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危机时代构建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研究

2012-04-29 21:25孟方琳林薇
商场现代化 2012年29期
关键词:消费信贷信用

孟方琳 林薇

[摘 要]信用关系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关系,良好的征信环境有利于消费信贷的快速发展。后危机时代,构建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对启动我国的消费市场,扩大内需,调整经济结构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对我国征信体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如何建立一套科学、规范、法制的个人征信体系。

[关键词]消费信贷 信用 个人征信体系

自2007年下半年以来的美国次贷危机到2009年蔓延开来的欧美债务危机,全球经济陷入了一场严重的信用危机。消费信贷始于上世纪30年代,正值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处于世界性经济危机时期,对工商贷款的需求降低,为了刺激市场的需求,银行开始了以分期付款为主的消费信贷,用以解决消费品价格高和购买力不足的矛盾。西方消费信贷的发展长期促进其国民经济的增长。自199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之后,我国消费信贷步入快速增长轨道。商业银行先后推出了适应市场需求的一系列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形成了以个人住房贷款为主体,包括汽车信贷、家庭装修贷款、助学贷款、度假旅游贷款、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存单质押贷款和个人综合贷款等众多消费信贷品种体系。据资料统计,截至2011年1月,我国各项消费信贷余额达7.5852万亿元,较1989年的147亿元,20多年间上升了近516倍。统计数据表明,一般发达国家消费贷款占银行贷款总额的30%以上,美国花旗银行更是高达60%,我国目前消费信贷占银行信贷总额的比重仅仅为11.5%,可见,我国消费信贷市场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构建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对启动我国的消费市场,拉大内需,调整经济结构和国民负债结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体制的建设已经取得一定的进展: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导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基本建成,银行间同业征信得到实现。上海和深圳等地的个人征信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为建立区域性个人信用系统提供可借鉴模式。建设、工商、质检、税务等率先开展部门内部数据库建设和维护,为今后实现联合征信奠定基础。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价、信用咨询及风险管理等各类中介机构已达100多家。个人的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如电信等逐步纳入。

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应该建立以国家为主,私人为辅的综合个人征信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国家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局负责下设机构和隶属机构的监管工作,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及协调,同时提供个人信用信息代码,即“一人一生一卡一号”,构建相关数据库备查。其他各类征信机构负责某方面的个人信用管理工作,在各类信用管理机构中实现信息的有偿和无偿互动。

一、个人信用报告的设计

1.信用数据的采集

个人征信机构要提供高质量的个人信用报告,采集的信用数据需要包括:金融机构的个人信用信息项目以及金融机构之外的个人信息项目。金融机构的个人信用信息项目主要包括:个人消费信贷信息、信用卡信息、特别信息等。金融机构外的个人信息项目主要包括:法院的个人民事刑事诉讼记录,公安的个人治安、刑事和经济处罚记录,社保局的个人社保卡、个人身份信息,个人在各类公用事业单位付费情况的信息,例如,拖欠水、电、气付费信息,手机、电话通讯付费情况以及租赁、电子商务信息等,另外,还应包括个人的资产信息。这些个人信息采集的作用有:一是识别风险,核实客户身份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确定客户当前资金状况、防止信贷欺骗、根据贷款人的信贷历史信息评估贷款人的信贷行为模式、违约概率等。二是管理风险,可根据客户违约概率确定贷款利率、建立客户风险预警系统、不良贷款催收等。三是为开发新产品和新市场提供决策依据。

2.个人信用报告的生成和提供

个人征信机构从金融机构、公安、法院、公用事业单位等各个方面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对其进行汇总、加工、储存并形成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当外界各部门、单位向个人征信机构查询某个人的信用报告时,个人征信机构就从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中调用相关信息数据,并对这些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加工、分析形成个人信用报告,根据请求和相关规定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个人征信机构生成并提供个人信用报告的具体过程如图2所示。

图2个人信用报告生成模式

3.信用报告的作用

信用报告使得交易的一方通过查询对方的信用报告,可以多角度的了解其信用状况,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给自身带来信用风险的概率,当前,利用个人信用报告最频繁的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个人信贷。由中国人民银行操作的个人征信系统于2006年1月正式运行后,各家商业银行已建立了依托该系统的信用风险审查制度,将查询申请人信用报告作为信贷审查的固定程序。截至201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正新系统收录自然人数共计7.1亿,其中有信贷记录人数约为2.2亿;累计提供4亿多次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2010年9月份,个人征信系统日均提供个人信用报告141.1万份,日查询峰值为154.6万份。

个人信用报告在提高审贷效率,方便个人借贷,防止不良贷款和个人过度负债以及根据信用风险确定利率水平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个人信用报告帮助商业银行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个人信用报告帮助商业银行了解客户在异地、他行的借款以及还款记录,客观判断客户的还款能力或还款意愿,规避潜在风险。个人信用报告帮助商业银行全面了解客户及其家庭的总体负债情况,客观评价客户的还款能力,规避潜在风险。个人信用报告帮助商业银行核实借款人真实身份,防范恶意骗贷情况的发生。个人信用报告帮助商业银行了解借款人为他人担保情况,全面审查潜在负债风险,做出合理贷款决策。目前,个人信用报告主要用于商业银行的各项消费信贷业务。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信用报告将更广泛地被用于各种商业赊销、信用交易、招聘求职、购买保险、租房、特殊岗位任职等等领域。

