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小额贷款的初衷是向穷人提供低息贷款,帮助他们实现最终脱贫的愿望。但在印度,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过于商业化,小额贷款公司的高利率和高利润率吸引了印度国内的私人资本及国际热钱大量涌入,使得小额贷款变为一个投机资本占主导的行业,最终酿成了一场严重的小额贷款危机。本文分析了印度小额贷款危机暴发的原因,通过中印两国小额贷款发展的对比,指出我国必须要借鉴印度小额贷款危机的教训,更好地促进我国的小额贷款市场的发展。
【关键词】小额贷款投机资本利率风险管理监管
一、印度小额贷款危机始末
尤努斯首创的乡村银行被许多发展中国家视为扶贫的一种有效模式,乡村银行所倡导的小额贷款满足了社会贫困群体的贷款需求,特别是当其无法从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时,帮助他们实现最终脱贫的愿望。以孟加拉国乡村银行为典型的小额贷款机构能为广大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经营者提供小额短期贷款或者获得创业资金,拓宽了他们的融资渠道。小额贷款机构在亚非拉国家迅速发展。在印度,大约有近4亿印度人得不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服务,小额贷款机构虽然提供比银行相对高的利率,但仍受到印度贫困人口的欢迎。但大量逐利资本的参与推高了小额贷款的利率,利率高达25%到100%,使得小额贷款变成一个博取高利润的投机行业。据统计,印度的小额贷款总额从2005年的2.52亿美元猛增到2009年的25亿美元。2010年印度的小额贷款总额更比2009年增长了105%,贷款总额近50亿美元,登记在册的小额贷款机构逾3000家,贷款客户超过2800万人。2009年小额贷款机构的净资产回报率为18.3%,是2008年的三倍多。其中印度的安德得拉邦是小额贷款发展最快的地区,约占印度小额贷款发放总额的30%,安德得拉邦还拥有印度经营规模最大的小额贷款机构SKS Microfinance Ltd.。但进入2010年,安德得拉邦的小额信贷业务产生了大量问题,同时发生了数十起自杀案件,而地方政客其将归咎于小额贷款机构。由于担心被近乎高利贷的超高利息压垮,许多小额贷款借款人在地方政府和媒体的劝阻下停止偿还贷款。为了防止局面失控,安德得拉邦政府甚至逮捕并指控小额贷款机构的人员。小额贷款机构则辩解称放款的利率水平基本合理,绝大部分借款人在政府干预之前每周按期偿还贷款。在安德拉邦首府海德拉巴,不断恶化的局面使得小额贷款机构强制向借款人回收贷款,甚至发生骚扰借款人的恶性事件。如果形势持续恶化,很多小额金融机构不得不面临破产。由于预见小额贷款机构存在风险,印度政府已经着手对小额贷款加强管制,规定小额贷款机构收款的时间和地点,并要求小额贷款机构在多个政府办事处注册。依据印度媒体的分析,小额贷款机构在部分地区的盲目扩张,为争夺市场而进行的恶性放贷竞争,超出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最终造成客户过度负债,甚至家破人亡。印度海德拉巴事件说明,纯粹商业目的的小额贷款经营模式容易走入歧途,如果背离了社会的福利目标,小额贷款将难以为继[1]。
二、印度小额贷款危机原因探析
如此高的利润率,吸引印度国内的私人资本及国际热钱大量涌入小额贷款市场,使得小额贷款失去了扶贫宗旨,从一个非营利性行业变为一个投机资本占主导的行业。如果印度小额贷款危机持续下去,印度许多的小额信贷机构有可能会由此破产,从而演化变成一场严重的微型金融的危机。
(一)贷款利率高,客户利息负担重
小额贷款的初衷是向穷人提供低息贷款,但由于印度小额贷款机构较高的经营成本和资金成本,以及投机资本的牟利动机,小额贷款利率从25%高至100%不等,成了变相的高利贷,贷款的客户利息负担普遍较重。小额信贷的目的本是帮助穷人摆脱贫困,并向穷人提供较低成本的贷款。但事实上印度穷人并没有通过小额贷款明显改善生活状况,反而有越来越多的穷人深陷债务困境。当有的小额贷款机构上市时,其暴涨六成的股价使投资者获利丰厚,而小额信贷的客户们却为偿还高利息而苦苦挣扎[2],这种社会反差更加刺激了印度穷人们的神经。印度小额信贷的这种现状严重影响了小额信贷行业的社会形象,进一步恶化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发展环境。
(二)监管力度不够,政策前后不一
印度的小额贷款行业是以扶贫宗旨为起步发展起来的,一开始就得到了社会和政府的支持,印度的监管机构也出台了特殊政策鼓励小额贷款的发展。但当投机资本进入小额贷款行业后,资本的逐利性使得小额信贷机构逐渐偏离了预先设定的社会目标,但印度监管当局却并未及时发现风险,及时调整对小额贷款的监管制度。在小额贷款危机暴发后,安德拉邦地方政府未经调查与确认,就将原因完全归咎于小额贷款机构的高利率,同时宣布强行取缔已经泛滥成灾的小额贷款,要求借款人不要急于偿还贷款。政府的干预影响了绝大多数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计划,使得那些原本准备按时还本付息,现金充足的小额贷款借款人互相观望,停止还贷。部分小额贷款机构的资金链因此断裂,小额贷款危机扩展到印度全国。
(三)忽视风险管理,贷款风险不断攀升
2008年印度小额贷款行业净资产回报率仅为5.1%,2009年即猛升至18.3%。例如位于海德拉巴的最大小额贷款机构SKS,就有530万客户,2010年的收益率高达19%。小额贷款行业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小额贷款机构越来越激烈的竞争,造成机构间互抢客户,盲目竞争的结果是忽视了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忽视了适当的风险管理。许多小额贷款机构内部没有建立严格的风险管理体系,客户只要提交身份证和照片就能从小额贷款机构取得贷款。由于小额贷款机构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限制客户的多头贷款行为,即便以相同名字同一客户也可在多家公司获得贷款,使得小额贷款机构贷款风险不断攀升高[3]。
三、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的发展
