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2009年重庆高考文科状元的造假民族身份引起了舆论各界对民族考生高考加分录取政策的广泛讨论。民族考生高考加分政策的存在是由于自然、历史、社会、文化等因素共同决定的。根据罗尔斯的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民族考生高考加分政策的存在也是合理的,但是容易造成双重不公平现象,因此,各省在制定相关细则时,不应单一根据民族身份来确定加分以否,而应该根据区域来确定加分考生的范围。
关键词教育公平;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政策
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政策由于部分汉族考生身份造假现象受到人们诟病,有的人甚至质疑这项政策的公平性。这项政策是本身有失公平还是执行的过程中产生了问题?要解决这类问题,首先要搞清楚我国民族教育的特殊之处。
一、我国民族教育的特殊之处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因此各个民族的文化交融在一起,形成多文化相互融合的状态。在这样一个多民族多文化的社会里,少数民族的发展离不开特殊政策的执行,民族教育也不例外。有学者认为,可以从自然、历史、社会、文化等角度来分析这种特殊之处。
从自然因素上来说,少数民族多居住在内陆高原地区、偏远的山区以及草原和林区,虽然他们的聚居地区占了全国面积的一半以上,但是这些地区往往远离城镇、交通不便、信息也闭塞。同时在自然条件的制约下,学校布局不合理,师资水平不高,师资结构不合理,因此,民族教育和民族地区教育的总水平低。
从历史因素上来看,自古到今,中华民族都是多元一体不可分割的整体,少数民族形成大“大杂居、小聚居”的格局。费孝通先生认为经过几千年的历史过程,我国民族现状的主流是“由许许多多分散孤立存在的民族单位,经过接触、混杂、联结和融合,同时也有分裂与消亡,形成一个你来我去、我来你去,我中有你、你中有我,而又各具个性的多元统一体” 在这样的格局下,要想全面发展全民的教育事业,不仅要考虑汉族的教育发展,还要考虑少数民族的教育的特殊状况。
从社会因素来说,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前,各地的所处的社会阶段水平水平差异较大,汉族地区基本处于社会阶段的较高水平,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而少数民族地区的水平则相对落后,少数民族教育的整体水平偏低,因此这也是国家在发展教育事业时采取相关优惠政策的原因之一。
从文化因素上来说,少数民族有其悠久的历史,形成的相对完整的文化体系大多数也保存到了今天。因此在制定少数民族地区教育政策的时候,不仅要保护少数民族文化免受主流文化毁灭性的冲击,还要提出适宜民族文化发展的相关课程,这种文化的传承是少数民族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少数民族教育的重要内容。
总的来说,由于少数民族教育所具有的这种特殊性,即少数民族的教育处于弱势地位。因此要从社会现实出发,承认差异,制定民族教育相关优惠政策,来保证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
二、加分政策:形式上的公平
公平和正义一直是人类所追求的最终理想。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1.每个人每一个人对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当体制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这种体制与适合于所有人的同样自由体制是相容的;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 第一原则强调人们拥有基本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用来分派权利与义务,确定和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称为平等自由原则。第二原则调节了人们的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即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称为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
在正义的平等自由原则方面,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给予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提出:“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 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在正义的差别原则方面,国家制定了相关补偿性政策。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的时候,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对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特殊照顾。”这些法规给少数民族考生提供了优惠的入学条件,提供了入学机会的公平。无论是依据公平原则还是差别原则,我国法律都给予了相关保证,教育公平在形式上并不存在问题。