二、建立健全与个人征信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对个人征信进行立法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即个人征信业务的行为主体和个人征信业务活动。个人征信方面的立法应该是针对个人征信机构的法律地位、市场准入标准、法律责任以及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

1.确保个人征信数据的开放

数据是征信机构的原材料,能否以低成本及时获取所需信息是个人征信活动得以顺利开展的基础。一方面,要修改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中与征信数据开放原则相冲突的条款。修改完善《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储蓄存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商业银行有关客户的个人数据开放范围、提供方式、使用及传播限制等内容,对数据开放和银行的保密义务做出平衡,使金融同业征信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尽快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必须开放哪些数据,以及对不依法开放数据的机构如何惩罚。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征信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经营和传播的方式。对散布于工商、税务、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政府机构的数据的公开制定统一的法律,确保征信机构合法、快速获得相关数据,为联合征信提供法律保障。

2. 保护个人隐私权

个人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是相互矛盾的。建立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是以征集、加工整理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为基础,必然要对信用信息进行披露,当缺乏相应的条款规则时,容易出现信息披露的侵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征信体系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对隐私的保密越严,征信程序越复杂,获取信息的成本相对更高,从而降低个人征信活动的效率。而经许多数理模型的检验也证明,限制征信机构采集某些个人信息,例如性别、身体健康状况等,会降低信用模型对贷款风险预测的准确度。我国的征信立法要平衡个人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的矛盾,既要最大程度地发挥征信的效用,又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应参考欧洲的《数据保护法》和美国的《公平信用信息报告法》和《诚实租借法》,制定个人数据保护法。规定公民享有个人信息权,包括信息决定权、信息保密权、信息查询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删除权、信息封锁权、信息报酬请求权等,征信机构应当保障信息的准确,每年为个人免费出具其信用报告。个人信用信息资料的使用应该有明确的目的和合理的范围,即信息服务对象应该是根据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在善意使用的原则下确定。对个人征信过程中侵害个人隐私权的不法行为者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并给与相应的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

三、加快个人征信系统的基础建设

1.提高信息数据质量,增强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目前商业银行使用的个人信用报告存在个人信息不完整和不准确的问题。个人征信系统所提供的报告资料不完整、不准确等问题,影响了个人征信系统在商业银行的使用价值。以年收入为例,目前商业银行在对个人信用卡进行审批及授予信用额度时,年收入是重要的参考资料。虽然申请表中有申请人填写的年收入,但各商业银行无法判断其真实性。因此,个人征信系统应全面采集各部门的相关信息,使个人征信系统能够直接或间接获得真实、准确的年收入信息,就能为商业银行准确进行审批及评估授信提供参考依据,进而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2.加快信息数据更新的频率

由于居民的工作、居住、收入、金融交易记录等信息经常变更,个人资信的时效性就显得非常重要。如果个人的资信信息滞后而不及时更新,信息的价值就无法充分体现,甚至误导信息使用者做出错误决策而蒙受损失。因此,个人的信息数据应及时更新。

四、加快个人信用标准化建设步伐

征信行业标准化是征信业的基础工作之一,在业务上涉及征信数据的采集、传输、交换、处理和使用以及行业运作的管理规范等领域,在技术上涉及网络通信、数据库、安全、应用软件和硬件及其他相关技术领域。个人信用标准化可理解为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加工和查询的相关技术、产品和服务等通过制定、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规范市场主体的信用行为和市场秩序的过程。实施个人信用标准化建设,有助于不同区域、不同系统之间的接轨,为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奠定长远基础;有助于避免数据库的盲目重复建设,节约交易成本;有助于个人征信产品的交流、推广、开发、市场化及与国际接轨,保护消费者利益。征信业本质上是信用信息服务业,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至关重要,征信业又是充分竞争的行业,征信产品的多样化、个性化是其提高竞争力的基础。因此征信行业标准的制定宜采取少而精的原则,既提高信息共享效率,又避免限制征信机构的特色发展。

五、加强个人的征信意识

信用是一种文化和社会道德规范,也是价值取向和无形资产。但是我国居民对信用意识、征信知识和金融知识的了解还处在较低水平。在吴俊(2009)对嘉兴市做的500份调查问卷的结果分析来看,71.6%的市民知道贷款的还款记录会作为个人信用档案的一部分进入个人征信系统;41.9%的市民清楚个人征信系统全国联网对个人信用的影响。97%的市民认为有必要对社会公众开展征信普及教育。政府应在个人征信的宣传教育中起到引领作用,加强征信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加强征信宣传教育的目的是让大家了解征信、提高信用意识,培育现代信用文明,促使人们重视自己的信用记录,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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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Margaret Miller, "Credit Reporting Systems around the globe: the state of the art in public and private Credit Registries",June 2000

作者简介:孟方琳,女,黑龙江人,上海杉达学院商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林薇,女,山东人,北京吉利大学金融证券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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