2008年国家有关政策逐渐明朗以后,小额贷款公司及小额贷款业务才在全国范围迅速推广,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特点主要有:第一,在企业性质上,小额贷款公司由社会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机构组织依法投资成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以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业务目前主要由地方工商部门、地方金融办(局)监管,不属于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范围,但必须遵循公司法的约束。第二,在资本构成上,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小额贷款公司必须一次性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其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经济发达地区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额的规定标准更高,还规定经省级金融办(局)审核,设立一年后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增资扩股1倍。主发起人在小额贷款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第三,在经营内容上,主要以小额贷款业务为主,兼营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其他咨询业务。在有的地方,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允许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放信用或担保贷款、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办理票据贴现等金融服务。第四,在经营要求上,小额贷款公司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努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规定主要针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单笔贷款,其中限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须占70%以上,同时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额的5%。第五,在资金来源上,由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资金主要来自于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公司盈余资金;可以从不超过两个的商业银行进行融资,但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额的50%。第六,在贷款利率上,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一般都高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但低于民间借贷的平均利率水平。以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上限可以放开,但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也不得低于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5]。
四、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存在的问题
由于受我国政策法规的限制,近几年来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和发展上面临很多问题,对支持小微企业及“三农”经济的发展作用相当有限。
(一)缺乏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有效运行的宏观经济环境
长期以来,由于小额贷款主要被当作一种扶贫手段而非一种产业,小额贷款机构的法律地位仍不够明确。非政府小额贷款机构只能注册为社会团体或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于不能依法从事贷款等金融业务,也难以转变为小额贷款公司或其他形式的金融机构,只有部分小额贷款项目和机构得到中央银行的允许进行试点,这种非政府小额信贷性质的不合法地位严重阻碍了小额贷款的健康发展。此外中央银行考虑到控制金融风险,对小额贷款机构的贷款利率实行限制,上限为银行现行利率和基准利率的4倍,而非根据市场需求来制定适当的贷款利率,这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有效运行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二)小额贷款公司产权不清晰和治理不完善
产权不清晰和公司治理不完善是阻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瓶颈。由于“只贷不存”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社会资金,造成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极窄,使得公司产权不明晰。资金的不足从而使得小额贷款公司无法在市场需求的基础上制定发展规划。在公司治理方面,尽管我国绝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都建立决策机构和内控机构,但大多流于形式,很难发挥真正有效的作用,难以对小额贷款相关业务人员施行激励机制和控制手段,同时小额贷款资金的使用也缺乏必要的监管,贷款的决策权和控制权高度集中于少数人。一些非政府小额贷款公司在治理结构上更像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现了非常典型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三)小额贷款公司与央行征信系统尚未对接
和商业银行相比,同样是合法经营贷款业务,商业银行可以接入央行的征信系统,可以畅通获取征信信息,而小额贷款公司只有向央行提出申请才能查到征信信息。实际上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央行的征信系统,根本不是政策上的问题,而是技术问题。虽然央行没有政策或法规阻止对小额贷款公司开放征信系统,但是必须要由小额贷款行业组织开发一个接入系统,小额贷款公司才能实现顺畅对接。因此在实际运行中,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不要求借款人凭本人身份信息,自行前往人民银行查询信贷记录然后提供给小额贷款公司。但是由于央行并不负责征信系统中信贷记录的真实性,使得小额贷款公司无从判断借款人提供的信贷记录真实性,也就无法对借款人的风险进行审核。
(四)小额贷款公司受到税收政策歧视