虽然用法律的形式保证了形式上的教育平等,但是实质上却是不平等的。少数民族地区占有的教育资源远远少于汉族聚居区。2009年普通高中的学生和专任教师的比率,全国平均水平为 16. 78,北京、上海、浙江、福建、江苏、黑龙江分别为 11. 04、11. 20、14. 13、14. 25、15. 15、15. 52,而少数民族聚居的新疆、广西、贵州、云南、西藏、青海、宁夏、内蒙古则分别为14. 57、18. 55、18. 56、15. 54、17. 01、14. 39、16. 70、17. 66。 汉族地区学生和老师的比例基本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少数民族地区则大多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少数民族地区不但教师数量不足,而且现有教师的质量较低,教师结构严重不合理。从生均教育经费来看,2008年全国普通高中生生均教育经费是5466. 04 元,其中上海、北京、江苏分别为 21429. 93、17318. 43、7734. 61元,而西藏、新疆、宁夏、内蒙古、云南、青海、广西、贵州则分别为8019. 14、6445. 07、5849. 03、4936. 09、4894. 60、4410. 19、4272. 17、4096. 37元。 数据表明,贵州地区与全国生均教育经费最高的上海相比,差距达到了5倍,而内蒙古、云南、青海、广西、贵州地区则未达到全国平均水平。鉴于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种种不平等,考生却要以共同的考卷,相同的考分进入大学,这恐怕有失公平。
三、当前高考加分政策存在的弊端及缓解办法
为了补偿少数民族考生所受到的教育不公平状况,国家制定了这一系列少数民族教育优惠政策,但由于不同地区的客观文化经济差异、各地区制定和受益人群的审查上缺乏统一的管理,以及在执行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监督,使相关政策背离了原本的教育平等原则。
目前,少数民族入学的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高考加分录取方面。从2011年的部分省、直辖市出台的高考加分录取细则来看,仅凭少数民族身份就加分录取的省市有:北京,上海、湖北、江苏,青海。 若仅以少数民族身份为加分依据,会产生了双重的不公平。在少数民族内部,则产生享受较好教育资源的少数民族考生对享受较差教育资源的少数民族考生的不公平;在教育资源相当的地区,则产生少数民族考生对汉族考生之间的不公平。这一标准很难体现生活在不同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之间的差别,有违加分政策的本意。
少数民族的教育需要国家出台优惠政策进行保证、这一点符合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但是在各省执行相关细则的过程中却产生了种种的不公平现象,如民族身份造假等问题。那么眼下的问题不在于该不该取消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录取这项政策,而是应该清醒的认识到现有政策的弊端,从而从根本上消除弊端,完善这项政策,让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对于现有政策造成的双重不公平现象,从“公平的正义”第二个原则差别原则出发,生活在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汉族考生也应一并列入加分对象范围。这一点,部分省市的高等院校招生规定进行了一些改进。福建省2011年招生细则指出:生活在指定农村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广西省、湖南省和四川省的少数民族考生生活在城区的加5分,生活在指定农村地区的加10分到20分不等,同时,生活在指定地区的汉族考生也享受相应的加分政策,5到10分不等。江西省政府明确划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乡、村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加10分。 这些省市考虑到了生活在不同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及汉族考生之间享受不同教育资源的现实差异,并没有靠单一的民族身份来规定加分范围,这样要相对公平一些。广东省出台的2011年高考加分细则明确规定:少数民族聚居地的考生享受10分的高考加分。这样,享受相同资源的少数民族考生和汉族考生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共同享受入学机会的平等。
基于历史原因、社会现状、以及社会未来的发展状态、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将长期执行下去,保证我国各族人民平等的入学机会,但在实施细则上则应更加完善,不应靠单一的民族身份划分加分与否。使优惠政策落实到实处,并长期执行下去。
参考文献:
[1]费孝通. 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理论[J].北京大学学报,1989(4).
[2]教育部财务司、国家统计局社会和科技统计司. 《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2008》,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 年版, 第635 页.
[3]王鉴. 论我国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及其政策支持[J]. 学术探索:2010年第5期.
[4]杨芳. 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的公正性探究[J]. 民族研究:2010年6月.
[5]约翰·罗尔斯著. 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M]. 姚大志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2.4.70.
作者简介:秦能(1987-),女,江苏常州人,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研究生。