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封泉宝改革失败的经济学分析

2012-04-29 10:13谢黎军
经济研究导刊 2012年22期
关键词:通货膨胀经济学

谢黎军

摘要:在唐代货币的几次改革中,乾封泉宝改革引起的物价飞涨使我联想到近来中国CPI不断上涨,生活成本不断上升。今天,我们基本上能用西方经济学的理论来解释当前的经济形势,而古人却没有今天这套理论。所以,我想用西方经济学的理论来解释一下乾封泉宝改革失败的经济学原因以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这种历史上类似情况。

关键词:乾封泉宝;通货膨胀;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F12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2-0234-02

引言

在中国历史上曾多次发生因为货币改革而引起物价上涨,经济凋敝,商旅不行的例子。比如,王莽改制中的币制改革,唐高宗乾封泉宝改革,唐肃中乾元重宝改革等等。在此,我在对乾封泉宝改革介绍的基础上分析它改革背后的经济学意义。

一、乾封泉宝介绍

1.乾封泉宝的产生。唐初,唐高祖李渊即位之初沿用隋五铢钱,至武德四年废五铢钱铸开元通宝钱。不久,民间盗铸渐起,好钱与坏钱并行,给经济发展带来不便。显庆五年(公元660年),唐高宗下令以一枚品质好的开元通宝换五枚恶钱,百姓不愿意,大多将恶钱私自藏起来等官禁松弛后再使用。后来,唐高宗又下令以一枚好钱换两枚恶钱,但仍然不能断绝恶钱的流通。于是,乾封元年(公元666年)在高宗封禅后,改造新钱币叫乾封泉宝。乾封泉宝径一寸重二铢六分,仍与旧钱并行。新钱一文当旧钱十,周年之后旧钱并废[1]。下面是乾封泉宝和开元通宝的图片,与开元通宝钱先上后下次左后右的流俗不同,乾封泉宝是上乾,左封[2]。

2.乾封泉宝的流通和退市。乾封泉宝在铸造之初就为通货膨胀埋下了隐患,它重二铢六分,与开元通宝重二铢四参相当,却要以一枚新钱当十枚旧钱使用,百姓自然不愿意兑换。这也是唐政府掠夺百姓的一种方式,百姓为了自己的利益就将一些旧钱藏起来。以一当十的兑换意味着市场上的货币供应量突然增加了几倍,所以才有商旅不行米帛增价。乾封二年正月下诏曰:“泉布之兴其来自久,实古今之要,重为公私之宝用,年月既深,伪滥私起,所以采乾封之号,改铸新钱。静而思之,将为未可。高祖拨乱反正,爰创轨模,太宗立,极承天无所改作。今废旧造新,恐乖先旨,其开元通宝宜依旧施行,为万代之法。乾封新铸之钱,令所司贮纳更不须铢,仍令天下置爐之处并铸开元通宝钱。”[3]所谓的开元通宝是高祖所创,不敢弃用只是为了掩盖这次改革的失败,一款货币就这样匆忙的收场了,因此考古发掘中乾封泉宝出土也不多。

二、乾封泉宝改革失败的经济学分析

乾封泉宝从发行到退出流通仅仅一年左右的时间,那么它引起物价上涨的经济本质是什么呢,下面我就自己所了解的一些西方经济学理论对此进行分析。

1.供求平衡理论。用西方经济学的概念来讲,供求平衡也就是供求均衡。西方经济学的定义是:均衡的最一般意义是指经济事物中有关的变量在一定条件的相互作用下所达到的一种相对静止的状态[4]。在市场中,货币是作为一般等价物的交换媒介,在金属货币流通的时代金属货币本身是有价值的,它也存在着与商品一样的供求关系。当金属货币的供应量多于市场的需求量时,货币的市场价格就会贬值。如下图中供给变动对均衡的影响[5]:

我们将货币作为供给市场的产品,S2是原来的货币供给曲线,市场上的需求曲线为D0,两者在点E2处达到均衡,均衡点的商品价格是P2商品(货币)的供给量是Q2。当唐政府以一枚好钱兑换两枚恶钱时就意味着唐政府向市场投放了原来货币量的两倍。在图中表示为货币供给曲线由S2移动到S0,而市场对货币的需求量在一定时期内是稳定的,还是D0,这时的供求均衡点是E0,货币的价格变为了P0,市场上的货币总量是Q0。同样,在乾封泉宝发行后,唐政府规定新币一枚兑换旧币10枚,这就意味着货币的供应量以是刚开始的10倍左右了,而市场对货币的需求量基本不变,这就会产生严重的货币供给过剩。在图中表现为货币供给曲线由S0移动到S1,与需求曲线D0交与新的均衡点E1,货币供给量也增加到了Q1,而价格亦下降到了P1。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货币在发行时如果没有估计到市场的需求量大小,就可能引起通货膨胀。

2.货币铸造权的垄断。货币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加速器必须规范,现在世界各国都是由执政党政府发行本国货币,私人铸造货币是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唐政府对盗铸货币的行为也是禁止的,但效果不明显。我认为主要原因是唐政府对私铸货币的人没有严办,若能以法律之准绳使货币正常流通,则对唐朝的经济发展会有很大的好处。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中,刑法对私造货币以及出售等做了严格的处罚规定,虽然现在还有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中国的人民币使用流通还是很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货币铸造权在法律的保护下才能得到贯彻,而唐政府当时虽然明令禁止盗铸货币,而法律上没有今天这样详细的制裁办法,私铸之人也就有恃无恐的钻法律空子,追逐利益了。在新唐书中我们也可以看见有关唐政府对私铸者法律严惩的内容,比如,“永淳元年,私铸者抵死,鄰、保、里、坊、村正皆従坐”[6]。但这样的政策并不稳定,武后时盗铸蜂起,吏莫能捕。关于货币铸造权的国家垄断是经济学、经济法以及法律学科等相关社会学科应该共同关注的问题。没有国家的货币垄断,货币就会混乱,人民的经济生活就会瘫痪,整个社会也就失去了良好秩序。从这一点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对货币铸造的完全垄断意义是重大的。

小结

从乾封泉宝改革引起通货膨胀的历史事实告诉我们国家在发行货币时一定要对市场的需求量进行计算和估计,使货币供给和需求达到均衡,只有稳定,稳健的货币政策才能使国家经济走上快车道。同样,作为经济中重要角色的货币,它要稳定流通就离不开国家对货币的严格管理制度和法律支持。

参考文献:

[1]郑樵.通志·食货二:卷六十二食货二志七四五[M].北京:中华书局,1987:1.

[2]王军,喻战勇.许昌出土的唐代乾封泉宝钱[J].西安金融,2003,(12).

[3]刘昫.旧唐书·食货志上:卷四十八志第二十八[M].北京:中华书局,1987:2095.

[4]高鸿业.《西方经济学》微观部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7-32.

[5]刘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典:第三章第四节[K].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33.

[6]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五十四[M].北京:中华书局,1987:1384.

[责任编辑 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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