尽管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金融业务,但却按照一般的企业标准纳税。除了交纳5.31%的营业税和20%~25%的企业所得税以外,小额贷款公司还可能不得不交纳诸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等其他税费。其贷款利率即便按照规定的最高利率,即银行现行利率4倍计算(年利率21.6%),在除掉公司的各种经营成本费用后,企业盈利也只有7%~15%,低于一般企业的收益。而目前我国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有税收优惠政策,各地政府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从事小微企业贷款、农户贷款也有不少政策扶持,但同样是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绝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却无法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6]。
(五)小额贷款公司缺乏严格的风险管理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还存在着许多不规范行为,内部监管力量薄弱。受利益驱使,一些小额贷款公司为其他企业违规提供注册验资贷款以及搭桥贷款等业务,甚至有的小额贷款公司向一些违法违规项目发放贷款;有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有的甚至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进行非法集资。由于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与控制,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存在着资金核算不规范、信贷管理制度松散、风险管理与控制缺失、资金拨备制度没有建立等问题。同时我国还缺少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中介机构,特别是专门为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的评级机构。这些都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不利于增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的规范性,也不利于实现对小额贷款业务的有效监管。
五、中印小额贷款公司情况对比
中国和印度的小额贷款业务在近几年增长速度很快,但两国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阶段、发展规模和监管政策方面具有不少差异。
(一)贷款对象不同
相比中国,印度的小额贷款公司采用孟加拉国的格莱珉模式,其贷款对象主要是最为贫困的农民、城市小手工业者以及微型企业,贷款主要目的是帮助贫困人口取得创业资金,从而尽快摆脱贫困。而在中国,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以商业性的小额贷款业务为主,贷款对象中农民、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为主,单笔贷款金额接近50万元,这些借款人往往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贷款目的更多是为了进一步扩大企业生产规模。
(二)利率政策有差异
中国的小额贷款政策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上限为银行现行利率或基准利率的4倍,即小额贷款的最高年利率约为17.9~21.4%。相比中国,印度的小额贷款利率明显偏高,加上小额贷款公司进入的门槛较低,国外热钱与印度国内的民间资金纷纷流入小额贷款市场,这些投机资本具有较强的获利动机,小额贷款的年利率高达25%至100%不等。借款人因此不堪重负,违约风险大增,严重影响了印度小额贷款公司的形象。
(三)风险管理区别明显
中国和印度的小额贷款公司在风险管控方面区别明显。在印度,小额贷款公司普遍采用借款人相互联保模式,要求由有贷款需求的借款人组成联保小组,借款人之间相互为对方担保,同时承担违约连带责任。在实践中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贷款总额上限,以相互联保机制来进行制约和保护。这种联保贷款最初产生于农村缺乏担保物品的环境,因而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而中国的小额贷款公司以担保、抵押等方式发放贷款,风险更低。
(四)监管政策不同
在资金来源上,中国银监会在小额贷款试点之初下发的文件中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主要来自于企业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公司盈余资金;可以从不超过两个的商业银行进行融资”。而在印度,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除此之外,还允许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上市等其他方式从资本市场融资,使得小额贷款公司过度扩张,商业化趋势明显[7]。
六、对发展我国小额贷款的启示
面对中小企业越来越严重的融资困难,我国应尽快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企业的法律地位,使得小额贷款公司能够享受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从而降低融资成本,增强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能力;同时也可使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享受小企业金融和农村金融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凡是中西部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可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则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对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营业税。小额贷款公司如果能够按照以上标准,其投资收益将大为提高,这将鼓励更多社会资金流入小额贷款公司,从而为县域小微型企业和三农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尽管中印小额贷款模式的差异决定了在短期内,我国不太可能爆发印度式小额贷款危机的系统性风险。但我国也应当未雨绸缪,学习和借鉴印度小额贷款危机的经验和教训,更好地促进我国的小额贷款市场的发展。
