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日益增长,给市场带来了活力的同时也带来新的问题。本文从专业中介机构入市动机入手,将机构分为典型的几大类,通过对其行为差异化的分析,针对性提出监管措施。
【关键词】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入市动机监管对策
近年来,适应保险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内部分工的需要,我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迅速发展,从2002年末的114家增加到2010年的2484家,并逐渐以其专业化、职业化、技术强、服务好的优势,成为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了保险市场的整体发展。但是,众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积极入市,在增加市场活力的同时,也出现了良莠不齐的局面。通过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入市动机的分析和把握,可以有针对性地制定管控措施,促进保险中介市场稳定健康发展。近期,重庆保监局对重庆市现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入市前后进行了跟踪分析,重点考察其合规情况、内部管理和市场行为等,并按照入市动机进行分类,提出了规范其发展的监管思路和措施建议。
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入市动机分析
从股东设立中介机构的初衷分析,可以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归为以下几类:
(一)服务配套型
不少集团型企业将保险中介业务作为服务配套的一个重要环节,以及提升集团企业综合竞争力的手段。重庆市此类企业最具代表性的是中汽西南汽车销售集团,该集团将其发起设立的保险代理、公估公司作为提供延伸增值服务的平台和促进集团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二)资源利用型
此类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现有资源为业务发展的依托,具体分为两类:一是利用股东资源,主要以发展现有股东业务为基础,并逐步向同一行业内部其他企业拓展。二是利用渠道资源,主要依靠股东销售渠道的特殊性或单一性拓展业务。
(三)战略投资型
此类型主要是具有风险投资背景和集团化经营策略的投资方,通过股权收购等方式控股或自行设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目前国内比较典型的是泛华和华康旗下的各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四)逐利投机型
抱有此类动机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数最多。一是一些具有一定业务资源的个人,出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特别是代理机构设立门槛低、收益见效快的考虑,抱着尝试的心理进行申请;二是部分有业务资源的个人挂靠在全国性经纪公司之下,以个人向总部缴纳管理费的方式,争取总部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三是个别掌握企业资源的个人企图通过设立中介机构寻求本单位与保险公司最高手续费要价,存在单位利益个人化的倾向。
(五)其他
如众多经纪公司分公司在各地设立分公司,有的出于战略目的,有的出于维护总公司业务需要,如长安经纪、江泰经纪等在各地的分公司。还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动机为以上几类的综合。
二、入市动机差异性导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行为差异化
(一)股东作为差异化
保监局在日常监管中感到,集团股东对公司各方面的管控明显高于个人股东,在高管人员配置、企业文化建设、发展思路、社会评价等方面都有较为明确的要求。而逐利投机型中介机构的个人股东则对其公司业务发展缺乏长远规划,高管人员素质不高,发展愿望更多地停留在维护好现有业务、避免亏损的层面。
(二)高管自我要求差异化
集团企业设立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由于受到股东单位的严格要求和考核,其高管人员更加注重自我提升,而一些逐利投机型中介机构的高管人员多为股东充当,自我要求较低,在业务拓展上囿于低层次的“业务寻租、手续费询价”或“转买转卖”模式,在市场上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有的高管人员还存在委托他人管理公司的情况。
(三)内部管控差异化
内部管控应着重体现在规章制度的落实和人员的管理教育上。虽然各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设立时都提交了内部管理制度,但在执行落实上差异较大。
(四)法规意识差异化
集团股东类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法规意识普遍强于逐利投机类,在高管人员和办公场所变更报批以及监管报表报送方面更加及时准确,注重符合法律规定和监管机关的要求。
三、对不同类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监管建议
(一)进入之初:抓好行业进入者审查
面对越来越多的保险中介市场进入者,保险监管部门必须把好入门关,做好入门辅导,从股东和拟任高管人员审核方面强化监管责任。
1.严把股东关。在审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过程中,必须遵循审慎原则,全面了解股东投资动机和对高管人员的管控能力。
2.抓好高管人员审查工作。逐步建立完善高管人员任前考试和谈话制度,对服务配套型、资源利用型和战略投资型公司的高管人员要重点审查了解股东单位对其评价的真实性,其经营发展思路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和股东意愿;对逐利投机型公司的高管人员要重点审查其对监管法规和业务知识的掌握程度,审核其管理水平和能力。
(二)运转阶段:督促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入市后,保险监管机关必须严格要求,加强引导和教育,确保其规范健康发展。
1.加大调研指导频率。可以依照监管法规,探索建立针对不同入市动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分类监管措施,并通过调研等方式及时收集情况,给予分别指导。对于服务配套型和战略投资型公司重点了解公司资金运用是否依法合规,与股东的关联资金往来是否合法,指导公司规避财务风险;对资源利用型公司重点了解其业务拓展方式,避免出现利用垄断地位拓展业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逐利投机型公司要了解和强化其对财务、业务和人员的管理,避免消费误导、串通保险公司套取费用等行为的出现。
2.强化从业人员教育。目前,较之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比较滞后,必须有针对性地加以强化。对战略投资型公司要充分发挥投资者作用,重点规范所属企业的培训资料和宣传口径;对服务配套型和资源利用型公司,支持其建立与保险公司相配套,与自身业务发展相统一的培训模式和体系;对逐利投机型公司要开展经常性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增强其规范经营意识和从业信心。
(三)监管方面:严肃处理与发挥股东作用相结合
检查和处罚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市场的规范发展。与保险公司相比,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的特殊性之一在于多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没有上级机构的管控和要求。为此,在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同时,有必要探索考虑发挥股东的协同配合作用。
1.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警示同业。针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对独立、联系松散的特点,对违规机构的处理必须发挥行政处罚的示范效应,达到警示同业的目的。比如,监管机关和行业组织可将服务配套型、资源利用型和战略投资型公司的处理情况采用适当方式,要求股东方在集团企业内部进行通报或计入考核内容,发挥“婆婆”的监督作用。
2.发挥股东的治理强化作用。对于股东管控能力相对较强的服务配套型、资源利用型和战略投资型公司,要利用股东单位对企业形象提升以及战略发展的需要,督促其强化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考核约束力度,帮助其完善和落实规章制度,做好违规行为的整改工作;对逐利投机型公司,尝试建立定期、不定期的股东谈话和诫勉制度,促使其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司实际运转情况和违规行为,抓好对高管人员的选用和考核工作,切实履行股东职责,避免经营风险。
作者简介:邹奕(1978-),女,汉族,重庆市人,任职于重庆保监局中介处,研究方向:西方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