thing. In the hope that can confine the group purchase, clarify the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in group purchase, and make clear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each side who join the group purchase. It can give to the solution of the group purchase troubles management.

Key words: group purchase;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dispute settlement

2010年可以被稱之为中国网络团购元年。这一年,因为美国group on团购网站的成功,国内迅速冒出很多团购网站,业内起初称之为“百团大战”,2011年,国内出现上千家团购网站,后期已经演变为“千团大战”。团购发展风生水起,一片火热中,也随之出现一些问题。近日,电子商务行业深度交流平台派代网上有一个提问,问餐饮团购应如何开发票,团购网站说应该饭店开,饭店说应该团购网站开,双方互相推诿。这实际上是没有搞清楚餐饮团购中的各方合同关系。受这一问题启发,笔者拟就团购中各方的合同关系作一分析,希望能够理清各类团购及其中的各种关系,像这种谁应该开发票的问题在理清各方合同关系后自会迎刃而解。

一、团购及其分类

(一)团购的含义

团购,顾名思义,就是团体购物。这不是一个互联网新词,需求方即消费者联合起来,利用团体的力量来与商家砍价,商家也会因为销量大而最大限度降低单价,薄利多销。参与团购者可以享受到单独购买时难以达到的价格优惠。

网络团购可以被定义为在一定的时间内,通过网络,参加购买的人数或产品数量达到一定条件时,购买行为才被认可的一种团体购物活动。

团购容易和同样是以薄利多销为宗旨的批发相混淆。批发要求购买者必须购买一定数量以上产品,才可以享受不同程度的批发价,团购也要求团购数量达到一定程度才可以享受团购价。团购和批发不同之处在于:第一,批发的量通常是由单个购买者购买达到,而团购的量通常是由两个以上的一定数量购买者共同购买形成的。第二,批发活动中,购买者达不到批发量,批发者不会和购买者做生意,购买者也不会付款给批发商。而一般团购也会规定一个最少成团数量,一旦人数或者商品购买数量达到规定量以上,就可以享受团购价;而如果人数或者购买数量没有达到规定的最低量,则团购失败。参与团购者通常是先付款给团购发起方,团购成功,团购发起者付给购买者商品,团购不成功,团购方则将参与团购者支付的款项退回。另外,团购需规定一定活动有效的时间,而批发通常没有。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团购具备以下特点:(1)同一购买活动中的购买者众多,而且一般将一定的消费者人数或者购买的产品数量作为团购成功的必要条件。(2)一次团购活动都有规定的时间下单。在规定的时间内人数达不到要求即不能成团。(3)购买者通常需要先付款。当然,也有少数不用先付款的团购,但是通常有其他约定条件。(4)主体包括销售者、购买者和团购组织者三方。

其中第一条、第二条是区分团购与普通销售的最根本特点,有些网站虽号称团购,但并无前面两条规定,实际上只是低折扣销售,并非团购。

(二)团购的主要种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团购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1. 按照团购活动发起者不同,可以分为三类:由销售者发起的团购、由购买者发起的团购、由第三方发起的团购。

由销售者发起的团购。产品的销售方,无论是生产者还是经销商,制定团购条件,通过网络或各种媒体向消费者发起团购。

由购买者发起的团购。产品的众多购买者聚集在一起共同去购买某种产品,由一些购买者代表与销售方谈团购条件,条件确定后,购买者决定是否参与团购。

由第三方发起的团购。一些公司看中团体购物中的商机,专门从事团购活动,作为买者和卖者之间的第三方,专门与商家谈判确定团购条件,而在网上或其他媒体上组织买者参与团购。组织团购的第三方向商家收取一定的费用或产品销售提成。

2. 按照团购发起者的目的可以分为两类:薄利多销型与广告效应型。

团购活动价格通常大大低于市场价格。因此,参与团购的商家通常存在两种目的。一是薄利多销,希望在团购中通过大量销售获得规模利润。而另一种是产品价格明显低于成本,其目的不是在团购活动中获得利润,而是通过团购活动提高知名度,起到一定的广告效应,相当于使用损失掉的利润在打广告。

