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安 朱泽峰
网络借贷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商业模型,这种新型的理财模式已逐渐被身处网络时代的大众所接受。一方面出借人实现了资产的收益增值,另一方面借款人则可以用这种方便快捷的方式满足自己的资金需求。网络借贷平台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发展已相对完善,我国应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引导我国网络借贷健康规范发展。
一、健全的管理模式
(一)健全的社会信用体制为贷前管理奠定基础。国外网络借贷发展良好,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完善的社会信用体制。在美国只要通过查询某人的社保号码,就能看到此人所有信用记录,这样大大提高了借款人的违约成本。由于信用体制的完善,美国繁荣网站在身份验证方面的效率非常高,最快在通过验证的当天就可以获得借款。
(二)健全的消费者保护机制为贷后管理提供保障。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有权对网络借贷平台等一系列非传统的金融服务实体提供的金融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监督,发挥保护借款人的作用。美国还成立了专门的网络借贷维权委员会,保障贷款人合法权益。英国也成立了专门的金融协会,保护网络借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英国Zopa网站在整个交易中作为中间人,承担包括双方交易中所有事务、法律文件、信用认证、追讨欠账等责任。
(三)健全的信用评级制度降低借款人信用风险。美国繁荣网站将所有借款人分为七类信用评级,分别为AA,A、B、C、D、E和HR级,其中信誉最高的是AA级,最低是高风险级HR级。网站运用两类评分组成的矩阵来估计预计损失率,并最终决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这两类评分组成包括从信用评级机构中得到的借款人信用分数和网站内部评分。不同的信用等级对应不同的年均损失率。其中AA级的年均损失率小于或等于1.99%,HR级的年均损失率大于或等于15%。其它评级介于两者之间,评级越高对应的年均损失率越低。
二、良好的运作模式
(一)良好的利率定价机制,有效遏制高利贷产生。一是利率竞拍制度。英国Zopa网站采取利率竞拍制度,放款人以贷款利率竞标,利率低者胜出,这样能有效降低借款人的成本。二是固定利率制度。美国繁荣网站对不同信用评级的用户采取不同的固定利率制度,信用评级越高的用户获得的贷款利率越低。对信用评级为最高级AA级的客户,美国繁荣网站实行7.5%的固定利率,这样的利率定价机制能有效遏制高利贷的产生。
(二)良好的还款约束制度,降低贷款人投资风险。一是通过群组力量约束还款。美国繁荣网站有上千个不同的群组,网站鼓励借款者加入这些群组,并通过群体的力量来约束成员按时还款。只要加入群组的成员有成功还款记录,该群组中借款者就比较容易吸引贷款人以低利率发放贷款。二是每月固定还款制度。英国Zopa网站,强制借款人每月固定还款,这样能有效降低贷款人的投资风险。
(三)良好的盈利模式,确保网络借贷健康发展。一是根据信用评级确定手续费模式。在美国繁荣网站,借款人必须向网站支付0.5%至3%的费用,而放款人每年也必须为借款者仍未清偿的款项支付0.05%至1%的服务费。信用等级为AA级的借款人的手续费为贷款金额的0.5%,信用等级为HR级的手续费则为50美元和贷款金额的3%两者中的较大值。二是借贷利息提成+放贷服务费+衍生产品盈利模式。英国Zopa网站盈利来源主要包括向借款人收取0.5%的费用,以及向贷款人收取0.5%的年费。同时,该网站还向贷款人出售还款保障保险来获得盈利。三是纯利息模式。英国Wonga网站提供50至750英镑的小额在线借贷业务,完全靠在线借贷的利息来盈利,收益由贷款数额和还款期限决定。如果逾期,将追加每天10英镑的罚款,如果再次逾期,Wonga将把这笔交易通知有强制权的第三方,比如法院、用户账户所在银行等,这将导致借款人拥有不良信用记录。
(四)良好的慈善小额信贷模式,拓宽扶贫支农新渠道。美国基瓦网络平台同与其合作的小额贷款机构在全球各发展中国家寻找适合的贫困创业者,向他们发放低利率贷款。基瓦网站不仅提供免费借贷中介服务,还设置了一种“零利率”借款,投资者可以将钱免息借给其他国家的低收入者。美国基瓦模式的优势在于一方面网站运营资金基本依靠捐助,其提供的贷款免息或利息很低;另一方面专门监督贷款执行和偿还的小额贷款机构对于确保按期还款提供了保障。
三、完善的监管体系
(一)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提前防范网络借贷风险。在英国,网络借贷平台业务由英国金融服务局批准。金融服务局将对网络借贷平台公司的最低资本标准和风险控制等项目进行检查,以避免平台公司通过捏造贷款条件或者误导消费者,而将贷款人的钱借给高风险的借款人。在美国,网络借贷作为证券类理财产品,其准入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准入标准与其它证券类理财产品相同。网络借贷平台公司必须取得由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发的证券经纪交易商牌照方可营业。
(二)明确的监管主体,避免监管缺失和重复监管现象。1998年6月,英国微观金融市场主体的监管由英格兰银行移交至金融服务局。从此,英国金融服务局负责对微观金融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在英国,网络借贷的监管主体为金融服务局。在美国,网络借贷作为证券类理财产品,其监管主体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网络借贷由安大略省证券委员会监管,在法国和加拿大魁北克省,网络借贷则由金融市场管理局监管。
(三)完善的监管制度,确保网络借贷规范发展。在英国,规范网络借贷发展的法案有1998年6月英国通过新的《英格兰银行法》和2000年通过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在美国,美国国会分别通过了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以规范网络借贷等证券类理财产品的发展。此外,美国还出台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规范网络借贷等金融产品和服务。2011年7月7日,按照多德-弗兰克法案第989条规定,美国政府问责办公室对网络借贷提出了两个监管办法,即在联邦层面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为中心的办法和在州际层面以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为中心的办法。
(四)有效的监管手段,严格控制网络借贷风险。目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对网络借贷的监管手段主要是通过强制信息披露来保护贷款人的权益。新成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将发挥保护借款人的作用。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也将协助证券交易委员会监测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英国金融协会对网络借贷平台公司提出了指导性的监管意见,对以下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1高级管理制度和控制;最低资本要求;分隔参与者的资金;明确的平台使用规则;市场营销和客户沟通必须做到清晰、公平且无误导成份;具有安全和可靠的IT系统,公平处理投诉,有序的管理,完善的平台合同,停止运作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