(一)建立后续资金补充机制
由于印度商业化的小额贷款机构只能开展贷款业务,不能吸储,不得不依靠资本市场等途径进行融资,因而融资成本较高。因融资困难,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的不足更为严重,目前我国尚没有小额贷款公司上市的先例,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也缺乏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得到大量的批发贷款。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后续资金补充机制,改变政策调整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可以考虑将大股东的出资比例上调至49%,并合理确定其他股东出资的比例区间。同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不得超过净资本额50%的限制,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和商业银行自主协商办理贷款的有关事项。适当降低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的条件,目前以不良贷款率低于2%的前提条件过高,可以考虑适当降低标准[8]。
(二)利率要适中
印度小额贷款危机的教训之一就是过高的利息压垮了借款人。目前我国公益性小额贷款只占其中的很小一部分,在城镇中的占比更是微乎其微。但对于商业性的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其比较强烈的盈利动机,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已经高达25%以上。即使有些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利率不算高,通过收取类似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其实际利率更高。由于小额贷款的对象基本为小微企业,绝大多数是规模不大,或处于业务起步期。小额贷款高利率的结果,就是阻止了正常合规的资金需求,让铤而走险者获得融资,因此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巨大的潜在风险。我国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小额贷款利率的控制和管理,同时警惕小额贷款公司利用评估费、手续费等方式变相提高实际利率。
(三)适当的风险控制
我国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积极采取措施来限制借款人的多重贷款行为。尽管小额贷款金额小,出现风险影响也不大,但如果出现印度小额贷款危机那样的“蝴蝶效应”,后果就不堪设想,因此必须进行适当的风险控制。印度小额贷款联保互保模式,通常都采用同行业、同地域、或者同商圈的借款人互保或联保,这种模式的好处是担保人间彼此知根知底,但却容易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我国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应尽快通过有关法律和制度安排,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同时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推动小额贷款融入正规金融体系,控制风险,严格其客户筛选机制。地方小额贷款监管部门可以完善的企业注册信息库为基础,积极搭建当地小额贷款公司企业信息共享平台,共享贷款客户的信用和贷款记录,避免多重贷款行为的发生[9]。
(四)控制行业整体规模
印度安得拉邦小额贷款危机充分印证,如果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扩张不受约束,必将导致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无序竞争,从而破坏行业的健康发展。小额贷款行业的发展不应只注重同一地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数量的增加,更应当根据本地区GDP、商业银行存贷款余额总量、地区产业特点以及人口等因素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定位。通过合理规划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规模,可以稳健地发展壮大这一产业。因此,为了我国小额贷款的可持续发展,从国家层面应明确小额贷款的监管主体和协调机制,制定相关政策并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管理。而具体监管层面上,应设计合理的行业监管制度和相应的操作方法,避免多头监管,从而增强监管的有效性[10]。
(五)扶持公益性的小额贷款
印度小额贷款危机的重要教训之一就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过于商业化。而我国一直以来比较重视商业性小额贷款的发展,忽视了对公益性小额贷款的扶持。目前我国几乎所有的小额贷款法规都是针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没有出台任何具体的有关公益性小额贷款业务或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因此我国应该出台政策或者暂行规定来解决。可以考虑从国家财政或专项扶贫资金中拨出资金,作为公益性小额贷款机构的营运基金,或由商业银行为公益性小额贷款机构提供批发信贷资金,由政府进行补偿性贴息,来解决目前一些合格的公益性小额贷款机构严重缺少资金来源的问题,形成与商业性小额贷款良性竞争的局面,从而避免小额贷款因牟利动机的风险累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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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袁蓉君.汲取印度经验教训,探索中国特色小贷之路[N].金融时报,2011-06-11.
[9]郭世邦.如何吸取印度小额贷款危机的教训[J/OL].2010-12-02.
[10]韩立胜.印度小额贷款危机对中国的四大启示[J].当代金融家,2011(2).
作者简介:施建富(1969-),男,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济师,浙江湖州人,毕业于浙江湖州广播电视大学,获金融学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