3. 按照团购产品的类别,可以分很多类:餐饮团购、娱乐团购、保健团购、旅游团购、产品团购等等。

按产品类别划分的各类团购都存在由交易参与者各方发起的可能,当前主要是由交易第三方即团购网站发起。而产品类别可能包括所有有形产品和无形产品,只要是面向消费者的产品,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有可能团购。所不同的是,有些产品必须在特定的场所提供,而有些产品无论是生产者还是中间商都可以向消费者提供,无需消费者在特定的场所完成消费。本分类中的产品团购,主要指的就是一些有形产品,无需在特定的场所提供的产品,不像餐饮团购、娱乐团购等必须由餐馆饭店、娱乐场所提供,消费者必须在特定场所消费。

二、各类团购中的合同关系分析

团购活动中,团购条件实际上就是一个要约,此要约中约定了签订合同的所有重要条件,包括产品或服务的规格、品质、交付地点、方式、价格等。按照合同法,分析团购活动中有几份合同,参与各方在合同中的地位,可以理清团购活动中的合同关系,从而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销售者发起的团购中的合同关系

销售者包括生产者和经销商。生产者或叫生产厂商也可以发起团购。团购有的人认为不是团购,认为这是一种直销行为,实际上是没有搞清楚团购的特征,况且团购也不是和直销相互排斥的一对活动。团购可以是直销,直销活动也可以做成团购。

这类团购活动中的合同关系比较简单,只有买卖双方。自然是买方履行买方义务,享受买方权利,卖方履行卖方义务,享受卖方权利。

由于是销售者发起的团购,所以团购合同文本由销售者提供,消费者只要付款就已经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确定了合同的成立。此类团购中容易发生纠纷的地方是合同是否存在霸王条款,或者重要事项隐瞒的情况。

(二)购买者发起的团购中的合同关系

购买者发起的团购成立的前提首先是有人把一批购买者组织起来,同时自己也是购买者,成为购买者代表,代表所有参与团购者与卖方商谈团购条件。此种团购类型中,由于购买者本身参与团购条件谈判,团购条件会相对比较细致,消费者的利益考虑比较周到。

此类团购合约的买卖双方也是比较清楚的,整个团购活动中只有一个团购合约。购买者代表作为购买者的代理人与销售方进行谈判,应注意履行尽职尽责的义务,其他消费者应防止参与谈判的消费者与销售方的合谋损害自身利益。

(三)第三方发起的团购中的合同关系

笔者探讨网络团购中的合同关系,第三方就是指团购网站。团购网站发起的团购,是目前普遍默认的团购类型,是当前团购的主流模型。该模式中包括团购网站、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消费者三方,三者之间存在三份合同,可用下图表示。

一次团购的开始,首先是团购网站与团购提供者之间签订团购服务合同,该合同中规定了团购提供者提供的产品或劳务的具体规格和价格,团购的成团条件以及与团购网站之间的利益分享办法、团购消费者购买后的产品或服务提供方法等。然后,团购网站根据团购服务合同中的团购条件,在网站上列出团购产品或服务的详细规格、质量、数量、价格等重要信息,供团购消费者决定是否参与团购。实际上是在团购网站上发出了要约,消费者确定参与团购,支付款项给团购网站,获得消费代码时,已经用付款行为履行了自己在团购交易中的义务,剩下的,就是去团购提供者处消费产品或服务来行使自己的权利。

该合同能够确定团购网站是居间人还是团购提供者的代理人。倘若团购网站是团购提供者的代理人,则团购网站就与团购提供者共同成为团购活动中的销售方,对于消费者来说,其应与团购提供者共同承担销售方的合同责任。

大多数的网络团购活动中,团购网站是以居间人的身份参与团购活动的。团购网站与消费者之间的服务合同,在消费者注册团购网站时已经签订。一个负责任的团购网站,应该对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尽过合理审查义务,从形式上保证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性、可靠性。在每次团购时,又有补充协议,该协议与团购网站和团购提供者之间签订的团购服务合同中的关于商品或服务部分的内容应该是完全一致的。其内容包括团购商品的数量、品质、价格、交付方式以及团购活动成团即生效条件。这实际上是一个附加有生效条件的合同。

笔者调查过多家团购网站的用户协议,发现很多团购网站极力在回避自己的责任,例如某团购网站声明:“本站将尽最大努力保证您所购商品与网站上公布的价格一致,但价目表和声明并不构成要约。”声明团购网站上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不构成要约的不在少数。这就为一些商家不诚信履约,欺骗消费者埋下了伏笔。

消费者虽然没有直接和团购提供者(销售方)签订商品或劳务购买合同。但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团购提供者一定会按照团购网站的条件提供产品或服务。团购提供者不应当随意变更承诺。但是如果按照团购网站对消费者的服务协议中所称,网站上所列内容不构成要约,那么,消费者下单应被认定为发出要约,而作不作出承诺的权利反倒在商家一方,等于消费者花钱买了一个完全没有保障的商品或服务,到时候可能面临商家不认账、退款等一系列麻烦事,道理不通。

三、团购纠纷的解决

很多商家和消费者参与团购时,对团购的意义和其中的合同关系没有了解清楚,产生不少纠纷。根据上文分析,网络团购并不是个无法可依的新生事物,把其中的合同关系识别清楚就会很好地解决其中的纠纷。而以超低折扣价格销售,有的甚至已经低于成本价格,其更多的用意是把团购当成一种宣传手段,获得新客户的手段,而想办法留住这些客户,使其成为回头客,应该是参加团购的商家更应该思考的问题。很遗憾的是,商家往往意识不到这个问题,在团购中常常出现一些不应该发生的纠纷。下面就几个常见的情况,进行简单探讨,希望使团购各方都能有所认识。

(一)消费者被区别对待

此类纠纷容易发生在餐饮团购、美容团购、娱乐团购、电影团购等服务类型团购中。商家以不允许团购消费者随意挑选座位,限定团购消费者的消费时间等歧视团购消费者。此类纠纷常常是发生在团购条件中没有明确说明的一些问题上,而一般消费者难以预料到会发生这一类问题。发生此类问题,说明团购提供者对团购活动的广告效应认识不足,花钱给自己买不良口碑。

(二)团购商家不开发票

团购商家往往以商品或服务折扣太低为由不开发票,有些像前面提到的饭店,认为是团购网站收的钱,应该由团购网站来开发票。折扣太低当然不是不开发票的理由。一些税务机关的网站上已经专门发出了关于团购中不开发票问题的处理方案。一般团购中的发票应该是这样开:消费者付款给团购网站,团购网站发送给消费者的购物识别码就代了收据了,消费者消费时,商家给消费者按照消费金额开发票,商家和团购网站结算时,收到网站支付的款项,给网站开立收据,网站就自己结余部分开立发票给商家。

(三)团购商家在消费者消费时附加额外条件或变更价格

按照一些团购网站的服务协议,此种行为似乎无可厚非,因为网站上列出的团购内容只是价目表,不构成要约,消费者下了订单等于发出要约,而承诺与否在于商家,所以商家变更条件,消费者只有接受或不接受两种选择,而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做显然是一个三输的格局,消费者、商家、团购网站没有一家最终获得好处。因此,当把团购内容理解为要约时,商家在添加额外条件或者变更重要内容时,将会受到更大限制,首先要征得消费者的同意,而如果消费者不同意,商家只能按照原定条件执行,而不是只能由消费者主动放弃。

团购网站目前还在不断开出,而也有团购网站经营不下去倒闭。不管怎样,消费者的利益必须放在首位,在团购网站作为居间者服务时,尤其要妥善处理好消费者和商家的关系。只有深刻理解了团购的意义和团购活动中的合同关系,才能使得团购健康发展。消费者在团购时也应当仔细研究过团购网站的服务协议,不要等到产生纠纷了才发现陷入被动,那些刻意回避责任的团购网站,建议还是谨慎使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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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杨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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